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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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解读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解读

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解读在证券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本文将对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个行业的挑战和机遇。

一、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与意义证券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提供有效监管和保护各方利益的机制。

它们旨在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权益。

1. 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发行、交易、持有和披露证券等行为的规范,明确了交易所、券商、投资者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它确保了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专业机构监督下进行投资,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3. 公司法公司法对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它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信息披露责任,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投票权。

二、证券行业的合规要求合规要求是指证券行业各参与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规定和标准。

它们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有效管理。

这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建立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机构等。

2. 投资者保护证券行业应注重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各参与主体应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防范虚假宣传和操纵市场行为。

此外,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产品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3. 反洗钱与反欺诈证券行业要加强反洗钱和反欺诈工作,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市场。

证券公司应建立合规风控体系,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和报告等措施,防范洗钱行为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的挑战和机遇1. 挑战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繁杂,变动频繁,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

同时,市场快速发展和创新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考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答: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针对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专门法律。

以下是这两部法律的主要内容:证券法:
1.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程序和监管措施,规范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

2. 证券公司:规定了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保障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利益。

3. 证券监管:明确了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利和监管措施,保障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4. 投资者保护: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障。

证券投资基金法:
1. 基金的设立和管理:规定了基金的设立条件、管理人的职责和监管要求,保障了基金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基金的投资运作:规范了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保障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利益。

3. 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定了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监管要求,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

4.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规定了基金的终止条件、清算程序和监管要求,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资策略无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平、公正地执行基金收益计算和分配,不得实行反悔条款和歧视投资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运作情况以及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信息,并接受基金投资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估值工作,采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公正公平地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基金单位净值和资产净值。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整理课件
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
•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 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 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 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 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 结算资金和证券。
整理课件
关于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 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 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 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 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 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 给予支持。
整理课件
专栏之一: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 司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美国于1970年通过《证券 投资者保护法》(The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
•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 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从而导致证券市场 单边性特点突出。
•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 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 《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 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 总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又称立法目的,是指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要达到的目标。

立法宗旨统领整部法律,整部法律都要为实现立法宗旨服务。

本法作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领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法律,立法宗旨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其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者在长期投资实践中创造的一种将分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进行组合证券投资,以分散风险的投资方式,具有专业理财、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作用,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发达国家已有百年历史。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起步较晚,发展很快,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中小投资者多,承受风险能力弱,市场投机性强。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竞争中造就一批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发挥其专业理财、理性投资、分散风险的作用,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997年,国务院批准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和促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有关资料统计,截止到2003年9月,我国已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32家,基金托管银行有8家,募集证券投资基金87只,其中封闭式基金54只,开放式基金33只,基金资产规模1600多亿份,资产净值1500多亿元,约占我国A股股票流通市值的13%。

但是随着我国证券法、信托法的相继颁布施行和加入世贸组织,现行管理力、法已难以适应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

一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不够明确;二是基金管理与基金托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三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据此,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立法规划组织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并于2002年7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有效监管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本法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定义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有关机构根据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全体投资者的共同资金,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通过分散投资原则,在风险分担的基础上,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运作,为投资者谋取投资收益的一种集合资金运作方式。

第三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销售等行为。

第四条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和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具体分类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设立条件依法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足够注册资本;2.有适当的基金管理团队;3.有专业的基金托管人;4.有健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基金合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订立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明确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内容,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情。

第七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应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特性及相应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第八条基金的运作方式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开放式或封闭式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应当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请求,封闭式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期限结束。

第九条基金投资限制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行为上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严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相应的投资限制措施,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第十条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和备案拟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提交申请,并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尊敬的基金投资人: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

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基金的基本知识(一)什么是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1)系列基金。

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

是指通过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对中小投资者而言,由于资金有限,很难通过购买多种证券达到有效分散投 资风险的目的。为降低投资风险,有关法律法规通常会要求基金进行组合投资, 投资者购买基金就相当于用很少的投资购买了一篮子股票,从而享受到组合投 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收益在扣除基金费用后 由基金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盈利和承担亏损。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主要有以下区别:
1-期限不同
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持 有人大会通过并经监管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 投资者可向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加 发行。开放式基金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提岀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 随之增加或减少。
5.激励约束机制与投资策略不同
封闭式基金份额固定,即使基金表现良好,也不能扩大运作规模,如果基金 表现不好,由于投资者无法赎回投资,基金经理在投资运作上面临的直接压力因 此相对较小。与此不同,如果开放式基金的业绩表现良好,将会吸引新的投资, 规模将随之扩大;如果表现差,则会面临投资者赎回投资的直接压力,被迫调整 投资策略。因此,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给基金管理人提供了更好的激 励约束机制。
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将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两大类。公募 基金是指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进行资金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是只能采取非公开 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中最重要的一种类别,是本章要重点介绍的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既可是公募型的,也可是私募型的。本章所指证券投资基金非特别 指出,均指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或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称谓不尽相同,如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主 要指共同基金(Mutual Fund),在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 nit Trust),在欧洲一些国家被称为“集合投资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PPT

04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与防范
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宏观政策风险
不同行业在周期、发展前景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行业风险
受多种因素影响,证券市场可能出现大幅度波动。
证券市场波动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风险
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某些资产流动性不足,导致难以在需要时以合理价格卖出。
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控制水平。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05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基金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规模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基金产品创新层出不穷
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产品设计、投资范围和策略等方面不断创新,推出了多种新型基金产品。
基金市场对外开放加速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加速进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动我国基金市场向全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策略
01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策略上,既有价值投资也有成长投资,而且投资策略不断演变和调整。
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
未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环境将更加规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监管环境将更加规范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化进程将加快,推动我国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
国际化进程将加快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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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日期:2013-08-14(证监会令第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 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 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 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 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七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

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

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私募基金综合法规1、《证券法》重点条款: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

解读:私募基金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2、《信托法》重点条款: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解读: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属于信托关系3、《证券投资基金法》重点条款: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条款: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解读: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契约等方式设立。

基金业协会规则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重点条款: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此次《证券法》修订工作历时近三年,涉及1998年《证券法》40%的条款。

新《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98年《证券法》214条的基础上,新增53条(其中包括从公司法中并入的8条),删除27条,更多条款则作了文字修改。

为更好的理解新《证券法》,下面拟对照新旧证券法各个章节,对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作书面解析。

一、为金融创新预留法律空间新旧法条对比:1、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新《证券法》第2条增加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国务院可以依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2、为未来可能实现的混业经营以及银行资金入市预留空间。

新《证券法》第6条在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删除98年《证券法》第133条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同时新《证券法》第81条增加“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规定;3、拓展了证券交易场所。

新《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4、完善了证券交易方式。

新《证券法》的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还可以采用“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新《证券法》的41条规定,证券交易除采用现货交易外,还可以采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5、允许证券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删除了98年《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新《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6、可能重新启用“T+0”交易。

删除98年《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证券投资基金法详解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读证券投资基金法,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与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内容。

一、基金管理1. 基金类型与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按投资范围可以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基金管理人要根据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运作目标,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实现收益最大化。

2. 基金募集与运作基金募集主要通过公开发行和私募两种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需依法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管理和运作。

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管理人要定期向基金持有人披露基金运作和投资情况,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3. 基金估值与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计算基金的净资产净值。

净值计算应当公开、公正、客观、可靠,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恶意操纵和不当干预。

4. 基金投资与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要依法履行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范围,控制投资风险。

在投资过程中,应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二、投资者保护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管理人应确保产品销售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切实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禁止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强制捆绑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2. 投资者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和投资情况,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披露内容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费用收取情况等,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管理人应当真实记录基金份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有权根据投资需要,查询基金份额和投资收益状况,基金管理人应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并保护投资者的个人隐私。

4. 投资者救济与维权投资者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不当行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并在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一条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一条解读

第三十一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基金投资者公开披露基金财产的净值、投资组合、投资业绩、使用基金财产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第三十一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披露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一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就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展开探讨,深入解读其规定,并结合个人观点,分析其对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影响。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基金投资者公开披露一系列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信息,包括基金财产的净值、投资组合、投资业绩、以及对基金财产的使用情况等。

这些信息的公开披露对于投资者来说十分重要。

净值的公开披露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投资组合和投资业绩的公开披露则能够让投资者清晰了解基金的投资情况和表现。

而对基金财产使用情况的公开披露,则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这些信息的全面、及时公开披露,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信心,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

这一规定从侧面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在金融市场中,信息是至关重要的,而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增强投资者的决策能力和市场参与意愿。

这一规定的落实将对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

它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消除信息不对称,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一条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十一条解读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解读摘要: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概述二、第三十一条具体内容分析三、第三十一条的意义和作用四、结论正文: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专门立法,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中,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规定。

二、第三十一条具体内容分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基金财产应当归还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等。

2.职责终止后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应当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组成。

3.清算后的基金财产归还:清算完成后,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比例进行归还。

三、第三十一条的意义和作用第三十一条对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通过规定清算程序和基金财产归还方式,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及时获得基金财产,避免基金财产的损失和滥用。

此外,该条规定还有助于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来说,明确了职责终止时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增强其守法经营的意识,提高市场运作的规范性。

四、结论总之,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一条对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金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基金从业的必考内容

《基金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基金从业的必考内容

《基金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基金从业的必考内容基金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基金从业的必考内容1. 基金法律法规概述基金法律法规是指对基金行业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了解和掌握基金法律法规是基金从业人员的必考内容,能够帮助其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基金业务的合规运作。

2. 基金法律法规的分类基金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法规,二是针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运作的法律法规。

2.1 针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补充和修订,针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销售行为规范、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2 针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运作的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及时、准确地披露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对基金投资顾问的准入条件、从业行为、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暂行办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业务范围、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

3. 基金从业人员的必考内容基金从业人员需要熟悉并掌握以下内容,以满足基金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金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内容;- 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运作、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销售行为规范等;- 基金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投资顾问的准入条件、从业行为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业务范围、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

4. 必考内容的重要性了解和掌握基金法律法规的必考内容对基金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保证基金业务的合规运作,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增加基金从业人员的竞争力,有利于职业发展。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第一部分新《证券法》总体解读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一、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1.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

2.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1.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1)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2)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3)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2.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做了完善。

如(1)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2)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1.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2.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3.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4.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5.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6.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1.新增了信息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2.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3.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4.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5.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6.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7.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证券类法律法规

证券类法律法规

证券类法律法规证券类法律法规一、背景介绍证券是指代表金融债权或股权的可转让有价证券,它是投资者获取利益的一种工具。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运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证券类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证券类法律法规。

二、主要的证券类法律法规1. 证券法证券法是公开市场经济体制下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一种基本法律。

它规定了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透明运行。

证券法的修缮和完善对于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销售、运作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管理,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是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的一种法律法规。

它主要包括了证券市场的组织、证券交易的方式和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交易法的出台,有利于完善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是规范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的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证券发行和承销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以及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办法是规范证券投资咨询行为的一种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条件、经营行为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咨询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提升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服务质量和规范化程度。

三、证券类法律法规的作用证券类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们:1.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类法律法规规定了投资者的权益和保护机制,确保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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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基金法律服务机构的责任
•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 为有关基金业务 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 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依 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当与委托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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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基金的定义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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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公募基金关联交易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应当遵循防范利益冲突、有利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买卖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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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非公开募集基金
•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 是指达到规定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 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 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 理公司股权。
•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基金 管理公司股权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 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 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并处业务收入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五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 公开募集基金,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 不得公开或者变 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 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 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 作出注册或者 不予注册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 不予注册的, 应当说明理由。
– (五)投资顾问;
– (六)其他基金业务。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前款规 定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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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基金人员行为规范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 人进行证券投资, 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 突。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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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基金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虚假出资或者为他人代持股权、抽逃出资;
– 越过股东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
– 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发生重大变更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 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应当报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员从 业资质、注册资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报告安排等基本情况。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应当合 并计算。
•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豁免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履行登记手 续, 报送基本情况, 实行自律管理。
• 理事会型基金的理事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持有百分之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三分之一
以上理事可以提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 理事会议事规则和首届理事会成员, 由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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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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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基金托管机构
•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任。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但是,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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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理事会型基金的理事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日常投 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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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理事会型基金
• 理事会型基金的理事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 提请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7
《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无限责任型基金
• 无限责任型基金应当有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人、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 无限责 任人应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担任。
• 无限责任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 无限责任型基金的无限责任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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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
•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基金行业 协会登记。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但基金管 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低于规定数额的, 豁免注册。
•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 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 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 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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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 基金服务机构
– 拟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销售、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 统开发维护等业务的, 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对基金服务机 构进行尽职调查的报告以及签订的委托办理业务的协议。(《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对其服务能 力和过往业绩进行如实陈述; 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不得为本机构、 人员以及他人的利益而损害基金等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基金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理事会型基金还应当设理事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选举 产生; 无限责任型基金还应当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下简称无限责任人)。
• 理事会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改选基金的理事会成员。无限责任型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增加、退出和身份转换等事项。
• 主要发起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经验、较好的经营业绩、 良好的社会信誉, 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财 务状况良好。
•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一)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
– (三)基金销售;
– (四)基金份额登记;
• 基金份额的销售,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服务机构、基金投 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公开募集基 金服务业务,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备案。
•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基金投资顾 问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因委托而免除。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提请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增加和退出;
–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 提请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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