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分红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15个常见的会计实务问题整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15个常见的会计实务问题整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补贴收入”在会计报表中如何设置对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应通过”补贴收入”会计科目来反映。
”补贴收入”属”利润表”项目,而该科目反映的经济业务只在”利润表”中反映,期末无余额。
二、被税局检查需要补交的所得税处理(1)调整应交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补交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对查补的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在编制利润表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来反映。
三、促销品的账务处理问题在促销时把一些商品按进价赠送给消费者使用借:销售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四、购进货物发生收料在前、付款在后或发票未到的账务处理问题暂估应付款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收到票时:借: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五、代理出口的会计处理1、收到代出口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2、出口销售时,按实际售价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应付账款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3、归还出口商品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借:应付账款贷:代购代销收入(手续费收入)银行存款4、代理进口(1)、收到委托单位的收购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2)、支付代购进口商品货款及运杂费时借:商品采购(进价成本)应收账款(代垫运杂费)贷:银行存款(3)、将购进商品移交委托方并结算手续费收入时借:应付账款贷:商品采购(进价成本)应收账款(代垫运杂费)代购代销收入(代理手续费)退回委托单位多给的收购资金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六、销售房产收取预收房款的账务处理问题销售房产预收房款,由于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反映,尚未结转经营收入,因此,收据与发票的金额不会重复。
实例解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实例解析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权益法,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如何做好投资者持有期间取得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一直是税务机关和企业财会部门关注的问题。
一、权益法下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二、权益法下企业取得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案例及分析甲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从A公司(乙公司的母公司,非居民企业)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3 5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 500万元,除下表所列项目外,乙公司的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有小伙伴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所以今天的文章就围绕公司股东分红的涉税事项与账务处理来聊一聊。
股东身份不同引起的纳税差异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股东又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1.自然人股东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当然征收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股东为内资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多深入想一下,为什么就免税了,比如A内资企业为B内资企业的股东,B在2020年支付给A现金股利100万元,在这里,我们要清楚的知道这100万元其实在B企业就已经交过所得税了,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的规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国家对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3.股东为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免税(与股东为内资企业相同)。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照章缴税。
自然人股东的税会处理举例:会计网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由A和B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和B分别出资500万元,各占实收资本的50%。
2020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100万元(相关法定计提已完成),当年A 和B计划分配企业税后利润为50万元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分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和税务处理
CPA《会计》弥补亏损的方式及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一、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
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本年利润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
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
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务如何处理
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财务如何处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简介编辑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公益⾦或者分红。
下⾯店铺⼩编来介绍相关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亏损的界定如果当年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年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和各项扣除后⼩于零的数额。
⼆、亏损弥补的新旧税法处理新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法对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第三项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三条规定,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
旧税法:《》第⼗⼀条规定:纳税⼈发⽣年度亏损的,可以⽤下⼀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纳税年度的所得不⾜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税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6]56号)⽂件则规定,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将投资收益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新旧税法差别编辑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当年度亏损额。
公司亏损状态下股权转让会计处理
公司亏损状态下股权转让会计处理
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个人股东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也没什么筹划的空间,大家一般不太在意。
通常来说,转让方会特别**如何降低或延迟缴纳所得税。
常见的股权转让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
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满足上述条件下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转让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五、利用股权过户时间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六、将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
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
企业提前搭建持股平台,将持股平台注册至具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地点,转让持股平台的股权或份额以实现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可以有效降低税负。
七、个人股东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八、个人股东恰当运用“核定”法上述只是一些常见的筹划手段,实践中还有很多更为复杂的方法。
总的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有法可依,尽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政策不够明朗的区间。
而不能采取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这就属于偷税而非筹划,最终是得不偿失。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案例分析:某企业介绍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折价增资”是指新投资者投资入被投资企业的投入资金小于新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或者说,被投资企业的旧投资者在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乘以接受新投资者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小于新投资者投资前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
“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历史基础是不变的,而且股权转让价格是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的公允价,不会发生国家税收流失问题,目前为止,因“折价增资”后的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拥有的净资产溢价没有征税的法律依据,不征收所得税。
1、案情介绍自然人C投资100万成立B公司(即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持有B公司100%的股权,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B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
为了扩大经营,C计划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A个人进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
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如下:A以100万资金参股,占B公司20%的股权比例。
请分析该增资扩股业务的财税处理。
2、B公司的会计处理假定A投入的100万在B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a,则:a/(a+100万)=20%,解得:a=25(万元),因此,B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万元):借:银行存款 100贷:实收资本——A 25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753、涉税处理分析增资后,B公司的净资产为900万元,其中,C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720万元(900×80%),小于增资前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800万元,即小80万元;A拥有B公司的净资产或权益为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B公司的资金100万元多80万元。
这就是所谓的“折价增资”行为。
本案例中,增资前,B公司的原股东自然人C将其实际占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160万元(800×20%)转移给了新投资者自然人A的同时享有新投资者自然人A投入资金100万中的80万元(100×80%),即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C因为增资扩股将其原拥有的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80万转移给了A个人(900×20%-100),增资后,C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720万元(900×80%),比增资之前的权益少了80万元;A拥有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180万元(900×20%),比增资时投入的100万资金多了80万。
利润分配补亏会计分录
解析利润补亏的会计分录
利润分配补亏会计处理是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关键部分。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会存在亏损,需要进行利润分配补亏的处理,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利润分配补亏会计分录的具体内容如下:(1)当企业出现亏损时,需要从股东投入的资本中进行补充。
需要记录的会计分录为:
贷:资本公积
借:未分配利润
(2)当企业在年末进行分配利润时,需要根据股东权益的比例来进行分配。
需要记录的会计分录为:
贷:应付利润
借:利润分配
(3)当企业的净利润大于股东应得利润时,需要将多出的部分进行留存。
需要记录的会计分录为:
贷:未分配利润
借:留存收益
通过对利润分配补亏的会计分录进行分析,可以协助企业财务人员准确记录企业的财务活动,避免出现利润分配操纵或漏税等问题,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企业超额亏损如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超额亏损如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注意: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将其账面价值冲减至零。
(2)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3)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被投资方亏损时一般会计分录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冲抵上限)长期应收款(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长期债权时,超额亏损应视为此债权的减值,冲抵长期应收款)预计负债(如果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亏损承担连带责任的,需将超额亏损列入预计负债,如果投资方无连带责任,则应将超额亏损列入备查簿。
)注:冲减顺序依次是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长期应收款、预计负债。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长期应收款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借:预计负债(先冲当初列入的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再恢复当初冲减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最后再恢复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注:恢复顺序是备查登记的损失、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
对比分录:发生超额亏损时以后期间实现盈利时借:投资收益借:预计负债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贷:投资收益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有关会计报表的税收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有关会计报表的税收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会计报表综合反映一段时间内的企业经营行为和资产负债情况,及现金流动情况。
通过会计报表项目内容的分析以及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的核对,能够反映企业的业务内容和经营情况,如何利用并加强报表分析,是税务人员一直关心的内容,笔者从实践的角度加以总结分析,希望给大家一点启发。
一、如何正确认识会计报表由于会计报表的编制经过了五道编制过程,即从经济业务本质到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到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到账目,账目到报表,从报表到合并报表(由于从税务稽查的角度仅关心的是纳税主体的业务,所以一般不关心合并报表),上述环节经过了人为的修饰,即事项的处理经过主观的判断,所以从税务稽查人员的角度,企业的会计报表是不可信的。
但是借贷记帐方法本身有着特殊的作用即能够为企业的经济运行轨迹留下痕迹,其生命力已经经过了几百年的证实。
任何经济事项只要入账,就会留有痕迹,从这点出发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其入账的经济事实,即便部分企业规避一些规则,如窜用账户,不按规定编制报表等。
综上,作为税务人员应该怀疑的眼光看待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合理的利用已有的会计报表事项,作为税务稽查的工具,科学分析,合理判断,找出检查突破口。
二、推定企业会计报表存在税收风险的假设基础1. 企业都是趋利的如何经济组织其生存都是趋利的,即收入超过投入,其存在必然有其支撑点,无非通过自身经营获利即企业本身,或者是通过关联方达到整体获利。
2. 企业有天然避税的取向由于税收是国家强制参与经济分配,从利益分配的原动力出发,企业可以从地点、身份等各方面的选择进行规避,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3. 企业其避税的偏好的不一致。
企业主要区分为公众公司(即上市公司)与私有化公司,由于公众公司其追寻的的股东价值最大化,其主要的避税偏好,主要还是通过政策规定的差异性来进行;私有化公司追求其利润最大化,其主要的避税偏好除了利用各项政策外,还包括直接偷税,少申报收入,多列支出。
亏损企业捐赠支出扣除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亏损企业捐赠支出扣除问题【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那么,如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捐赠款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呢?如果允许,扣除限额又是多少呢?【解答】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
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全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特殊事件捐赠的税务处理,应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捐赠。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的捐赠,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08年底之前一次性全额扣除。
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
但可弥补亏损的计算口径应该是按所得税法规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而不是企业会计账面亏损。
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也都给予明确,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六条关于向四川抗震救灾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中提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凭专用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精)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精)第一篇: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精) 企业税前补亏和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与会计处理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据此,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以分为两类;(1)税前利润补亏,简称税前补亏,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
(2)税后利润补亏,简称税后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挂帐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实质区别在于:(1)税前补亏实质上包含着国家以相当于补亏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
税后补亏不论是以当年净利润弥补往年亏损,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当年亏损,都是企业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弥补亏损,不包含国家以减收所得税形式对企业亏损进行的补贴。
(2)国家税务总局[1997]132号文件规定,当年所得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这样,税前补亏不但可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而减征所得税,而且还可能因补亏后剩余所得的税率降低而少交所得税。
二、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及会计处理(一)税收操作。
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大致可分为亏损额的审核、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设置、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和补亏的审批等几道程序。
1、亏损额的审核及亏损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报。
企业确认坏账之后又收到赔偿如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确认坏账之后又收到赔偿如何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题】如果已经取得税务局的坏账损失的批复之后,又取得赔偿款,在税务上如何处理?【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十条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六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的坏账损失在申报税前扣除时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复后才可以扣除,如果已经扣除后又收到赔偿款,那么应该计入企业的其他收入,年终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务:亏损企业分红后的财税处理
亏损企业分红后的财税处理咨询:一个公司从 2010 年被新股东收购,当年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是负数,但该公司账面资金充足,于是多年来,每年都把当年产生的利润给分光了,结果造成累计未分配利润是负数却年年分很多股红给投资方,这样做有可以吗?还有就是所得税交的少,计算分配股红的利润大于上交所得税基数,这样会不会被要求按分红基数去补税?如果一个公司实际分配股东股红大于股东按占股比例应分股红,是否风险很大? 回复: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
①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亏损是不能分红的。
如果分红股东应如数退回企业。
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你们每年实现利润后,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提取有关公积金后才能用于分配。
②另外,股东应该是依据会计利润来分红的。
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据税法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后计算出来的。
这两个数据目的不同,所以用途不同。
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会大于或者小于会计利润。
所以,税务部门不能以会计利润为准征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们没有舞弊行为,即使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部门也不能武断地依据会计利润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经验判断,你们存在重大偷税嫌疑,确有纳税风险。
③至于你们股东不按所占投资比例分红,在公司法上是允许的。
但在所得税处理上,如果都是企业法人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不按投资比例分红的纳税处理问题,在总局层面尚未对此种行为有明确答复,但根据江苏省地税局答复,仍然符合二十六条规定属于免税收入。
我们同意这种观点。
如果有自然人股东成分,不按所占投资比例分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答疑解释,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据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而减少自然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亏损还分红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亏损还分红,即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向股东分红的行为,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然而,亏损还分红的行为在现实中并不罕见,尤其是上市公司。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析亏损还分红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亏损还分红的法律后果1. 违反《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根据此规定,企业在亏损的情况下不得分红。
亏损还分红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构成了对公司法的违反。
对于违法分红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撤销分红决定等。
2. 违反《证券法》规定《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分红政策、分红方案和分红实施情况。
”根据此规定,上市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分红,未及时、准确地披露分红政策、分红方案和分红实施情况,构成对《证券法》的违反。
对于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或暂停分红、暂停上市等。
3. 损害股东合法权益亏损还分红的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投资于企业,期望获取投资回报。
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分享企业的利润。
然而,当企业亏损时,股东仍要求分红,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
这种情况下,股东的投资回报无法实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 影响企业形象和信誉亏损还分红的行为会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在资本市场,企业的形象和信誉至关重要。
亏损还分红的行为会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下降,进而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市场地位。
分红会计账务处理
分红会计账务处理【原创实用版】目录1.红利分配的概述2.红利分配的会计处理方法3.红利分配的账务处理流程4.实例分析正文一、红利分配的概述红利分配,是指公司根据盈利情况,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公司盈利的一部分分配给股东的行为。
这是公司对股东权益的回报,也是股东投资收益的体现。
红利分配对于公司来说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它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现金流和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红利分配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会计处理上,红利分配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红利的宣告,二是红利的支付。
在宣告阶段,公司需要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在支付阶段,公司需要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三、红利分配的账务处理流程一般来说,红利分配的账务处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计算红利: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出应分配给每个股东的红利金额。
2.宣告红利: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宣告将盈利的一部分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
3.记账:在宣告红利时,公司需要进行记账处理。
具体来说,公司需要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4.支付红利:在实际支付红利时,公司需要再次进行记账处理。
具体来说,公司需要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四、实例分析假设一家公司名为 A 公司,其在 2021 年度盈利 1000 万元,公司共有 1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假设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盈利的 30% 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那么,红利金额为 300 万元。
在宣告红利时,A 公司需要进行如下记账处理:借:利润分配 300 万元贷:应付股利 300 万元在实际支付红利时,A 公司需要进行如下记账处理:借:应付股利 300 万元贷:现金 300 万元以上就是红利分配的会计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导读: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说到合伙企业所得税,无法绕开的就是《财政部税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此文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基石,当然也是被人诟病的所在.首先看一下财税[2008]159号文都规定了什么.1、纳税主体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原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即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相关规定计算至每个合伙人个人名下,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3、合伙人所得计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此段基本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文一致,体现了合伙企业人合的主旨.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计算.1)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几年部分地区吸引投资的LP个人按照20%征收的规定正在逐渐消失.虽然部分地区还在搞擦边球,但是这个其实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虽然有些地方给了税收优惠,其实是无效的.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人所得额的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投资多个单位的处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法规第六条第一款法规准予知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扣缴义务人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根据上海目前金税3期上线的情况,合伙企业在月度申报的时候,需要填写所有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证信息,并且要求关联银行卡,税金将直接从个人账户扣除,不再由合伙企业代缴.这一重大变化会给个人合伙人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会对基金LP产生不少的影响,也会影响后续的运作. 2)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后来补了一个文件(国税函[2001]84号)对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反之可以,即可以用合伙企业的盈利抵减其亏损!!!!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根据上述文件,如果是企业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法人分享的被投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分配利润.因此,上述事项会产生一个暂时性差异,即分享的当期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分配的当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分享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同时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分回的时候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另外讨论一下,大部分合伙协议中约定一开始分回的都是成本,本金分完了之后再分配收益的投资人处理.无论投资方将该笔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都需要先界定一下分回的实质,如果分回的实质是分红,则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分回的实质是成本的收回,应该确认为冲减投资成本,而不能看到分回就认为是分红.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注销连年亏损子公司,实例说明怎么最大限度弥补投资损失【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注销连年亏损子公司,实例说明怎么最大限度弥补投资损失【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内容概况】背景资料主营化工产品销售的A公司是某省B研究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A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多年亏损,净资产为负数,日常运转现金主要依靠母公司B研究院的往来借款,近5年亏损额为500万元.B研究院净资产5000万元,历年盈利,未来预......背景资料主营化工产品销售的A公司是某省B研究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A公司自1995年成立以来,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多年亏损,净资产为负数,日常运转现金主要依靠母公司B研究院的往来借款,近5年亏损额为500万元.B研究院净资产5000万元,历年盈利,未来预期保持年所得额300万元.A公司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如下:资产类:银行存款1万元、应收账款100万元、存货50万元(为过期未报废农药产品).负债类:其他应付款1300万元(为母公司B研究院历年来垫付A公司日常运转费用及非经营性借款)、应付工资1万元.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650万元.母公司B研究院决定注销A公司,实现业务整合.怎样选择注销方案,才能最大限度地弥补投资A 公司的亏损,减少母公司未来的税收支出.筹划方案设计A方案:一般性合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B研究院若实施一般性合并,A公司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几乎等同于公允价值,无评估增值可能,A 公司资产近5年未弥补亏损500万元不能在B研究院未来所得中得到弥补.合并后A公司其他应付款下B研究院的往来借款,与B研究院其他应收款下A公司的借款对冲,B研究院滚存未分配利润合并后减少1650万元.该方案下,B研究院因一般性合并,投资A公司的亏损未获得税收弥补.B方案:特殊性合并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A公司是B研究院全资子公司,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B研究院若实施特殊性吸收合并,A公司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以原有的计税基础并入B研究院.因A公司净资产为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B研究院可弥补的A公司亏损额为0.A公司近5年亏损额500万元无法得到弥补.同样,B研究院投资A公司的亏损未获得任何税收弥补.C方案:直接注销A公司通过程序实施资产、债权、债务清算后,直接注销,B研究院投资A公司,产生投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A公司资不抵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算所得申报表计算思路,A公司欠母公司B研究院往来款1300万元,因A公司无力偿还,转作债务清偿收益.经初步计算,清算所得为1150万元,弥补前5年亏损500万元后,还有清算所得650万元,需缴纳税款160万元左右.而A公司账面存款只有1万元,根本无力缴纳税款.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关门的企业,竟然需要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显然有悖常理.在实践中,资不抵债情况下清偿收益如何计算,给执行清算的税务人员带来很大困扰,需要国家税局总局作出进一步明确.对此,天津市地税局、国税局《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公告》明确了清偿收益计算限额,帮助企业走出了因无力偿债而关门却需缴纳清算所得税的死胡同.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根据该办法规定计算,A公司清算所得为-150万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B研究院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500万元,虽然A公司净资产为负,未分配利润为-1650万元,远大于实收资本,但可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只有500万元.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B研究院收益中税前扣除.B研究院借给A公司的往来款1300万元,因A公司注销时无力偿还,B研究院确认为坏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B研究院借给A公司的往来款1300万元,属于非经活动的借款,税前无法扣除.因A公司与B研究院为母子公司,历年来,B研究院为A公司付出500万元投资成本和1300万元往来款现金流,会计上共形成1800万元损失.C方案相比前两个方案,税收上也只能就500万元投资损失进行弥补.D方案:先增资后注销母公司B研究院通过正常程序,对A公司增资1300万元,这时,A公司实收资本从500万元变成1800万元,净资产从负到正,同时B研究院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从500万元增加到1800万元.A公司因1300万元增资,偿还欠母公司B研究院的1300万元往来款,这时母子公司无往来借款.然后,关闭注销A公司.清算债权债务后,亏损150万元,加上原有公司的经营亏损1650万元,这时A公司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数为-1800万元,实收资本1800万元,净资产为0.母公司B研究院可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1800万元,无与A公司坏账损失,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税前扣除. 方案比较A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造成了巨额亏损,给母公司B研究院带来投资损失及坏账损失共计1800万元, 母公司B研究院从税收角度出发,希望能最大限度得到税收弥补,减少未来母公司的税收支出.A、B两方案下,B研究院未获得任何税收弥补;C方案下,B研究院只能弥补投资损失500万元;而D方案下,B研究院全部损失得到弥补,显然最有利.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亏损企业分红后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咨询:
一个公司从2010年被新股东收购,当年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是负数,但该公司账面资金充足,于是多年来,每年都把当年产生的利润给分光了,结果造成累计未分配利润是负数却年年分很多股红给投资方,这样做有可以吗?
还有就是所得税交的少,计算分配股红的利润大于上交所得税基数,这样会不会被要求按分红基数去补税?
如果一个公司实际分配股东股红大于股东按占股比例应分股红,是否风险很大?
回复:
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
①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亏损是不能分红的。
如果分红股东应如数退回企业。
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你们每年实现利润后,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提取有关公积金后才能用于分配。
②另外,股东应该是依据会计利润来分红的。
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据税法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后计算出来的。
这两个数据目的不同,所以用途不同。
经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会大于或者小于会计利润。
所以,税务部门不能以会计利润为准征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们没有舞弊行为,即使会计利润大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部门也不能武断地依据会计利润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
但根据经验判断,你们存在重大偷税嫌疑,确有纳税风险。
③至于你们股东不按所占投资比例分红,在公司法上是允许的。
但在所得税处理上,如果都是企业法人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不按投资比例分红的纳税处理问题,在总局层面尚未对此种行为有明确答复,但根据江苏省地税局答复,仍然符合二十六条规定属于免税收入。
我们同意这种观点。
如果有自然人股东成分,不按所占投资比例分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答疑解释,依据《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据此,有限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而减少自然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