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温政办〔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与资金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四章实物配租第五章租赁补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建〔202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公租房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并按照政府规定或指导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保障,规范管理、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局为本市公租房保障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市区公租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适时调整市区公租房保障的准入条件、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强化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坚持制度创新,在全面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人才住房等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经济租赁房建设,构筑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人才住房等并举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2010年全市要确保全面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确保到2010年底前市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实物配租比例达到50%以上。
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责任,统筹安排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鼓励支持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通过“租、购、建”等途径,投资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和规模。
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新模式,采取集中委托代建、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省长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修改为:“城镇低收入家庭”。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三、第十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方便群众生活。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
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七、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修正)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修正)【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令[2010]28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7【实施日期】200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温州市政府令第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温州市政府令第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4•【字号】温政令〔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0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4年9月24日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等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新居民提供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
第四条本办法的准入条件及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规定,适用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依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 号)执行。
在市区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的新居民,通过参与积分制管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保障基本居住需要以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
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国家通过限制购房资格、降低房价或提供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适用于其经济实力的房屋。
为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公平性、透明度和规范性,房管局制定了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内容:一、申请条件1经济适用住房适用于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已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有效身份证;(2)在本市工作或生活满1年以上,提供本市社保缴纳证明、税务纳税证明及本市居住证明。
2.家庭总收入应符合当地规定的月人均收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市内不得拥有任何其他住房。
二、保障方式1政府补贴方式,即政府提供补贴用于支付部分房款,住户需缴纳一定的自付金额。
4,限制购房资格方式,即通过设置不同的购房资格门槛,限制购房人群,降低房价。
5.限定住房面积方式,即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和面积,确保其适用于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流程1申请人应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6.申请人材料通过审核后,需进行摇号,摇号公开透明。
3才雷中的申请人需要进行面谈,提供真实信息及材料。
四、分配管理1分配顺序依据家庭月收入高低排序及面谈情况综合评定。
2,分配结果由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中心将分配结果张贴于现场,并以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受理人。
7.签订合同后缴纳房款,办理交付手续。
五、违规处理1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购房资格。
2.在购房后违反规定,拥有和出售其他住房者,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3.出租、转借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限期退房,并追究其相应违规行为的责任。
综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章制度的出台,保障了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的公平性、透明度和规范性,有效促进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也将不断完善和改进。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4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46号)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精神,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不断加强,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城镇住房保障的运作机制还不够规范,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住房保障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十一五”期间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机制,逐步扩大保障面,基本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专项过渡性用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多类型、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任务。
--加大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2007年底前,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在此基础上,将廉租住房逐步扩大到城镇非低保家庭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不断提高保障标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8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89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城区“优二兴三”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为温商回归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布局导向以建设总部集聚区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的规划布局,加快总部楼宇的开发建设和功能改造,加强选商引资,吸引各类总部企业入驻发展,形成以杨府山滨江商务区、鹿城老城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新城、龙湾中心区、瓯海新城、瓯江口新区、空港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为重点,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集聚区。
二、认定条件(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市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3.在市以外的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不少于3家。
下属企业是指总部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企业是指与总部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4.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总部对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1)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
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认定之前的两年内引进并注册登记的企业。
制造业和综合业态: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97450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房产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各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低收入认定审核工作。
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工作。
区房改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和公示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 , 以及 因
赠与 、 承 、 继 自建 等方 式 取 得 的所
第 二十 三条
产行 政 主管部 门( 以下 统称 经济 适
第三条
济适 用住房 的建设 、交 易 和管 理 ,
适 用 本办法 。 第 四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用住 房 主管部 门 ) 负责 本行 政 区域
1 蔓 2f 1 京
l—^
ZHENG A CE F GUl
政 策 法 规 第二章 开发建设
发 展 和改革 、 政 、 财 国土 资源 、
城 乡规 划 、 民政 、 格 、 融等 行政 价 金
人 家庭 的基 本住 房需 求 , 规范 经 济 适 用住 房建 设 、交易 和 管理行 为 , 根 据 国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本 省 实 际,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经 济
市 、 经济适 用 县
住 房 主 管 部 门收 到街 道 办 事 处 或 者 镇 人 民政 府报 送 的初 审 意 见 和
有住房 , 其建筑面积均纳人 申请人
家庭 住 房建筑 面积 的核定 范 围 。
第 十九 条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主
申请 材 料后 , 当通 过查 阅房 产登 应 记 资料 等方式 , 申请 人 的住 房等 对
情 况进 行核查 。 查期 限为 2 核 0日。
第 二 十 六条
经济 适 用 住 房
主管部 门和机 构按 照各 自职 责 , 负 责 本行 政 区域 内经 济 适 用住 房 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温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保障对象,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以租赁方式解决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时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第三条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经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局是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配合市房管局做好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市区范围内经济租赁住房的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建设、财政、税务、监察、规划、国土资源、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实施本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温政发[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各类人才到温州创业创新,现就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人才住房激励和保障工作,是优化我市人才环境的重要举措。
要综合运用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针对各个层面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把业绩贡献作为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重要依据,按照住房保障和住房激励并举、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多层面多渠道解决人才住房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条件,提升人才发展环境,集聚更多人才,为我市“赶超发展、再创辉煌”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障。
二、改进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完善人才住房政策(一)提供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三类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在商品房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等形式筹集,或由政府安排资金购买,高端人才专项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根据高端人才培养引进需求制定。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一般在120平方米左右。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5•【字号】温政发[2004]73号•【施行日期】2004.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73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的审批和管理,切实解决市区农村村民住房困难,改善村民居住条件,保持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就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根据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和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按一级控制区、二级控制区、三级控制区三种区域分类办理。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1.规划明确划定近期建设范围和规划道路红线、规划城市绿地和市政工程管线控制范围。
2.翠微大道以东、瓯江以南、茅竹岭以西、瓯海大道以北区域。
3.灵昆大道以东、瓯海大道以南、永强大道以西、镇标路以北区域。
4.温州生态园三垟湿地规划范围、瓯海中心区规划范围、七都岛。
(二)二级控制区范围为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除一级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三)三级控制区范围为温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除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二、市区农村村民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的,按如下规定审批和管理。
(一)一级控制区范围内一律原拆原建。
已纳入旧城(旧村)改建年度计划范围内的,由旧城(旧村)改建业主单位先行组织拆迁安置。
温州生态园三垟湿地规划范围的,要根据生态园规划,严格组织实施。
(二)二级控制区范围内以原拆原建为主。
住房困难户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拆扩建至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
(三)三级控制区范围内,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拆扩建至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非公寓式的房屋建筑层数不得超过5层。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10〕7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
规定,市政府对2010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44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以及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10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
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题词:行政事务文件清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10日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_国家-2007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温政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66号)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快速发展,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
但是,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为切实加大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2007年底前,对市区符合《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要应保尽保。
在此基础上,要把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到2011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面积标准要提高到每户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人均不低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无房户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户每月不低于540元,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人均每月不低于180元;住房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实行补差补贴。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要采取新建、收购、调剂等方式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
2007年至2011年期间,市区要新建廉租住房1000套,计6万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同时积极购置和调剂小套型二手房、旧公房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到2011年底前,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要达到50%。
温州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温州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温州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与流程详解在温州,经济适用房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公平分配,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选址上,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性,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同时,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户型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对于建筑材料的选用,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保证住房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规定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政策等。
申请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复审。
复审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房屋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改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房改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对已经备案的申请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等情况组织公开摇号,对无房户予以优先解决,烈属、市级以上劳模家庭单独组织公开摇号。对中号家庭发给准购证,未中号家庭列入下一批购买对象。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取得准购证的家庭公开摸文定位并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销售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项目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婚姻状况材料;
(五)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六)房屋产权证、公房使用证或其他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签署意见并于10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房改部门。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各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低收入认定审核工作。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工作。区房改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和公示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工作。
前两款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
第二十条 取得准购证的家庭,确无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具体办法由市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改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改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103号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八年八月八日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温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
第十四条 申请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包括下列住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应当注明行政划拨土地和有限产权。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根据原价格并结合成新等因素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由房管部门向出卖方收取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购入时经济适用住房差价50%的收益(扣除控制标准面积以外以市场价增买的面积以及购买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时退出的旧房面积),交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 区房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起30日内会同区民政、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区房改部门应当核准申请家庭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并于10日内将申请家庭名单报市房改办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家庭书面说明理由。
(一)私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家庭可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材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