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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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国内
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
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
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3.名词解释:
(1)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或异地
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
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
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
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
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
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
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
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务热线电话: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
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
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
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
游活动,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
处置予以积极配合。
(三)应当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
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
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