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相关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相关问题解析
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相关问题解析

建筑物结构安全性及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方案

广州金融街海珠区石岗路项目 建筑物结构安全性及施工质量检测鉴定方案 广州金融街海珠区石岗路项目部 2017年11月

目录 一、编制依据 (2) 二、工程概况 (4) 三、检测鉴定目的及鉴定范围 (5) 四、检测鉴定技术要求 (6) 五、检测鉴定主要内容 (7) 六、检测质量保障措施 (23) 七、检测安全及文明作业措施 (25)

一、编制依据

03:2007 13其它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 称 广州金融街海珠区石岗路项目 工程地 址 广州海珠区石岗路 建设单 位 广州融辰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基坑支护设计: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建筑结构设计: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勘察单 位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本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西南部珠江北岸,通过石岗路和工业大道与广州市中心连通,北侧为新滘西路,南侧及东侧为规划道,西侧接一片市政绿地,属于轻工厂区用地,现场地形地貌条件较为简单。该项目拟建5栋建筑,主体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3层、地上39层,建筑高度120m,总用地面积56209㎡,设计总建筑面积为108787㎡。本工程±0.00相当于绝对标高+9.30m,现场地面绝对标高为+7.20m~+7.90m,现场地面相对标高为-1.50m,基坑开挖底相对标高为-12.85~-13.55m,基坑开挖深度为12.05m。项目建筑分类为一类超高层建筑,建筑性质为住宅、沿街商业及配套公建。配套公建托儿所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是多层公共建筑,其中一层层高为 3.900m;二层层高为3.900m;三层层高3.650m;±0.00相当于绝对标高+9.15m。 三、检测鉴定目的及鉴定范围 1、检测鉴定目的: 通过对建筑物结构主体进行抽检,并根据检测结果和工程相关设计资料进行结构分析验算,评定建筑物结构安全性及施工质量,为建筑物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2、鉴定范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在工程造价纠纷产生导致民事诉讼之后,一般会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即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对工程造价纠纷诉讼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二、委托方式和内容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三、送鉴材料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四、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1、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 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 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以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的具体内容,通过上文我们知道,工程造价的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和内容、送鉴材料以及受理主体和受理方式都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诉讼证据,否则,鉴定无效,只能重新委托鉴定。所以,

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第2页

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几个关键问题第2页 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图纸的相关参数 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笔者通过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

书(也包括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所检测参数和鉴定结论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往往不明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合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合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举2个例子; 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若司法鉴定协议书对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未有明确约定,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情况:(1)采用回弹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2)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3)采用钻芯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采用以上3种检测方法,很可能会有3种不同的检测结果,这对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会有决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 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

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

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的纠纷问题 摘要:本文介绍了工程造价中有关合同纠纷及解决办法的相关事宜。并结合我国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造价纠纷问题,在大量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从司法鉴定中看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观点,并给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合同纠纷 工程造价的契约性,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而这些法律问题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发包模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期限、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造价变更、工程价款垫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索赔、施工承包合同的无效一级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条款均对工程造价又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些影响产生的纠纷均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来解决。 在工程造价纠纷中,一般都需要进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多数业界人士认为基本的原则是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基本原则。其中,从约原则是保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和结论合法、公平、有效的重要原则之一。当相关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时,审判人员应避免审判权的不当转移,司法鉴定人员应避免超越职权、“以鉴代判”,而是应当在司法鉴定整个过程中始终贯彻从约原则。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也迅速发展壮大。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随之不断增加,尤其是涉及工程造价的纠纷占据了更大的比重。由于此类纠纷中争议标的都比较大,原、被告对工程造价的确认意见分歧也比较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由此应运而生,其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即什么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其中,从约原则虽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但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审判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的重视,导致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无法得以保证。这是一起通过剖析所代理的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着重对审判实践中造价司法鉴定所应遵循的从约原则的法律适用情形和对策所进行的探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在诉讼过程中,诉争建设工程的实际造价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除双方对实际造价无异议外,对争议工程造价进行技术性的鉴定,成为法官处理此类案件必不可少的证据审查手段,一份科学、正确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是确定承包人所完成工程价款数额的关键证据。法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承包人除承担原料价格剧烈增长的举证责任外,还应要求其对实际工程造价承担举证责任,由承包人申请对工程实际造价进行鉴定以衡量利益是否失衡。笔者认为,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约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规定,对因原材料价格增长而导致实际工程造价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数额以内的或高于合同约定价格百分之三十的,应按市场风险处理,不能视为显失公平,无适用情事变更的余地。当实际工程造价超过合同约定价格的百分之三十的,应看是否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以上情形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争取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法院应当注重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核心证据作用,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将司法干预限定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依法裁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 周吉高(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摘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文首先通过比较一般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发现一般司法鉴定不涉及司法审判权,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司法审判权。然后,本文又论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的四种司法审判权,并进一步阐明了认识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司法审判权对指导司法实践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 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判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拖欠工程款纠纷居多,而拖欠工程款数额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非常重要,是审理好案件的关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鉴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往往由鉴定人独立完成,法院只是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一种,并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却不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众多的证据审核认定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为了说明两者的不同,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两起案例予以说明。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司法鉴定的因果关系分析 吕松江 〈广东泰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广东东莞 523071〉 1、前言 随着我国城镇经济社会的突飞猛进,城市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也日益快速发展。同时,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越来越重视,因而涉及建筑产品质量纠纷、相邻建筑损害纠纷等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严重的必然诉之法庭。较之一般民事纠纷,建筑工程案件往往有影响因素复杂、证据保存缺失、投资或损害金额巨大、涉及公众利益等特点,因此科学客观地解决相关司法鉴定工作,公正地解决这种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正确对待的头等大事。 大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事项都涉及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损害结果与某些建设行为的因果关系,有些法院甚至要求鉴定机构给出其中的比例。根据相关专业知识,并通过必要的检测、检验、分析等手段,查明建筑物质量缺陷或受损以及相关建设行为的事实,判定其中的因果关系,从而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本文试以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准则,分析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因果关系。 2、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辨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任何现象都会引起其他现象的产生,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其他现象所引起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顺序性等特点。因果关系有两个因素组成,其一是先行后续,其二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简称先因后果)是因果关系的特点之一,但原因和结果必须同时具有必然的联系,即二者的关系属于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说,仅仅“在此之后”并不等于“由此之故”。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因果关系的一种形式,是这种因果关系的一部分。它虽然同样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但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和确定,服务于特定目的。侵权行为法的任务是矫正由侵权损害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具有救济法的属性,填补损害是其基本机能。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民法学界有相当因果关系说、近因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因果关系说。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关键,外因只有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条件和结果是外在的非本质的偶然联系,但偶然的因果联系也是因果关系,偶然的原因即条件也理应认为是原因。根据行为作用于损害结果的形式,可以将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往往必然引起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何解决好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各方关注的问题,运用好司法鉴定手段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一起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问题的重要依据,对于建筑业相关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内容与启动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以及司法鉴定的内容 依据《施工合同纠纷问题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能需要申请鉴定: 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第八条); 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九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第十条); 4、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认为因对方过错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拒绝承担过错责任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第十三条); 6、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第十六条);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第二条、第三条); 8、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第二十二条)。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二十七条)。 由以上9种情形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工程质量鉴定; 2、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三)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及鉴定范围的确定 1、法院对鉴定申请的审查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依据审查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doc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是在工程纠纷中才会启动的一项程序,工程造价就是专门的鉴定机构对于建筑工程以及相关材料提出专业意见的活动,那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下面,为您整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有关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该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审价;如没有约定,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则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审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该规定表明,经过,如果双方当事人违背招标、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以备案的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作为审价的依据。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材料有什么要求? (1)诉讼状与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施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限制

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

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 造价管理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别要点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技术层面基本一致。但从行为层面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造价鉴定不仅仅是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可以说是成立于证据之上的证据,是涉及判案结果的证据,对其合法性、有效性有严格的界定。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技术成果是凭借相关资料履行程序化的绵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 结算审核对相关资料如有含糊不清的,审核人凭借工作经验可做主观判断。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做主观判断。必须经双方质证认可,方可做依据。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才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 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着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而造价司法鉴定,双方均有不同主张,鉴定人不管证据的质量如何,都必须严肃对待。对证据不清的必须召开双方会议面对面核实确认并记录。对达不成一致的行为证据即合同、协议等,要及时提交法院确认效力后,再做鉴定依据。对技术性证据鉴定人确认

即可。因此,鉴定人可凭借专业技能做技术结论,勿做行为证据有效性的判断。 同时,审核与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有时对同一问题,利益双方会出现截然不同的阐述,如在结算审核中碰到类似问题,通常做法是:依据审核人的专业技能和谈判协调能力,综合双方争议焦点,对问题作出判断,然后说服双方接受审核人意见。不管争议问题性质如何,一般情况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而司法鉴定碰到类似问题,鉴定人也要凭借专业技能尽量说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可能性很小。此时争议问题的处理,与结算审核完成不同,鉴定人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而不能只作一个造价结果。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是怎 样的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必须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使用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方法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测,并由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进行数据确认,然后,对现场确认的数据进行处理,通过分析和计算,对工程整体做出鉴定结论,并出具《某某项目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报告书》。 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进行各种各样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最具有法律效益的鉴定方式,其中有一种司法鉴定叫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下面大家就跟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吧。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涉及诉讼活动的建筑工程质量、材料和安全等与建

筑工程相关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与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不仅为法院审判相关工程质量纠纷类案件提供了专业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担当了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责任。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轻则引发纠纷和矛盾,重则会影响人身安全,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司法鉴定程序 1. 司法鉴定申请 2. 司法鉴定机构 3. 委托受理(司法鉴定机构) 3.1 司法鉴定协议书 3.2 司法鉴定范围 3.3 司法鉴定技术 3.4 司法鉴定现场 3.4.1 通知相关人员到场 3.4.2 现场鉴定人

3.4.3 现场鉴定信息不得透露 3.5 鉴定意见 3.5.1 标准套用 3.5.2 原因分析 3.5.3 鉴定意见(只是提供给法院审判的依据) 3.6 司法鉴定咨询 3.7 鉴定时限 3.8 终止鉴定 4.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 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必须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使用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方法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测,并由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相关人员进行数据确认,然后,对现场确认的数据进行处理,通过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 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 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 (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 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 2、 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 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 4、 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 求, 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实施监 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 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事故)鉴定的监督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一)开展工作的复杂性。由于诉诸法律以后,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分别提供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造成双方各执一词、互相矛盾;或拒不配合,不提供任何资料。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性资料严重缺失,只能依据法院卷宗中的调查笔录和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分析、鉴别使用。 (二)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果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三)程序的严格性。司法程序有着严格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作为司法工作的一种延伸,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义,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四)现场勘察的隐蔽性。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

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而这些正是承发包双方互相追究责任、索赔和反索赔的焦点。由于鉴定工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报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主将老师:何丹怡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 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 四、报告的格式 五、总结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

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 1.材料价格的确定 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分两种情形: ● 情形一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 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被告(建设方)认为,按双方签证价格高出了信息价的90%,不同意支付,要求执行信息价格。 问题:105元/m2 的价格该不该给? 鉴定分析:由于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不注明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鹰牌砖没有可比性;其次鉴定机构无法了解600*600鹰牌抛光砖价格的签证背景。因此,鉴定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证单价进行计价。 约定不明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无法确定材料价格例: 背景: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双方按市场实际签证确认。”某项目采用886系列1.5厚的铝合金门窗,按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信息价,结算时发现造价信息间断公布铝合金门窗的信息价,施工期间正好没有公布,也没办理签证手续。 问题:如何确定铝合金门窗的价格 鉴定分析:由于施工期间没有886系列信息价,但有90系列的信息价。经分析比较(详见对比分析),两种系列的铝材用量相差不大,则参考了90系列的单价;但在信息价中又找不到对应规格的价格(1.6.*2.1),鉴定工作人员又在90系列的基础上,查找规格最齐全的年份(与施工时间相差一年),经比对(见下表分析),同规格的价格都很接近,因此,对于施工期间没有对应规格的单价,直接套用了此前1年的90系列的价格。 系列替代90—886 铝合金消耗量 年份替代(规格不全)施工年份次年—施工期间 886B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

司法鉴定报告模板

徐州中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西安北路6号恒茂大厦820室电话:0516- 徐中鉴字(2010)第020号 司法鉴定报告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根据贵院(2010)邳法司委字第9号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及要求, 对贵院受理的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荣盛(徐州)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成立鉴定小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对案件中涉及到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荣盛文景苑5#、9#楼,局部框剪结构,工程结算经廊坊 开发区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审计,因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未 达成一致意见,故提出鉴定,鉴定范围经过贵院确认。 二、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3、现场勘查资料; 三、鉴定程序: 1、接受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 2、根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的要求,结合施工合同、结算书及相关材料 进行审核鉴定;

3、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 四、鉴定结果: 一、商业基础回填土: 5#楼:(证据卷宗ⅠP66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 771.49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距2公里、夯填 鉴定金额:元(含一次挖机进退场费) 9#楼:(证据卷宗ⅠP72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761.73 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距2公里、夯填 鉴定金额:元 二、河塘北侧增加回填土: 5#楼:(证据卷宗ⅠP118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618.400 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输、运距200米、夯填 鉴定金额:元 9#楼:(证据卷宗ⅠP112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644.79 m3(工程量及工作内容经双方认可) 工作内容:机械挖土装车、翻斗车运输、运距200米、夯填 鉴定金额:元 三、铝合金百叶窗调差: 5#楼:(证据卷宗ⅠP35页)索赔金额:元 工程量:㎡(工程量经双方认可) 调整内容:铝合金百叶窗由原色调整为彩色(土黄色)

项目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报告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岳阳宸中创业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鉴定事项:对滨水?天玺1、2、3、5、6#栋已完成桩基及1、2#栋地下室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2017年12月28日 鉴定日期:2018年03月12日~2018年03月26日 鉴定地点:岳阳市八字门营盘岭路与花子山路交汇处 在场人员:。 鉴定对象:鉴定资料: 1、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2017年5月出具的《滨水?天玺住宅小区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2、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2017年9月出具的滨水?天玺住宅小区全套设计施工图。 3、岳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2017年10月18日出具的滨水?天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编号:2017FW00914(430600)-S180120 001-SB)。 4、岳阳市科正建设工程质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17年12月出具的滨水?天玺1、2、3、 5、6#栋地基基础检测报告一套(包括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报告、单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桩底3d或5m持力层检测报告、桩端持力层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2018年1月出具的

1、2#栋地下室结构检测报告。 5、湖南省资源规划勘察检测中心于2017年11月出具的滨水?天玺1、2、3、5、6#栋桩基持力层3d或5m持力层检测报告。 6、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桩基及地下室工程所用钢筋、商品砼、水泥等主要材料合格证、见证取样检测试验报告,旋挖钻孔灌注桩施工记录,预拌砼施工记录,预拌砼坍落度检查记录,砼灌注桩及其钢筋笼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地基验槽及桩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桩基子分部工程报验单及施工情况说明、工程沉降观测方案及观测数据等工程技术资料。 7、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于2018年3月6日联合出具的滨水·天玺地下工程自评报告1份。 二、检案摘要 岳阳宸中创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滨水?天玺住宅小区,位于岳阳市八字门营盘岭路与花子山路交汇处,由岳阳市规划勘测设计院负责地质勘察、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设计、湖南广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该小区工程采用旋挖钻孔灌注桩,桩基工程于2017年7月31日开工,2018年1月10日完工。因需补办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特委托我所对1、2、3、5、6#栋已完成桩基及1、2#栋地下室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 三、鉴定情况 受理委托后,鉴定小组于2018年3月12日到该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收集、核查、分析相关技术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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