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等级规定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第一节基本规定1、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道路等设施的安全与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正常施工。
2、基坑工程根据其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及重要性等因素分为三个设计等级:(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一级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大于10m;2)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3)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轨道交通、需严加保护的管线或其他重要设施。
(2)开挖深度小于5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属三级基坑工程;(3)除一级和三级以外的均属二级基坑工程。
3、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1)设计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基坑),不应小于两年;(2)二、三级基坑,不应小于一年;(3)当支护结构构件作为永久结构的一部分时,应满足永久结构的使用期限要求;(4)当支护结构构件达到其设计使用期限而需继续使用时,应进行安全性评估。
4、基坑施工应连续进行,重视时空效应。
当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应复核基坑的安全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支护加强措施。
5、基坑工程设计应收集下列资料:(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气象资料;(2)工程用地红线图、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结构施工图;(3)周边道路与管线资料、河道资料;(4)邻近既有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基础及结构特征、使用现状、与基坑的相对位置;(5)周边在建和待建项目的工程资料及施工计划;(6)施工场地布置及荷载限值。
6、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坑支护方案比较和选型;(2)基坑稳定性计算和验算;(3)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计算;(4)环境影响分析和环境保护措施;(5)地下水控制及降排水设计;(6)基坑支护施工的技术及质量检验要求、土方开挖要求;(7)监测内容及要求;(8)应急预案。
7、基坑支护的选型应考虑下列因素:(1)基坑开挖深度、平面尺寸和形状;(2)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3)场地条件;(4)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的变形控制要求;(5)基坑支护施工的可行性、质量可靠性及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6)经济指标和施工工期。
最新基坑支护等级规定
基坑支护等级规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09-7-21 信息来源:法规处文号:成建委发[2009]49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深基坑支护类型及适用范围及施工要求
深基坑支护类型、适用范围及施工要求(一)灌注桩排桩支护通常由支护桩、支撑(或土层锚杆)及防渗帷幕等组成。
排桩根据支撑情况可分为悬臂式支护结构、锚拉式支护结构、内撑式支护结构和内撑-锚拉混合式支护结构。
当以上支护方式都不适合时,可以考虑采用双排桩形式。
1、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适用于可采取降水或止水帷幕的基坑。
除悬臂式支护适用于浅基坑外,其他几种支护方式都适用于深基坑。
2、施工要求:(1)灌注桩排桩应采取间隔成桩的施工顺序,已完成浇筑混凝土的桩与邻桩间距应大于4倍桩径,或间隔施工时间应大于36h。
(2)灌注桩顶应充分泛浆,高度不应小于500mm;水下灌注混凝土时混凝土强度应比设计桩身强度提高一个强度等级进行配制。
(3)灌注桩外截水帷幕宜采用单轴、双轴或三轴水泥土搅拌桩;截水帷幕与灌注桩排桩桩间的净距宜小于200mm;采用高压旋喷桩时,应先施工灌注桩,再施工高压旋喷截水帷幕。
(二)地下连续墙支护地下连续墙可与内支撑、与主体结构相结合(两墙合一)等支撑形式采用顺作法、逆作法、半逆作法结合使用,施工振动小、噪声低,墙体刚度大,防渗性能好,对周围地基扰动小,可以组成具有很大承载力的连续墙。
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外墙即“两墙合一”。
1、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适用于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的深基坑。
2、施工要求:(1)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导墙。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厚度不应小于200mm;导墙顶面应高于地面100mm,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导墙底部应进入原状土200mm以上;导墙高度不应小于1.2m;导墙内净距应比地下连续墙设计厚度加宽40mm。
(2)地下连续墙单元槽段长度宜为4~6m。
槽内泥浆面不应低于导墙面0.3m,同时应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
(3)水下混凝土应采用导管法连续浇筑。
导管水平布置距离不应大于3m,距槽段端部不应大于1.5m,导管下端距槽底宜为300~500mm;钢筋笼吊放就位后应及时浇筑混凝土,间隔不宜大于4h;现场混凝土坍落度宜为200±20mm,强度等级应比设计强度提高一级进行配制;混凝土浇筑面宜高出设计标高300~500mm。
基坑支护分类
土钉成孔: 根据土层性状选成孔机械 保证孔壁稳定, 减少孔壁扰动 对易塌孔的松散土层 宜采用机械成孔。
钢筋土钉杆体制作与安装
1、调直、除锈
2、钢筋连接(焊接)
双面焊搭接长度、帮条长度≥主筋直径的5 倍
3、对中支架截面尺寸应保证土钉杆体保护层 厚度的要求,对中支架可选用直径6mm8mm的钢筋焊制。
浅基坑的支护形式
斜柱支撑:适于开挖较大型、深度不大的基坑或使用机械挖 土时。
锚拉支撑:适于开挖较大型、深度不大的基坑或使用机械挖 土时,不能安设横撑时使用。
型钢桩横挡板支撑:适于地下水位较低,深度不很大的一般 黏性土层或砂土层中使用。
短桩横隔板支撑:适于开挖宽度大的基坑,部分地段下部放 坡不够时使用。
深基坑与浅基坑的划分
浅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含3米)或虽未超 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米)的基 坑的开挖、支护工程。
建筑基坑支护工程
边坡支护设计使用年限
永久性边坡: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边坡。 临时性边坡:设计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边坡。
支挡式结构:
以挡土构件和锚杆或支撑为主 的,或仅以挡土构件为主的支护 结构
支 锚拉式支挡结构:以挡土构件和锚杆为主的支挡
护 结
式结构
构 的
支撑式支挡结构:以挡土构件和支撑为主的支挡
分 类
式结构
悬臂式支挡结构:仅以挡土构件为主的支挡式结
构
土钉墙支护结构:由随基坑开挖分层设置的、纵
横向密布的土钉群、喷射混凝土面层及原位土体所组成的支 护结构
4、土钉成孔后应及时插入土钉杆体,遇塌孔、 缩径时应在处理后再插入土钉杆体。
土钉注浆:
基坑分类标准
2014年天气晴
根据基坑(槽)支护结构周边环境条件基坑工程分为3级,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工程情况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当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或开挖深度大于10m,或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以及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属于一级基坑;当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属于三级基坑;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如果基坑周围已有的建筑、设施(如地铁、隧道、城市生命线工程等)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基坑(槽)土方工程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1-5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mm)
基坑类别支护结构墙顶位移支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地面最大沉降
一级基坑 30 50 30
二级基坑 60 80 60
三级基坑 80 100 100。
基坑安全等级划分及常见支护形式(标准版)
基坑安全等级划分及常见支护形式(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基坑安全等级划分及常见支护形式(标准版)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根据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和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基坑工程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即一级、二级和三级深基坑工程,其对应的重要性系数分别取1.1、1.0、0.9。
一级★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基坑深度大于12m★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水位很高、条件复杂、对施工影响严重二级★周边环境条件较复杂★破坏后果严重★基坑深度小于等于12m,大于6m★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地下水水位较高、条件较复杂、对施工影响较严重三级★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破坏后果不严重★基坑深度小于等于6m★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水位低、条件简单、对施工影响轻微不同基坑支护技术的适用范围常见支护形式1.钢板桩这种建筑施工技术是一种相对比较简单的支护的设计方法,而且投资比较低。
这种设计方法通常用于软地层。
2.地下连续墙这种墙体结构的设计能够有效地提高整个建筑的刚度,提高整个建筑的防渗性。
此结构通常情况下,用于软粘土及沙土等各种地质结构比较复杂的施工环境中。
3.柱列式的灌注桩的排桩支护这种支护技术的设计方式主要分为疏排设计和密排设计两种形式。
这种支护的设计在桩顶的设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浇注相对比较大的截面的钢筋,并且一定要确保混凝土梁帽连接的可靠性。
为了防止地下水及其杂质在空隙内流入深基坑内,在建筑过程中应该使用高压注浆的操作方法。
基坑等级分级划分标准
基坑等级分级划分标准
一、按照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
二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重。
三级: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二、按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划分如下: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基坑,定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作为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要严加保护的基坑。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
5.除一级基坑和三级基坑外的基坑均属二级基坑。
三、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程划分如下:
一级: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基坑深度h>12m;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很高、条件复杂、对施工影响严重。
二级:周边环境条件较复杂;破坏后果严重;基坑深度6m<h≤12m;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地下水位较高、条件较复杂,对施工影
响较严重。
三级: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破坏后果不严重;基坑h≤6m;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位低、条件简单,对施工影响轻微。
基坑工程分类
二级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
三级
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 基坑
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
基坑工程分类
(1)按开挖深度分。 基坑开挖深度 H≥5m 的称为深基坑;H<5m 的为浅基
坑。 (2)按开挖方式分。
按照土方开挖方式将基坑分为放坡开挖和支护开挖两 大类。 (3)按功能用途分。
基坑按功能用途分楼宇基坑、地铁站基坑、市政工程 基坑、工业地下厂房基坑等。
基坑工程分类
(4)按安全等级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来自120-2012)安全等级
表12.1 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二级 三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 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 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 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 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 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 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重要性系数 γ0 1.1
1.0
0.9
基坑工程分类
(4)按安全等级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方法
表12.2 基坑工程类别
类别
分类标准
一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 以内的基坑;
基坑支护设计安全等级划分
(1)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设计应按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经过必要的设计计算提出基坑变形与相关管线和建筑物沉降等控制指标;施工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工程可按《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中二、三级基坑对变形规定的要求执行。
(2)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评审;对特别需要或特殊条件下的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宜进行基坑安全风险评估;对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变形控制要求的基坑工程,监测单位应将编制的监测方案经过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审查后实施。
(3)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尚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3、深基坑工程的特点(1)深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区域性(2)深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3)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综合性(4)深基坑工程具有较强的时空效应(5)深基坑工程具有较强的环境效应(6)深基坑工程具有较大工程量及较紧工期(7)深基坑工程具有较高的事故率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其设计使用期限。
基坑支护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小于1年。
、基坑支护选型因素(1)基坑深度;(2)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3)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失效的后果;(4)主体地下结构和基础形式及其施工方法、基坑平面尺寸及性状;(5)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6)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7)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基坑工程事故形式可分为:1、周边环境破坏:围护结构变形过大或地下水位降低造成周围路面、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破坏事故。
2、支护体系破坏:主要包括:①墙体折断;②整体失稳; ③基坑踢脚隆起破坏;④锚撑失稳。
3、渗透破坏:土体渗透破坏(流土、管涌、突涌)。
深基坑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周围管线处理措施(1)管线预防措施①对不同管线建立与各自管理单位的联系卡片,向管理单位学习保护技术要点及一旦遭到破坏抢救措施。
②根据管线重要程度,建立距离不等安全区域,挂牌标示警告牌,严禁机械设备碰撞。
基坑安全等级划分
1.1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等级
为了便于工程应用,《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将基坑施工安全等级划分为一级和二级。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等级
施工安全等级
பைடு நூலகம்划分条件
一级
1.复杂地质条件及软土地区的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2.开挖深度大于15m的基坑工程
3.周边环境条件复杂
4.基坑采用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基坑工程
5.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超过2年
6.侧壁为填土或软土场地因开挖施工可能引起工程桩基发生倾斜、地基隆起等改变桩基、地铁隧道设计性能的工程
7.基坑侧壁受水浸湿可能性大或基坑工程降水深度大于6m或降水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工程
8.地基施工对基坑侧壁土体状态及地基产生挤土效应或超孔隙水压力较严重的工程
9.具有震动荷载作用且超载大于50kPa的工程
10.对支护结构变形控制要求严格的工程。
二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及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
基坑支护的8种类型,10大施工要求
导读:基坑支护保证基坑四周的土体的稳定性,同时满足地下室施工有足够空间的要求,是土方开挖和地下室施工的必要条件。
一、基坑支护的目的与作用1.保证基坑四周的土体的稳定性,同时满足地下室施工有足够空间的要求,这是土方开挖和地下室施工的必要条件。
2.保证基坑四周相邻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在基坑支护和地下室施工期间不受损害。
即坑壁土体的变形,包括地面和地下土体的垂直和水平位移要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通过截水、降水、排水等措施,保证基坑工程施工作业面在地下水位以上。
二、基坑安全等级划分及常见支护形式(一)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根据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和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基坑工程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即一级、二级和三级深基坑工程,其对应的重要性系数分别取1.1、1.0、0.9。
一级★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基坑深度大于12m★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水位很高、条件复杂、对施工影响严重二级★周边环境条件较复杂★破坏后果严重★基坑深度小于等于12m,大于6m★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地下水水位较高、条件较复杂、对施工影响较严重三级★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破坏后果不严重★基坑深度小于等于6m★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水位低、条件简单、对施工影响轻微不同基坑支护技术的适用范围(二)常见支护形式1.钢板桩这种建筑施工技术是一种相对比较简单的支护的设计方法,而且投资比较低。
这种设计方法通常用于软地层。
2.地下连续墙这种墙体结构的设计能够有效地提高整个建筑的刚度,提高整个建筑的防渗性。
此结构通常情况下,用于软粘土及沙土等各种地质结构比较复杂的施工环境中。
3.柱列式的灌注桩的排桩支护这种支护技术的设计方式主要分为疏排设计和密排设计两种形式。
这种支护的设计在桩顶的设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浇注相对比较大的截面的钢筋,并且一定要确保混凝土梁帽连接的可靠性。
为了防止地下水及其杂质在空隙内流入深基坑内,在建筑过程中应该使用高压注浆的操作方法。
基坑支护类型及适用范围
基坑支护类型及适用范围基坑支护类型及适用范围引导语:基坑在开挖前应根据地质水文资料,结合现场附近建筑物情况,决定开挖方案,并作好防水排水工作。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基坑支护类型及适用范围,欢迎参考!1、浅基坑的支护类型及适用范围(1)斜柱支撑:适用于开挖较大型、深度不大的基坑或使用机械挖土时;(2)锚拉支撑:适于开挖较大型、深度不大的基坑或使用机械挖土,不能安设横撑时使用;(3)型钢桩横挡板支撑:适于地下水位较低、深度不很大的一般黏性土层或砂土层中使用;(4)短桩横隔板支撑:适于开挖宽度大的基坑,当部分地段下部放坡不够时使用;(5)临时挡土墙支撑:适于开挖宽度大的基坑,当部分地段下部放坡不够时使用;(6)挡土灌注桩支护:适用于开挖较大、较浅(小于5米)基坑,邻近有建筑物,不允许背面地基有下沉、位移时使用;(7)叠袋式挡墙支护:适用于一般黏性土、面积大、开挖深度应在5米以内的浅基坑支护。
2、深基坑的支护类型及适用范围深基坑支护结构的选型有排桩、地下连续墙、水泥土墙、逆作拱墙或采用上述形式的组合等。
(1)排桩支护:通常由围护墙、支撑(或土层锚杆)及防渗帷幕等组成。
适用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可采取降水或止水帷幕的基坑;(2)地下连续墙:可与内支撑、逆作法、半逆作法结合使用,施工振动小、噪声低,墙体刚度大,防渗性能好,对周围地基扰动小,可以组成具有很大承载力的连续墙。
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外墙。
适用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深基坑;(3)水泥土桩墙:依靠其本身自重和刚度保护坑壁,一般不设支撑。
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水泥土桩施工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不宜大于150kPa;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4)逆作拱墙:当基坑平面形状适合时,可采用拱墙作为围护墙,有圆形闭合拱墙、椭圆形闭合拱墙和组合拱墙。
适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淤泥和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拱墙轴线的矢跨比不宜小于1/8;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应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基坑支护设计时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划分及结构选型
基坑支护设计时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划分及结构选型基坑支护设计时, 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2012)的规定: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破坏后果: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很严重。
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破坏后果: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严重。
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破坏后果:支护结构失效、土体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或主体结构施工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支护结构设计时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支护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受荷载,或出现压屈、局部失稳;2)支护结构及土体整体滑动;3)坑底土体隆起而丧失稳定;4)对支挡式结构,坑底土体丧失嵌固能力而使支护结构推移或倾覆;5)对锚拉式支挡结构或土钉墙,土体丧失对锚杆或土钉的锚固能力;6)重力式水泥土墙整体倾覆或滑移;7)重力式水泥土墙、支挡式结构因其持力土层丧失承载能力而破坏;8)地下水渗流引起的土体渗透破坏。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1)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支护结构位移;2)因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渗流或施工因素而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土体变形;3)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支护结构位移;4)影响主体地下结构正常施工的地下水渗流。
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 基坑深度;2 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3 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一旦失效可能产生的后果;4 主体地下结构及其基础形式、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5 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6 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7 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各类支护结构的适用条件护形式;2 支护结构可采用上、下部以不同结构类型组合的形式。
基坑设计中的等级划分
基坑设计中的等级划分基坑支护应保障岩土开挖、地下结构施工的安全,并使周围环境不受损害。
基坑工程设计需综合主要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开挖深度、周边环境保护其要求,地下结构条件及施工条件等结构设计影响因素,基坑工程设计衬砌应包括下列内容∶(1)支护板结构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与体系选型。
(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基坑降水及止水帷幕或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5)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十体的变形控制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市貌楼房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6)基坑卢戈韦开挖施工方案设计。
(7)卢丹县工程信息化施工监测要求。
当支护结构同时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其安全等级、结构使用年限。
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等应按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优越性相应确定。
临时性支护结构,其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取1.0。
根据比赛场地地质条件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开挖深度及基坑周边的环境市场条件,将基坑工程分为三个设计等级,按表4-2的规定确定。
基坑支护结构应按设计等级满足以下有关规定;(1)所有支护结构设计均应满足强度和变形以及土体要求验算的稳定性。
(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基坑工程,应进行因十方开挖、隆水已引起的基坑四周最高处变形的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基坑可进行变形估算。
(3)高地下水位地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基坑工程,应按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
因支护结构变形、岩土开挖及地下水条件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应按以下条件控制∶(1)不得影响地下结构重量、形状和正常施工。
(2)不得影响既有桩基的正常使用。
(3)对固围户有建t、构简物引起的沉降不得超过规范有¥音节规定的要求(4)不得冲击周边地下建、构筑物、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及服务设施管线的正常人使用。
变形控制设计应根据基坑打桩周边环境的复杂程度及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并应依此的保护措施。
(1)根据基坑周边的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基坑的各项变形设计控制指标。
基坑支护等级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09-7-21 信息来源:法规处文号:成建委发[2009]49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基坑危险等级划分
基坑危险等级划分
基坑危险等级按照国家标准《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0-2013)划分为五级:
1. 一级:基坑深度不超过
2.5m,且没有地下水或者没有相应
的防水方法,基坑周边没有高压电缆、气体管道等危险物体,并且施工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开挖支护、处理地下水等特殊措施。
2. 二级:基坑深度不超过2.5m,但需要进行一定的开挖支护、处理地下水等特殊措施的施工条件。
3. 三级:基坑深度在2.5~5m范围内,需要进行一定的开挖支护、处理地下水等特殊措施的施工条件。
4. 四级:基坑深度在5~10m范围内,需要进行一定的开挖支护、处理地下水等特殊措施的施工条件。
5. 五级:基坑深度在10m以上,或者遇到特殊情况(如地下水、高压电缆等)需要进行特殊措施的施工。
基坑安全等级划分及常见支护形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基坑安全等级划分及常见支护形式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128-45 基坑安全等级划分及常见支护形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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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根据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和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基坑工程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即一级、二级和三级深基坑工程,其对应的重要性系数分别取1.1、1.0、0.9。
一级★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基坑深度大于12m★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水位很高、条件复杂、对施工影响严重二级★周边环境条件较复杂★破坏后果严重★基坑深度小于等于12m,大于6m★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地下水水位较高、条件较复杂、对施工影响较严重三级★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破坏后果不严重★基坑深度小于等于6m★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水位低、条件简单、对施工影响轻微不同基坑支护技术的适用范围常见支护形式1.钢板桩这种建筑施工技术是一种相对比较简单的支护的设计方法,而且投资比较低。
这种设计方法通常用于软地层。
2.地下连续墙这种墙体结构的设计能够有效地提高整个建筑的刚度,提高整个建筑的防渗性。
此结构通常情况下,用于软粘土及沙土等各种地质结构比较复杂的施工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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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09-7-21 信息来源:法规处文号:成建委发[2009]494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2]712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
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性分析。
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建筑地基勘察时,应同时开展对需要支护的深基坑工程场地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勘察及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建筑地基勘察报告中应包含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的控制方法及计算参数建议、施工中应进行的监测项目、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其防治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措施。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实行资质等级和资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技术要求、基坑允许暴露时间及安全验算书等内容。
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文件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印章。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岩土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指标数据,并应充分考虑基坑施工时对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当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时,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支护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施工工序;监测、检测等内容。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当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补充勘察和修改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的质量检测机构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当发生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迅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编写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测、检测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经咨询论证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关键施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隐蔽验收等。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当深基坑开挖边线外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
变形监测时间应从地下降水施工起,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止。
监测对象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及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须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的监测分析情况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
当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变形监测单位对提供的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质量检测基本内容应包括原材料、试块(件)的常规检测,以及桩身完整性和锚杆承载力的专项检测等。
深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制定加固处理方案,并按原技术审批程序履行审查、批准、咨询论证等手续。
在深基坑支护结构加固措施实施完成前,不得进行基坑内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总承包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地下室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工作。
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施工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移交手续,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使用注意事项,并定期对深基坑的安全状态进行回访巡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将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凡超过设计允许暴露时间且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基坑,应组织基坑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重新进行评估,将评估报告和整改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在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对基坑进行回填。
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咨询论证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定,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说明:1、基坑边坡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重要: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物,低于三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一般:一~二层的建(构)筑物。
次要:临时建筑物或其它次要设施。
2、表中H为基坑深度,S为建筑物距坑边的距离。
3、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结构使用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定为一级。
(注: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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