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4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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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用版.2014最新版)国务院法制办编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主体范围][调整事项]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从业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第七条【工会职责】[工会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类]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五条【支持发展】第十六条【奖励】[成果奖励范围][奖励的方式]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特种作业]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的要求]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档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监督检查权]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第七十条【举报制度】第七十一条【举报权】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实用核心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节录)(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11年2月25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实用附录:1.工伤赔偿计算标准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3.其他主要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索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条文前后对照表中国法制定价:1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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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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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3号发布日期: 2014.08.31实施日期: 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修正)[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2014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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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第六章法律责任 (25)第七章附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
![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151a5e05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8e.png)
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安全生产法是国家为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公众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
2014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了“安全发展”理念,要求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理念,修订了现行的安全生产法。
修订版的安全生产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改进:首先,加大了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追究力度。
修订版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发生事故的,不论是否履行了安全管理责任,都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这一条款的加入,提高了相关责任人员的警惕性,增强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
其次,完善了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
修订版新增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规划、评估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修订版还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等特定领域的监管力度,规定了专门的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改进使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更加完善,更有针对性,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再次,加强了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机制。
修订版要求各级政府要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追究情况、事故处理结果等进行全面披露。
同时,鼓励公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包括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改进有助于增强信息公开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的积极性。
最后,加大了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
修订版规定了执法机关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职责和权力,并明确了执法行为的范围和程序。
同时,修订版要求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和监督。
这一改进有助于保障安全生产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提高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在责任追究、法规制度、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执法机关监督等方面进行了重要改进,加强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管。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https://img.taocdn.com/s3/m/0fa34870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ad.png)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14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确保生产设施和环境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国家、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责任分工,及其实施、监督和考核等一系列制度。
第六条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形式,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为安全生产负责任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担当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程,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进行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撤销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许可,并按照特种设备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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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2014版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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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安全生产法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构最高 legislative agency 法律文件之一,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目标是保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新版《安全生产法》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版法律强化了责任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亲力亲为、关心关爱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如从业人员、监管部门、职业培训机构等。
其次,新版法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于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如煤矿、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等。
第三,新版法律加强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力度。
对于发生的重大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同时,法律对于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方式也进行了规定,确保事故的真相能够被查明,责任能够被追究。
第四,新版法律还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进行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
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的经济赔偿、责任追究等问题,为受害者提供了保护和补偿。
总之,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力度、加强监管和执法,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但同时,个人和组织也需要加强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和实践,共同努力构建安全的社会环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 修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 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64c6010bf46527d3240ce0a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七十号颁布时间:2002-06-29 实施日期:2002-11-01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时效性:已修正(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7fa745284b35eefdc8d33386.png)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月最新修改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月最新修改对照版](https://img.taocdn.com/s3/m/8c13d85df01dc281e53af0d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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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第六章法律责任 (25)第七章附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主席令第 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2014)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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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 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2014)3百度文库专业资料人文社科法律资料
主席令第 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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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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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第六章法律责任 (25)第七章附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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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第六章法律责任 (25)第七章附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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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 行政法规和章程 , 为生
产经营单 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 的信息 、 培训等服务 , 发挥 自律作 用, 促 进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加 强安 全生 产 管 理 。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 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 的
门。
第十条 国务 院有关 部门应 当按 照保 障安全生产 的要 求 ,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技进步 和经济发 展适 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 的保 障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第 十一条 各 级人 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 门应 当采取 多种形 式, 加 强对 有关 安全生产 的法律 、 法规 和安全生产知识 的宣 传 ,
励。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根据 国 民经 济和社会 发展 规划 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 , 并组织实施 。 安全生
产 规 划应 当 与 城 乡 规划 相衔 接 。
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 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安全生产 工作 的领 导 , 支持 、 督促 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 , 建 立健 全安全生产 工作 协调机制 , 及 时协 调 、 解 决安全生 产监督管 理中存在 的重 大问题 。 乡、 镇人 民政府 以及街道办事处 、 开发 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
第二章
第十七条
生产 经营单位 的安全 生产保 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 政
民政 府的派出机关应 当按 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 内生产经
营单位安 全生 产状 况的监督检查 ,协 助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 门 依法履行 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 职责 。
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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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律旨在促进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该法律分为八章五十六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事故应急与事故调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该法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风险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权益。
其次,该法律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和主体,明确了各级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也明确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该法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标准与规范。
它要求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保护措施,加强对危险品、有害物质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该法律强调了事故应急与事故调查的重要性。
它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效地进行事故处置和救援。
同时,也要求对事故进行调查和报告,追究责任,加强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最后,该法律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它强调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培训的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养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2014最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的标准与规范、事故应急与事故调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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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14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律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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