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
【实务前沿】贪污贿赂案件新旧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比适用一览表(不能只看“数额”和“情节”)
【实务前沿】贪污贿赂案件新旧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比适用一览表(不能只看“数额”和“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已经开始正式实施,这段时间,学者、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法律人均纷纷从各自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自己的解读,很多人也对该司法解释中的数额和情节标准进行了可视化,足见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法律界所产生的影响。
没有例外,本人也一直在关注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是作为一直专注于职务犯罪辩护的刑事律师,手头很多案子在等待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适用,另一方面作为《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第二版)》的作者,也一直在等待这个司法解释以便进行全面修订再版。
拿到司法解释后,也看到了很多人的解读,发现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了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数额+情节”的标准上,这是大部分人主要期待和关注的,但于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办理和辩护而言,司法解释中涉及的以下问题可能更值得一提,因为有的规定使得原有的无罪辩护空间大大缩小了,有的规定又增加了量刑辩护的空间,现简要提示如下,具体辩点的展开,将在《常见刑事案件辩护要点(第二版)》予以详细阐述:第一,对于“财产性利益范围”的解释,尤其是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利益。
第二,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尤其是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人员之间的往来。
第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与“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对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追逃、追赃等作用。
第四,将贪污受贿的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对量刑的影响。
第五,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情况下具有受贿故意的推定。
第六,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罚金刑的标准的明确规定,如最高可判处受贿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以上这六点的规定,将会直接影响到贪污贿赂案件辩护的方向和策略的制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还针对贪污贿赂案件发布过其他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这些司法解释里的规定,存在与此次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这次解释为准。
分论第九章贪污贿赂罪ppt课件知识分享
贪污罪
•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 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公务主要 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 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 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 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 (纪要)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 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 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 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 罪处罚。
• 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原为某国有集团公司的 出纳员。2002年10月,王某受本公司委派, 到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该公司财务部主 任。2003年2月,该公司在某电视机厂订购一 批价值63万元的电视机。王某的好友、公司负 责此项业务的业务部副经理黄某(系该科技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人员)找到王某密谋,称 借此机会可以赚一笔收入。两人即私自篡改订 购电视机的协议书中的购买价,将63万元改为 68万元。然后由王某出面到银行从公司帐户转 帐68万元到其私人帐户,再将其中的63万元 转到某电视机厂的银行帐户上。事后王某拿出 2万元送给了黄某。黄某在收到某电视机厂出 具的发票后,将发票上的63万元改为68万元, 交给王某入帐。
贪污罪的认定·罪与非罪
贪污罪与错账、错款行为的界限
贪污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
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数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
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 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 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二)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 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 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的行为。
3.犯罪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用人与挪 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 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 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
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
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 续费据为己有。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 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2)被 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 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3) 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4)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 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收受、索 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
三、受贿罪 #南勇受贿罪成立或判死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牟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经济受贿),以及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
【青山评论】新司法解释来了,行贿要小心了!
【青山评论】新司法解释来了,行贿要小心了!刑法第九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重大影响作者1对行贿犯罪的处理向从严转变党的十八大以后,对于处理行贿犯罪上有一个大的思路上的转变,原来考虑的对行贿人同时追责,会不会促使行贿、受贿双方形成更加坚实的利益同盟,不利于打击受贿犯罪,现在考虑的是追究行贿人责任,有利于从行贿这个源头抓起,遏制受贿犯罪的发生。
长期以来,在惩治腐败犯罪中,一直存在重受贿轻行贿问题。
一些办案机关为了顺利查证受贿犯罪,通常与行贿人作“辩诉交易”,以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或者大幅宽大为交换条件,鼓励行贿人认罪和揭发受贿人犯罪,导致人民法院每年判处的行贿罪犯和受贿罪犯相差悬殊。
行贿与受贿系对象犯,行贿是受贿的重要诱因,如不能使行贿罪受到应有法律制裁,就会让社会公众以及行贿人产生“行贿无罪”的错觉,行贿人就会有恃无恐甚至变本加厉,就不可能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受贿犯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
舆论对于打击受贿罪和行贿罪之间的不平衡颇多微词,认为对受贿、行贿的惩治存在明显的“剪刀差”,导致打击行贿犯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很多人认为,轻纵行贿犯罪是反腐败斗争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针对行贿犯罪,刑法只设置了自由刑,难以使行贿者“吐出”不当获利,坐在“金山”上服刑的情况不时见诸报端。
2行贿与受贿不平衡,根子在立法,在不正当利益一般人都以为,受贿和行贿是一对儿。
有行贿就有受贿,两者互为因果。
实际上,根子在立法上。
这里的主要区别就是,受贿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而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
于是,行贿者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成为能否认定行贿犯罪的重要条件。
世界各国的刑法大多规定,只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即构成犯罪,并没有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限制。
而“不正当利益”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司法实践中很难确认利益是否“正当”,严重影响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所以,多次修改《刑法》过程中都有删除行贿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建议,但最终都未被采纳。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2、理解
(1)“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论述 1)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取得
一是依法取得 二是受委派而取得
被国有单位聘用 再被委 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
2)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
A、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受托人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额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 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职务罪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1、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
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 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第二部分 职务犯罪分述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组 贪污型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
(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是犯罪行为要和职务有联系,否 则就 不是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法律实务zhigong falv tiandi-42-2017 年第 2 期职工法律天地贪污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甘景学(730070 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 兰州)摘 要: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有关规定,但是这些新规定应该如何理解、把握和适用,亟需新的司法解释作出统一规定。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贪污罪;司法适用;司法解释一、贪污罪的司法认定与量刑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强调从严惩治腐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处了周某、徐某,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是民心所向。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了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即确定了以概括性的数额与相应的犯罪情节为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
并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数额的相对幅度,根据这个幅度科学的设定数额的具体标准。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新规定。
《解释》确定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具有相对合理性。
对定罪量刑情节的具体化,在避免单一数额的僵化性的同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需要,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标准。
该司法解释在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一些难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明确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有关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了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种情形,分别规定了从拘役并处罚金到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三档法定刑;二是将1997年刑法规定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修改为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修正案的上述修改,在立法过程中有过争论,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删去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标准加情节标准的立法模式,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两高”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总的来说,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是合理、科学和符合国情的,有利于惩治贪腐犯罪和实现量刑均衡。
立法上之所以作这样的修改,主要基于司法实践需要和司法公正的考虑。
一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虽然对于贪污受贿犯罪规定明确的数额标准,有利于司法办案操作,但由于此类职务犯罪案件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
二是刑法对贪污、受贿不满5万元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容易出现轻罪重判自由刑,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不到应有惩戒,不能很好实现罪刑相适应。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集中查处了一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
但由于1997年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即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导致实践中贪污、受贿十几万元、数十万和贪污、受贿上百万、上千万的案件可能判处刑期差别不大,没有实现罪刑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数额和情节综合考虑。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裴显鼎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
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
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XXX、XXX、刘志军、XXX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
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刑法分则8-9章(贪污贿赂渎职罪)
三、受贿罪
(一)主体:同挪用公款罪 (二)行为特征 1. 利用职务 2. 索贿或收贿 3. 为他人谋利益 (三)对象问题: 1. 限于财产利益——“权钱交易”的实质 限于财产利益——“权钱交易” 2. 不包括非财产利益,如性贿赂、就业、升学、 提职
(四)各种变化形态 1. 商业受贿,如回扣、手续费 2. 斡旋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居间-间接) 斡旋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居间3. 事后受贿,在职谋利,离退收贿(事先有约) 4. 交易受贿,即以明显不合理的价差获利 5. 收受干股, 6. 投资名义 7. 赌博受贿, 8. 挂名取酬 9. 特定关系人收贿 10. 感情投资:
(三)介绍贿赂罪 对象:国家工作人员 情节:严重 政策: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减免 (四)单位行贿罪 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区别“ 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区别“对单位行贿 罪”) 目的:不正当利益 界线:违法所得归个人的,定行贿罪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隐瞒境外存 款罪 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 来源合法的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私分罚没财物罪 前者:国有单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后者: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义, 集体私分应当上缴的罚没财产
(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故意与过失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三)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 滥用职权罪 1. 刑事裁判;民事与行政裁判;执行阶段 2. 收贿而为之的,择一重罪
(四)共犯问题
非适格主体的共犯:勾结,利用职务便利 按照主犯的性质来定: 案例: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公 司的副总经理(主管财务)与乙(国家工 作人员)该公司的财务主管相勾结,共同 侵吞该单位财物100万元。如何定性? 侵吞该单位财物100万元。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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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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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在第一时间对该解释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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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现就贪污、受贿罪、行贿罪以及挪用公款罪,图解如下:点击图片可查看高清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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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实习编辑/雷彬。
贪腐案新司法解释亮点扫描
贪腐案新司法解释亮点扫描作者:来源:《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2016年第06期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五个重大修改,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等问题仍然需要细化。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贪污贿赂罪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解释。
4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出台,并从当天开始实施。
这份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多少钱入刑,贪官判死刑、死缓、终身监禁到底如何界定,官员“身边人”敛财怎么惩治等反腐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贪污受贿多少钱入刑《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这次发布的《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300万元以上。
那么,贪污受贿不满3万元的就不构成犯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为便于操作,《解释》对其他较重情节作了具体明确的列举,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等。
这样的规定将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行贪污受贿1万元的入罪标准,增加“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实效。
此外,贪污、受贿没有达到1万元的,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一旦被追诉,其政治、职业生涯即告终结,这种刑罚之外的效果也令国家工作人员十分畏惧。
分享--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分享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中简称为“《解释》”】一、97《刑法》所设定的标准滞后【旧标准】1、起刑法点为5000元→已经严重滞后;2、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的数额空间小导致上宽下窄的尴尬。
二、《刑(九)》对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新标准】采用“数额”或者“数额+情节”:(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逐条解读【0】《解释》的俯视图第1~3条: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第4条: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原则第5~11条: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12条:明确贿赂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第13条: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第14条:行贿罪从宽处罚适用条件的理解第15条:多次受贿的数额计算第16条: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第17条:受贿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处理第18、19条: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第20条:施行时间2016.4。
18 【1】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第1~3条)——数额标准——【数额较大】或【较重情节】【3万—20万】或【1万以上不满3万情节】→三年以下【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20万—300万】或【10万以上不满20万情节】→三到十年【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300万以上】或【150万以上不满300万情节】→十年以上或无期或死刑—-情节标准——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第一项特定款物包括两类:①本项所列明的九种,②“等”;关于“等特定款物”的认定,法院将从严把关:其一,与前面列举的九种款物具有同等社会价值,其二,需征求上一级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九章
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_记录
《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书籍简介 (3)1.2 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性与影响 (4)二、贪污贿赂犯罪概述 (5)2.1 贪污贿赂犯罪的定义 (6)2.2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 (8)三、贪污贿赂犯罪的类型 (9)3.1 贪污罪 (10)3.2 受贿罪 (11)3.3 挪用公款罪 (12)3.4 职务侵占罪 (14)3.5 商业贿赂罪 (15)四、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16)4.1 主体要件 (17)4.2 客体要件 (19)4.3 行为要件 (20)4.4 结果要件 (21)五、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裁量 (22)5.1 刑罚种类 (23)5.2 刑罚裁量的原则 (24)5.3 刑罚裁量的情节 (26)六、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 (26)6.1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27)6.2 审理程序的规范 (28)6.3 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30)七、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治理 (31)7.1 加强法制建设 (32)7.2 提高官员素质 (33)7.3 强化监督机制 (34)八、结语 (35)8.1 读书体会 (36)8.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8)一、内容概要《贪污贿赂犯罪裁判要旨与司法认定》是对当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本书以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贪污贿赂犯罪为研究对象,详细阐述了这些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本书采用了先总述后分述的方式,总述部分简要介绍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概况、特点及其社会危害性,为后续的具体分析奠定了基础。
分述部分则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的不同类型,逐一展开论述。
本书对每一类犯罪都进行了详尽的剖析,对于贪污罪,重点分析了其主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于受贿罪,则从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量刑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也分别对其构成要件、量刑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我国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欢迎大家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而且在决定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
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一、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
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What gives people confidence and confidence is never appearance and decoration, but the ability of a person tosolve problem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导读: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行贿受贿等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针对适用数额,严重情节做出了新的规定。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行贿、受贿罪有所帮助。
一、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1、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历经多年的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而定罪数额也就是当中“数额较大”的数额。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5000元)已不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确定为30000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但并不意味着三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调整到到10000元以上。
这是考虑到完全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存在缺陷的,因为数额并不是评价犯罪的唯一标准,贪污受贿罪的危害性更多体现在权钱交易中对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因此,在贪污、受贿数额满1万元时,同时具有《解释》规定“其他较重情节”的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样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 九 章 贪 污 贿 赂 罪
1. 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 员 职务的 廉洁性 , 同 时 , 某些犯罪还侵犯了公 共财产所有权 。 2.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利用职 务之便 , 实施贪污 、 受贿行为 , 或者拥有不能 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 源 , 或者私分国有资产 、 罚 没财物 , 以及其他 人员实施的行贿 、 介绍贿赂行为 。 3. 本类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 , 即 国家工作人员 。 4.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是故意 , 并且大 多数犯罪都具有贪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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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修正案 ( 七 )》 修订的 《 刑法 》 第 395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 财产或者支出 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 , 经责令说明来源 ,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 即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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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个人贪污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 满 5 万元的 , 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 , 处 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 ( 4 )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000 元 , 情节较重的 , 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较轻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 情给予行政处分 。 ( 5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 贪污数额处罚 。 ( 6 ) 对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 应按以下原 则处罚 : 对贪污集团 的 首要分子 , 按集团贪污 的总数额处罚 ; 对其他主犯 , 按其参与的或者组 7 织 、 指挥的全部贪污犯罪的数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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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财产或 者支出 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 , 本人不 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国家工作人 员 。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 即 行为 人明 知其差额财产的 真实来源 , 当司法机关责令 其说明时 , 本人拒不说明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 的合法 刑法 》 第 3 83 条的 规定 , 犯贪污罪的 , 根据情节轻重分 别依下列量刑幅度处罚 : ( 1 ) 个人贪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 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死刑 , 并处没收 财产 。 ( 2 ) 个人贪污数额在 5 万元以 上不满 1 0 万元的 , 处 5 年以 上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无期徒刑 , 并 处没收财产 。
新刑法九受贿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Many things in life are not that we can't do it, but that we don't believe it can be don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新刑法九受贿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导读: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虽然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没有直接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修改,但此时对贪污罪的量刑进行了修改,也就意味着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也会随着发生改变,毕竟对受贿罪的量刑处罚是按照贪污罪的量刑进行的。
而之后也针对受贿罪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
那么新刑法九受贿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新刑法九受贿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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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
参考资料来源于网络。
整理如有疏漏,欢迎补充;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编者按:纪委监察委在办理案件中如涉及职务犯罪定性等的,也须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等为依据。
一是所整理的相关规定仍在使用中,多是作为案件定性等的依据,整理只列出名称及文号,因具体内容过长,可根据所列条目名称自行网络搜索或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
二是最高检原先制定的立案标准虽然与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不同,但是对于未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三是所整理文件主要涉及实体问题,对于最高检自身出台的各类关于侦查程序等的司法解释文件,因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被调整,所以,不再进行该部分的整理罗列。
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83条、394条、271条2款1、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法释(200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3、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5、法研(2004)38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务、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6、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法发(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8、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9、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高检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11、高检发办字(2016)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的通知》;12、刑他字(2016)59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二、受贿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以受贿罪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386条、387条、388条、388条之一、163条3款1、公通字(1998)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2、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3、法释(20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
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5、高检研发(2003)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
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6、高检研发(2003)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函)》;7、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8、法研(2004)38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务、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9、法释(2005)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高检研发(2006)8号:《最高
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
够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11、法发(2007)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2、法发(2007)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13、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4、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高检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饿意见》;16、刑他字(2016)59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三、行贿罪(包括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89条、390条、390条之一、391条、392条、393条)1、高检会(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
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2、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3、法释(2005)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4、法发(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5、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高检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四、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272条2款1、高检发释字(1997)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卷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法释(1998)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4、高检发释字(2000)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5、法(2001)8号:《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7、高检发释字(2003)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8、法释(2003)
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9、法释(200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10、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1、法研(2004)38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务、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2、高检研发(200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
罪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13、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4、法发(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15、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高检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
1、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2、法(2003)167
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六、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1、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