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第四章_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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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原则的起源 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 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 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 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 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的含义 指造成某一事件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 用的原因。 三、近因原则的内容 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个人处以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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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
我国《保险法》中,对保证问题未作专门 规定。保证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有三项: 1.船舶的适航、适货保证; 2.不得绕航保证; 3.航行合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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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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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的确定
(一)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1.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风险 2.多种原因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 原因为承保风险 3.因果关系中有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 4. 多种原因是相对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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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第一,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
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 款内容;第二,当保险合同 中规定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 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
1.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 务,责任免除无效 。2.欺骗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3.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给予非法保险 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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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利益的时效
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 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但为适应国际贸易惯 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时效规定时要 求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 而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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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限制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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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 瞒、欺骗; 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 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一是“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有 损失,有补偿”;二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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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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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10-66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 人身保险的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款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 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十二条 第一款 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 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款 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保险合同无效。
1.故意隐瞒事实不承 担赔偿责任,不退还 保险费;2.过失未履行 如实告知,不承担赔 偿责任,退还保险费 ;3.谎称事故或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不 赔不退费。
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第五,保险标的转让时, 应通知保险人。
无限告知 • 询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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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 告知的内容 告知的形式 告知的法律后果
保险学原理第四章_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补偿原则及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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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的法律上可以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
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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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时 ,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否则合同无效; (2)索赔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以保险利
益为限,被保险Biblioteka Baidu不可以获得超过保险利益以外的额 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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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当是合法的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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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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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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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告知的内容 告知的形式 告知的法律后果
第一,合同订立时对已知 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 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 作如实回答。第二,保险 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 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三,事故发生后应及时 通知保险人。第四,重复 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 2.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者; (2)各类专业人员; (3)制造商、销售商等。 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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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 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于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限 制是通过列举式进行规定的。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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