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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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定稿)
![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定稿)](https://img.taocdn.com/s3/m/cfc9d58d0740be1e640e9a5d.png)
图0—1奉化市金盛镀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图
奉化市金盛镀业有限公司平面布置情况如图0—2所示。
图0—2奉化市金盛镀业有限公司平面布置图
0.2
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是一种对污染来源、废弃物产生原因及其整体解决方案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和实施过程,其目的旨在通过实行预防污染分析和评估,寻找尽可能高效率利用资源(如:原辅材料、能源、水等),减少或消除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的方法,是企业实行清洁生产的重要前提,也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关键和核心。持续的清洁生产审核活动会不断产生各种清洁生产方案,有利于组织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逐步的实施,从而使其环境绩效实现持续改进。
(5) 2005年7月29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
(6)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1996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2007年2月1日实施);
前
0.1
奉化市金盛镀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006年1月投入生产,是一家专业从事电镀表面处理加工的企业。厂区位于奉化市经济开发区汇丰路688号,厂区占地面积13320m2,建筑面积11666m2,现有在职职工280人,其中技术管理人员18人,专职环保管理人员1人。企业现有电镀线24条,分别为镀装饰铬、镀锌、滚镀镍等,主要为轴承、五金件以及塑料制品等配套表面加工服务,属于来料加工型企业。管理和职能部门主要有技术科、业务科和财务科等。
(8)关于公布2007年度浙江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环发〔2007〕4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0d8e61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55.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3•【文号】环发[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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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https://img.taocdn.com/s3/m/7dd3ede96294dd88d0d26b07.png)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175e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70.png)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贸易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省经贸委放权事项包括义乌市39项、其他县(市)35项。
为认真抓好放权事项的落实,特作如下通知:一、放权事项及内容(一)拍卖企业设立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对拟设立拍卖企业或分支机构申请的初审和上报。
(二)煤炭经营资格审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初审和上报。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审核:依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和上报。
(四)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组织中评委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并上报。
(五)省中小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申报:对要求给予省中小型企业扶持发展基金申请的初审和申报。
(六)新型墙材产品初步认定:依照《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初步认定和上报。
(七)石油成品油零售设施的市场建设项目及其经营资格的审核:依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对成品油零售设施的市场建设项目及经营资格的初审和申报。
(八)应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含电力)的审核:1.依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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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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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doc 29页)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doc 29页)](https://img.taocdn.com/s3/m/c7c8c09c2cc58bd63186bdfe.png)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doc 29页)企业清洁生产手册目录一、什么是清洁生产 (2)二、为什么开展清洁生产 (4)三、清洁生产审核概念、原则及对象 (6)四、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7)五、清洁生产审核应注意的问题 (11)六、清洁生产审核的特点及原理 (11)七、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15)八、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 (18)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9)什么是清洁生产一、《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的定义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
该法的第一章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这一定义概述了清洁生产的内涵、主要实施途径和最终目的。
清洁生产(Cleaner Production)是在回顾和总结工业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产品和生产过程预防污染的一种全新战略。
.它综合考虑了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环境风险(资源和环境容量)、成本和经济效益,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策演变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与以往不同的是,清洁生产突破了过去以末端治理为主的环境保护对策的局限,将污染预防纳入到产品设计、生产过程和所提供的服务之中,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世纪议程》,将清洁生产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号召各国工业界提高能效,开发更先进的清洁技术,更新、替代对环境有害的产品和原材料,实现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1994年,我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把建立资源节约型工业生产体系和推行清洁生产列入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与重大行动计划中。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7292d8102d276a200292e1f.png)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进而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四条省经贸委牵头省环保局配合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各市经贸部门牵头各市环保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可以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各市经贸委和环保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核机构向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推荐,承担省里确定的特殊审核任务。
省每三年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一次查实,经查实不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推荐认可资格。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均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限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f3925771bd64783e09122b8d.png)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2345c5fe4733687e21aac2.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10]231号各市环保局及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委、环保部下发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8]60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经济建设中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作用,现将清洁生产审核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及审核报告编写要求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单”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可全公司进行,也可以分公司进行,但审核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应已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2、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程序执行国标《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制定技术导则》(HJ469-2009)附录C《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表》内容。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要如实报告以下内容:(1)污染物产生部位和排放。
以基准年为准、明确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部位和排放量,要按照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各个环节,通过监测查清污染物产生的部位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
杜绝以环评报告、可研或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内容代替现状分析;(2)查明产生污染物的原因和种类。
针对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原辅材料及能源、技术工艺、设备、过程控制、产品、污染物、管理、员工素质等各个环节深入分析污染产生原因,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3)全面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
水平评价要对照国家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没有以上标准、指标依据的可采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类比的办法进行,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从而找出进行清洁生产的潜力;(4)提出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目标。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c21c91e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b8.png)
清洁⽣产审核报告清洁⽣产审核报告⽬录前⾔ (4)0.1清洁⽣产概念 (4)0.2化⼯⾏业推⾏清洁⽣产的必要性 (5)0.3清洁⽣产报告编制依据 (6)第⼀章筹划与组织 (7)1.1组织与计划 (7)1.2 宣传、动员和培训 (9)1.3清洁⽣产审核过程中障碍的克服 (13)第⼆章预评估 (15)2.1企业概况 (15)2.2企业公共设施现状 (16)2.2设备配置情况 (19)2.3⽣产⼯艺、能资源利⽤情况及产污状况 (21)2.4公司能资源消耗状况分析 (28)2.5确定审核重点 (32)2.6设置清洁⽣产⽬标 (32)2.7 ⿎励全体员⼯提出清洁⽣产合理化建议 (33)2.8 提出和实施⽆/低费⽅案 (33)第三章评估 (35)3.1审核重点简介 (35)3.2审核重点调研和分析 (37)3.3锅炉热平衡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企业变压器分析,⽤电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3.5清洁⽣产潜⼒分析 (40)3.6提出和实施⽆/低费⽅案 (41)第四章⽅案产⽣和筛选 (42)4.1 中⾼费⽅案的产⽣ (42)4.2中⾼费⽅案筛选 (44)4.3⽆/低费⽅案汇总 (45)4.4 继续实施⽆/低费⽅案 (46)第五章可⾏性分析 (47)5.1备选⽅案简述 (47)5. 2⽅案的可⾏性分析 (47)5.3备选⽅案可⾏性评估结果汇总 (52)5.4推荐最终可实施⽅案 (52)第六章⽅案实施 (54)6.1 清洁⽣产⽅案的实施情况 (54)6.2已实施的⽆低费⽅案及效果汇总 (54)6.3 验证已实施的中⾼费⽅案的成果 (56)6.4所有实施的清洁⽣产⽅案效果汇总 (56)6.5分析总结已实施⽅案对清洁⽣产审核⽬标的影响 (57)第七章持续清洁⽣产 (58)7.1 建⽴和完善清洁⽣产组织 (58)7.2 建⽴和完善清洁⽣产管理体制 (59)7.3 制定持续清洁⽣产计划 (60)7.4 持续清洁⽣产培训 (60)7.5 下⼀轮清洁⽣产的建议 (60)第⼋章结论 (61)附录1:浙江省清洁⽣产企业实施情况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环保部第38号令)2016年5月16日精编版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改委、环保部第38号令)2016年5月16日精编版](https://img.taocdn.com/s3/m/b4e2ade428ea81c758f57892.png)
……………………………………………………………最新资料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8fcd18c680203d8ce2f2425.png)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各市经贸委(经委)、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为指导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审核报告符合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全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组织、管理、公告等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定工作。
省级清洁生产试点计划企业的验收,原则上省里委托各市经贸、环保部门组织,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验收,由各市经贸、环保部门负责。
各市应当鼓励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验收。
第二章验收条件第五条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的绩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中通过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2、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3、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4、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明显;5、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并有淘汰时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7921311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db.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5•【字号】浙政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生态省建设,提高我省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防治的总体水平,现就我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一)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清洁生产是一种先进文明的发展和管理理念,是新型的资源合理利用和污染预防战略,是实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依靠大量消耗资源、粗放经营推动经济增长,带来许多不易解决的资源和环境问题,难以持续增长。
清洁生产将资源有效利用战略和综合性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通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资源综合利用和改善管理水平等措施,实行全过程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削减污染,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推行清洁生产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推行清洁生产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方式,调整发展思路和经营策略,走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路子。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提供符合环境标准的“清洁产品”,避免因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影响,这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力。
(三)推行清洁生产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围绕提高我省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全面建设绿色浙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8d9e95dccbff121dd3683fd.png)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8/06/30---------------------------------------------------------------------------------------------------编者按:为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管理,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2008年6月,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现刊登如下: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会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组织选聘,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选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行业分类、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每两年选聘一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确定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行业审核范围,并对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进行评估。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按照确定的行业范围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聘用期限为2年。
行业范围:纺织化纤、印染、造纸、电镀、皮革、化工、医药、食品、机械电子、建材、冶金、电力(热电)、农业、建筑业、矿山、服务业、其他。
第六条? 申请选聘的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专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二)能够为企业开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素评价、技术论证;(三)拥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四)申报开展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须有6名及以上专职的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工作经历在5年以上且熟悉能源、环保专业的至少各2名,该行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1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2fc912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b0.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09.14•【字号】浙财建字[2004]95号•【施行日期】200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4]9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请你们按照本办法和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申请2004年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贴息、补助项目的筛选、论证、初审等工作,并于2004年9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附件: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省财政厅、省财政监察专员办、省环保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字(2003)10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和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总额的10%上缴省级国库部分所构成,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注重绩效”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照顾的原则,以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形式,主要安排用于下列项目: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5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2016.5](https://img.taocdn.com/s3/m/758c43170740be1e650e9aa7.png)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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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通过对产品设计、产品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企业内部管理、物料循环利用、产品使用结束后的处置等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废物和排放物产生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减少废物产生的备选清洁生产方案,并通过对备选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制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四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经贸部门会同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是指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
凡有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在具备必要的基本条件后,向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也可直接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向社会公告。
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过工商注册登记、至少有6名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员、有专门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所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均为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5年要进行一次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各市经贸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根据推进清洁生产的需要,共同确定本辖区内限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并联合发文公布。
企业要在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监督企业根据清洁生产审核的有关要求实施清洁生产,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优先选择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公告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为其提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
各级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的要求,在2003年至2007年间,组织本市范围内50%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内部工作程序:(一)审核准备阶段。
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二)预审核阶段。
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同行业对比、通过等标污染调查、通过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调查、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三)审核阶段。
编制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图,确定物料的输入、输出和排污状况,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环节和废物产生的原因,继续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
对废物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控制废物产生的清洁生产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汇集、分类和筛选,确定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继续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五)方案可行性分析。
对筛选确定的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方案;(六)方案的实施。
制定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实施,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清洁生产方案分析、效益预测分析和企业整改意见;(七)持续的清洁生产。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制定持续的清洁生产计划。
第十条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要在企业的配合下,完成技术咨询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结束后(即实施完成后),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认为已达到审核规定的有关要求,应当在30日内将审核报告按要求报送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根据《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见附录六)共同组织有关清洁生产专家,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省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验收。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有关验收要求,将审核报告报送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各市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名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公布。
第四章保障与责任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
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可以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企业取得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实施清洁生产最佳方案的项目可以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依法从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浙江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进行验收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审核报告符合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条件,自行或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验收,参加此办法进行。
第四条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最终裁定和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对外公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专家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定工作;各市经贸、环保部门受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委托,负责省级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验收的组织、初审、验收工作。
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验收,由各市负责,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行“企业申请,市初审、组织验收,省参与、公告”程序。
第二章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基本条件第六条申请进行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要求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的绩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2)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一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中有部份明显下降;(3)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4)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明显;(5)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并列入整改计划。
(三)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审核报告符合以下条件:(1)审核报告章节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要求,报告包括:筹划和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内容。
或经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同意,采用其他清洁生产工具开展审核编制的报告。
(2)全面分析企业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以及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用状况。
(3)全面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清洁生产重点。
对年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以及能源成本占有较大比重的企业,能源消耗必须是审核重点之一。
(4)对符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应当将污染物削减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首要目标。
第一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
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对第二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理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5)评估过程中物料平衡必须反映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必须实事求是。
(6)清洁生产方案的绩效尽量量化,并且有量化依据。
(7)审核报告要对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前后目标指标变化进行对比,并有可见证材料供核实。
(8)在本轮审核之前企业已经实施完成的中/高费方案,不能作为本轮审核所提的方案。
(9)持续清洁生产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措施。
(四)企业已经成立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审核过程中组织了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六)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七条申请验收企业将清洁生产总结报告、由审核机构填报的《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审核报告报送市经贸、环保部门各一份。
经预审,属省试点计划的企业,在验收前15天,各市将拟验收企业清洁生产总结报告、《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专家组成员报送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各一份;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有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步意见和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企业环境监测报告。
省将指派专家参与验收;不属省试点计划企业验收,由各市组织。
省将不定期参加各市的验收或对各市验收进行抽查。
各市应在验收前10天,将《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审核报告送验收专家。
各市要鼓励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验收。
第八条各市经贸、环保部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要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依托单位,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