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系统架构概述5 政府监管平台6 企业监控平台7 性能与技术要求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舍金、李旭光、冯泉、罗冠伟、董轩、刘建、洪茂枝、周炜、沈兵、张锦、李文亮、尚绛、梁金焰、刘佳欣、李明瑛、朴松爱、孙亚夫、张伟。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JT/T XXXX-XXXX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道路运输车辆 operating vehicles以营运为目的,并有营运许可证的车辆。
3.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GNSS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动态数据,满足营运监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政策简介
推动(tuī dòng)政策
2012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
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 490号),要求:
“运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制度,落实监控台账,
确保车辆实时在线,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
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调度(diàodù)人员要利用动态监控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未在车辆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终端的车辆不予上
车辆产品公告;
精品资料
推动(tuī dòng)政策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
车辆的动态监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
面负责。要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
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标
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
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
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
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告;公安部门不予审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
运输证。
精品资料
推动(tuī dòng)政策
明确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yínɡ yùn)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yínɡ yùn)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
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以下简称《终端要求》)实施到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统一、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是指符合《平台要求》定义的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是指符合《终端要求》定义的卫星定位装置。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分别满足《平台要求》和《终端要求》,同时分别满足《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的要求。
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按照本办法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
第三条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作为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检测管理第五条申请从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并且认定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二)具有满足实验室质量管理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从事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的人员应接受过产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三)具有承担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活动所需的计量设备、设施,且所有设备、设施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四)具有健全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检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测试规程等质量文件和技术文件。
关于JTT796-808-809标准平台检测指南
关于“JT/T796,808,809”标准平台检测指南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系列标准检测指南时间:2011/9/21 10:51:33 | 来源:联网联控办公室为落实《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推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组织实施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2011)标准的平台符合性检测工作。
为确保受检平台【含监管平台与监控平台】的检测质量,将平台符合性检测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四个阶段检测合格后,出具平台检测检测结论,具体检测步骤如下:一、功能完备性检测:【第一阶段】该阶段检测工作主要检测受检平台是否具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2011)标准中对平台功能性的要求,主要实现平台功能完备性检测。
本部分的检测需要检测人员与平台送检人员对送检平台的功能的逐一确认,并将检测结果填写《××××××××》。
二、模拟工具检测:【第二阶段】该阶段检测工作主要通过由通信信息中心提供的模拟检测软件来完成检测的,为了确保第三阶段能顺利进行,本阶段采用两个小阶段完成;1、单项协议检测,2、模拟运行检测。
1、单项协议检测:本阶段主要利用模拟检测软件完成《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1)标准中对通信协议部分的检测,主要实现受检平台的通信协议正确性检测。
检测完成后,检测软件将生成“《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单项协议检测报告” 。
检测流程示意图如下。
具体报告样式见附件。
从图中可以看出,受检平台不管是监管类的政府平台还是监控类的企业平台,都将由检测软件来完成检测工作;检测软件根据检测的情况在数据库中生成检测结果与报告;2、模拟运行检测:本阶段主要利用模拟检测软件完成《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2011)标准中协议流程检测,实现对平台间通信交互性检测。
2024年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现代运输行业的重要安全监控手段,能够对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实施动态监控。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____)、《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____)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公司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以及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押运员和卫星定位装置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本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公司安全技术与环境保护科,具体负责监控平台及卫星定位装置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监控管理人员: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对违章行为进行警示和记录,对严重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驾驶员、押运员: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GPS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安全技术与环境保护科联系维修商。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公司所属危化品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实施全程实时监控。
公司建立动态监控平台,确保系统软件符合交通行业标准,实现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建立健全监控台账,实施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章行为。
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员及时纠正安全隐患。
按月检查、不定期抽查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情况,并根据制度进行整改和处罚。
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四、监控内容和程序建立GPS监控平台,加强对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
监控内容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员、疲劳驾驶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等。
在特殊天气和道路条件下,提醒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建立并落实GPS记录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平台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正确使用。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_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系统架构概述5 政府监管平台6 企业监控平台7 性能与技术要求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舍金、李旭光、冯泉、罗冠伟、董轩、刘建、洪茂枝、周炜、沈兵、张锦、李文亮、尚绛、梁金焰、刘佳欣、李明瑛、朴松爱、孙亚夫、张伟。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JT/T XXXX-XXXX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道路运输车辆 operating vehicles以营运为目的,并有营运许可证的车辆。
3.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GNSS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动态数据,满足营运监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范文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范文第一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范文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部标过检全称《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检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起的,旨在规范各企业的定位系统,实现终端、企业平台、政府平台无缝连接。
其分为企业平台检测和政府平台检测,我们暂时只提供企业平台的检测。
相关标准有:JT/T 796-2011,JT/T 808-2011和JT/T 809-2011。
北斗宇星平台完全按照交通部对企业监控平台的开发要求开发,企业可以直接使用本平台拿到交通部进行认证。
为了帮助客户顺利过检,简成科技安排专人常年驻扎北京,可以为客户代办过检,费用低、速度快,百分百包过。
部标过检概述部标过检-交通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系统检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起的,旨在规范各企业的定位系统,实现终端、企业平台、政府平台无缝连接。
其分为企业平台检测和政府平台检测,我们暂时只提供企业平台的检测。
相关标准有:JT/T 796-2011,JT/T 808-2011和JT/T 809-2011。
北斗宇星平台完全按照交通部对企业监控平台的开发要求开发,企业可以直接使用本平台拿到交通部进行认证。
为了帮助客户顺利过检,简成科技安排专人常年驻扎北京,可以为客户代办过检,费用低、速度快,百分百包过。
部标过检企业资质要求送检企业必须拥有以下资质证书:一、《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防护三级证书》以上两项资质证书的办理可以和过检工作同时进行,办理周期较长,需尽早办理部标过检办理方式自助过检由客户安排过检人员前往北京办理过检,简成科技负责提供GPS 平台软件、平台搭建、过检培训和指导。
办理周期1-2个月,客户需承担过检人员差旅费。
代理过检由简成科技驻扎在北京的专职过检人员办理过检,客户方无需安排过检人员,不产生差旅费,省心省力,简成科技承诺百分百包过检。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解析
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1〕158号 2011年04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精神,认真执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两项行业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贯活动这两项标准是针对当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总结道路运输行业多年来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经验的基础上,突出以应用为目的,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技术性能及功能提出的基本要求,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标准,是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
两项标准的出台,为统一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
贯彻执行这两项标准对提升道路运输信息化水平,加强道路运输动态监管,促进道路运输管理方式转变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宣贯工作。
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要针对不同的对象,分类组织宣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培训,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两项标准的内容要求。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贯活动,切实使广大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业户、车载终端的生产厂家以及提供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了解这两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两项标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指导监督,保证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符合技术要求1.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载终端。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载终端。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1. 引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是为了提高国内道路运输管理和安全水平而开发的一套平台技术系统。
该系统采用卫星定位技术,实现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包括车辆行驶轨迹、行驶速度、路线偏离等多种信息的实时监测。
本文档旨在说明该系统的平台技术要求。
2. 系统功能要求2.1 卫星定位本系统采用卫星定位技术,所选定的卫星种类和位置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能够满足系统需要的定位精度和定位频率。
2.2 数据存储本系统需要长期存储车辆行驶轨迹、行驶速度、路线偏离等多种信息,并能够实现对历史数据的高效检索和分析。
2.3 系统管理本系统需要提供一套完整的管理平台,包括用户管理、权限管理、系统配置管理等功能,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4 报警功能本系统需要实现预警和报警功能,当车辆发生异常时,系统能够及时发送报警信息给相关管理人员。
2.5 监管功能本系统需要实现对车辆的全方位监管,包括车辆行驶轨迹、行驶速度、路线偏离等信息的实时监测,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自动识别和监管。
3. 技术要求3.1 系统架构本系统需要采用分布式架构,实现服务器集群和负载均衡,以达到高可用、高性能的要求。
3.2 数据库本系统需要使用可靠的数据库体系结构,如MySQL、Oracle等,并能够实现数据备份和恢复。
3.3 应用程序本系统需要使用成熟的开发框架,如Spring、Hibernate等,以及具有高并发、高性能、高可用等特点的技术。
3.4 性能和安全本系统需要具备高性能、高可用、高安全的特点,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系统的安全性,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
4. 系统接口本系统需要提供一系列接口,以满足与其他系统的数据交互需求。
接口需符合国内相关标准要求,并支持多种数据格式的交互,如XML、JSON等。
5. 总结本文档描述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的平台技术要求,包括系统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和系统接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1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4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经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经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规定1.目的为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业的监管,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从业驾驶员。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3《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3.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3.5《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4.管理职责4.1安全保卫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4.2公司设立GPS监控值班室,配备专用监控计算机,应指派专人负责GPS监控的管理并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公司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并认真填写监控记录。
5.管理内容及要求5.1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5.1.1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安装范围公司所有营运车辆。
5.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1)监控平台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2)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定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5.1.3监控平台运行规定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
2)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
3)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
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的异常动态,及时上报和通报车辆。
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随意停车、变更路线、站外上下乘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处理台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时间。
6)要根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的变化,适时及时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和发布。
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部标JTT808、809、796标准大全
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部标JTT808、809、796标准
⼤全
⽆论是开发GPS设备硬件还是开发应⽤软件,都要⾯临⼀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国家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部标认证标准,它涵盖了GPS硬件设备参数、功能标准,也包括了设备上传到应⽤平台的协议标准,同时也包括了平台对平台的互联互传的技术标准。
也就是说凡是根据交通部这个标准开发的应⽤平台软件,都可以接⼊不同⼚家开发的符合国标的GPS设备发送的上传数据。
因为协议是同⼀的,所以平台也可以将数据转发给各地的省级交通部门的运管中⼼。
⽬前国家对需要上路的客车、危险品运输车,简称两客⼀危,要求必须要安装符合国标的GPS,如果运输承运者没有⾃⼰的软件平台,可以使⽤运管局的客户端软件,并接⼊到运管中⼼进⾏监控,收费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个负担。
现在国家对与GPS终端设备的标准⼜进⾏了进⼀步的扩展,要求必须要加上指纹等⾝份识别的读卡器,强制性加,费⽤不低。
平台软件开发商和GPS设备开发商安装标准开发后,需要通过交通部的部标检测和认证,获得部标认证后,这样才可以参加各地的软硬件招标。
交通部对平台的功能测试,主要是模拟GPS终端发送标准的协议数据,然后测试是否能正确的接收数据。
GPS应⽤的开发者必须要了解并掌握这些协议,平台协议主要JT/TB808、809及扩展补充协议,同时协议中对于⾏车记录仪部分⼜应⽤了部颁的GB19056标准,所以这些都要看,JT/T796主要是硬件设备的标准,可以参考。
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附件:吉林省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4-2011),充分运用现代手段管理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第三条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坚持“政府引导、公开竞争、企业选择、联网联控”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四条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平台和车载终端的运营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系统建设和管理第五条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由政府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车载终端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等组成。
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应实现联网联控。
第六条政府监管平台由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建设。
企业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设备由道路运输企业择优选择服务商。
第七条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车载终端运营服务商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化符合性审查。
道路运输企业不准选择未通过审查的运营服务商提供服务。
第八条新增和更新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设备,并实现联网联控,达不到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没有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年度审验时应暂停车辆经营资格审验。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标准第九条吉林省运输管理局(一)组织全省卫星定位系统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科技信息处负责)(二)制定政府监管、企业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并做好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03月0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0000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公安部令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发布日期】2014-01-28【生效日期】2014-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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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系统架构概述
5 政府监管平台
6 企业监控平台
7 性能与技术要求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舍金、李旭光、冯泉、罗冠伟、董轩、刘建、洪茂枝、周炜、沈兵、张锦、李文亮、尚绛、梁金焰、刘佳欣、李明瑛、朴松爱、孙亚夫、张伟。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中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功能要求、性能与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政府监管平台及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859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20263 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要求
JT/T XXXX-XXXX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数据交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运输车辆 operating vehicles
以营运为目的,并有营运许可证的车辆。
3.2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 GNSS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for operating vehicles
以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实时位置和状态信息为特征,具有运输车辆驾乘人员及运输车辆管理者等用户远程信息服务,反映运输车辆动态数据,满足营运监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系统信息运用要求,能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辆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综合性信息处理系统。
系统由卫星定位系统、通信网络、监控平台及车载终端等部分组成。
3.3
政府监管平台(简称政府平台)government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提供信息处理及人机服务接口等功能,实现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接入平台进行管理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上级平台的数据报送和对下级接入平台、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业户的管理以及车辆运营安全的监管。
3.4
企业监控平台(简称企业平台) enterprise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platform
企业自建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建设的卫星定位动态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平台中的车辆安全运营的实时监控。
3.5
接入平台 access platform
接入到政府监管平台的平台,包括企业监控平台和下级政府监管平台。
3.6
车载终端 vehicle terminal
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道路运输车辆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监控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监控平台控制功能的装置。
3.7
监控信息服务系统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ervice system
和通信网络接入网关相连,包含能提供车辆位置和状态等信息的车辆位置信息服务系统、提供监控工作站进行地图浏览和查询的电子地图系统以及存储和备份车辆信息的数据库系统,并提供后台管理和维护支持的系统。
3.8
监控工作站 monitoring station
和监控信息服务系统相连,能提供车辆管理和控制等信息处理和人机交互接口的系统,是监控平台实现人机交互的功能实体。
3.9
休眠 sleep
车辆熄火后,终端继续保持与监控中心联系的一种特殊状态。
车辆熄火后,终端自动进入休眠状态,关闭除无线通讯模块外其他不必要设备,并自动持续降低数据上传频率。
3.10
疲劳驾驶 tired driving
驾驶人的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h时,认为该驾驶人进入疲劳驾驶状态。
3.11
区域报警 regional alarm
车辆驶出或驶入规定区域范围。
3.12
地理栅栏 geographic f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