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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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游伟谢锡美〔基本案情〕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

同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上书写了“上海市政府”和“东方路2000号”(上海东方电视台)后,乘车至本市(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将上述信件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

同年10月19日、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

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

〔判决要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灵通过向政府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假炭疽杆菌信件的方式,以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永灵做出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法定上诉期间,被告人肖永灵未提起上诉。

〔法理评析〕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判决是刑事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其适用结果的公正与否将更为直接也更为深远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即对法律的尊重感和信赖感。

因此,公正是整个刑事判决的基石。

应该看到,公正体现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最终总是要在刑事被告人的具体定罪、量刑中表现出来。

刑事判决的公正奠基于确实、充分的案件事实。

然而,刑事判决毕竟是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结果,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但影响刑事判决的公正,而且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刑法中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类犯罪的危害和后果。

案例一,故意放火罪。

某市某小区一名居民因邻居纠纷,怀恨在心,于深夜将自家门口的垃圾桶点燃,导致火势蔓延至整栋楼房,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居民因故意放火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某县某人为了报复前任情人,非法购买枪支和弹药,企图对其实施暗杀。

在警方及时介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得知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最终该人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危险驾驶罪。

某市某司机酒后驾车,行驶至繁华街道时因酒后驾驶而控制不住车辆,导致多名行人受伤。

经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某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高速公路上投掷石块,致使多辆车辆受损,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的安全。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这些罪行不仅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这类罪行,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当事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张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案例概述:2010年1月5日晚上7点,张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张某是一名汽车修理工,经过长时间工作后,他前往附近的一家酒店休息。

当时,酒店正在进行翻新工程,但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一楼大厅,酒店聘请的装修队正在使用明火焊接设备。

不幸的是,张某走近焊接区域时,一束明火突然蹿起,引燃了酒店内的装修材料。

火势迅速蔓延并引发了严重的火灾。

该火灾造成酒店及周边建筑物的重大损失,同时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经过:案发后,调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获取了酒店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当时焊接区域周围的火灾报警器并未正常启动,且周围没有任何灭火设备或逃生通道。

调查人员还发现,装修队没有任何关于火灾防范的指导文件,并未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同时,酒店管理者也未对装修工作进行严格监管。

调查人员还确定了张某的行动轨迹。

根据监控录像,张某在进入酒店后,没有注意到明火焊接设备的存在,并且没有预防自己的衣物、工具等可燃材料被明火引燃。

造成火灾的罪魁祸首正是张某的疏忽大意。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为:有关人员在操作或使用危险物品时,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操作、使用不当,造成公共危险的行为。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张某通过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明火焊接设备,直接燃烧了周围的装修材料,引发了火灾。

他作为汽车修理工,应当了解明火的危险性,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他没有正确判断明火与周围物体距离的隐患,也没有注意避免自身可燃材料与明火接触。

因此,张某的过失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

张某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包括损失巨大的财产和人员伤亡风险。

据初步统计,此次火灾造成了数名酒店员工和客户的轻伤,并导致酒店及周围建筑物的大面积损毁。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案例一: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A因与甲公司存在贸易纠纷,为了报复甲公司,决定采取极端
手段威胁、恐吓对方。

A购买了大量爆炸装置,并在甲公司总部附近的公
共区域内故意投放,希望引起惊慌、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A的行为属于
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A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区域的安全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
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充分,被告人A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

案例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B为了满足自己的复仇心理,针对C公司的批货物,在货车运
输途中,故意制造事故,将货车引爆,造成货车起火、人员伤亡。

目的是
想要同时危害到C公司的利益和对抗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B的行为属于构成了危害
公共安全罪。

据此,B的行为不仅对交通工具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还对人员的
安全和财产的完整性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被告人B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这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和破坏,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安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安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5日,某购物中心发生一起无差别暴力袭击事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8岁,因工作、生活压力过大,心怀不满,携带刀具进入购物中心,对商场内无辜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袭击,造成多人受伤。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当场抓获。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还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对购物中心内的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

(二)案件原因1. 个人因素:犯罪嫌疑人杨某因工作、生活压力过大,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其产生极端情绪,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 社会因素: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生活节奏加快,部分人群心理压力增大,容易引发心理问题。

此外,社会不良风气、网络暴力等因素也可能对个人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案件处理(一)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1. 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 经审理,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受害人的处理1. 受害人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赔偿。

2.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受害人走出心理阴影。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1. 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学生的心理素质。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分析案件来源:网上下载案件表述: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

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

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

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

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

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案例刑法

案例刑法

• [问题] 1.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构成何罪? 2.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是否为共同犯 罪?
案例11-2 王某放火烧毁自家房屋
• 1999年10月21日,王某在帮村民赵某盖完房回家 时,见弟弟(与王某同住)正与田某交谈。由于王 某与弟弟感情不好,便怀疑弟弟在说自己的坏话, 遂大骂其弟,并手持菜刀、铁链追打。当其弟躲 到田某家后,王某返回家里,点燃自己住房内的 蚊帐,手持菜刀不准他人救火。此时火势越来越 大,村民们只好掀掉周围邻居 家住房的瓦檐以阻 止火势蔓延。王某见家中一间厅房基本烧毁,还 烧毁粮食、木料、自行车和家具,慌忙逃离现场。
• [问题]王某在火车站引爆自杀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 王某的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只将王某 双手和腹部炸伤,没有造成他人的伤亡和 财产的重大损失。 • 本案中,王某实施了三个行为,即非法制 造爆炸物,非法携带爆炸物、电雷管进入 公共场所,在火车站引爆自杀。
案例11-8 投毒行为的认定
• 1999年下半年,李某种在地里的红薯藤常 被他人的牛偷吃。李某多次将此事反映到 村委会,村委会也未做出处理,为此李某 非常恼火,伺机报复。1999年11月15日, 李某从集镇买回两瓶白色粉末状的老鼠药, 17日上午,李某将鼠药撒在自家地里的红 薯藤上。当天下午,陈某等4户人家的6头 耕牛跑到李某的地里吃了撒有鼠药的红薯 藤后均被毒死,造成经济损失5 000余元。
双城市周家镇的特大交通事故
• (2006)11月2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 的特大交通事故(本报11月22日曾作报道),造成8 名小学生死亡、39名小学生受伤。11月25日,双 城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犯罪嫌疑人 关景全批准逮捕。 • 今年11月21日晨6时许,双城市周家镇东跃 村村民关景全驾驶自家华丰牌大客车满载1名成年 人、50名小学生到该镇中心小学上学。 因超员、 车速过快、客车制动系统不良等原因,当车行驶 至东跃村间公路一座小桥附近时,翻入桥下河沟 内,致8名小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39名小学生 程度不同受伤,其中重伤7人。

法律禁止做案例(3篇)

法律禁止做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违反法律,触碰法律红线。

本文将通过几个法律禁止行为的案例,分析法律禁止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酒后驾驶甲,男,35岁,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市区一十字路口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

经鉴定,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分析:酒后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案例二:故意伤害乙,男,30岁,因与邻居丙发生争执,持菜刀将丙砍成重伤。

经鉴定,丙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分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案件情况,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例三:非法集资丙,男,40岁,以投资理财为名,非法集资5000万元。

经调查,丙的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分析:非法集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案件情况,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律禁止的原因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禁止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保护公民权益:法律禁止行为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罗翔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罗翔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冲入江中,导致15人死亡,5人受伤。

经调查,事故发生前,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发生争吵,并攻击司机,导致司机分神,最终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江。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公共安全、个人责任、道德法律等多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分析1. 公共安全的重要性“重庆公交车坠江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共安全事件,它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恐慌。

这起事故的发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公共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2. 个人责任与道德缺失在这起案件中,乘客刘某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刘某与司机发生争吵,并攻击司机,导致司机分神,最终失控坠江。

刘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也触犯了法律。

这起案件反映出部分人在公共场合缺乏道德素养,缺乏对公共安全的尊重。

3. 法律责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机冉某在行驶过程中,因乘客刘某的攻击而分神,导致车辆失控坠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乘客刘某在公共场合攻击司机,导致事故发生,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 法律责任的落实针对这起案件,司法机关依法对司机冉某和乘客刘某进行了审判。

司机冉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乘客刘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例分析启示1. 强化公共安全教育公共安全教育是提高公民道德素养、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途径。

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应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公共道德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公共安全事件,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3.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公共安全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分则案例

刑法分则案例

刑法分则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被告人郭兴春,男,三十九岁,一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九年文化,系丹东铁路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工人,住丹东市振兴区桃铁小区三十三号楼,一九八二年六月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因放火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十三日被依法逮捕,同年六月八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平,系丹东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以被告郭兴春犯有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庆懿、王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兴春及其辩护人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日许在外喝酒回家后与其妻发生争吵,并把灶房内的汽油用纸点着引起火灾。

将自家饭店内的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

被告人郭兴春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

鉴于被告人郭兴春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兴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兴春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请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时许,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回到振兴区桃源街“半导体器件总厂”墙外自家开的“锅贴骨头馆”。

为被告人喝酒夫妻发生争执,随之被告人郭兴春将灶房内瓶装汽油用纸点燃,引起火灾,将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

后丹东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及时赶到将店内的两个液化气罐抢出,将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郭兴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证人郭凤艳,陈强,曹吉光,周立平,王有才的证言证实,且有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说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帽盔山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附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足资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兴春目无国法,明知自家饭店与其它房屋相邻且附近又有液化气罐兑换点,而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公共安全罪屡见不鲜。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人身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

案例:王故意纵火案2024年3月,在城市一家商场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悲剧。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这起火灾是由王故意纵火引起的。

王事发后被捕,并被刑拘。

这起案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十分严重。

首先,这起纵火案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火灾发生时,商场内有大量顾客,火势一旦蔓延,后果不堪设想。

实际上,火灾造成了很多人员死亡和伤害,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

其次,这起案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商场是经济活动的场所,里面有大量商品和财物,火灾不仅造成了商场内部的财产损失,还给周边的建筑物和居民带来了威胁。

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往往数以百万元计,给商家和个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再次,这起纵火案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火灾发生后,人们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性产生了怀疑和恐慌,商场的顾客数量大幅下降,商家的经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火灾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社会治安形势更加严峻。

最后,这起案件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人们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纵火案发生后,人们的安全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这不仅是对人们生命权、财产权的侵犯,也是对人们居住、工作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其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对于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机关应当严厉打击,加大惩处力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情:被告人赵建武于2008年11月6日13时许,酒后驾驶捷达车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泗上桥下与被告人谢宏甲驾驶的小货车发生剐蹭。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建武阻止被告人谢宏甲报警并对谢进行殴打。

被告人谢宏甲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告人赵建武遂纠集被告人王云龙、李亮亮及同案犯李玉(另案处理)驾车在北京市顺义区火沙路、北京市京承高速路上追逐被告人谢宏甲所驾车辆。

期间被告人赵建武(伙同李玉)驾驶的切诺基汽车、被告人王云龙驾驶的捷达轿车、李亮亮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对被告人谢宏甲的小货车进行挤、别,并与小货车发生剐蹭、碰撞;切诺基汽车、小货车又与被害人张勇、赵文林、王文和等人所驾车辆发生剐蹭、碰撞,并导致京承高速来广营收费站隔离墩移位,造成车辆拥堵。

经鉴定,被害人张勇、赵文林、王文和所驾车辆损毁总计价值人民币14 588元。

被告人谢宏甲在京承高速路进京方向来广营收费站口被截住,被告人李亮亮、王云龙对被告人谢宏甲进行殴打,并将谢车砸坏。

1、被告人赵建武、王云龙、李亮亮应如何定罪处罚?2、被告人谢宏甲紧急避险是否过当?本案定罪存在着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被告人赵建武、王云龙、李亮亮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谢宏甲属紧急避险,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本案中,被告人赵建武酒后驾车与谢宏甲因交通事故发生争执,被告人赵建武不仅阻止谢宏甲报警,而且还对谢进行殴。

被告人谢宏甲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告人赵建武又纠集被告人王云龙、李亮亮分别驾车在道路上追逐谢宏甲,对被告人谢宏甲的小货车进行挤、别,并与小货车发生剐蹭、碰撞。

在截住被告人谢宏甲后,被告人李亮亮、王云龙又对谢进行殴打,并将谢车砸坏,导致京承高速来广营收费站隔离墩移位,造成车辆拥堵,属于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情节,且情节恶劣,故应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赵建武、王云龙、李亮亮进行定罪处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⑷ 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 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则刘某 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 此时对刘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 《交通肇事罪解释》第5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 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 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的规定。
案例分析
• ⑴ 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处理? • 被告人李某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此时李某“开车到乡 政府的十字路口时仍然超速行驶,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 季某撞到”,由此表明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肯定属于主 要责任甚至完全责任;该事故直接导致被害人季某重伤, 而此时肇事司机李某既有“严重超载”的情形,又有“肇 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 构成条件,且属于结果加重情形(应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内 处罚)。
案例分析
• ⑶ 李某驾车闯关,撞死交警毛某的行为如何论处? • 此时撞死交警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此时李某未 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表明其行为并没有直接 针对公共安全;而且其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 穿越、最终撞向站边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表明其行 为针对的是具体、明确的个人,毛某死亡对于李某而言属 于间接故意。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被告人李某于 2002年8月17日上午11时,同装卸工刘某、王某等三人驾驶解 放大卡车由某乡向市里送货。车超速行驶,当开到某乡政府 的十字路口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韩某连人带车撞 出20多米,造成两人重伤(后因抢救不及时,于送医院途中 死亡)。被告人见撞人后,为了逃避罪责,非但不停车抢救 被害人、保护肇事现场、听候处理,反而继续加速行驶逃跑。 一出租车司机看到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 但李某对此根本不予理会。当跑出大约3公里到市郊一农贸市 场附近时,路上的人很多。被告人为摆脱该出租车,只顾逃 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把路边一骑车带着小 孩的母女俩撞出12米多,小孩当即死亡,妇女撞成 •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案例篇一: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

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

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

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

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

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2、徐某失火案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

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

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

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

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

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

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

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

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

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

案例分析(一)案情1:一天晚上1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飞、左明酒后在街上遇到独自行走的被害人李强,张飞即上前滋事,并殴打李强,左明随即也上前对李强拳打脚踢,二人将李强打倒后,张飞对李说:把钱拿出来!李就把口袋里的134元钱掏出来带给了张飞。

张、左二人即逃离现场。

在逃离现场过程中,二人分别被民警抓获。

左交待:自己就帮着张飞打那个人了,没有想抢钱。

问题:左明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案情2:沈××,青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工。

2005年9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由青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沈××在青阳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一直从事矿山安全监督工作。

2 005年1月下旬,池州市正信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青阳县安监局委托先后对青阳县清泉白云石矿等6家露天白云石矿矿山进行了安全评价,明确指出这六家矿山在开采系统方面均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台阶式开采、菜场中部有浮石等安全隐患,并形成书面材料送到被检矿山及县安监局。

对此,沈××在征得领导同意后,于2005年1月22日召开的全县矿长会议上要求已被正信公司安全评价的矿山,要按照正信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同年3月份,沈××到青阳县外贸公司白云石矿石矿验收整改情况时,发现已被评价的6家矿山仍在违规采矿后,打电话给清泉白云石矿矿长袁××,要求其按照正信公司的意见整改,但未采取其他监督措施。

此后,沈××未再到清泉白云石矿等那片矿山进行监管。

2005年3、4月份,清泉白云石矿与垅山白云石矿违反国家规定在界交处掏采,形成伞檐坍塌,造成吴××当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诉机关指控沈××不认真履行职责,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

请问沈××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案情3:王×、武×原均系某市公安派出所民警,他们与周×(另案处理)是好朋友。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名的危害性和危害程度。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某人在市中心放火烧毁了一栋大楼。

这一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不仅危及了大楼内的居民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可能引发火灾蔓延,危及周边建筑和人员的安全。

因此,这个放火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极大,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还有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某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时酒后驾驶,造成了严重交通事故。

这一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严重影响了公共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这个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极大,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再次,还有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某人在公共场所放置爆炸物,企图制造爆炸事件。

这一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场所的安全,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这个放置爆炸物的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极大,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某人在飞机上制造恐怖事件,企图劫持飞机。

这一行为严重危害了航空安全,不仅危及了飞机上的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导致飞机坠毁,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这个劫持飞机的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极大,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涉及到了各个方面的公共安全,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影响中国法律的案例素材(3篇)

影响中国法律的案例素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1月5日,上海青浦区发生了一起公交车司机被乘客抢夺方向盘的事件。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恶劣性质,更因为其背后反映出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经过当日上午,一辆公交车行驶在上海青浦区的一条道路上。

在行驶过程中,一名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

随后,该乘客情绪激动,试图抢夺方向盘。

司机在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措施,将车辆靠边停下,避免了更大的安全事故。

然而,这名乘客仍然不依不饶,继续与司机发生争执。

此时,其他乘客纷纷站出来制止,但未能阻止该乘客的违法行为。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经过调查,该乘客因个人纠纷与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该乘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震慑作用此案中,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不仅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我国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此案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震慑作用,让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者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

2. 公众的法治观念这起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网友纷纷发表评论,表达了对违法行为的谴责和对法治的信仰。

这表明,我国公众的法治观念正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3. 法律的完善与执行针对此类事件,我国法律不断完善,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

同时,执法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这起案例的判决,是对法律完善和执行的有力证明。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安全的重要途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法治宣传教育的投入,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公交车司机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公交车司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这些罪案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案例。

1. 恐怖袭击。

恐怖袭击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

恐怖分子通过制造爆炸、劫持飞机、枪击等手段,对无辜的市民和公共设施进行袭击,造成大量伤亡和恐慌。

例如,911恐怖袭击事件是近年来最严重的恐怖袭击事件之一,造成了上千人死亡和数千人受伤,给美国乃至全世界的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2. 毒品走私。

毒品走私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

毒品走私活动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健康环境,还导致了大量的犯罪活动。

毒品走私者为了获利,不惜使用各种手段将毒品走私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例如,近年来中国海关频繁查获大量毒品走私案件,其中包括了大量的毒品和制毒原料,这些毒品的走私给中国的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3. 恶意纵火。

恶意纵火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

恶意纵火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纵火烧毁公共场所、建筑物或者森林等,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例如,近年来中国发生了多起恶意纵火事件,其中一些事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4. 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网络犯罪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色情等各种形式,这些犯罪活动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例如,近年来中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也得到了有效处理,这为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的罪案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威胁,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加以打击和防范。

我们应该提高警惕,加强法律意识,做到见义勇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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