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8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9]10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4•【文号】国土资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深化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
(二)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三)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国有大型石油企业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
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及预算批复。
(四)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含增列,下同),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勘查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计划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9]150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9.10.31【实施日期】2009.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法律层次明晰、调整范围明确、与相关法律协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我部按照国务院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推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等工作,对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9年8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国土资源部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国土资源部决定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列的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国土资源部决定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关于下达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关于授权换发、颁发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四川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批复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1 ——2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3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4 ——5 —注:1.表中标“▲”为必须提交的资料(“要求”栏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标“—”为无须提交的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交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扫描件各一份,且内容相互一致,其他申请资料提交纸质文档扫描件。
3.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名称一致。
4.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需办理采矿权变更(缩小矿区范围)的,采矿权人可凭现有的相关技术报告材料申请签订矿业权合同和办理缩小矿业权范围变更登记,无需重新编制、评审相关材料。
—6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核查意见(范本)XX自然资源局关于XX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我局于年月日通过自然资源一体化审批平台(专网)收到公司(单位)提出的“”探矿权新立登记申请的查询要求,经核查,该申请属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人申请勘查主矿种为,申请区块面积,坐标(可另附页)。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I 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三、申请范围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四、探矿权申请人无不得申请该区块的情况/〔若有不得申请该区块的情况〕申请人因(具体原因),按照(具体规定),不得申请该区块。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
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09]6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10.22
【实施日期】2009.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6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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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27•【文号】国土资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1998年4月27日国土资发[199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已制定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依据附件一至八的格式印制有关表格及通知书,供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工作中使用。
附件: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3.探矿权转让审批表(格式)4.采矿权转让审批表(格式)5.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准予转让)(格式)6.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准予转让)(格式)7.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不准予转让)(格式)8.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不准予转让)(格式)附件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通知书文号:( )探转[ ]号探矿权转让申请书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章)填表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一、填表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不收复印件。
2.“转让申请人”即探矿权人。
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项目名称”即勘查许可证上登记的项目名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15号(2018)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15号(201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
其中:资料清单为TXT格式,以“资料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格式或JPG(单页)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三、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要求(七)矿业权申请(登记)书按新的统一格式施行。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见附件3,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见附件4。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号--关于2008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号--关于2008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1.05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9年第1号)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自2009年1月1日起,原注册登记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一月五日附件:。
《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区范围告知》
《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区范围告知》一、申报材料(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新立)或《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扩大勘查区范围)(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及经纬度拐点54、80坐标(Excel 电子表格);3.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5.《勘查实施方案》及《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原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还应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探矿权申请核实意见表》(原件,附件1);8.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探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探矿权批准文件(原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探矿权的,提交成交确认证明材料(原件)及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9.《承诺书》(原件,附件2);10.国家和省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备注:1.办理时限为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时间。
不包括法律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申请人补正资料、报件接收、发文打印、配号、公示和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查、会审等所需时间。
2.凡提供复印件、彩色扫描件的资料,收件时需验证原件(由我厅出具的审批文件除外)。
附件1探矿权申请核实意见表填表说明:本表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表中模板填写。
有特殊或上述意见未能涵盖的情况,应说明并明确处置意见。
附件2承诺书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我单位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纸质材料与电子报盘材料一致。
如有不实,我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印章)年月日A002-02《探矿权变更告知》一、申报材料(提供纸质原件1份,电子报盘1份)一般资料: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2.《区块范围图》(原件)及经纬度拐点54、80坐标(Excel 电子表格);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探矿权申请核实意见表》(原件,附件1);7.《承诺书》(原件,附件2)。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一、自2009年7月1日起,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和探矿权勘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同时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申请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三、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业权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有关填表说明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可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下载(网址:)附件:1.《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填表说明2.《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及填表说明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填表说明一、“探矿权申请人”、“勘查区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勘查区范围坐标”为申请人提交的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经纬度拐点坐标。
三、“勘查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由勘查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实地核查后填写并加盖公章,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经实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坐标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如有,还应附上重叠矿业权范围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采矿权申办业务政策问答
采矿权申办业务政策问答发布时间:2009-10-20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1、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答:根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此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及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和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均对省、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采矿权审批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审批。
我省关于采矿权的审批权限政策依据有: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34号)等。
2、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8日发布了省政府第125号令,即《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中规定:“原省国土资源厅实施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1月17日下发了《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号),规定自2008年10月7日起,原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分别委托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转让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收到批准转让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我厅申请办理采矿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
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
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1.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
3. 现行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评估准则及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及要求。
1.报告的评估对象与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载明的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及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评估对象的名称、范围一致。
2.评估目的表述准确。
3.评估报告提交人与矿业权评估合同书中约定的受委托人一致。
4.矿业权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在该机构注册并负责该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字和评估机构印章清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新国土资办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09〕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为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函〔2007〕2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新政发〔2008〕92号)的要求,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土资源部对采矿权统一配号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申报要求,提高采矿登记工作的效率。
厅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及申报要求》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厅过去制定的其它有关采矿权申请申报资料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1: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要求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须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事直通知如下: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准入(一)申请新立、延续、合并、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三)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四)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附件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资料要求的通知附件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申请资料要求一、新立探矿权(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使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下载的最新“探矿权报盘子系统”生成。
(二)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式样(附件),并在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上标明图幅号及经纬度坐标(西安1980坐标系),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三)探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探矿权申请人公章。
(四)勘查单位有效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勘查单位公章。
拟勘查的矿产资源类别应当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
(五)项目任务书、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由国家、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其他勘查项目,提交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勘查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申请探矿权并自行实施勘查的,不提交前述证明文件。
(六)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及初审意见。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要求编制。
(八)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国家、自治区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提交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其他资金来源的勘查项目,提交在申请探矿权前三个月内由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原件。
(九)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的,提交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原件、出让合同原件及探矿权价款(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原件及探矿权价款(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十)申请区位于已设石油、天然气矿产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的,还应提交不损害油气矿产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承诺书。
(十一)探矿权新立申请报盘。
报盘内容应当按探矿权报盘子系统要求输入,并通过该系统将数据保存到光盘。
报盘内容应与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内容一致。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有关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进行授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审批管理,严格按规划和法定的权限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现对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通知如下:一、勘查登记(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二氧化碳气、地热、硫、金刚石、石棉、矿泉水矿产勘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六)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七)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勘查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采矿登记(八)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1998年4月20日国土资发[199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已制定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
请你厅(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要按统一格式组织印制。
附件: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二、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四、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附件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申请人:______________(章)年月日填写说明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
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淮北矿务局;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
项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指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审批文号。
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银行账号。
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或尚可服务年限。
开采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设计规模:按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国土资发[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新立探矿权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一)申请登记书;(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六)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八)交通位置图;(九)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十一)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十二)海域勘查项目还应提交海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十三)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还应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和勘查许可证原件;(十四)经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应同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规定提交电子文档。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进行核实,对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格式见附件);对不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给申请人出具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4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的编制。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应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制大纲》进行编制,确保所采用的工作手段、方法符合地质规律、勘查区实际和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及标准,特别是要科学部署和设计坑探、槽探工作,对地质依据不足的,不予设计,避免盲目投入和生态环境破坏;对深部矿体的揭露,要优先考虑钻探工程,包括浅钻;地表槽探工程,要根据实地覆盖物情况,尽量部署在覆盖物少,岩石出露良好的地段,避免长、大通槽。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
为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找矿投资风险,促进找矿突破,根据四川的实际情况,对申请新立、延续、变更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省厅委托相关部门或单位按以下分工组织相应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家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要求》进行审查:(一)国家投资的矿产勘查项目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二)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其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化工、盐业、建材等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由省内其它国有地勘单位的主管局(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三)其它申请人申请登记探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
三、加强探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和矿山延伸勘查管理。
高风险类矿种或低风险类矿种勘查不得申请变更(增加)为煤炭矿种勘查,申请变更(增加)为其它低风险类矿种勘查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示后给申请人出具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及组织审查单位认定意见;除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探矿权的外,申请人应缴纳变更(增加)矿种勘查探矿权价款或作出缴纳探矿权价款承诺。
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9.《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10.《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12.《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13.《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4号)14.《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09年第17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16.《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17.《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1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1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22号)2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 号)二、审批程序(一)接收申请探矿权申请人一般通过逐级上报的方式向探矿权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登记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登记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登记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总体实施方案>和<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5号)精神,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探矿权审批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的要求,实现探矿权统一配号与探矿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无缝连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探矿权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登记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自2009年7月1日起,申请探矿权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的,一律需提交以下资料:1、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
2、勘查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核查意见需明确以下内容:经实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坐标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采矿权重叠设置,如有应附上重叠采矿权范围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规划;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拟准予登记的新立及变更勘查范围探矿权项目,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拟批准勘查范围完成实地测量和埋桩设标,并补充提交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核查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方予以申请统一配号并颁发勘查许可证。
核查意见需明确以下5点内容:1、经实地核查,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实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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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
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发[20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向国土资源部提交新立探矿权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三)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六)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八)交通位置图;
(九)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十一)外商投资(含合资合作)的勘查项目还应提交公司章程(合资合作企业还需提交公司合同)、军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
意见;
(十二)海域勘查项目还应提交海洋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意见;
(十三)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还应提交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和勘查许可证原件;
(十四)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证明材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标(竞得)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成交确认证明材料。
上述报件应同时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规定提交电子文档。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进行核实,对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格式见附件);对不符合探矿权设置条件的,给申请人出具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同意设置探矿权申请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