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炼钢厂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

1 目的

为了加强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保护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

2004 、《本钢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钢炼钢厂区域内维修、施工等所有涉及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缺氧: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 的状态。

3.2 缺氧危险作业: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3.3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3.4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4 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分类

4.1 受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5 作业许可证管理

5.1 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2 许可证采用集团公司统一格式(见附件)

5.3 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和安全员确认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签

发。

5.4 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运行控制室或岗位人员保管、登记;第二联由作业人员作业时携带。

5.5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当次作业项目周期,当作业内容或现场条件发生改变时,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5.6 许可证应具体写清危险源和相应的控制措施。采样分析数据由业主单位专业人员填写。

5.7 作业负责人、车间(科室)主管领导对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面性、可靠性负责;生产运行负责人、点检员对现场是否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安全员负责整个过程监督。

6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6.1 厂属密闭设备、受限空间必须在明显处设有文字提示:所属部位;气体性质;危害类型;先通风、后确认、经检测、再进入的标识。

6.2 凡密闭设备、有限空间附近,必须设置空压风管道或风机,作为净化密闭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

6.3 作业单位应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护。

6.4 作业前

6.4.2 当作业场所同时存在有害气体管路时,作业前,车间负责组织采取可靠措施阻断所有对作业场所产生安全影响的能源介质,负责清洗置换空间内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并经双方确认。

6.5 作业中

6.6 主要防护措施

6.6.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6.2 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23%之间。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6.6.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6.6.4 当存在因缺氧窒息、中毒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

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6.6.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6.6.6 在作业人员进人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6.6.7 在存在缺氧、中毒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6.6.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6.6.9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中毒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7 受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应掌握的安全知识

7.1 对作业负责人

7.1.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制度

7.1.2 产生缺氧、中毒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中毒的急救知识7.1.3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7.1.4 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7.1.5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7.2 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

7.2.1 受限空间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7.2.2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2.3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8 事故应急救援

8.1 对受限空间作业场所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 当发现缺氧、中毒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出现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靠措施救援,不得盲目施救,防止因救援而致事故扩大。

8.3 发生缺氧、中毒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8.4 在存在缺氧、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8.5 对已患缺氧症及中毒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9 附则

9.1 本规定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受限空间作业许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