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上市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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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预计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
款利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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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原要求为人民币五千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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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净利润时要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依据,以合理反映发行人生产经营活 动的持续盈利能力。
注: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企业获得的不是一般正常经营带来的损益,比如投资转让收益或损 失、补贴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或损失等。它的最大特点是本期发生的这些损益,并不 代表企业今后也一定能够获得相同的损益,是一种非持续性损益。对于预测今后损益 而言,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具有不能代表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特点,因此,评价利润指 标应当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带来的那部分损益,否则就极有可能造成决策判断失误。
A.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 行职责;
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且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况,最近一 年内没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也没有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注: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国家规定可以投资的机 关法人。但是,在确定拟上市发行公司的发起人时,必须从能否顺利争取股票发行上市的 角度去选择。如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在工商法规中规定是可以的。但是中国证监 会法律部作出的解释却认为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存在瑕疵,故凡有存 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 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要求 (《IPO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一节第12、13条、第二节、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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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 发行公司——
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这点是用以确保企业的经营业绩得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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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根据新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 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变更时Fra Baidu bibliotek增加资本可公开发行股份;
c.《IPO管理办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整体变更”,即不得 进行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剥离;
d.公司的主体资格在变更前后是延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 有限公司承继,无须通知公司债务人或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8)对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提出要求,并将二者设定为替代性指 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衡量发行人盈利质量的重要指标,《IPO管理办法》要 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这是一个非常严 格的标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想造假,是非常困难的。
9)延续了无形资产比例限制的要求。
d.此外《IPO管理办法》还规定不得存在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 联方或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 自不能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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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盈利能力上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结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对这条的理解还应注意的是最近三年内应当是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如果最近三年出现重大资产重组行 为,并且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才能申请发行 上市。但如果上述行为未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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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板上市公司的特点,避免发行人资产组成结构的重大失衡,《IPO管理办法》延 续了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但允许扣除的用益物权较 以往规定扩大了,增加了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将此条与《公司 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区别开。《公司法》 的规定是针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出资要求,其内容仅包括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而本 条的时间要求是“最近一期末”,内容也要宽一些。
2)产权清晰明确,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重大权属纠纷。
3)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机构 等方面具有独立性,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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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运行方面要求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包括:
3)最近三年内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发行工作的情况。
4)关注持续经营能力 由于不同行业的盈利模式千差万别,管理办法主要从防范重大风险的角度,对可能对 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要求发行人:
a.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 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b.何谓“违规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 会决议,且相关股东应放弃表决权。”;同时证监会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一并解除了此前《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 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中有关禁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七成的担保对象提供 担保,以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五成等限制,尊重上市公司自主决策及公司自 律。但必须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一律须经董事会审议,单笔或总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担保、为公司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实行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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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a.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b.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 c.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d.在上述基础上《IPO管理办法》对融资额的具体使用进一步要求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6)以往规定都是只要求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而《IPO管理办法》将盈利规模也纳入规定, 要求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不再有以往规定中针对发行后股本总额不 低于5000万的规定。
注:但应强调的是,《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的 条件也仍然适用。应在操作中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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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会计方面的要求 (《IPO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节)
按照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的要求,对发行人的 财务指标从多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条件。
1)资产质量、负债结构以及现金流量较好,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和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以 及诉讼等情形
2)无审计方面出具的保留意见。同时《发行管理办法》对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即一 旦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公 司将三年内无法公开发行证券。
1)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这说明公司拟发行股票和上市,其前提条件该企业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同时 均属发起设立的性质,而不存在募集设立的方式。
2)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 人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a.允许企业改制后连续计算经营时间的前提必须是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未发生 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在这里《管理办法》未提及国有企业改制后设 立的情况,应该说在尚未废止其他法律的前提下,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仍适用连续计算业绩的规定;
C.发行人具有严格规范的资金管理和运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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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发行人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对外不存在违规担保;
注:a.在具体审核中,一般将依据《行政处罚法》而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 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视为重大违法行为。对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可能 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征求证监会法律部的意见。
b.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不存在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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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发行人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合法, 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注: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 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须进入股份公司。 同时拟上市公司应在 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 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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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发行A股的条件及要求
SBICROSBY 2006年12月
一.境内企业A股上市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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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规定 (《证券法》10、13、50条)
1.公开发行的概念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IPO管理办法》的规定 1、发行条件-松紧搭配,提高发行公司质量
➢ 主体资格(《IPO管理办法》第二张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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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O管理办法》在强化市场约束力方面的其他调整内容
1)取消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并从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予以监督。 股权分置改革后实行全流通发行,证券发行要采用询价制度,这种市场自身调控 能力的加强使得同一发行股数的筹资额将根据询价的结果出现较大变动,事前硬 性规定筹资额上限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新情况。因此,《IPO管理办 法》取消了过去执行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交由发行人和投资者 决定,由市场的内在机制进行约束。但是,这种取消并不意味筹资额能够不受限 的提高,对此《管理办法》保留了从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予以监管的规定,具 体有以下几方面:
3)对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 公司方可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不适用分期出资的规定;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数额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4)为支持大型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可以不受成立三年 限制的豁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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