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命名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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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7〕9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7〕9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司发〔2017〕95号各区人民法院、各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经市高院和市司法局共同研究,结合本市诉前人民调解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诉前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诉前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深化,实现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本市诉前人民调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前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在各法院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诉前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类。

第二章任职条件与聘任程序第三条担任诉前人民调解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三)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四)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调解能力。

具有政法机关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优先聘任。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担任诉前人民调解员,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诉前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的办法,但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诉前人民调解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决定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09•【文号】司发通〔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决定司发通〔202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全国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和涉疫矛盾纠纷化解,闻令而动,忠诚履职,无私奉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激励士气,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司法部决定授予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授予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苏州桥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李春燕等995名人民调解员“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示范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先进、宣传先进活动,引导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向受到表彰的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学习。

学习他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高尚情怀;学习他们胸怀大局、无私无畏,在关键时刻勇于担当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扎根基层、心系群众,默默坚守调解一线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勤勉尽责、公道正派,慎终如初的工作作风。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京司发[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员业务等级评定的规定(试行)(2003年4月2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评定条件(一)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人民调解工作经历,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可以对一地区的重大疑难纠纷和一时期的重点问题及带有普遍性的热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

2、对调解工作能够积极主动思考,开展工作具有预见性和计划性。

3、应能着眼于调解工作的“预防”属性,认识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对纠纷产生的一般原因,如何有效防止矛盾激化以及化解各类矛盾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政策等有一定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4、在调解工作中应能够勇于开拓,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在防止矛盾激化、调处重大疑难纠纷或群体性纠纷中有突出事迹。

具备以上1并且2、3、4条其中之一者可参加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

法学专家、离退休法官和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直接被评为一级人民调解员。

(二)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5年,累计调解民间纠纷50件以上,处理防止矛盾激化案件不少于20件(次)。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3、一般应在调委会担任主任职务或是主要业务骨干,可以带领和动员调委会其他成员开展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顺利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3年以下,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了解和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可以独立开展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东政办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东政办发〔2012〕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0〕2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区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主任:徐熙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副主任:刘宗琦区综治办主任李凌波区法制办主任李利平区司法局局长委员:王爱文区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王立新区住建委副主任郭海儒区教委副主任刘进区文化委党组副书记王彦区编办主任李俊杰区综治办综合协调室主任刘延亭区法制办副主任邱宏庆区信访办副主任张晓东东城公安分局副局长龙安辉区民政局副调研员朱燕区财政局副局长张鹤岭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姜彬区司法局副调研员刘清华区卫生局副局长张海东城规划分局副局长杨宝君东城工商分局副局长严绮红区环保局副调研员白海燕东城药监分局纪检组长左素洁区质监局纪检组长张志坚东城交通支队副支队长朱仕双区房管局副局长特邀委员:刘润华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其他各行政部门、各街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主管领导任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兼职委员。

区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李凌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业务的指导、协调工作。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和防止矛盾激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和防止矛盾激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和防止矛盾激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京司发[2008]22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表彰人民调解和防止矛盾激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京司发[2008]223号)各区县司法局:近年来,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各项意见和规定,为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发展,防止民间矛盾激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今年以来,在“平安奥运”矛盾排查过程中,广大人民调解员深入基层一线,不辞辛苦、不怕疲劳、连续作战,为保障奥运期间社会安全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肯定成绩、褒奖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推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蓬勃发展,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决定:授予东城区北新桥街道板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80个集体为“人民调解和防止矛盾激化先进集体”;授予东城区安定门街道钟楼湾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魏桂云等80名个人为“人民调解和防止矛盾激化先进个人”。

希望受到表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进取,以荣誉为起点和动力,继续发挥先进的表率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市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向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

学习他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心系群众,关注民生,自觉服务于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政治觉悟;学习他们恪尽职守,甘于奉献,扎根基层,热爱群众的良好职业道德;学习他们脚踏实地,兢兢业业,热情服务,无私奉献的求实精神;学习他们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求真务实,不畏风险的工作作风。

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

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关于成立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各部门、二级单位:为构建和谐的职企关系,从长效机制上创建法治诚信企业,公司着眼企业发展需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工会等部门的指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

成立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要求依法开展纠纷调解工作,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企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如下:一、组织机构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组成人员名单见下表)。

告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通过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调解准备(1)调查纠纷情况。

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询问矛盾纠纷的有关情况,向知情人及周围群众调查,实地勘查等方法,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目前的程度;证据及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矛盾纠纷的态度;以及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

(2)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

判明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各方当事人的是非与责任。

(3)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进行调解要在稳定各方当事人情绪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依法指出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并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4、调解结束对于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常用的办法与措施有:回访;运用道德的力量和公众舆论来约束当事人履行协议;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单位领导的帮助下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帮助受害一方当事人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调解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申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简易经济纠纷,还可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司发通[2010]224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4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1、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2、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切实组织好人民调解法学习培训工作,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奠定牢固基础。

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是负责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本系统法学教育工作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监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强化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中央在京单位服务的职责。

3.将本市“148”法律援助专线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研究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并提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四)监督管理在京设立的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五)指导、监督本市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工作。

(六)组织本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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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京司发[2013]17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京司发〔2013〕179号)各区县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经6月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附件: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北京市司法局2013年6月5日《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任务分解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会议精神,科学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确保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现对《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京政办函[2013]40号)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具体方案如下:一、建立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市局成立以于泓源局长任组长,主管基层、办公室、人事警务处、计财处的主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的司法行政基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成员包括:办公室、研究室、法宣处、律师综合处、公管处、基层处、矫正帮教处、法援指导处、信息技术处、监劳工作协调处、计财处、组织处、人事警务处、宣教处、市律师协会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任务分解(一)统筹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目标任务:科学统筹编制资源,通过多种方式充实基层力量,合理设置人员岗位,适应基层社会管理的新需求,满足基层司法工作的发展需要。

主要举措:1、全面摸清区(县)司法局、司法所机构人员编制现状和存在问题,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意见,完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11.28•【文号】司办通[2004]第171号•【施行日期】2004.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人民调解标识和徽章的通知(司办通[2004]第171号2004年11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人民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与法律制度。

为了规范和使用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和各地要求,我部经过公开征集、公开评选并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确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人民调解员徽章。

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徽章图案由握手、橄榄叶和汉字、拼音组成,图案主体部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象征奉献的红心和代表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构成,意在体现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色彩选用上,采用红、绿和金黄色,红色代表热忱,象征着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态度;绿色代表和平和希望,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愿望;金黄色代表辉煌,象征着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认同。

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标识采用铝合金冲压工艺制作,人民调解员徽章采用铜质镀金工艺制作。

人民调解标识用于下列范围: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协会;二、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标牌、旗帜、徽章、文件、材料、桌签等;三、人民调解奖状、荣誉证章、证书、证件等;四、人民调解的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影视作品;五、人民调解文书、信签、信封、名片、礼品和其他有关人民调解业务的办公用品、服饰以及用于对外的宣传品上;六、其他用于人民调解的情况。

规定外使用人民调解标识的,应经基层工作指导司批准。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室首先应当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当佩戴人民调解员徽章。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 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 献。为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框架,提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下意见:
(三)人员配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2名。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 员均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配备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 民调解员可以从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中已聘用的人员中调配。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 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二)机构职能。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继续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分流和督办等工作任务, 不具体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职 能机构,主要承担本辖区内重大或典型性矛盾纠纷的受理和调处工作。其主要职能有:一是调解跨领域、跨行业的矛 盾纠纷;二是调解在全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纠纷;三是调解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集访事件和重大 矛盾纠纷;四是调解具有典型性、苗头性、新颖性矛盾纠纷;五是对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民事、行政案 件进行诉前调解;六是调解本辖区范围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请求协助调处的矛盾纠纷;七是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的业务指导;八是做好本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6.06•【文号】•【施行日期】1996.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1996年6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调解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自1993年11月成立以来,在司法部党组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为协会的各项业务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地方各级人员调解员协会的建立与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提高对协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的需要,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的需要,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管理部门和协会负责同志要提高对加强协会建设工作的认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协会的工作。

与此同时,要积极宣传协会建设的意义,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是一项新事物,在协会建设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要发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精神,积极探索协会建设的新路子。

二、要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

协会的组织建设是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协会的组织建设。

1.积极推进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成立以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组建工作,推动了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和业务工作的开展。

到目前为止,已有北京、天津、广东、广西、四川、新疆、山东、河北、河南、青岛、云南、上海、吉林、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人民调解员协会。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司发通〔2014〕109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1〕93号),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年多来,建立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近13万人,共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300多万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

但由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组织不健全、制度机制不完善、工作不规范、经费保障没有落实到位等问题,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各种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特别是在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如果不及时化解,将会影响社会稳定。

有效预防和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京司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司发〔2017〕104号各区司法局:现将《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司法局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方案北京市司法局2017年10月31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意见推进首都人民调解改革,是满足广大群众化解纠纷多元化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适应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司法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相关要求,现就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疏解非首都功能、加强“四个中心”建设、超大城市有效治理中民间矛盾的新形式、新特征,坚持以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为主线,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特色,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开创具有首都时代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构建与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相适应的分层分类、有机衔接、配套保障的人民调解纠纷解决体系。

形成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力、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调解网络健全完善、工作领域拓展延伸、调解质量优质高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法律需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首都社会安定有序。

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

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

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3.31•【文号】•【施行日期】1990.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1990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这一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提供了依据,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重大发展。

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既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实践证明,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对于调动职工从事生产的积极性,调整职工之间的人际关系,维护群众的和睦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局面,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指示精神;对于企业领导从繁杂的纠纷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生产、抓改革,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为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根据《条例》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通过选举产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下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1、调解职工、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

2、调解或协同有关部门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街邻之间的纠纷。

3、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和家属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

4、协助调解本单位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

5、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员管理的规定(试行)-京司发[2003]50号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员管理的规定(试行)-京司发[2003]50号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员管理的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员管理的规定(试行)(2003年4月2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和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保障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及其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程度。

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条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一)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选举和聘任两种方式。

人民调解员除由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居民区(社区)、村民区或者企事业单位聘任。

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街道(地区、乡、镇)司法所聘任。

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聘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与被聘用的人民调解员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2、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3、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4、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5、违约责任;6、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二)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人民调解员因病或者去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不宜担任调解员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网上名称的通知-司办通[2006]第28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网上名称的通知-司办通[2006]第28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网上名称的通知
正文:
----------------------------------------------------------------------------------------------------------------------------------------------------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网上名称的通知
(2006年6月2日司办通[2006]第2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各直属单位:
为了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维护单位名称的严肃性,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通知”精神,现就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使用单位名称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名称注册通用网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单位名称注册通用网址时,必须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名称相一致。

二、已经注册通用网址的单位,注册的单位名称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更正。

三、各单位在申请注册单位名称后,在网上发布信息时使用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注册的名称相一致,不得变更或变相使用不规范的名称。

特此通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结束——。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六统一”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六统一”的规定(试行)

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六统一”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3.04.02•【字号】京司发[2003]50号•【施行日期】2003.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六统一”的规定(试行)(2003年4月2日)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固定调解场所标识、人民调解员徽章、调解工作程序、调解文书格式“六统一”。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为:××区(县)××街道(地区、乡、镇)××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为:北京市××区(县)××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印章为圆形,直径4厘米,中间为五角星图案。

印章的内容按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刻制,字体为宋体。

具体式样见附件1。

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由北京市司法局制发;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由区(县)司法局按照附件1式样刻制。

第四条固定调解场所标识固定调解场所标识为圆形,直径为60厘米,底色为金色,图案由绿色麦穗、黑色“人民调解”汉字和拼音字样及红色握手组成的心型图案构成。

具体式样见附件2。

街道(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固定调解场所标识由北京市司法局制发;居(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固定调解场所标识由区(县)司法局按照附件2式样制作。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5.01.26•【字号】京司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京司发[2005]13号)2001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三年的努力,全市司法所建设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司法所的机构实现“立户列编”,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司法助理员编制得到统一,人员基本素质显著提高;司法所的软硬件建设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日渐活跃起来,在矛盾纠纷的调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职能不断充实,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新北京、新奥运”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提出,又对首都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

全市司法所建设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司法所整体状况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建设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首都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1]42号的要求,规范司法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和人员管理,进一步理顺全市的司法所管理体制。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京司发[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京司发[2011]208号)各区县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京办发[2010]29号)精神,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和仲裁调解的衔接配合,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总结、继承了人民调解工作实践,创新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便捷灵活、成本低廉、易于接受等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在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也要看到,随着社会发展,矛盾纠纷呈现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不断增强的趋势,必须根据形势需要,依据《人民调解法》大力调整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将其建成牢固的基础防线,将大量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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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命名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法规类别】调解【发文字号】京司发[2014]18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命名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决定(京司发〔2014〕183号)各区县司法局:2013年,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部署,广泛动员,悉心组织,加强领导,逐级落实,形成了踊跃参与、积极争创的良好氛围。

全市人民调解组织继续以高涨的热情和严谨的作风参与创建活动,对照规范化标准查问题、找差距、摆不足,积极进行整改;各街乡镇司法所认真执行《关于在全市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加强街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并指导村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组织队伍、工作制度及业务活动等方面的基础建设;区县司法局以落实《北京市司法行政基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积极协调争取属地党委政府改善调委会办公条件、规范调解场所、加强硬件保障。

经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确保了全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法定要求;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提升了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队伍社会化建设水平;调解场所进一步改善,配备了独立的人民调解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夯实了岗位责任、档案管理、纠纷排查、统计分析、请示报告、学习培训、工作例会、回访督促八项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工作纪律进一步强化,实现了无一件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纠纷激化案件;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大,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足额保障,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逐一发放。

2013年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深化了两年来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成效,实现了再创建500个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其中14个区县规范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占比例突破30%,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北京市司法局本着精益求精的原则,虽不限定各区县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数量,但以书面督查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16区县申报的865家候选规范化调委会进行验收,通过对照标准,严把关口,最终产生了823家符合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标准,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作用发挥好、工作成效大的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更好地推进全市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鼓励先进,促进发展,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命名东城区安定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823家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北京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

希望被命名的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以此次创建活动为起点,深化建设成果,发挥示范作用,在今后的人民调解工作中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进步。

同时,希望全市广大人民调解组织继续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学习和发扬被命名单位牢记宗旨、服务大局、依法调解、注重规范的优良作风与职业素养,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规范化意识,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为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2013年北京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单北京市司法局2014年3月25日附件2013年北京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名单东城(17个)1.东城区安定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2.东城区崇文门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3.东城区北新桥街道北新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4.东城区朝阳门内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东城区东华门街道智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东城区东四街道东四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7.东城区东直门街道东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东城区东直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9.东城区和平里街道安贞苑社区调委会10.东城区建国门街道苏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1.东城区建国门街道站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东城区建国门街道赵家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东城区交道口街道福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东城区景山街道景山东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东城区景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6.东城区景山街道钟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7.东城区龙潭街道华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西城区(27个)18.西城区德胜街道新外大街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9.西城区德胜街道北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0.西城区什刹海街道西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1.西城区什刹海街道白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2.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府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3.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义达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4.西城区大栅栏街道前门西河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5.西城区大栅栏街道铁树斜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6.西城区天桥街道先农坛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7.西城区新街口街道西四北头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8.西城区新街口街道西四北三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9.西城区椿树街道椿树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0.西城区月坛街道三里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1.西城区月坛街道白云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2.西城区牛街街道白广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3.西城区牛街街道南线阁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4.西城区白纸坊街道崇效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5.西城区白纸坊街道菜园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6.西城区陶然亭街道龙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7.西城区展览路街道车公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8.西城区展览路街道百万庄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9.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依莲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40.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红莲北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41.西城区白纸坊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2.西城区大栅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3.西城区西长安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4.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朝阳区(177个)45.朝阳区安贞街道安华西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46.朝阳区安贞街道安贞西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47.朝阳区安贞街道安贞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48.朝阳区左家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49.朝阳区奥运村街道大羊坊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0.朝阳区奥运村街道北沙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1.朝阳区奥运村街道国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2.朝阳区奥运村街道风林绿洲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3.朝阳区奥运村街道科学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4.朝阳区奥运村街道林萃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5.朝阳区奥运村街道绿色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6.朝阳区奥运村街道南沙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7.朝阳区奥运村街道双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8.朝阳区奥运村街道万科星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59.朝阳区奥运村街道总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0.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城市华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1.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华贸中心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2.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延静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3.朝阳区朝外街道吉庆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4.朝阳区朝外街道芳草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5.朝阳区朝外街道三丰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6.朝阳区朝外街道体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67.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68.朝阳区崔各庄乡草场地村人民调解委员会69.朝阳区崔各庄乡东辛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70.朝阳区崔各庄乡费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71.朝阳区崔各庄乡何各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72.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73.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74.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75.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76.朝阳区崔各庄乡京旺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77.朝阳区大屯街道安慧东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78.朝阳区大屯街道新新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79.朝阳区大屯街道育慧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0.朝阳区东坝乡朝阳新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1.朝阳区东风乡石佛营东里人民调解委员会82.朝阳区东风乡石佛营西里人民调解委员会83.朝阳区东风乡石佛营南里人民调解委员会84.朝阳区东湖街道南湖东园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5.朝阳区东湖街道望京花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6.朝阳区垡头街道垡头二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7.朝阳区垡头街道垡头三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8.朝阳区垡头街道垡头东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9.朝阳区垡头街道垡头西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90.朝阳区垡头街道垡头北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91.朝阳区垡头街道翠城馨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92.朝阳区垡头街道翠城雅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93.朝阳区垡头街道翠城趣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94.朝阳区垡头街道翠城盛园人民调解委员会95.朝阳区垡头街道翠城熙园人民调解委员会96.朝阳区呼家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97.朝阳区呼家楼街道金台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98.朝阳区呼家楼街道小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99.朝阳区机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00.朝阳区建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01.朝阳区建外街道北郎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02.朝阳区建外街道秀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03.朝阳区建外街道南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04.朝阳区建外街道永安里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05.朝阳区将台乡梵谷水郡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06.朝阳区将台乡将府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07.朝阳区将台乡水岸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08.朝阳区将台乡瞰都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09.朝阳区金盏乡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10.朝阳区金盏乡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11.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12.朝阳区金盏乡雷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13.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14.朝阳区金盏乡小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15.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16.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大山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17.朝阳区酒仙桥街道高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18.朝阳区酒仙桥街道红霞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19.朝阳区酒仙桥街道怡思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20.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中北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21.朝阳区来广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22.朝阳区来广营乡新街坊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23.朝阳区来广营乡北苑一号院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24.朝阳区来广营乡广达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25.朝阳区来广营乡立城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26.朝阳区来广营乡立清路人民调解委员会127.朝阳区来广营乡莲葩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28.朝阳区来广营乡茉藜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29.朝阳区来广营乡青年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0.朝阳区来广营乡清友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1.朝阳区来广营乡清苑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2.朝阳区来广营乡时代庄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33.朝阳区来广营乡绣菊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4.朝阳区来广营乡紫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35.朝阳区六里屯街道碧水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36.朝阳区麦子店街道朝阳公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37.朝阳区麦子店街道枣营北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38.朝阳区南磨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39.朝阳区南磨房乡百子湾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40.朝阳区南磨房乡百子湾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41.朝阳区南磨房乡东郊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42.朝阳区南磨房乡欢乐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43.朝阳区南磨房乡南新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44.朝阳区南磨房乡山水文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45.朝阳区南磨房乡平乐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46.朝阳区南磨房乡紫南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47.朝阳区潘家园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48.朝阳区潘家园街道松榆西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49.朝阳区潘家园街道松榆东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50.朝阳区朝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51.朝阳区平房乡雅成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52.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53.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54.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55.朝阳区三间房乡绿洲家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56.朝阳区三间房乡美然动力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57.朝阳区三间房乡三间房南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58.朝阳区三里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59.朝阳区三里屯街道白家庄西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60.朝阳区三里屯街道幸福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161.朝阳区双井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62.朝阳区双井街道广外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63.朝阳区双井街道广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64.朝阳区双井街道百子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65.朝阳区孙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66.朝阳区孙河乡前苇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67.朝阳区太阳宫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68.朝阳区太阳宫乡芍药居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69.朝阳区太阳宫乡芍药居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70.朝阳区太阳宫乡芍药居四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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