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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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社区矫正
小林,41岁,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居民,在社区服刑一个多月了。9月1日对于他来说是普通的一天:
早晨8点起床,帮助70多岁瘫痪的母亲洗漱,做早饭。饭后,收听新闻、写日记———这一个多月来他已经养成写日记的习惯。给母亲做简单的按摩,陪她聊天。看了会儿电视:中午12点北京三套的《法治进行时》。做午饭。睡午觉到下午2点多,扫院子。看到门口胡同的路不平,花了一个多小时用石头垫平了。
接到电话,是居委会杨主任。“你在家干什么呢?”“我母亲睡觉了,我刚搬完砖。”“街道办事处给计生委买了柜子,没人蹬小三轮,你有时间帮我搬柜子吗?”“行。”小林赶到居委会。这件事被记录在林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中———“半个小时的社会公益劳动”。每个月,小林要完成至少10小时的劳动,比如,清扫社区卫生死角、清洗健身器材等。
做晚饭。散步,没有走得太远。晚上9点多,睡觉。
如果这一天是星期五,小林要在9点至11点向街道司法所电话报到,汇报这一周来的学习情况、思想体会、遇到
的问题、外出情况等。如果这一天是25日,小林要到司法所交书面思想汇报,和司法所同志、监狱警察交流,学习司法所印发的学习材料、《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
如此生活小林感到“很满足,能照顾母亲。”他在看守所呆过7个多月。
去年5月28日下午,小林想用邻居的秤称东西,对方不愿意。两人就争吵起来,接着双方都动起了手。小林用酒瓶把邻居打得毁容,自己的眼角外侧缝了9针。这个案件被裁定为“互殴”,今年7月11日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法庭宣判以后,他填写了“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自己在矫正期内不会有违法乱纪等行为。7月22日,小林开始了在社区服刑的生活,成为北京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矫正对象。
[问题]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特征?
[分析]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主要有下列特征:1、刑事制裁性;2、非监禁性;3、社区参与性;4、惩罚的宽缓性。
案例二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社区居民黄磊得知自己居住的社区有20多名矫正对象后,不无担忧地说:“和这些人住在一起,我觉得像周围埋了定时炸弹。”
居民老李认为,社会给这些犯罪的人一个包容的环境是应该的,但是放到社区,还是觉得有安全隐患。社区有没有能力对他们进行监管,这个问题令他担心。
黄磊和老李的看法并非个别。谈及社区矫正,许多居民的反应都是如此。
对于居民的忧虑,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处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有关规定,社区矫正范围有严格的界定,罪行较轻和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矫正的重点对象。而这些有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都格外珍惜机会,就怕出现违法行为被收监。此外,宁夏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在社区服刑判前评估机制》。根据这一机制,法院从判决这一环节进行评估,决定对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后,再次依据其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等级划分。这样,不但可以让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更为人性化的矫正,也避
免了不安定因素。
[问题]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分析]目前有五种人适用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案例三
社区矫正的组织
武义县于2009年9月份接收了桐琴镇赵宅村应某等5名因聚众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应某等五人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抵触情绪较强烈,连续三个月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针对这种情况,武义县司法局在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成功说服应某等五名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
针对应某等5人不服从管理,一时不能认罪服法的情况下,该县矫正办首先将他们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由镇社区矫正办会同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多次上门谈话,告知在法院未
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服从社区矫正的管理。10月10日,该县司法局分管局长、矫正科科长会同镇分管领导、镇社区矫正办、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再次上门走访,严肃告知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后果。11月12日,鉴于应某等三人拒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不良表现,镇社区矫正办作出给予三人警告处分的决定,并将书面处罚通知书送给本人。在应某等五名矫正对象继续顽固抵抗的情况下,12月8日,县司法局局长又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桐琴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对赵宅村应某等5人的对策与措施,本着“以人为本,感化为主”的指导思想,决定在收集相关法律证据,做好收监准备的基础上,召集应某等5人集中教育谈话。12月18日,在集中教育谈话中,在学习完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司法局及检察院3个多小时耐心的说服教育,应某等5名矫正对象终于表态,保证今后自觉接受镇社区矫正办的教育监督改造。
至此,一起拒不参加社区矫正事件得到了有效的处置,有效地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既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帮教原则,维护了社会的稳定。[问题]社区矫正的组织?
[分析]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部门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
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案例四
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2010年4月15日上午,大石街在社区矫正办正式举办大石街首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宣告仪式,正式接收3名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区司法局副局长、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大石派出所主管领导、司法所全体人员、派出所社区民警、相关村(居)委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组长、社区矫正志愿者代表和3社区矫正对象等20多人参加了仪式。
仪式上,大石派出所曾祥建副所长简单介绍3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后,向社区矫正办主任梁国荣移交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梁国荣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正式实施社区矫正。其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监督帮教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和社区矫正对象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督帮教协议书》和《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等法律文书。仪式结束后,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简单的谈话,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有关监管程序,按时报到和递交思想汇报,另一方面在遇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