貂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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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99

B4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 TXX—2012

貂产地检疫规程

(报批稿)

DB21/TXX—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起草人:李彬、董超、王克军、白恩吉、孙柏柱。

貂产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貂产地检疫的要求、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养的貂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

3 要求

3.1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3.2免疫记录齐全,规定的免疫疫病在免疫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标准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对象

狂犬病、阿留申病、犬瘟热、水貂病毒性肠炎、冠状病毒性肠炎。

5 检疫程序

5.1检疫申报

饲养者在其饲养的貂离开饲养地之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时间为种用提前15天,屠宰或继续饲养的提前3天,并提交检疫申报单。

5.2 检疫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3查验资料

5.3.1应查验貂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查验养殖场是否发生过相关疫病。如果发生过疫病,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5.3.2应查验个人饲养貂的免疫信息,确认规定的免疫疫病是否在免疫有效期内。

5.4临床检查

5.4.1检查方法

5.4.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貂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5.4.1.2个体检查

可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貂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5.4.2检查内容

5.4.2.1疑似狂犬病

病貂出现习性异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可见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为攻击性增强,病貂不觉胆怯,猛扑人和动物,撕、咬、扒所有遇到的物体;损伤自己的舌头、牙齿、牙龈,严重时可以折断下门齿;病貂拒食,不饮水,常常吞咽投到笼舍内的物体;呻吟、流涎,并伴有腹泻,腹泻症状有时直至死亡;有时后期下颌麻痹,逐渐后肢麻痹;病貂体温下降,不能够站立无意识的躺卧不起,最后在痉挛和抽搐中死亡。

5.4.2.2 疑似感染阿留申病

病貂出现口渴,食欲下降,进行性消瘦;可视黏膜苍白,口腔黏膜及齿龈出血或溃疡;粪便呈煤焦油样,病貂被毛粗乱,失去光泽,眼球凹陷无神,精神沉郁,嗜睡,步态不稳,表现出贫血和衰竭症状;神经系统受到侵害时,抽搐、痉挛、共济失调、后肢麻痹;病的后期出现拒食、狂饮,常以尿毒症死亡等。出现以上症状的,。

5.4.2.3 疑似感染犬瘟热

病貂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常见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5.4.2.4 疑似感染病毒性肠炎

病貂出现体温升高,呕吐,下痢,体温升高至40~40.5℃;耸肩弓背,呕吐,被毛蓬乱,精神沉郁,排便频繁但量少,排出混合血液粘膜的粘稠条状粪便或脱落肠粘膜样的粘稠稀便,多呈乳白色、粉红色、黄绿色;粪便的颜色与肠粘膜坏死程度有关;食欲废绝,渴欲增高,下痢后脱水。

5.4.2.5疑似感染冠状病毒性肠炎

病貂出现精神沉郁,食欲不振,饮水量增加,呕吐,拉稀,排出灰白色、绿色乃至粉黄色黏液状稀便,有的排出黑红色卡他样稀便,没有明显的管套样稀便;有的病貂精神迟钝,反应不灵敏,两眼无神,鼻镜干燥,被毛欠光泽,消瘦,一般体温不高。腹泻严重的病貂,饮水补液跟不上,脱水导致自家中毒而死。

5.5 实验室检测

5.5.1对怀疑患有本标准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5.5.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 检疫结果处理

6.1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饲养者或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4病死貂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GB16548规定处理。

6.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7检疫记录

7.1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应指导饲养者或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7.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检疫申报者身份证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7.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4检疫合格证明除按有关项目填写完整外,还应填写检疫申报者的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8 防护要求

8.1从事貂产地检疫的人员应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8.2从事貂产地检疫的人员应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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