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1-2)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引入:不仅适用于其他缔约国的国民,而且适用于非缔约国的国民。

例:1930年关于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没引入: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统一法规则:适用于缔约国国民,

不适用于非缔约国的国民。

有关国内法:适用于非缔约国国民,不适用于缔约国的国民。

例: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海牙公约;

1956年日内瓦国际公路运输公约。

3、国际贸易惯例是另一重要渊源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优先于公约:

重要的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

4、(某些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合同:

①各种贸易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②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合同。

5、国际贸易法的现状及与国内商法的关系

①现状:统一的国际贸易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仍处于形成和发

展阶段,它的内容和体系还很不完善。

A、还远不能包括国际贸易各个领域中的一切问题;

B、还未被所有国家普遍承认和采用。

②关系:在国际贸易法律发展的现阶段,以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为主要

渊源的、统一的国际贸易法律,对于各国的国内商法虽然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但两者又是互相补充的。因此,在学习和研究国际贸易

法时,除了必须了解有关国际贸易的统一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外,还

必须了解各国国内商法的有关规定。

四、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度

(三)国际贸易仲裁

第一篇国际货物买卖

概述

1、国际货物买卖的种类:

依贸易地区:①进口货物贸易;②出口货物贸易;③过境货物贸易

依贸易方式:①商业方式;②互惠方式;③加工贸易方式;④合作投资贸易方式依交易的渠道:①直接交易;②间接交易;③委托交易

2、国际货物买卖法:

定义: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地位:是传统的国际贸易法的中心内容。

内容:所调整的内容既有公法性的,又有私法性的。

3、法律渊源

国际立法:

①双边条约:是两国之间缔结的调整双边贸易关系的条约。

②多边条约:是由多国签定的调整多边贸易关系的条约。

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

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国内立法:

4、出口货物贸易基本流程:

市场调查→对国外进口商要约邀请→信用调查→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办理配额→协商货物买卖合同条款→催证→银行通知出口商(到证)→出口商审证与改证→备货及商检→办理原产地证明→租船订舱或办理其他运输事宜→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办理报关与装船→办理结汇。

5、进口货物贸易基本流程

进口商接到国外报价并进行信用调查→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开立信用证或办理其他付款事宜→租船订舱→办理保险→付款赎单→目的口岸验收并检验→报关提货。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一节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资本主义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有)买卖法: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所产生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证商品交换顺利进行的法律(动产与动产)。 1、大陆法系(法、德、日等)

买卖法是民法典的一部分。 2、英美法系:(英、美等) 资本主义国家的买卖法同时适用于国内和国际贸易。

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1982年《经济合同法》,1993

年做重大修改; 1986年《民法通则》部分内容。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国际贸易)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二)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最重要的公约) 第(一)、(二)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被大家接受,没有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

法的作用。

第(三)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69年成立专门小组、1978年完成起草;1980

年3月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1988年1月1日生效。该公约共分四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

买卖法 普通法: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定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 成文法或制定法:即有关货物买卖方面的立法。如英《1893年货物

买卖法》;美《1987年统一商法典》

(国内贸易) 罗马国际私法协会、

海牙会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概述

我国是该公约最早成员国之一,1980年参加维也纳会议,1986年12月成为缔约国。但提出两项重要保留。

1、我国坚持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坚持《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当事人所

签合同(除非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ICC )1935年制定、1953、1980、1990、2000年修订和补充,该通则对13种贸易术语作了详细的解释。被广泛采用,是最重要的惯例(现行2000版)。 (二)华纱——牛津规则

1932年由国际法协会制定。完全是针对CIF 的。

(贸易惯例不具法律约束力,采用时对当事人具约束力)。

产生

于1980年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适用 范围

适用的 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

1、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2、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

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排除适用

1、供给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通过拍卖的销售

3、因执行法律所进行的销售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

未涉 及的 问题 1、合同的有效性

2、合同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

3、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合约

2、在选择适用公约时,也可以改变公约的内容

3、当事人之间的惯例与公约不一致,适用惯例

公约的解释

1、考虑国际性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的保留

中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核准书 合同形式的保留 扩大适用的保留

公 约 概 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