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概述(ppt 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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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 “昌隆”号货轮满载货物驶离上海港。开航后不久,由于 空气温度过高,导致老化的电线短路引发大火,将装在第 一货舱的1000条出口毛毯完全烧毁。
➢ 船到新加坡港卸货时发现,装在同一货舱中的烟草和茶叶 由于羊毛燃烧散发出的焦糊味而不同程度受到串味损失。 由于烟草包装好,串味不是非常严重,经过特殊加工处理, 仍保持了烟草特性,但是登记已大打折扣,售价下跌三成。 而茶叶则完全失去了其特有芳香,不能当作茶叶出售,只 能按廉价填充物处理。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的,采取 的措施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行为所致,其支出 的费用是额外的,且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是有效果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结果,即损失是 由解除危险的措施造成的,而不是由风险本身造成的。
一、海运货物风险
1.海上风险
➢ 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 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 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2.外来风险
➢ 一般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 这些因素难以事前预料,不是必然发生的。
➢ 分为一般风险和特殊风险两种。
一、海运货物风险
自然灾害
是指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这里并不是泛指一切由自然界力量引起的灾害。
➢ 试分析上述货物损失哪些属于全部损失,哪些属于部分损 失?
案例分析二
➢ 一载有茶叶和儿童玩具的船泊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情况 非常危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茶叶)300公吨,并 反复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 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 进附近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 了各项费用开支,包括船员的工资。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 新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 长下令灌水灭火。灭火后,发现部分玩具和茶叶被水浸湿, 造成损失。
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 ➢ 1.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灭失。 ➢ 2.保险标的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 ➢ 3.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追回。 ➢ 4.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间而音讯全无。
推定全损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 避免,或者海运货物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如偷窃、淡水雨淋、沾污、渗漏、发霉、受潮、串味等。
特殊外来风险
因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 因所造成的风险。
如战争、罢工、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船舶被 扣导致交货不到、拒收等。
二、海运货物损失
➢ 共同海损是一种人为损失,这种损失是为保 护处于危险下的货物而采取的主动施救措施
➢ 共同海损的分摊: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都 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 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方、货方和运费收 入方根据获救价值分摊。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存 在,且风险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 单独海损: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 共同海损: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损失
• 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 – 单独海损: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 共同海损: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 损失的内容不同 – 单独海损:保险标的物 – 共同海损:除保险标的外,还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保险标的,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而需 要予以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承受体。
国际运输保险的标的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运输 的货物、承运人的运费及合同执行中的违约责任 和侵权责任等,承保的风险涉及实物损失和合同 责任风险等。
第一节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概述
一、海运货物风险 二、海运货物损失 三、费用
推定全损的情况: ➢ 1.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 ➢ 2.为了防止实际全损发生而需要支付的施救
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 ➢ 3.修理保险标的的费用将超过修复后价值。 ➢ 4.被保险人为收回所有权所支出的费用将超
过该标的的价值。
共同海损
指当船、货及其他利益方处于共同危险时,为 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 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的费用,这种损失则 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本章教学目录: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其他运输方式的货运保险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
➢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的含义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附加险的种类
难点
➢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分
国际运输保险,指依靠法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之间通过合同,明确规定国际运输过程的保险标 的、保障范围、保险费率,以及保险双方的责任 和义务。
1.全部损失
➢ 是指被保险的运输船舶、整批货物全部受损, 或者其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货物全部遭受损失。
➢ 主要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
➢ 指货物尽管没有丧失全部其价值,但要恢复 货物原状,需要的耗费超过货物在进口地的 售价。
➢ 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
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 损坏完全失去了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 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为实际全损。
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 啸、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意外事故
是指因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这里并不是泛指海上发生的所有意外事故。
根据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 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或遭遇海盗袭击 等。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共同海损以外的损失,是指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 遇海难后,由有关各方单独承担的损失。
单独海损的特征: ➢ 1.单独海损失由意外的、偶然的海上灾害事
故所致,而并非人们故意采取的行为造成的。 ➢ 2.单独海损是由船方、货方或其他利益方单
方面承担的损失。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