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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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3、法的要素:法的基本成分,构成法的基本要素。

4、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适用范围)5、法的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的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法的部门: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7、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8、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9、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0、权利: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1、义务;指设定或隐含在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题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或现象。

13、法律行为:指人们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4、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5、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16、法的历史类型: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7、法系:又称“法族”(资本主义法学常用),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0、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1、法系: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2、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普通法法系亦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

它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4、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能力或资格。

5、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6、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7、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8、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体系10、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范围和法律上的约束力,即指法律在时间、空间、对象等方面所具有的约束力,是强制人们遵守的作用力。

13、法律类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14、法律解释是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15、司法是指法的适用,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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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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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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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

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这意味着只有反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

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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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一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4、法的制定:有称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法的认可: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7、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8、法的规范性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10、成文法:是指有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39】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39】12、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141】1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41】。

14、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

【142】15、法的空间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生效、有效。

【143】16、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之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44页】17、法的要素:是相对与法的整体或法的系统而言的,是指发的各个基本成分,既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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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只要是指适用的方法。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应然法:是指“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某种状态的法,它有时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7、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即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作“实际的法”。

8、自然法:人的理性是自然的核心含义。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主要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级的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主张“恶法非法”。

9、实在法: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其他行为准则(如道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

主张“恶法亦法”。

10、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1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3、法律权利:是指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14、法律义务:是通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体系及其内在逻辑结构的学科,它关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功能,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概念进行解释。

一、法律原理法律原理是指构成法律规范或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依据。

法律原理包括了法律的普遍性、合理性和内在的一致性。

其中普遍性要求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合理性要求法律规范符合理性和伦理的要求,内在一致性要求法律规范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系列互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所构成的整体。

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具有层次结构、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内在一致性,其中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对更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有指导和限制作用。

三、法律规范的产生法律规范的产生是指法律规范从无到有的过程。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的产生需要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途径。

立法是最主要的产生法律规范的途径,通过议会、政府或其他权力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制定法律。

司法是指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裁定具体的法律规范适用。

行政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法律规范。

四、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解释有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不同方法。

文字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系统解释是将法律规范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进行解释,历史解释是通过了解制定法律规范时的历史背景和意图来解释法律规范。

五、法律规范的实施法律规范的实施是指将法律规范付诸行动和执行的过程。

法律规范的实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包括警察、法院、检察院等。

实施法律规范需要保障公正和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道德、伦理和公正等价值观。

法律价值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目的,也是判断法律规范优劣的标准。

法律必须保护人权、公正和社会稳定等价值,同时也要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6、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法学:法学是以法律、法现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四、法理学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科理论整体。

五、①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②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六、法律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七、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八、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九、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十、公法:指关于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包括:行政法、刑法、组织法、财政法等。

十一、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十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十三、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十四、法律责任:是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十五、归责: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十六、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学科,也被称为法哲学。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价值,对法律的形成、解释、实施和变革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组织和探讨。

法理学不仅研究法律的现象和规则,还探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思想基础,同时也涉及法律与伦理、政治、社会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理学试图回答法律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有法律这样的问题。

它研究法律的定义、形式和属性,揭示法律的核心特征和功能,从而揭示法律的真正意义和目标。

2. 法律的认识和解释:法理学研究如何对法律进行认识和解释,探讨如何根据法律文本的规范和规则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和效力,以及法律如何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3.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理学关注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即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和合理的标准。

它研究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和演变,批判和评估各种法律理论和制度,为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4.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权力和力量支持。

它探讨法律规范的力量来源和表现形式,分析法律与其他权威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机制。

5. 法律的变革和发展: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变革和发展,认为法律是一个活跃的体系,需要与社会变革相适应。

它分析法律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探讨法律的增长和衰退,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理论学科,探讨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原则,并研究法律的认识、解释、正当性、权威、效力、变革和发展等问题。

通过系统地理解和分析法律现象和规则,法理学为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提供理论基础,为解决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思想和方法的指导。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
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2、法制: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
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志。

3、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
理和准则。

4、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
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

5、法律概念: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权威性范畴。

6、法规清理: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
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7、法律调整: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
手段(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8、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
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9、法律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10、法律移植: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
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1. 社会调整:是把社会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过程,认为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是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 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4. 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前者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就是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后者是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

5. 法律秩序:使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归根结底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一定的预见,“设计”出法律规范,并使其在生活中实现而建立的秩序。

6. 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

(1)构成法制的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2)法律实践,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形式,西方学者有时称之为“行动中的法”或“活法”,与“书本上的法” 相对应,它包括多种形式;(3)法律意识与法和法律实践有着紧密联系,一般讲,同法相一致的法律意识对法和法律实践起积极作用,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本身虽不是法,但脱离法律意识的法和法律实践只是抽象的.死的东西。

7. 法的历史类型:是法制分类标准的一种,即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狭义)是指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和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指分析法学。

(广义)同于理论法学,包括以研究应然法为主要对象的“法哲学”,狭义的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律:(广义)国家全部法规,不包括自然法。

即国法、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狭义)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人们所公认的行为准则,是那种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系统。

包括应然法和实然法。

法的作用:指的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其存在对其他社会事物,最后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包括规范作用(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

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指的是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参与社会运动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社会秩序:是社会范围内诸事物之间的运动,特别是人活动的一种有序状态。

自由: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分为可为、应为、勿为三种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后果。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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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凡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分)当代世界主要法系可分为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及社会主义法系。

(2分)
(2)政策:是一定阶级、政党、国家以及其他社会主体,(1分)为达到一定目的,(1分)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情况和历史条件,(1分)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1分)(3)法的制定:是法定的国家机关,(1分)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1分)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1分)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1分)
(4)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

(1分)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1分)本国同类(1分)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分)
(5)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1分)对各种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2分)
二、1、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2分)行为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2分)
2、法制:指三层含义,静态意义上的法律或制度,或简称法律制度;(1分)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组成的系统;(1分)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分)
3、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2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也属于精神文明范畴的思想道德方面。

(2分)
4、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

(2分)法的实施方式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2分)
5、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1分)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1分)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分)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1分)
三、
1、答: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
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和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纺织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答:法的效力是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法理学上通常指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尤其是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范围,即在适用对象、时间、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3、答: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先例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
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的评价。

4、答:广义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5、答:法律规范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
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的主要构成要素。

四、1、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1分)去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2分)。

2、法律制流是与义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1分),泛招待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实行某种惩罚措施(2分)。

3、授权法是指全国人大及其记委会为授权国务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制定某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2分),不包括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分)。

4、个别性调整是对某一具体行为的调整(1分),这种调控针对性强,是一次性的(1分),有拒保住和任意性的缺陷(1分)。

5、社会主义法却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1分)。

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方面的法律制度(2分)。

6、法的概括性是指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1分),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1分),是反复适用的(1分)。

五、1、答: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答: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调整公共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

公法以行政法和刑法为核心。

3、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4、答:法的效力是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法理学上通常指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尤其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范围,即在适用对象、时间、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5、答: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六、1、法的国际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互借鉴吸收,逐渐形成共识,即在某些领域中使本国的法律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相互衔接。

其二是指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签署、批准和加入国际协议,严肃认真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民主的法制化指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3、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

4、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守、执行或适用。

5、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七、1.又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是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运用一定的共同规则,对同一类行为的调整,这类调整反复多次适用一定规则。

4.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表示正式同意,使之成为法律,这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

5.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八、1、.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和态度等。

2、授权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把自己制定某项或某类法律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根据授权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就是授权立法。

3、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4、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九、1、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称之为技术规范。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内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方面的法律制度,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故又称为制定法。

4、权利能力通常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5、法律责任是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或因法律制定,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十、1、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2、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3、法律事件:由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法的创制: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职权和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5、司法解释: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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