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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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及方法研究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及方法研究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及方法研究作者:张杰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02期【摘要】竞争性谈判是招投标法规定的一种采购方式,使用得当效果较好。

如何合法合规有效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需要是前提,但是使用中如何利用规则、方法、技巧使得竞争性谈判的效果明显是重点。

对方法、流程进行明确可以提高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文章提出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性建议,同时明确了此种方式的谈判过程和技巧。

【关键词】竞争性谈判;适用性;原则;程序一、竞争性谈判的定义谈判,是有关方面对有待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

而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部门邀请满足资格要求的多家供应商,通过多次谈判、报价,最终确定符合采购标准与要求的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与招标方式相比重在谈判,以谈判的方式完成采购。

可以从竞争性谈判的定义中看出,“谈判”是此种采购方式的灵魂、精义之所在。

二、竞争性谈判适用性建议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为设计院性质的工程公司,对电力技术有着特有的优势,技术类专家人员较多,但是工程总包管理水平相对薄弱,基于客观条件,对竞争性谈判及相关采购方式的适用性有如下建议:1.服务类采购中对价格不是唯一敏感因素的采购,即对采购内容、方案比较重视的采购应积极使用竞争性谈判。

2.货物类采购特别是对价格为敏感、市场竞争充分、技术标准成熟的采购,满足招标的应使用招标采购,对采购货值比较小,低于招标限额的,若时间充分仍应使用招标方式采购,不满足招标的应建议使用询价。

3.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法律上并没有不得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禁止性规定,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借鉴竞争型谈判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对于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在选用采购方式时,应尽量首选招标方式,并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规范操作;对于特殊项目,确有需要,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认真做好投标前的准备工作,严格执行谈判程序,合理选取合同类型,避免给采购工作留下后遗症。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国有企业采购属于风险易发点实践中采购的⽅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来源采购、询价等形式招标形式采购国企适⽤《招标投标法》; ⾮招标形式的采购国企没有法律法规层⾯的制度更多是受到集团内部制度的约束⼀、国企适⽤《招标投标法》⽽不适⽤《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进⾏招标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进⾏下列⼯程建设项⽬包括项⽬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招标:1、⼤型基础设施、公⽤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2、全部或者部分使⽤国有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3、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的项⽬前款所列项⽬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程建设项⽬是指⼯程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三)⼯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 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 ;第3 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事业项⽬” ; 第4 条规定了“使⽤国有资⾦投资项⽬”的范围包括“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也就是国企⼯程建设项⽬都属于“使⽤国有资⾦投资项⽬”的范围第5 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的范围;第7 条本规定第⼆条⾄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程建设项⽬包括项⽬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必须进⾏招标:1、施⼯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 万元⼈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民币以上的(四)⼭西省⼯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与《⼯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西省的规定在各种项⽬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项⽬的数额上⼀致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的若⼲意见》对国企招投标⽆影响XX 年7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的若⼲意见》规定了“改⾰招标投标监管⽅式调整⾮国有资⾦投资项⽬发包⽅式试⾏⾮国有资⾦投资项⽬建设单位⾃主决定是否进⾏招标发包是否进⼊有形市场开展⼯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有资⾦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项⽬监管⼯作的通知》规定了“⼀、改⾰建筑⼯程招投标监管⽅式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住建部意见精神调整⾮国有资⾦投资建筑⼯程项⽬发包⽅式改⾰建筑⼯程招投标监管⽅式对⾮国有资⾦投资建筑⼯程项⽬实⾏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程项⽬报建时明确发包⽅式并对⾃主选择的承包⼈承担相应责任”国企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属于“国有资⾦投资建筑⼯程项⽬”其发包⽅式并未调整不实⾏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四、国资监管制度中有关采购的规定《国有⼯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规定》⽬前已失效; 《关于加强国有⾦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规定》仅适⽤于国有⾦融企业; 有⼀些省份颁布了相应的制度如《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对于国有⾮⾦融企业的采购管理⽬前散见于各种国企监管制度中⽽且更多是从责任追究的⾓度来阐述的国有企业领导从预防风险考虑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集团颁布的制度执⾏即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 、购销管理⽅⾯未按照规定订⽴、履⾏合同未履⾏或未正确履⾏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交易⾏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未按照规定进⾏招标或未执⾏招标结果; 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业务; 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3 、⼯程承包建设⽅⾯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违反规定擅⾃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疏漏; ⼯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程质量不达标⼯程成本严重超⽀; 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5、固定资产投资⽅⾯未按规定进⾏可⾏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项⽬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未按规定履⾏决策和审批程序擅⾃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购建项⽬未按规定招标⼲预或操纵招标; 外部环境发⽣重⼤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案并采取⽌损措施; 擅⾃变更⼯程设计、建设内容; 项⽬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于同类项⽬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加强对企业重⼤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严肃查办发⽣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三)关于进⼀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决策制度的意见重⼤项⽬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以及⽣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重要影响的项⽬的设⽴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期权、期货等⾦融衍⽣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程建设项⽬以及其他重⼤项⽬安排事项(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办法第⼗六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责任:1、未按照规定订⽴合同的;2、未按照规定进⾏招标的;3、未进⾏必要的资信调查⽀付预付款项的;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明显偏⾼的;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未采取有效措施的;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违规采购的;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员违反廉洁⾃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五条相互为对⽅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 、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对⽅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3 、向对⽅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6、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式为对⽅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谋求中标的(六)国有重要⾻⼲企业领导⼈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规定第⼗⼆条严禁企业领导⼈员利⽤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从事下列活动:5 、为其承揽本企业⼯程或参加⾃⼰主管、参与的⼯程施⼯、物资采购、加⼯制作等⽅⾯的招投标业务(七)⼭西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三⼗七条任职期间企业重⼤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的1 、对外投资、担保、⼤额采购、改组改制、融资上市、兼并破产等重⼤经营活动和重⼤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国企常用的六种采购方式

国企常用的六种采购方式

国企常用的六种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方通过公开渠道,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标和定标。

公开招标具有透明度高、竞争性强、公正性好的特点,是国企采购中最为常用的方式之一。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方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相对于公开招标而言,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需要确保邀请的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方与多个供应商进行谈判,通过比较供应商的价格、质量、交货期等条件,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适用于采购方对供应商有特定要求或需要定制化产品的情况。

四、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与多个供应商进行磋商,通过比较供应商的方案、技术、服务等条件,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需要采购方与供应商共同探讨和解决复杂问题的情况。

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方直接与单一供应商进行采购,无需进行竞争性评选。

这种方式适用于特定产品或服务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的情况。

但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来源采购需要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六、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方向多个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要求供应商提供报价和服务方案,然后根据报价和服务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

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方需要快速获取报价和服务方案的情况。

但需要注意的是,询价采购需要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以上是国企常用的六种采购方式,每种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选择采购方式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考虑和选择。

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规制及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规制及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采购的法律规制及注意事项国有企业的资本由国家全部和部分投入,企业利润和收益全部或部分归国家所有,其特殊的身份、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必须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防止腐败。

因此,国有企业的采购不同于私有企业的自主性和随意性,需要在国资委的监管下,遵循合法、合规性的原则,规范运作。

一、国有企业采购的原则和依据(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实行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二)必须招标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国有企业在招投标中,除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省级、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颁发的各种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如《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豫国资文[2013]40号)等。

(三)非必须招标事项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执行。

国家财政部2018年2月5日实行的《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第九条规定:“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中的任何一种,不直接适用《政府采购法》,但由于国有企业是国家全资或控股投入资金,为保障国有资金的使用安全,在国家未专门就国有企业采购进行专门规制的情况下,应参照适用《政法采购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规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规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竞争性谈判规则1. 引言在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中,竞争性谈判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2. 谈判的定义和目的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在招标文件发布之后的一种集中性的商务谈判活动,旨在通过不断的交流与协商,最终达成合同的共识。

竞争性谈判的目的是为了:•允许采购人与供应商就合同条款进行多次的讨论和调整,以确保合同的最终版本能够符合需求;•提高采购效率,缩短采购周期;•能够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促进竞争机制的发挥。

3. 谈判的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竞争性谈判活动,适用于金额较大、复杂性较高的采购项目。

4. 谈判的基本流程4.1 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包括需求描述、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

4.2 供应商报名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递交报名文件,包括公司资质、业绩等。

4.3 谈判前准备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报名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4 谈判开始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集中性的商务谈判,以达成合同的共识。

4.5 谈判结果确认最终谈判结果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共同确认,并签署合同。

5. 谈判的原则•公正公平:采购人在谈判过程中应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诚信守约:双方在谈判中应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自愿性原则:谈判是自愿参与的,双方均有权决定是否进入谈判,以及是否接受最终的谈判结果;•实质性公开:谈判过程应具有实质性的公开性,采购人应及时向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保密原则:谈判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应得到充分保护。

6. 谈判的注意事项•确定谈判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并提前通知参与供应商;•谈判过程中应充分关注供应商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反馈;•谈判过程中出现争议时,采购人应及时组织协商解决,并保持相关记录;•谈判结束后,采购人应及时向所有供应商公布最终谈判结果。

7. 结论竞争性谈判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合理的流程和规则,可以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合同的履行,并最大程度地满足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全面建立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交易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加强廉政建设做出了有判断力的尝试。

下面店铺整理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供你阅读参考。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之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政府采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未出台,《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框架,对具体的采购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

政府采购的范围涉及的贷物、工程和服务,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摊贩标管理办法》对工程类采购只字未提。

这就将使县(区)一级政府采购执行中缺乏法律指导,具体操作中的范例作参考,工作难以把握改度。

(二)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作用不突出。

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必须建立“技术”专家库来解决评委的来源,由专家评委合理地评标,现县(区)一级大部分都有自己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招标中也能够按照《采购法》的要求充分尊重各位专家的意见,采购监督管机构和执行机构不干涉评标活动,由评审专家小组明确中标人,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县(区)级采购规模较小,还主要集中在货物类,招标的工程和服务一般也比较简单,因此在公开招标中,可能的技术分析比较少,尤其是型号固定且有限的几种品牌。

在评标中可由评审专家商讨的余地就非常小了。

例如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评审专家除了对各供应商的资质和贷物的真假质疑外,基本上不再需要提出技术性指导,聘请评审专家的意义就失去了。

由于县(区)级地方财力紧张,临时预算较多,采购规模较小,询价次数较多,从经济意义上和效率上讲不可能每次询价都聘请专家来提供服务。

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际操作中不能为1万元左右的底价采购,而聘请几个专家,况且聘请专家的成太高。

(三)政府采购信息披露不尽人意。

政府采购之所以被称为“阳光工程”,就在于它最基本的一点“公开”,为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最新国企采购管理办法

最新国企采购管理办法

国投集团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采购行为,保障集团经营活动所需物品的正常供应、降低采购成本、完善采购内部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集团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及无形资产采购。

第三条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

第二章采购形式第四条凡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品及服务,都应经过招标或询议价的形式,由集团综合管理部、财务风控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确定供应商。

(一)采购物品及服务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必须进行招标。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集团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采购物品及服务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等事项做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五条集团应根据业务发生实际情况,确定采购形式,成立相关小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履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六条物品需求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表,要求注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求日期、参考价格、用途等,若涉及技术指标的,须注明相关参数、指标要求。

国企央企竞争性磋商的规制和法务风险

国企央企竞争性磋商的规制和法务风险

前言竞争性磋商作为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作为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是具有先明确采购需求、再竞争报价、最后综合评价的优良采购模式,在国有企业非必须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也得到了良好的推广与适用。

二、国有企业竞争性磋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竞争性磋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采购应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对于非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而《竞争性磋商暂行办法》则明确,竞争性磋商即为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由此,竞争性磋商应为政府非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之一。

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PPP 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我国招标方式的种类

我国招标方式的种类

我国招标方式的种类引言:招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需求公开采购商品或服务时,通过公告、邀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我国招标方式的种类多样,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招标方式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最常见的招标方式,也是最公正、透明的方式之一。

其特点如下:1. 公告公开:招标方通过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供应商或承包商。

2. 公平竞争: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投标,确保竞争公正。

3. 透明公开:招标过程及结果公开,供应商或承包商可以了解整个招标过程,确保公正、公平。

适用场景:公开招标适用于大型项目、重要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等需要高度透明和公正的场景。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方在特定范围内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投标。

其特点如下:1. 邀请范围:招标方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邀请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投标。

2. 有限竞争:邀请招标相对于公开招标来说,竞争范围更小,供应商或承包商更有机会中标。

3. 灵活性:邀请招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更加灵活。

适用场景:邀请招标适用于项目规模较小、技术要求较高、特定供应商或承包商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场景。

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方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获取最佳的采购合同条件。

其特点如下:1. 直接对话:招标方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直接对话,了解其技术、价格等方面的优势和能力。

2. 灵活协商:谈判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价格、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协商,以达成最佳合作条件。

3. 保密性:竞争性谈判过程相对较为保密,可以保护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商业机密。

适用场景: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要求较高、需求较为复杂、无法通过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场景。

四、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方在特定情况下,只向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采购商品或服务。

竞争性谈判方式也应适用于工程采购

竞争性谈判方式也应适用于工程采购

竞争性谈判方式也应适用于工程采购
陶伟成;时广辉;高政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
【年(卷),期】2009(000)001
【摘要】《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而《招标投标法》仅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

那么,政府采购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是否合法呢?各地对于工程采购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是说法不一。

笔者认为,根据项目实际,有些不适合招标投标。

投资金额较小或工期较紧且不影响建设单位编制报价文件的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但切不可滥用,必须经过采购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审批确认。

【总页数】1页(P44)
【作者】陶伟成;时广辉;高政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J], 戈新美
2.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运用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J], 易春明
3.政府采购应注重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用 [J], 耿宝深
4.竞争性谈判在高校维修工程采购中的应用探讨 [J], 李文良
5.竞争性磋商适用于工程采购吗? [J], 冯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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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XX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比)价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询(比)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经公司采购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同意,可以由采购主管部门聘请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从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取。

第四条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非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服务与工程采购活动。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第五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承担采购人职责的相关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公司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公司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采购主管部门从公司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及方法研究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及方法研究

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及方法研究摘要:竞争性谈判是企业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在企业采购中,具有灵活应用的特征,同时还可以节省采购成本。

通过相关各方的充分沟通与协调,实现国有企业的采购目标。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通过竞争性谈判,可以降低材料采购成本,增加企业运行的经济效益。

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同时讨论了在国有企业的适应性,最后提出了具体的应用方法。

通过开展竞争性谈判采购,确保了国有企业很好地适应市场要求。

提升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性,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关键词: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性;方法;研究引言竞争性谈判是除公开招标外使用广泛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

在国有企业应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中,需要需要严格的运作流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

1竞争性谈判采购概述竞争性采购是通过与至少三个供应商进行谈判,以此来确定合作方式。

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相关法规条款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际企业采购应用中比招标更具灵活性。

采购人员通过谈判和沟通,确定具体的采购要求和价格。

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供应商面对面谈判,以完成价格、方案、售后等主题的采购计划。

在此基础上,各供应商将作出报价,采购将在公平交易上形成。

在谈判中了解供应商的反应和措施。

通过吸收参与者的信息,能够改进采购计划。

在谈判中发现他们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

谈判过程给了双方灵活的空间。

基于单一的采购标准,供应商需要做出满足低价需求的报价。

因此,竞争性谈判以最低报价确定供应商,保证了全价竞争。

此外,竞争性谈判周期比招标要短,在具体的采购业务中应用性强,可以保证企业采购物资的最低报价。

2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及适用性为保证竞争性谈判过程的规范化,需要根据和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情况,制定谈判流程。

成立竞争性谈判委员会,监督谈判过程的公平性,并在决策中发挥有效的管理作用。

采购谈判与监督组必须由企业代表和专业人员,因地制宜地编制招标文件。

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若干问题探讨

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若干问题探讨

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人或是采购的代理机构会邀请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结合采购的事宜进行谈判,从而完成供应商的选择与确定工作。

这样的采购方式已经被国际上的多数国家所认可。

目前,在我国的国有企业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处于尝试的状态,相关人员对于招标这种竞争性谈判的接受程度较高,但是对于其他的竞争性谈判形式接受与使用的程度并不高。

对于竞争性谈判,我国仅对政府部门的采购工作进行了要求,但是对于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并没有做出严格的规定,使得国有企业采购中竞争性谈判的展开方式较为多样。

一、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法律依据在进行国有企业采购适用竞争性谈判的问题讨论与解决中,首先要探讨的就是其合法性的问题。

也就是说,必须保证国有企业采购中使用竞争性谈判有法律依据。

就目前我国对于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要求、规范、制度、法律法规等制定中,能够发现并没有一种规则涉及到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而这也往往成为了相关人员在进行国有企业采购工作中,不选择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原因。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是我国国有企业在采购中施用竞争性谈判的依据。

在《政府采购法》中,明确的将竞争性谈判列为了我国国有企业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展开方式之一。

依照“法无明文即禁止”的原则,将竞争性谈判明确的放进相关法规中,使得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有了法律依据。

另外,由于国有企业并不是行政的主体,可以依照“法无明文即自由”的原则,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可以相对自由的使用竞争性谈判。

现阶段,联合国贸法会对于竞争性谈判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例如《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这也为采购工作中适用竞争性谈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国有企业采购中选用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在进行采购工作中虽然能够较为自由的选择采购的方式,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不同,其资金的来源属于国有,所以这种自由的程度是相对对政府部门而言的。

与我国其他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依旧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标题: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引言概述:在采购领域,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是常见的采购方式。

不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能够有效地保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本文将对这四种采购方式进行详细介绍和比较,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各种采购方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一、公开招标1.1 公开招标的定义: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参与竞标,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 公开招标的特点:公开招标程序公开透明,供应商竞争激烈,有利于保障采购的公平性和竞争性,是最常见的采购方式之一。

1.3 公开招标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对供应商要求较高、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

二、邀请招标2.1 邀请招标的定义:邀请招标是指采购单位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与竞标,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2 邀请招标的特点:邀请招标相对于公开招标,供应商数量较少,采购单位可以更加精准地选择潜在供应商,提高采购效率。

2.3 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采购金额适中、对供应商要求较为具体、采购周期较紧迫的情况。

三、竞争性谈判3.1 竞争性谈判的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后,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2 竞争性谈判的特点:竞争性谈判相对于招标方式更加灵活,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采购合同。

3.3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采购项目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市场供应商较为有限的情况。

四、询价采购4.1 询价采购的定义: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向多家供应商发送询价函,要求供应商提交报价,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2 询价采购的特点:询价采购相对于招标和谈判方式更为简单和快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采购品种较为简单的情况。

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若干问题探讨

国有企业采购中适用竞争性谈判若干问题探讨

竞 争性谈 判是 指采购 人或 者采购 代理机 构直接 邀请 三 家 以上供应 商就采购 事宜进行谈判,进而决定最终供应商 的 种采购方 式。 这种采购方式在 国际上 已广泛流行 , 联合 国、 欧盟 、美国等都通过采购法律或公共指令采纳 了这种被视为 完全和 公开 的竞 争性采购方式 ,并规定 了相应 的操作程序 , 以使其在 公开、公正和 公平 的原则下规 范地 开展 。就 目前 国 内而言,竞 争性谈判还 处于一种尝试或试点阶段,被 更广 为 接 受的竞争性采购方式仍是招标 。在现 阶段,竞争性谈判 既 无专门的立法 ,更无统一的定义,其规 定仅散见 于有 关政府 采购 的法律 法规之中,如 《 政府采购法 》 、《 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 为 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 采购 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保 护 政 府 采 购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益 ,促进廉 政建设 ,国家制定 了 《 政府 采购法 》 ,将招标 之外的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一并纳入规范管理 。国有企 业 在经 营活动 的过程 中使 用 的资金全 部或者 绝大部 分都来 自 国有资金 ,其使用的效率 、效益 、公平、透明,也理应受到 同 等 的重 视 。 然 而 国有 企业 采 购 中 的 现 实 状 况 是 :一 方 面 , 除 了招标 以外 ,包括 竞争性谈 判在内的其它采购方式都存在 规范性文件 的缺失 ;另一方面 ,由于 招标天生 的一些 不足 , 导致 了国有企业在法定 的强制性招标 范围之外 ,更倾向于 以 竞争性谈判作为首选 的采购方式 。 虽然竞 争性谈判在 不少 国有大 型企业里逐步试 点推广 , 取得 了一些成功经验 ,节省 了采购资金 ,提升 了国有资金的 使用效益 ,但仍存在规则不 明,多数实务工作者心中仍有一 些 难 解 的 困惑 ,诸 如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是 否 合 法 合 规 、在 什 么 样 的情 况 下 可 以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 竞 争 性 谈 判 应 当 如 何 谈 、 以及如何对参谈供应 商进行公平公正的比选等。 本文试着在现 行法律框架 下,对上 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与析疑,以正其名。

各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及适用范围

各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及适用范围

各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及适用范围摘要:一、采购方式的分类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正文:采购是企业或组织获取所需商品和服务的重要环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对提高采购效率和降低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各种采购方式进行梳理,帮助读者了解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一、采购方式的分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采购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公开招标:公开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以竞争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2.邀请招标:针对特定供应商发送邀请,进行竞争性投标。

3.竞争性谈判:在多家供应商之间展开谈判,最终选定最优供应商。

4.单一来源采购:因特殊原因,只能向一家供应商采购。

5.询价采购:向多家供应商询价,选取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二、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1.公开招标适用范围:大规模、金额较高的采购项目。

优点:透明度高、竞争激烈,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

缺点:采购周期较长、程序复杂,可能导致优质供应商流失。

2.邀请招标适用范围:具有一定规模和特殊需求的采购项目。

优点:针对性强,有利于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缺点:竞争程度较低,可能无法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效应。

3.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技术复杂、难以确定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优点:充分沟通,有利于双方达成共识和共赢。

缺点:谈判过程可能消耗较多时间和精力。

4.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范围:紧急采购、唯一供应商等情况。

优点:采购过程简化,节省时间和成本。

缺点:缺乏竞争,可能无法确保采购质量。

5.询价采购适用范围:商品规格、品质较为标准化的小型项目。

优点:采购过程简单、高效,降低采购成本。

缺点:供应商选择范围有限,可能错过优质供应商。

总之,各种采购方式各有特点和适用范围,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项目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以实现采购目标。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六种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况及对比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竞争性磋商。

这些采购方式有何区别?转换又有何要求?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即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它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优点有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强竞争实力修炼内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参加竞争的投标人越多,每个参加者中标的机率将越小,白白损失投标费用的风险也越大;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招标文件的工作量比较大,耗费的时间长,招标费用支出也比较多。

应该肯定,公开招标的优点是主要的,缺点则是次要的,因而在实践中,大力提倡公开招标,使公开招标迅速成为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方式,是符合工程交易发展潮流的。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特点(1)邀请投标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2)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3)投标人的数量有限。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特点一是可以缩短准备期,能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

二是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三是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

四是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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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性本文从招标采购制度及其法理准则和国有企业的适用情况角度展开分析,重点对依法非必须招标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选用采购方式进行研究和论述,提出针对依法非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对于国有企业采购普遍适用的研究结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法制化进程快速推进,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成为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主题。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精神,依法治企、合规经营被国有企业提到了新的高度。

对于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而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于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而比较容易确定招标方式,而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采用何种招标采购方式才能保证全面合法合规,真正经得起国资监管、党纪监察、审计监督等的内外部监督检验,通常是大部分国有企业所普遍面临的管理诉求。

一、我国招投标制度实质之一是在保值国有资产、巩固市场化公有制经济自20世纪70年末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从西方国家引入并实践招标采购制度。

招标投标在我国的应用与推广是社会主义经济由高度集中、行政指令性化的计划经济向着鼓励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显著标志。

同时,我国经济体制也由改革开放初期近乎全部的公有制经济发展到今天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其中在公有制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和其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也伴随着国家改革的推进,全面步入市场化发展新阶段。

2000年国家正式施行了《招标投标法》,2012年正式施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这两部法律法规为基础所构建的招标投标交易制度体系成为了今天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下资源配置的重要准则。

这两部法律法规不但体现了通过公平公正的交易机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目标,且其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必须招标的强制性规定,更是体现了强力推进国有经济的市场化运转的重要方针,是以公平交易、自由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作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的基准,防止因盲目指令性交易使价格严重偏离价值从而造成国有资金、资产流失。

基于这一分析,两部法律法规在更深层次上是在实现着国有资产的保值,维护着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巩固着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二、国有企业招标法规依据明确,非招标采购法规依据难掌握(一)招标《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共三类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必须进行招标。

其中针对与国有企业关系最密切的第二类,即“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8年3月以第16号令颁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明确为“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要求必须进行招标。

在金额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明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因此,国有企业选用招标(公开、邀请)方式的强制性规则、标准、程序已在两部法律法规中做出了明确规定,有法可依,遵照这两部法规及有关配套要求实施即可。

(二)非招标采购对于以上法律法规要求之外的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项目,例如:国有企业参股投资项目(即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采购、PPP项目的二次采购(即PPP投资与总承包合同已通过第一次的“两招并一招”的PPP招标中取得,准备开展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服务、货物的二次采购)、境外投资项目的采购(采购活动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项合同预估价低于依法必须招标额度标准的采购(工程小于400万元、服务小于100万元、货物小于200万元)等,又有哪些制度、规定、要求来规范与约束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实践中往往较难掌握。

笔者结合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进行了简要的梳理。

1.国有资产监督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17年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17年第35号)对加强境内、境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明确,“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容机制”,“严格规范境外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和佣金管理,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有效经营”,“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将追究责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规定,对“未按规定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违反规定分包”、“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将追究责任。

以上制度规定和要求的核心在于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2.审计监督方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8号)规定,“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职责。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8号)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职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3.党纪监察、反腐倡廉方面国有企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企业,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着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干部和员工均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其中的所有党员均应严格遵守党纪党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处分。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如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视情节严重性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明确了对违反规定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的有关具体情况,并要求按照处分条例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关于中央企业构建“不能腐”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驻国资纪发〔2017〕23号)明确,“建立覆盖企业所有业务和岗位的廉洁风险防控措施。

依据纪律要求、制度规定,紧盯投资决策、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财务管理、选人用人、境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廉洁风险排查,制定防控措施,实现廉洁风险防控全覆盖。

”4.信息公开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明确,“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督、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明确,“建立健全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

”《关于中央企业构建“不能腐”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健全重大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党务公开、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暗箱操作。

”根据以上指导意见的要求,不少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在制定更细化的信息公开实施制度方面均包括了招标采购方面的内容。

从以上对相关制度规定的梳理可以看出,对于不属于法律强制性招标项目的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虽然不再受《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强制性约束,但依然要遵守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督、党纪监察、反腐倡廉、信息公开等一系列规定,所涉及规章面广、量多,且要求深浅各异,在实践中较难全面准确掌握。

三、公开采购是国有企业合规化采购的必由之路从《招标投标法》立法精神来看,推行招标投标制度,除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化自由竞争机制之外,还要通过市场竞争、竞价规范对国有资金投资的使用,实现对国有资产的保值,维护国有经济主导,巩固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

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准则在于构建市场化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竞争和选择程序,使得供需双方公平、公允、平等交易。

从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与要求上,国资监管目的是要履行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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