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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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机关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机关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1、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费、差旅费

(1)根据县财政预算安排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年度人均接待费、差旅费标准,结合人大机关实际,合理安排费用额度。

(2)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费、差旅费在指标内包干使用。

(3)包干经费实行月结月报制度。除尘滤布票据经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自签字后交办公室履行批核手续。办公室对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包干经费分别建立台账,定期报告使用情况。

(4)包干经费超支自付,节约部分按50%奖励。

2、委员会工作经费

(1)县财政预算安排各委员会(含研究室,下同)年度工作经费,由各委员会包干使用。

(2)委员会经费支出须符合县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各委员会发生的有关接待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3)委员会工作经费报销,须经各委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办公室履行批核手续。办公室为各委员会单独建账,定期反馈使用情况。

(4)委员会经费超支自付,节约部分按50%奖励。

3、代表活动经费、预算审查经费

(1)代表活动经费用于代表活动、培训等与代表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预算审查经费用于与预算审查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

(2)代表活动经费、压滤机滤布厂家预算审查经费的支出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常委会分管主任签字交办公室履行批核手续。

(3)办公室对代表活动经费和预算审查经费分别建立台账,定期通报使用情况。

4、公共经费

(1)公共经费是指常委会领导、各委员会包干使用经费、专项经费外的办公室支配的经费。

(2)公共经费的支出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从紧安排。

(3)办公室对公共经费的使用按月结算,定期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附送:

机关经费管理暂行制度

机关经费管理暂行制度

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我区机关经费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运转,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管委会机关是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其预算编制、会计核算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条、机关经费包括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财政拨款包括财政安排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以及上级下拨的各项专项经费、业务费、开办费等。预算外资金包括有关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基金和各项附加费收入的提成、手续费、利息返还、数额较大的奖

励款、其他收入等。第三条、机关各项经费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第四条、严格审批制度。机关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定额授权签报制。

1、人员经费开支。管委会机关的人员经费开支严格按照《蚌埠经济开发区机关工资及补助的试行方案》执行,除此以外发生的其他相关福利支出,由党政办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2、差旅费报销。出差住宿、交通费补助和伙食补助等开支,按《蚌埠经济开发区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办公经费开支。

①办公设备购置:

各局、办因工作需要购置办公设备,必须提交申请报告,由党政办统一编制计划,经主任批准后办理。一般设备价格在1万元以上,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价格在1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在政府采购目录单位办理。设备购置完毕后,由党政办登记、领用部门签收,报财经局登记资产明细账。

②办公用品购置:

办公用品由党政办统一按照计划购置,除尘滤布报销时附购置明细表,经财经局审核后,报主任批准,定期结算。

③电话费、水电费、邮寄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开支:

由党政办具体分管人员核准交费单,经财经局审核,党政办签批后按实报销,定期公布。④车辆费用:

养路费、停车费、洗车费、过桥过路费等固定费用,经办人凭发票由车队负责人签字,经财经局审核后,党政办签批报销;车辆燃油

费、车辆保险费、车辆维护及修理费(附明细单)、车辆年审及配件购置等,1000元以下的由车队负责人审查签字,财经局审核后,党政办签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报主任批准后报销。以上车辆各种费用,按车号分别登记入账。

4、业务招待费。

①接待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领导和外地客商由党政办统一负责安排接待,压滤机滤布厂家报销时填写接待事由,经财经局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②各局办业务费实行定额包干。对口联系的上级有关部门,需管委会领导接待的,由各局办报党政办统一安排,未经党政办统一安排的一律在各局办定额内报销。

5、会议费。管委会及管委会各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党政办负责统一安排。业务会议,由对口部门和党政办共同负责安排。承办部门要根据会议标准编制预算,经党政办、财经局共同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6、培训费。凡上级部门组织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需事先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费用201X元以下的经各局办负责人同意、分管主任批准;超过201X元的由分管主任同意、管委会主任批准。局办正、副职需经分管主任同意、管委会主任批准。报销时凭审批单到财经局办理审核手续,费用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7、其他支出。除上述五项支出以外发生的其他支出,500元以内的(含500元),经财经局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500元以上的,经财经局审核,报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五条、严格报销手续。各种经费开支,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并由经手人、验收人

(或证明人)签字,报财经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报销。第六条、备用金制度。财经局按机关每部门3000元的标准核给备用金,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各部门零星使用。第七条、报帐日期。各项支出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于每天上午报账,下午进行账务处理,原则上不报账。第八条、借款规定。

1、日常性公务借款在10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借款在10000-30000元的,由各部门的分管领导审批;借款30000元以上的,由主任审批。

2、各项借款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借款人应在公务完成后10日内办理报销清帐手续,前帐不清,后帐不接。第九条本办法由区财经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蚌埠新城综合开发区机关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蚌新区[201X]125号文件)和《机关经费、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蚌新区财[201X]6号文件)同时废止。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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