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doc
拖轮_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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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加强拖轮安全管理,保障拖轮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拖轮及其相关作业活动。
三、安全管理目标1. 实现拖轮作业零事故;2. 提高拖轮作业安全水平;3. 保障拖轮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4.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审核和监督实施拖轮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拖轮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拖轮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
3.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包括船舶的维修、保养、改造等工作。
4. 作业部门:负责拖轮作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五、安全管理措施1.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船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船舶设备应齐全、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
2. 人员安全管理(1)拖轮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作业人员应熟悉拖轮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3)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作业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2)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防止滑倒、绊倒等事故发生。
(3)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安全绳等。
4. 事故预防和处理(1)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2)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3)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奖惩制度1. 对在拖轮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准。
拖船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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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确保拖船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拖船作业的船舶及其船员。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标准,具备适航证书。
(2)船舶设备必须齐全、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4)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船员安全管理(1)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2)船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3)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船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要求。
3. 作业安全管理(1)拖船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2)拖船作业时,应密切关注周围环境,确保航行安全。
(3)拖船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4)拖船作业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应急管理(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四、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拖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船舶负责人应定期对船舶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船员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五、奖惩1. 对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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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避风、拖航船舶封舱加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海上航行(作业)、避风的主拖船舶及被拖船舶(包括平台船)。
在海上执行施工任务且拖航时间不超过12小时的船舶不在本规程范围内。
在海上拖航时间超过12小时的船舶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条航程的界定:(一)短途拖航—指拖轮或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航行(作业)12小时以上至48小时(可准确知道预报的天气情况)以内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二)长途拖航—指拖轮拖带被拖船舶超过48小时以上才能到达目的地的航程。
第三条海上航行(作业)、被拖航的船舶应在船舶证书规定的航区内航行(作业)、被拖航。
超出规定航行(作业)(作业)区域的船舶,必须对船舶进行稳性、强度、适航性等进行核算,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航行(作业)、拖航的船舶适航证书。
第四条拖航前,被拖船舶须按船舶检验部门海船拖航检验规范备航和进行封舱加固,用船单位负责召集拖航任务执行单位等有关人员对封舱加固的安全事项、实施方案和完成时间进行交底,部署工作安排,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
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提前申请船舶检验,船长负责组织本船船员,按照封舱固定技术要求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必须予以整改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并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拖航船舶的适航证书。
第六条用船单位主管部门、船长共同检查船体结构强度并确认船舶拖航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适航性,能安全拖航抵达预定的港口。
第七条应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拖带的拖力眼板、拖缆柱、拖缆桩、导缆钳等部位的船体结构,若发现强度不够,则应在这些设备的甲板上或甲板下方作适当而有效的加强。
第八条露天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各种开口关闭排水设备等均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所有露天甲板上的天窗及采光开口均应关闭并以钢板或其它有效的方法作防护。
第十条所有舷窗及窗均应连同其风暴盖作有效的水密关闭。
船舶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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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1、拖航前准备工作:
1)当接到拖航任务后,船长应召开航前会,对被拖船舶的适航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好航行计划,详细制定安全措施
2)在被拖船适航后,组织人员对被拖船的封舱,加固,绑扎,吃水差调整等进行认真地检查,并经船检局检验合格方可施航
3)认真检查主拖缆,卸口等拖带属具,拖带属具的连接要合理,受力均匀安全可靠
2、拖航中应做到:
1)拖驳进出港时,大副应在船头了望,将妨碍安全胡各种情况及时报告船长
2)航行中应按避碰规则显示号灯号型,应用VHF或其他方法联系不明动向在来船,确保拖航安全
3)拖航中由大副安排专人了望,发现被拖驳(物)有异常现象及时报告驾驭员及船长
4)保持和被拖船上的人员随时勾通联络
5)拖航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防护服装。
拖轮 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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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拖轮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船员和船舶设施的安全,并保护海洋环境,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拖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船员培训、安全检查、应急响应等方面。
第三条船长为拖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体船员要服从船长的指挥,共同负责拖轮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拖轮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拖轮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具备专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拖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资质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八条应急管理人员要熟悉拖轮的应急预案和逃生演练,能够在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拖轮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制度等。
第十条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船舶操纵、货物装卸、机械设备维护等操作程序,确保船舶操作安全。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包括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船员在应急情况下可以快速、有效地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定期的船舶检查、船员培训和考核、海上演习等,确保船舶设施和船员的安全性。
第四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三条拖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际航海法规,执行航道交通管理规定,严禁违章操作和超载载客。
第十四条船长应严格履行船舶管理责任,保证船员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船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熟悉船舶设备和操作规程,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拖轮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确保船员和船舶设施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拖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拖轮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7de41de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6e.png)
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C工程船舶是指在水上进行工程施工、维护和修建的特种船舶。
而在水上进行的工程操作和危险物质处理,往往会牵涉到船舶水上调遣和拖航。
因此,为了保障C工程船舶船员和船舶安全,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从概述、条例、实施等方面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概述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C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工作安全管理,防止人员和物资的损失,确保工程和作业圆满完成而制定的。
二、条例1. 船舶调遣和拖航必须符合国家航行规定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
2. 船舶调遣前,必须进行有关船舶情况、导航条件和天气状况的调查研究,制定调遣计划和应急预案。
3. 船舶调遣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消防、救生设备和通讯设备齐备。
4. 船舶调遣前应当核实所需人员到位和岸上联系人员的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培训船员防范水上事故的知识和技能。
5. 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分配专人负责调遣工作,设立值班室和应急响应机制,对可能危及船舶和人员安全的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6. 拖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要求,拥有必要的证照和技术水平,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对拖缆和拖缆设备进行检查。
7. 拖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拖缆头前必须设置防卡、防绕装置,绳结点必须紧实,避免拉松。
8.拖船和被拖船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的同步和准确性。
9.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装备可行驶救生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10. 在水上调遣和拖航作业中,严禁使用火种、明火和影响航行安全的物品。
三、实施1. 必须组建由经营管理单位和船舶船员参加的调遣工作小组,负责调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2. 必须进行航行前的预检,检查船舶和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装备的齐备性;3. 必须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训练,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4. 必须进行船舶管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减少事故发生率;5. 必须加强对拖船和拖缆的检查和监管,确保拖船和拖缆的正常使用。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43dc6cc3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cd.png)
施工船舶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一、引言施工船舶是用于进行水上施工作业的专用船舶,包括挖泥船、浮动起重船、工程船等。
在进行水上施工作业的过程中,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以及常见的安全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管理人员能够正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各级人员责任明确,工作条块分明。
2.制定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施工船舶需要制定与其特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方法。
其中包括船舶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制度、应急预案等。
3.加强安全培训:对施工船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知识的普及、安全操作技能的训练以及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4.建立报告和记录制度:施工船舶需要建立健全的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上报发生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并进行记录和分析,以便进行事故的溯源和风险的控制。
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1.进行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通过讲解典型事故案例和分析安全事故的原因,引起作业人员的警惕。
2.鼓励安全提问和报告:建立安全提问和报告制度,鼓励作业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或有关安全的问题时及时提问和报告。
同时,对积极报告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提高安全意识的培养效果。
3.加强安全实践:将安全意识培养贯穿于施工船舶的日常工作中,通过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模拟事故处理,提高作业人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确保他们能在实际作业中做到安全出勤。
四、常见的安全风险控制1.船舶设备管理:及时对施工船舶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包括安全围栏、安全警示标志、防护网等,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3.船舶稳定性控制:施工船舶在水上作业时,需要严格控制船舶的稳定性,避免因过载或失重导致船舶倾覆。
工程船舶调遣和拖带作业的基本规定
![工程船舶调遣和拖带作业的基本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c9dcb71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57.png)
工程船舶调遣和拖带作业的基本规定目录1. 概述 (2)1.1. 对调遣船舶的基本要求 (2)1.2. 海上长途拖带作业的一般要求 (2)1.3. 拖航前的准备 (3)1.4. 海上拖航 (4)2. 海上拖带的基本规定 (5)2.1. 海上拖带的基本概念 (5)2.1.1. 航区划分与营运限制 (5)2.1.2. 海区划分 (5)2.1.3. 船舶海上拖带方式 (5)2.2. 海上船舶拖航阻力的计算 (10)2.3. 拖曳设备的配置 (12)2.3.1. 拖曳设备 (12)2.3.2. 非自航船舶拖曳设备的配置 (12)2.4. 拖曳索具的配置 (13)工程船舶种类繁多,用途广泛,是港口工程水上、水下作业的专用船舶。
随着大型码头、深水航道和跨海大桥等工程建设的发展和水域资源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船舶的水上调遣日趋频繁。
为保障船舶、海上设施和人员、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海上调遣拖航作业的安全,我国相关部门先后颁发了《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上拖航指南》(中国船级社)等相关的法规。
工程船舶的海上调遣和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和海上施工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海事部门相关的法令、法规,结合工程实际,认真制定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实施细则并切实遵守、严格执行。
1.1.对调遣船舶的基本要求工程船舶按航行的方式分为自航工程船舶和非自航工程船舶,船舶调遣方式分为自航调遣和被拖带(包括装载)调遣。
调遣出海船舶必须满足船舶的法定检验要求。
在对拖船和被拖物按照规定检验后,由船检部门对拖船和被拖物是否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出具相应的临时证书,其有效期一般为单程一个航次。
不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不得调遣出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规定:海上拖航作业中的拖船和被拖船(物),适用于下列的各种形式:(1)船舶(包括驳船及趸船)和在海上各类航区内营运的类似结构;(2)浮船坞、浮式装置和其他水上建筑物;(3)移动平台及其他海上设施。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DOC)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DOC)](https://img.taocdn.com/s3/m/6de56a03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17.png)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DOC)一、前言为了规范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船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海上环境的安全,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作业的所有船舶和人员。
三、安全责任船舶运营负责人对本制度负全面责任。
船长、大副、二副等职务人员应当坚守本制度,保证船舶运营安全和人员安全。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检查、评估部门的安全管理情况。
四、船舶安全管理1.在交通水域航行应当严格遵守海事部门颁布的航道规则和安全要求。
2.船舶的船体、机械、电气、消防等系统设备要求均应符合相关要求,且每年定期验船保证船舶的适航性。
3.船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证照,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证船舶的安全,防灾避险意识的培养。
4.船员应当在遇到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站在安全的角度,与船长进行积极的沟通,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五、海上施工1.海上施工前,负责人应当组织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明确各岗位职责和风险防范措施。
2.船舶应当根据施工场所的实际情况,做好吊装、固定、锚定等工作,确保船舶在海上施工过程中的稳定性。
3.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相关人员知晓施工现场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措施。
4.施工现场工作结束后,施工区域要彻底清理,确保现场无遗留物,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六、安全培训1.船舶所有人和船员必须进行应急和安全培训,包括实操练习和理论学习。
培训内容包括逃生计划、灭火、救援和危险品处置等应急方案的学习和练习。
2.每位船员应当熟悉本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制度和工作相关标准,能够熟练操作各类机械设备。
七、安全检查1.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员会议,以评估当前安全管理状态,发现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方案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每次航行前后,应当认真检查船舶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各项安全设备齐备、有效。
3.定期进行部门和船舶的安全大检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流程。
八、领导与员工的责任1.领导应当示范带头,牢记安全为先的理念,增强安全意识,推动公司的安全文化建设。
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f1f7f3e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dd.png)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散装固体化学品船、客滚船、客渡船、客船、渔船、工程船、拖船、游船等。
三、管理职责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并对其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确保船舶安全。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5.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部门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四、船舶安全技术管理1. 船舶设计、建造、改造、修理、拆解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技术标准。
2. 船舶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3.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4.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5.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并保持通讯畅通。
6. 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导航设备,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修。
五、船舶安全管理责任1.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实施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部门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16e2447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9a.png)
一、总则为保障水上施工船舶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提高施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施工船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施工单位应设立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船舶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3. 船舶船长、轮机长、大副等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负责船舶日常安全管理。
4. 施工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三、船舶安全管理内容1. 船舶配备与检验(1)船舶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齐全的船舶安全设备,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
(2)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 船员管理与培训(1)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2)船员应熟悉船舶操作规程,掌握船舶安全知识。
3. 船舶航行与作业(1)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相关规定。
(2)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确保船舶安全。
4. 船舶消防与救生(1)船舶应配备齐全的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2)船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5. 船舶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理(1)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 船舶环境保护(1)船舶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污染排放。
(2)船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垃圾等污染物进入水体。
四、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船舶安全职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船舶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施工单位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标准版)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标准版)](https://img.taocdn.com/s3/m/8988d750551810a6f4248644.png)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标准版)Technical safety means that the pursuit of technology should also include ensuring that peoplemake mistakes( 安全技术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标准版)工程概况: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
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
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0d3bf78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74.png)
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船舶水上调遣拖航作业的船舶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船舶水上调遣拖航作业必须以安全为首要考虑,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和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2. 领导负责制:船舶水上调遣拖航作业应设专职负责人,负责指挥和管理。
3. 全员参与: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参与作业安全管理,积极提出安全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作业安全。
4. 风险管控:在船舶水上调遣拖航作业中,应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四、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措施1. 拖航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确保拖航船舶和被拖航船舶均处于良好状态,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2)严格按照拖航计划和程序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3)提前进行通信联系,明确沟通航线和作业要求。
2. 拖航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保持密切的监控和通信联系,随时注意拖航船舶和被拖航船舶的动态;(2)在遇到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3)严格遵守海事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拖航作业合法合规。
3. 拖航作业后的处理工作:(1)及时对拖航作业中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保证下次作业的安全;(2)对拖航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3)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汇报工作,便于日后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五、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船舶和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责令停止作业、暂停资质、罚款等处罚措施。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地方,由相关部门负责。
七、培训与教育为了确保船舶水上调遣拖航作业的安全管理,必须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应包括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操作流程、应急处置措施、安全防范知识等。
培训结束后,相关人员应进行考核,确保他们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企业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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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安全备航
第四章启航与拖航
第五章遇险遇难安全救助
第六章附则
航区划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管理,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带航行办法》(交基字…1980‟2649号)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附件。
受企业集团委托,由企业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调遣拖航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海通航字…2001‟215号)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运输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企业各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根据本单位规定,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
安全制度-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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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第六条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
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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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纲要1 海上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2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规则3 海上施工船舶通用安全操作规程4 海上施工船舶应急、应变措施5建议增设海务监督部门主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第一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1.1 船员管理通用规定一、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所有船员均应熟知船舶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各项船舶应急避险技能及设备、设施操作能力,了解本人在各应急场景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知识.三、停泊时,驾驶部、轮机部应及时合理安排船员进行船舶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所有船员在船期间不得无故离岗,离船休假必须经所在船舶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向企业人事部门请假。
工作时间外,应留足人员值班,其余船员经部门领导同意才能离船,不得无故晚归或脱岗。
四、一般情况下,船舶应至少保证单班次人员留船待令,保证随时可以操控船舶;遇台风、洪峰过境及其他恶劣气象状态,船舶船长及轮机长应在船值班,确保船舶安全状态.五、所有在船人员必须保持仪容整齐。
作业或值班船员应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处于轮休状态船员必须在指定区域或休息舱室内休息,不得进入作业区。
六、船舶各类消防、救生、堵漏及各类导航、助航、锚泊设备设施,必须设置专人维护、保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或擅自挪作他用。
责任人及维护记录应在设备上悬挂或粘贴吊牌随时备查,各船兼职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此类设施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状态。
七、船舶驾驶室及轮机室为船舶航行作业的要害部位,船舶处于停置状态时,应予以妥善关闭,除值班人员外,所有人不得进入,更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船舶航行作业时,驾驶室及轮机室均应由当班船干负责,禁止所有无关人员的随意进出;驾驶室内除当班船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逗留、聊天或做其他影响船舶操作行为。
八、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交通船,上下交通船必须穿戴救生衣;船舶靠泊码头或其他船舶时,必须妥善设置过档跳板或登船梯并绑扎牢固的安全网,所有上下船人员必须经由跳板或登船梯上下,严禁随意翻越船舷。
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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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1、拖航前准备工作:
1)当接到拖航任务后,船长应召开航前会,对被拖船舶的适航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好航行计划,详细制定安全措施。
2)在被拖船适航后,组织人员对被拖船的封舱,加固,绑扎,吃水差调整等进行认真地检查,并经船检局检验合格方可施航。
3)认真检查主拖缆,卸口等拖带属具,拖带属具的连接要合理受力均匀安全可靠。
2、拖航中应做到:
1)拖驳进出港时,大副应在船头了望,将妨碍安全胡各种情况及时报告船长。
2)航行中应按避碰规则显示号灯号型,应用VHF或其他方法联系不明动向在来船,确保拖航安全。
3)拖航中由大副安排专人了望,发现被拖驳(物)有异常现象及时报告驾驭员及船长。
4)保持和被拖船上的人员随时勾通联络。
5)拖航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防护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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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4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局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法令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和本规定的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集团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近海航区、沿海航区海域的拖带航行,其航区划分见附件。
第五条集团所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周密的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备案。
第二章水上安全调遣拖航一般规定第六条根据生产调度安排,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工程船舶调遣令,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工程、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和船长及项目部等有关人员,依照本规定和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制定调遣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七条调遣拖航任务确定后,依照调遣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单船或两艘拖轮及其两艘以上执行同一拖航任务,均应指定主拖轮船长担任总船长,负责拖航全程的管理指挥。
第八条由总船长负责主持制定拖航计划,制定安全拖航实施方案。
调遣拖航计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后须经企业负责人签认,报请有关海事主管部门检验审核批准,并办理拖航许可证书。
第九条调遣拖航主拖船、被拖船其技术性均应符合国家海事、船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国家船检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不具备拖航安全技术规定的船舶不得调遣拖航。
第十条承揽本企业以外的拖航任务或租用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均应签订拖航合同,明确拖航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承担拖航任务的总船长应对全程拖航安全负责,包括被拖船的拖航安全,总船长对整个船队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
第十二条拖航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国家海事主管部门颁布的水上运输安全航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拖航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任务、区域、日期、气象、方法、通讯联络方式、应急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拖航仔务完成后,总船长应及时组织工作总结,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执行拖航任务时,任何船只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随航。
第三章安全备航第十六条拖航任务实施前,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总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动员,组织安全拖航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拖行实施方案的任务细节,并认真组织讨论,做好记录;被拖船长、船员也应参加航次会。
第十七条按照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总船长负责组织对所有拖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按照国家海事和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封舱加固安全技术要求,对拖航船舶进行封舱加固,并严格细致检查落实后,报经企业安全、船机主管部门审核检查验收签认,对不符合封舱加固标准的必须予以整改复查重新验收,直至达到封舱加固的标准。
第十八条集团所属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拖航备航封舱加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检验验收标准,随同调遣拖航实施细则一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九条租用企业外单位拖轮执行拖航任务前,被拖船主管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及时联系承担拖航任务的主管部门,获取其批准的拖航计划抄件,以便掌握拖航动态。
第二十条执行拖航任务前,所有船舶均应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信号、锚系、防渗、堵漏等设施设备以及各种应急救护器材。
第二十一条根据拖航周期和船员人数,应配有足够的淡水、燃油、食品、急救用药品等有关生活保障用品,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储量。
第二十二条拖航前必须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核验,符合国家海事和船检主管部门颁布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技术规定的要求,对老旧船舶应进行必要的稳性复查和船体钢板测厚检验。
第二十三条在北方冰冻期间拖航前,须经海事主管部门检验批准,不适合冰冻区航行的船舶严禁在冰冻期间拖航。
第二十四条拖航启航前,应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明确每个船员在应变部署中的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要领。
第二十五条拖航启航前,应按照企业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备齐所需的全部文件、证书,包括调遣令、封舱加固检查核验记录、经审批的拖航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出港签证、船检签证,以及航线海图、潮汐等有关资料。
第四章启航与拖航第二十六条启航前,调度部门和总船长均应及时掌握拖航航区的气象情况,如遇有超过船队抗风等级的大风或大雾以及能见度不良的天气时,当气象预报有热带气旋在预定航区经过时,均不得强行启航。
第二十七条船队启航后两小时内应向出发港和目的港的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启航情况、启航时间、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并认真执行常规的航行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时向出发港和目的港主管单位调度中心等有关方面报告航行情况,包括船位、航速、风力、风向、海面等情况。
1.拖航期间,拖轮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守望被拖船及拖缆情况。
当被拖船留有值守船员时,双方值班船员应随时守望,随时注意相互间发出的信号。
2.拖带无人留守船舶时应根据气象水文情况,选择安排安全适航航段,并随时注意察看检查拖缆摩擦情况及时调整摩擦受力点。
当发现被拖船有异常情况时,应选派船员和被拖船在拖轮上的留值船员一起安全登上被拖船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续航安全。
3.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在拖航途中应对被拖船全船的水密封闭设备,拖曳设备和活动部件的固定情况及船舶周围海况必须定时检查,并按时报告拖轮及被拖船的值班驾驶员,同时填写记录在拖轮和被拖船的“航海日志”或“拖航日志”上。
4.被拖船上的留值船员,必须每日定时对船上所有的液体舱、空舱测量两次,并做好记录。
5.拖带打桩船等结构物较高或船体较宽的船舶时,对通过水域上空的障碍物或限制船体宽度的水域时,应事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正式资料或实测,准确掌握船舶的高度、宽度,根据潮汐情况,确认不超限时方可通过。
在通过上述水域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操作,并派专人了望。
6.拖航期间,应按时收听天气气象预报,及时做好防风与避风的准备。
避风期间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布设足够重量和长度的锚系和防风缆,确保避风期的安全,严防避风期间发生人员和船舶损伤事故。
第五章遇险遇难安全救助第二十八条拖航期间,出发港、目的港的拖航主管部门、调度部门等有关方面均应安排业务人员昼夜值班,保持与拖航船队的联系,当接到拖航船队遇有遇险遇难等特殊情况的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尽快布置和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当拖航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总船长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挥布置采取心急措施,如情况严重或无力解决时,应立即将失常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海事部门和搜救中心。
第三十条当拖航中途中发生遇险遇难紧急情况时斗让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发出求救救助信号。
准确报告船位、险情,并同时向主管部门、调度部门、海事部门报告,积极组织自救。
在排除拖轮自身危险后,拖轮应尽——切努力救助被拖船厂的留值船员和被拖船,不得擅自离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有与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规范有不相一致的,以上述国家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航区划分海船的航区划分为以下四类:1.无限航区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海甲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海岸不超过120海甲(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海甲)的海域。
3.沿海航区。
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海水的海域或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距沿海有避风条件且有拖救能力的岛屿海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海甲的上述岛屿,船检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
4.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不应超过10海里。
安全制度-工程公司办公室安全管理办法4 工程公司办公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办公室的安全、有效处理安全事故并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进出公司管理第三条公司员工凭门卡进入公司。
非公司人员,需征得公司员工的同意,并在其陪同下进出公司。
第四条办公室秘书做好门卡发放登记工作,见附件一、《门卡登记表》。
第五条公司员工发生门卡遗失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亲自或指定专人在第一时间进行销卡工作。
员工遗失门卡未及时通报的,甚至造成损失的,在考核结果中对其进行责任处理;办公室主任未及时处理的,甚至造成损失的,在考核结果中对其进行责任处理。
第六条公司员工在办公时间离开公司,要注意“一出一关门”。
第七条公司员工最后离开办公室者,要注意查看办公室的窗户是否关闭,电灯、电脑是否关闭,空调、电扇是否关闭,电源是否拔掉,烟头是否熄灭,最后关闭办公室大门。
第三章保险箱管理第八条保险箱的管理1、公司应在执行董事、财务部、办公室设保险箱。
这里规定的保险箱管理主要指财务部和办公室。
2、凡属公司的重要证照、重要印章、重要钥匙、重要合同等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险库中。
3、财务部保险箱由财务部出纳负责具体保管,办公室保险箱由办公室秘书负责具体保管。
4、保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在考核结果中对责任人进行责任处理,甚至依法究办。
5、保管人应备《保险箱保管物件登记表》(见附件二),凡入库保存和出库的物件均需登记。
6、保险库内物件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办公室主任处理。
7、盘点方式如下:(a)保管人得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b)财务部和办公室保险箱,每年由审计员盘点一次。
(c)财务部经理和办公室主任不定期进行抽点各自部门的保险箱。
(d)审计员应不定期进行抽点。
(e)审计员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总经理和执行董事核阅。
第四章钥匙管理第九条钥匙管理1、公司所有钥匙由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的钥匙由部门经理管理。
2、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本部门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他人使用,否则在考核结果中对其进行责任处理。
3、公司钥匙的配置,至少在办公室保留一套,以备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