孵化园管理办法
1、中小企业创孵化园管理办法
1、中小企业创孵化园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创业成功率,规范创业孵化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
第三条孵化园应以服务中小企业为宗旨,提供创业指导、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孵化园应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应由政府部门、企业代表、行业专家等组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三章入驻企业与服务第六条孵化园应制定明确的入驻标准和程序,优先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入驻。
第七条孵化园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
第八条孵化园应建立创业导师团队,为企业提供市场分析、管理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四章资金与财务管理第九条孵化园应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企业研发、市场推广、人才引进等。
第十条孵化园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
第五章监督与评价第十一条孵化园应定期对入驻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优秀企业给予奖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孵化园,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孵化园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孵化园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保障孵化园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园内所有入驻企业、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
三、组织架构1. 孵化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孵化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入驻企业审核、孵化服务、园区活动组织、安全保卫等。
2. 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培训等。
3. 行政部门:负责孵化园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
四、入驻企业管理1. 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潜力;(2)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3)同意遵守孵化园的各项管理制度;(4)自愿缴纳相关费用。
2. 入驻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4)项目可行性报告;(5)其他相关材料。
3. 入驻企业需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等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孵化园有权终止其入驻资格。
4. 入驻企业应自觉维护园区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五、工作人员管理1. 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3)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2. 工作人员需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孵化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工作人员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4. 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有序,不得在园区内吸烟、饮酒。
六、来访人员管理1. 来访人员需提前预约,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孵化园。
2. 来访人员应遵守园区规章制度,不得在园区内大声喧哗、乱扔垃圾。
3. 来访人员应爱护园区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七、安全保卫1. 孵化园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园区安全。
2.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孵化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监控系统等。
4. 入驻企业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违规使用电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创业实训,提高学生的创业技能,经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建立南京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
为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孵化园是校内创业实践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规范引导园区内大学生创业团队创业实践,使大学生及其创业团队在经营管理、资本运营、团队协作、公共关系、风险竞争、法律契约、开拓创新等方面得到锻炼和提高。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孵化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公室主要职责1、做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各创业团队遵守园区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2、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指导创业团队进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3、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学生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4、发布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5、定期开展“创业沙龙”活动,组织大学生创业团队分享创业心得,交流创业经验,提升创业技能;6、为达到退出条件的创业团队办理退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手续;7、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宣传、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8、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创业团队的入驻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入驻条件申请入住大学生创业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1、入驻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含毕业三年内学生)及其创业团队。
2、创业项目符合国家和江苏省产业政策相关规定,与本专业、学科联系密切创业项目优先予以考虑。
3、申请入驻孵化园的团队应该具有较好的项目,有一定的科研创新水平,市场前景较好,能够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4、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能力。
5、无违法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孵化园工作制度
孵化园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孵化园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孵化园的运营管理,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实现产业升级。
第二条孵化园工作制度适用于孵化园内的所有企业和员工,以及参与孵化园运营管理的各方。
第三条孵化园工作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孵化园的实际情况,确保孵化园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入园企业管理第四条入园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具备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五条入园企业应遵守孵化园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孵化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入园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入园企业应积极参与孵化园组织的各类活动,促进园内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入园企业应按照孵化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入园费用,并按时办理入园手续。
三、员工管理第九条入园企业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孵化园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入园企业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工作。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员工应积极参加孵化园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员工在孵化园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孵化园的利益。
四、孵化园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孵化园应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等。
第十四条孵化园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保障园区内的水、电、网络等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孵化园应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孵化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园区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第十七条孵化园应对入园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进行清退。
第十八条孵化园应与入园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
五、入园与退出机制第十九条入园企业应按照孵化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入园手续,签订入园合同。
第二十条入园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手续,结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入园企业如有违规行为,孵化园有权终止合同,清退企业。
第二十二条入园企业退出孵化园时,应将入驻场地和相关设施恢复至入园时的状态。
【管理制度)绥阳县创业孵化示范园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绥阳县创业孵化示范园管理办法(试行)绥阳县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资料绥阳县创业孵化示范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绥阳县创业孵化示范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管理,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实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以“坚持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合法公民,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创业成果转化,培育和形成创业人才聚集地。
第三条孵化园依托绥阳县重点产业项目,特别是围绕涉及生态旅游、农业产业化建设的主导产业,重点孵化以促进就业为重点的创业项目。
第四条绥阳县就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入孵化园的企业(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孵化园功能第五条孵化园的功能主要是:为带项目入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高效、优质的服务,帮助落实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第六条进驻孵化园的企业原则上以新创办企业为主,孵化周期壹年。
将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七条为孵化成功出园的创业企业提供后续支持和服务,帮助其于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且于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章入园企业条件及审批第八条入园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壹)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孵化园的有关规定,有壹定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项目市场前景见好,且具有较好的潜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入园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人独资企业,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自主运营,自负盈亏,核心技术相对成熟,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
(三)项目无环境污染,无噪声扰民,低能耗。
(四)入园企业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关联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孵化中心管理办法-3
孵化中心管理办法-3孵化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孵化中心的发展和管理,保证孵化中心安全、有序运营,全面推动创业创新,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孵化中心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孵化中心是指为初创企业提供企业孵化服务的场所,包括合作办公空间、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科技园区等。
第三条孵化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基本的物质条件,包括办公设施、通讯设备、信息网络、交通、水、电、气、供暖等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及服务人员,能够提供企业孵化相关的服务和指导,并对入住孵化中心的企业进行管理。
(三)具有较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孵化中心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开展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提供创新创业人材的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支持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三)协助入孵企业进行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匡助企业进行合规经营。
(四)举办创业大赛、投资路演、论坛研讨等活动,拓宽企业交流渠道,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条孵化中心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的孵化管理经验和业务水平,能够有效提供孵化相关服务。
(二)能够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孵化中心正常运行。
(三)具备较好的人材培养和引进能力,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人材支持。
第六条孵化中心应当对入驻企业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退出。
入住企业应当遵守孵化中心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费用,与孵化中心管理机构开展良好的合作与沟通。
第七条孵化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对入孵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孵化中心的服务质量。
第八条孵化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孵化中心内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和稳定。
产业园孵化管理办法
产业园孵化管理办法总则为规范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招商、运营等相关孵化业务流程,产业园运营主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孵条件、程序和要求第一条入孵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二条入孵程序:(一)提交申请及以下材料:1.入孵申请书;2.项目创业计划书;3.团队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4.团队成员或企业股东信息及身份证明材料;5.企业注册资本结构及相关出资证明材料;6.已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7.团队和企业拥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及专利证书复印件;8.团队和企业获得的各类表彰、荣誉情况及证明资料;9.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10.公司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资料核对及评审。
资格审查通过后,公司对入孵申请评审。
(三)签约入孵。
入孵申请通过后,双方签署孵化服务协议。
第三条公司在孵化服务协议内,设立考核指标及期限,对于到期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公司有权要求企业做书面整改计划,整改后二次考核仍未通过的,公司有权提高相关费用,或到期不予续签。
第四条进入孵化器创业的团队,进驻后应根据创业情况及时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第二章企业毕业与退出条例第一条在孵企业发展成熟,并达到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五条中的一条给予毕业:(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三)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四)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五)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二条毕业认定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一)毕业申请表;(二)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四)其他证明材料。
全套创业孵化基地规章制度
全套创业孵化基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业孵化基地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设立的为初创企业提供助力的场所,旨在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创业孵化基地所有入驻企业和个人,包括所有办公场所、设备和服务。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单位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警告、处罚或终止服务。
第二章入孵条件第五条入孵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身份;2. 项目具有市场潜力和创新性;3. 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和团队能力;4. 同意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入孵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2. 项目介绍、商业计划书和创业简历;3. 其他管理单位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入孵企业经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入驻孵化基地。
第三章入驻管理第八条入孵企业需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 在规定时间内入驻办公室,并遵守办公时间;2. 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和安全;3. 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4. 维护基地设施和公共区域的整洁与安全;5. 遵守网络使用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网络活动。
第九条入孵企业需配合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如有不合规行为需积极整改。
第四章服务支持第十条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以下服务支持:1. 咨询导师指导;2. 孵化资金支持;3. 创业培训和活动组织;4. 联谊交流和资源对接;5. 其他企业需求的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入孵企业有权享受上述服务支持,并应当配合管理单位的组织安排和要求。
第五章资源共享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提供以下资源共享:1. 办公设备和场所;2. 会议室和活动场地;3. 企业材料和文档资料;4. 其他资源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需要爱惜资源,合理使用共享设施,并保护环境。
第六章经济管理第十四条入孵企业应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如有收入需要向管理单位缴纳服务费用。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标,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牵头协调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场地保障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
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四)事务代理功能。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代理服务.(五)政策落实功能。
孵化园管理制度
孵化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孵化园的管理和运营,提高孵化园的服务质量和创新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孵化园管理机构1. 孵化园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孵化园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
2. 孵化园管理机构需明确管理团队的职责分工,确定相关岗位的责任和权限。
三、孵化园管理体系1. 制定孵化园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确定孵化园的管理目标和发展方向,帮助孵化企业加速成长并创造更高的经济价值。
四、孵化园的服务内容1. 提供孵化企业所需的办公场地、生产设备和专业技术支持。
2. 向孵化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法律咨询、融资资讯等相关服务。
五、孵化园招商管理1. 孵化园需制定招商管理规定,确保招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孵化园要建立完善的孵化企业入园管理程序,严格审查并确定入园企业的资质和实力。
六、孵化园的用地管理1. 孵化园应合理规划用地,确保孵化企业能够充分利用。
2. 孵化园需加强对用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用地的正常使用。
七、孵化园的环境管理1. 孵化园需确保环境卫生和安全,维护孵化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办公环境。
2. 孵化园要定期进行环境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环境问题。
八、孵化园的费用管理1. 孵化园应合理收取孵化企业所需的费用,并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
2. 孵化园要确保费用的使用合理,保障孵化企业的利益。
九、孵化园的安全管理1. 孵化园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孵化企业的安全。
2. 孵化园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提高孵化企业的安全意识。
十、孵化园的绩效评估1. 孵化园应建立孵化企业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孵化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2. 孵化园要对孵化企业的绩效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孵化企业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支持。
十一、孵化园的管理信息化1. 孵化园要引进先进的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孵化园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对孵化企业的全面管理和监控。
十二、孵化园的对外交流和合作1. 孵化园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扩大孵化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创业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创业创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创业孵化基地注册的创业团队和个人。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机构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创业团队和个人进行认定和管理,保障创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创业创新,提供资源支持,帮助创业团队顺利发展。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创业团队和个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资源支持。
第七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创业团队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创业团队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管理委员会的处理。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创业团队的认定第十条创业团队是指由2人及以上组成的创业者团队,具有创业意愿和项目计划的团队。
第十一条创业团队需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料,经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入驻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后,需遵守基地的管理规定,配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创业团队需按照基地的要求,配合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活动。
第十四条创业团队需按时缴纳相应费用,未按时缴纳的,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创业团队需按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交阶段性的工作报告和项目进度报告,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报告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资源支持。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退出第十六条创业团队如无法按照原计划继续创业,可向管理委员会申请退出。
第十七条创业团队如因违规或其他原因被管理委员会取消入驻资格,需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基地。
第十八条创业团队退出基地后,需及时清空和整理所使用的场地和设备。
第四章创业团队的资源支持第十九条创业团队可以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资源支持的申请,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团队的需求和项目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
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
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些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孵化园内的秩序,确保企业和个人在孵化园内的正常运作和生活。
第二条孵化园内的管理者应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孵化园的管理单位应适时修订和完善这些管理规章制度,以适应孵化园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孵化园的保安管理第四条孵化园内的保安人员应定时巡视孵化园内部和周边,确保孵化园的安全。
第五条孵化园内禁止私携大型物品进入,需经过安检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孵化园内的进出口应设置门禁系统,对非法人员进行限制。
第七条孵化园内的重要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章孵化园的工作制度第八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按时上班,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勤勤恳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耽误工作。
第十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园的环境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爱护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孵化园内的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确保企业和个人的健康。
第十三条孵化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擅自燃放火种。
第五章孵化园的社区管理第十四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孵化园的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促进孵化园的发展。
第六章孵化园的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如有违规行为,应接受管理单位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第十七条孵化园内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管理单位可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这些管理规章制度由管理单位制定,并在孵化园内张贴,以便企业和个人遵守。
第十九条这些管理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管理规章制度经管理单位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孵化园管理单位日期:2023年5月1日以上就是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和谐、安全、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墶。
孵化园园区的规章制度
孵化园园区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园区内各类活动,维护园区秩序,加强管理,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园区内所有人员和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本企业的最高管理者,负有确保企业员工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符合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园区的管理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补充,调整和补充后需重新通知园区内所有住户和企业。
第二章园区环境管理第五条保持园区内环境整洁,严禁乱扔垃圾,并配备必要的垃圾分类设施。
第六条禁止在园区内随意堆放杂物,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园区内任何设施。
第七条园区内绿化保护区、公共区域禁止任何形式破坏,不得挖掘、破坏植被等。
第八条园区内不得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烧纸钱、焚烧杂物等行为。
第九条园区内公共设施如花坛、喷泉等需经过管理者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或移动。
第十条园区内各类广告牌、标识必须经过管理者审核,未经允许擅自张贴广告属于违规行为。
第三章企业管理第十一条园区内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十二条企业内部必须建立健全的职工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过程的合法、有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遵守园区内的规章制度,配合管理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园区内所有企业必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园区内配备必要的消火设备和应急处理设施,确保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八条园区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杜绝用电隐患。
第十九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企业应立即报告并配合管理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大型设备、危险品的搬运和使用需经过管理者的批准和指导。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园区内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友好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如经协商解决仍未达成一致,双方可向管理者申请调解。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制度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制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制度范本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制度1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创建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
为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孵化园是学校教学实训基地,在校学生通过自己开办和运作实体公司,增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孵化园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
通过提供基本的场地和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创业作用,使学生在创业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自我。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孵化园日常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负责管理,重大事项由学校创业教育办公室提交学校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孵化中心的工作人员以专职(创业骨干教师)为主,兼职(在校学生)为辅。
第五条、创业孵化中心主要职责1、全面负责孵化园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园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公司提供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工商、税务、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和发展指导。
3、负责各创业公司的年度评比、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4、负责孵化园宣传、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等工作。
5、负责向校外创业孵化园推荐孵化团队和孵化项目。
三、孵化园管理第六条、经营管理1、学校为创业公司提供经营场地、办公用品、电话及网线等基本设施,并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2、创业公司在创业孵化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孵化中心对创业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
4、创业公司在园内举行各类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创业孵化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5、创业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和经营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安全管理1、创业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园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规范认定、管理工作,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以及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各类返乡人员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 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为返乡创业就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园区。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原则设在市、县两级,鼓励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第三条扩大创业孵化工作覆盖面,支持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向基层延伸,带动每个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
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标准的县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和达到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标准的乡(镇)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可按程序分别纳入市、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管理体系,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和标准化创业中心的建设、认定和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以“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为主要建设模式,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健全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创业服务体系,构建“政府+市场”创业服务新格局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样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大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社会知晓度。
孵化中心管理办法-3
孵化中心管理办法1.研究制定创孵中心的发展规划,为入驻企业的“进-管-出”提供综合管理服务,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2。
制定创孵中心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为入驻企业或有创业意向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政策咨询服务。
3。
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办公、商务洽谈等场所。
4。
为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协助入驻企业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
5.建立“鞍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网站,为入驻企业提供项目开发与推介、人才招聘等信息服务。
6。
协助和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后勤、安保、卫生等管理工作.7。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企业入驻条件入驻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经营单位,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
(一)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硕士以上高端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初创的企业或创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1.属于科技研发与应用、环境保护、生物制药、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科技型、创新型的。
2。
具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或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经营的.3.特困家庭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二)其他人员初创企业(1年以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优先招聘大学生的,可申请入驻:1。
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
2。
对大学生创业具有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的.3。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的融资机构、担保机构、创业培训、法律援助机构等。
4。
能够提供适合大学生创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在创孵中心进行科技研发的。
三、企业入驻申报程序(一)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或创业项目,填写《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见附件),加盖企业公章,并向创孵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
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带创业项目入驻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创业规划书等材料。
2。
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的,除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孵化园管理办法打印
汉阴县创业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稿纸汉阴县创业就业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汉阴县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汉阴县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阴县创业就业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3月日汉阴县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汉阴县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包括硬件平台和软件平台。
硬件平台主要是指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和孵化园物业等有形资产,软件平台主要是指管理技术及信息资源和服务标准等无形资产。
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功能定位与管理体制第三条孵化园经汉阴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系专门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孵化服务的示范基地,以扶持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就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致力于开展创业指导培训、创业项目推广和创业项目孵化一体化服务。
第四条孵化园由汉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汉阴县职教中心负责建设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孵化园职责与入驻条件第五条孵化园主要职责1、免费为入驻创业项目实体创办法人(简称“创业实体”)提供办公(经营)场地;统一配备办公、洽谈桌椅、文件柜和网线、电话线终端,以及提供打印、扫描、电话、传真等设备租用服务。
2、免费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全程化的创业指导、培训以及政策、管理、法律、会计等咨询服务。
3、免费为入驻的创业实体提供人事代理、户籍、档案、组织关系托管等服务。
4、聘请专家定期举办创业项目讲座,组织大学生开展创业实践交流及创业成果展示活动。
5、协调入驻创业实体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技术支持等国家和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6、协助孵化成熟的创业项目法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宜。
7、会同有关部门对孵化项目在孵化期间的经营生产行为进行监管。
8、承担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积极开展有利于项目孵化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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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
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
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模拟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孵化企业基本情况表、(3)商业计划书、(4)公司相关管理制度、(5)团队负责人、成员简历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2、管理服务中心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提交专家评委会进行复审,自申报材料递交之日起,管理服务中心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通知申报者评审结果。
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团队名单;
4、创业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通过考核;
5、创业团队与管理服务中心签署进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入驻手续;
6、在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
7、创业团队正式进驻开展创业活动;
8、创业团队退出孵化园。
第十一条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团队组
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6、创业项目获第三方投资者或获得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者优先;7、创业项目参加省级以上创业竞赛并获名次者优先。
第五章孵化园服务及管理第十二条孵化园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入孵企业(入孵企业包括实体企业和模拟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企业代码等手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治安、保卫、保洁等服务。
2、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定期举办相关讲座或培训活动。
联合威海团市委、中小企业家协会、创业促进会等社会资源开展企业家沙龙(企业家进校园)等交流学习活动,为入驻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入孵企业进驻孵化园2年内免收场地、办公场所租赁费用,第三年减免相关费用的50%,从第四年起按照相关费用足额收取;水电费、网费、固定电话费需创业团队自理。
4、提供公共办公商务区,会议室、培训室等服务;
5、协助企业解决其他
有助于入孵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孵化园管理1、入孵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2、入孵企业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3、入孵企业不得擅自对孵化园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4、入孵企业在孵化园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理服务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5、入孵企业有维护孵化园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配合学校做好孵化园建设与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2、遵守孵化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3、入孵企业在管理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4、及时准确地向管理服务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管理服务中心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 1、入孵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园作息时间,孵化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2、入孵企业必须做到人员离开孵化园时,锁好门窗,关闭水电源;
3、入孵企业在使用网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反网站有关规定的任何活动,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4、由于入孵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孵企业承担;后果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入孵企业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均有义务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或者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卫生管理 1、入孵企业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入孵企业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六章入孵企业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七条入孵企业的考核1、入孵企业的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1)管理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2)入孵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3)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
照《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孵化园评估考核标准》进行
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
入孵企业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1)创业团队进驻后,未按要求在孵化园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2)未能按时向管理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3)入孵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入孵企业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的效用1、评估合格及优秀的入孵企业成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2、孵化园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3、组织优秀创业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4、推荐优秀创业团队到威海火炬创新创业
园;5、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孵化园。
第七章入孵企业的退出第十九条合同期满退出进驻团队与孵化园合同期满,到孵化园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二十条自动申请退出因入孵企业内部问题,企业/团队负责人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二十一条孵化期满退出在孵化园一直开展创业活动的团队,负责人毕业二年内企业可在孵化园继续孵化,二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二十二条勒令退出对严重违反孵化园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管理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二十三条入孵企业(团队、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