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借款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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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动产质押典当借款合同
合同号:
重要提示:请当户认真阅读本合同文本,如有疑义,请书面提请典当行解释、说明。
日期:年月日
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以其享有完全产权的动产作为质押物,质押给甲方,向甲方借款。为保障甲方的权益,明确“当票”以外的事项,甲、乙方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动产概况
1、质押动产是。
2、质押动产情况:动产所有人为,规格:,数量:,其他。
3、本合同签订时该动产不存在抵押或质押。
4、详细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质押物清单》。
二、借款金额及借款发生期
1、在上述动产质押的前提下,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甲方可向乙方提供的最高借款金额为¥元(大写:)。在上述期限内且不超过最高借款金额,乙方可以申请开具一张或多张当票,具体金额、利率、综合费率以当票记载为准。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利率、当期(或续当当期)以当票(或续当凭证)约定为准,但当期、续当当期累计最多为12个月(自当票开具时间起算)。
3、乙方应该按照当票(或续当凭证)约定的届至时间归还当金、支付利息。
4、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a、同意乙方的贷款申请,所发放的贷款;
b、变卖或拍卖所得;
c、所得。
三、质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借给乙方的借款¥元(大写:)。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或当票、续当票)项下全部借款、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公告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甲方实际发生的费用。
3、在乙方归还借款本息前的任何时间(含当期、续当期或绝当期)内,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乙方对质押动产的处分限制
1、质押期间,乙方因生产需要确实须使用质押物,应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及保障质押物价值不变的前提下方可使用质押物,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且甲方随时可以收回质押。
2、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动产转让、赠与、再抵押、入股、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五、质押权的效力和费用承担
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和孳息。
质押动产灭失的,质押权的效力及于乙方因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或实物。
质押动产因国家征用或者收购时,质押权的效力及于乙方因此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或实物。
与质押动产有关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鉴定、公证、登记、拍卖、诉讼、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1、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质押借款提前到期:
(1)乙方面临财务危机或拖欠大额债务、经营状况恶化;
(2)乙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乙方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或被采取强制措施;
(4)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5)质押借款提供的资料、证件是虚假的或非法的;
(6)乙方(乙方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人身意外、失踪、受到刑事处分、发生婚姻变异;
(7)乙方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8)乙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归还借款能力的其他情形。
2、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甲方发出《提前还款函》,该函到达乙方即发生借款提前到期的效力,乙方应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息。
3、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的质押权行使条件成就,甲方可以首先选择质押人或保证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七、质押权的行使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行使质押权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a、乙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其他费用的;
b、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借款,而乙方未归还或未能全部归还的;
c、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动产价值减少,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补充担保,乙方不提供或提供的担保不为甲方认可的;
d、乙方以任何行为或理由减少质押动产价值,甲方要求乙方恢复质押动产价值或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担保,乙方不恢复质押物价值或提供的担保甲方不认可的;
e、其他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甲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动产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或由公证机关提存。如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不足部分甲方继续追偿。
3、甲乙双方约定以拍卖方式行使抵押权。乙方完全同意并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在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具备质押权行使条件时,将质押物提交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上述委托在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具备质押权行使条件时生效。乙方必须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应给予的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不能拍卖的,以变卖方式实现质押权,甲方就变卖质押动产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5、《质押物清单》对质押动产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对质押动产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八、补充担保措施
除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外,还有下列担保:
就本合同的履行为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就本合同的履行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就本合同的履行为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甲方可以首先选择质押人或上列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如果借款方不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综合费等各种费用、利息或者不按还款期限还款每出现一次综合月费率上调0.5%,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借款并须按照年利率24%的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但最终年利率不得超过36%)。
2、甲乙双方约定,单笔借款时间不超过6个月,如乙方(借款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无法归还借款需要展期,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如甲方未同意乙方要向甲方按照日1%费率支付违约金。
3、乙方对甲方为实现质押权而拍卖(或变卖)质押动产给予积极配合,乙方应该按甲方的时间要求提供资料、手续、派员到场配合拍卖或变卖,无书面正当理由又不按时提供资料、手续、派员到场的即为不配合甲方或为甲方设置障碍的行为。乙方设置障碍或不积极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