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四方安全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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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安全管理协议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为全面履行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各方的安全责任,预防和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一建集团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协议,各分包单位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协议,否则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青岛科技大学人才公寓项目

2、工程地点:青岛科技大学崂山校区西北角,北临辽阳东路

3、工程内容:合同所含所有工作内容

4、合同执行时间:合同约定起开工日期至施工完毕

第二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总的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施工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均应纳入各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中。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并按照分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中3.1款执行工程履约保证金制度,规定如下:

本工程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乙方承诺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符合甲方要求,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制度,并于中标后三日内,将工程履约保证金交至甲方财务处,待乙方承包的工程全部完成,乙方凭验收文件及结算书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经项目经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部室审核同意后办理返还手续,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若为长期合作伙伴,可出具同等额度的收据给甲方,待第一批工程款到位后再缴纳。

第三条总、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

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必须教育其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进行规划、布置、管理。

第四条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协调,遵守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总包单位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包项目安全文明管理目标为:

(1)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杜绝火灾、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高支模等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轻伤负伤率控制在 1.4%以内,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100%,争创本地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率100%。

第五条分包单位应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和防火责任人,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人,确保各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的落实。被任命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政

府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持有效证件上岗。对总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分包单位应按要求时间整改完毕。

第六条分包单位的所有进场工人必须经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各证件的复印件应存在总包单位处备查。

第七条分包单位应确保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按国家和地区相关规定执行;总费用不得减少。

第八条

1、分包单位自带和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或使用前,必须接受总包单位组织的安全验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坚决不能使用。大型机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及逾期报废产品(塔吊不得超过15年、施工电梯不得超过8年)。

2、施工现场所使用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经有关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第九条分包单位采购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主要材料,须对其合格证、准用证、检测报告进行验收检查,并在进场前提交总包单位。对材质要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十条分包单位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如实向总包单位报告,接受总包单位的三级安全教育,分包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每月定期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要求教育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分包单位有人员调整时,应将调整后情况书面告知总包单位,并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分包单位需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及时与所用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并支出相应的工资金

额。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条例,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分包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施工内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包单位,经审核后,严格按其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地方政府和总包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坚持定期安全检查和各种专项检查,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杜绝火灾、大型机械设备、外脚手架、高支模、深基坑等所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分包单位必须有指定的消防责任人,到总包办理明火动用手续和责任现场的监护。未办理手续的明火作业属违法施工,总包单位视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不得损坏总包现场投入的安全、消防设施等物品,否则应进行赔偿,屡次发生损坏总包设施的将对其处罚。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分包责任出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记录(含网上公布),给本企业本工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总包单位按造成经济损失的2倍金额对分包单位进行罚款,总包单位有追究分包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现场工人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不系安全带者不得进行高空作业,施工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严禁上班饮酒,疲劳作业、带病作业,严禁在工地上戏嬉打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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