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德治与法治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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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德治与法治之辩

[摘要]德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但这不仅在于德治与法治的共存,也在于德治对法治的重大补足作用。文章从环境德治与环境法治的关系入手,在分析现行环境法治的转变的基础上,提出“刑主德辅”的现代环境法治实现的可能途径,并提出应当将道德与利益的双重和谐确立为现代环境法治的最终目标,以期能为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环境德治;环境法治;环保意识;实现途径

一、德主刑辅

长期以来,德治与法治之辩在整个法的领域之内都是一个“已有定论”的问题:德法并用,德主刑辅。

“环境意识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不少民众的环境意识淡薄,他们普遍漠视环境问题、环境科学知识贫乏且消极对待环境保护活动,这给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带来了诸多困难。目前中国在环境保护上的最大障碍,是全民的环境意识还不够高……我们存在的一切问题都与此有关。要改变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必须将普及环境法律知识同进行环境道德教化结合起来。普及环境道德是实现环境德治的要件。以德治环境,首先,是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教育……使人们接受并树立起人与大自然高度和谐的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观,把是否有利于人类群体和个体的生存与发展,作为自身和他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并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教化和公民的主观道德评价,强化其内心信念,使热爱和保护环境成为公民的一种内心的自觉的活动。道德为法律的先导,普及环境道德应当成为普及环境法的基础。”

以上这段话可以作为现代环境法在德治与法治问题上的一段较规范的表述。

二、刑主德辅

从“治”的角度讲,无论德治还是法治,必须放到某个层面上讨论才有意义。在此,笔者个人的一个观点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应当采取“刑主德辅”的方针。

生存是为人类第一要务,如果我们把“生存”范围扩大,不仅限于“温饱”的范围,就会明白:人类的生存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可能和自然“完全合拍”的。

(一)人口众多

我国人口众多,环境的资源压力大,庞大的人口数量及快速增长,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对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这样说,我国的人口问题是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问题之一,问题导致了我国资源的绝对短缺,出现了对资源的无节制开发的现象,这种现象伴随着惊人的浪费,给我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造成巨大的压力。

(二)公众环保意识普遍较差

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教育部联合进行的对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得出的结果是,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还都处理较低的水平,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恶性循环

环境问题与贫困等其它的社会问题交叉在一起,又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有类似情况,在平原、沿海及大城市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环境问题主要以以环境污染为主,如今经过不断地治理有所缓解;而西部相对贫困地区,环境破坏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十分严重,且日益呈现出环境问题与贫困同步深化,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

(四)三个“生产”

我国的环境问题十分突出,除了以上原因外,还有一个切实问题就是生产手段落后,生产水平低下,生产结构不良。这是现实问题而且也不是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更不是仅靠“提高意识”就能解决的。

理论要联系实际,这是最朴实的真理。德治,是一个有效但长期的过程。在现有情况下,提高环保意识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举两个例子:有很多人都知道一次性筷子的危害,但又不可能不用,因为很多饭店就没有多次性筷子,就算有,你能对它的消毒情况放心吗?我不相信“所有人都不用,××就会消失”这种论调。市场经济下,成本和效益决定某种商品的去留,如果没有一种成本同样低廉,工艺同样简单,使用同样方便的环保筷出现,一次性筷子永远无法真正退出市场,不管有多少人在用它的时候会心生愧疚。现在很多人认为城市污染严重,而实际上,除了汽车尾气外,有些污染源也在城郊或乡村。很多贫困地区的农民宁肯忍受污染带来的危害,因为那些制造污染的企业是他们脱贫致富的唯一希望。

三、法治之路

但是,环保问题又是不能不抓的,是一个等不得的改革。我们要在法制建设上下功夫。

(一)立法观念的转型与立法实践的加强

首先,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的原则;其次,强化污染责任制原则;再次,坚持现实性与超前性相结合原则。

(二)执法与司法的改进

首先,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刑法方向发展。其次,生态保护要逐步

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再次,建立起以检察院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最后,要正确理解和掌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三)公民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的加强

这里,公民的环境意识与守法观念,不只是普法教育与司法权威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问题。

(四)对环境构成物的物权归属思考

实际中行为人往往会置社会利益于不顾而追求个人利益。例如为了保护环境而实行的“退耕还林”政策与“封山育林政策”这会减少农民与林木工人的收入,而有关部门却没有有效的措施去补偿他们的损失。所以,许多地方盗伐、乱伐现象就屡禁不止。但是,如给与私人更长的承包期,“私人的物品往往受到最大可能的保护”。[1]从这种观点出发,中国人往往有珍惜自己财产的传统,相信人们会从自身的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最大的保护。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政府再加以宏观调控,效果应该是非常明显的。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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