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租金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免租期租金收入的账务处理流程
免租期租金收入的账务处理流程英文回答: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rent-free periods inrental income involves recognizing the rent-free period asa reduction in rental income over the lease term. This means that the rental income is spread out evenly over the entire lease term, including the rent-free period.To illustrate this, let's say we have a lease agreement for a commercial property with a rent-free period of three months. The total lease term is 12 months, and the monthly rental amount is $1,000. Without the rent-free period, the total rental income for the lease term would be $12,000 ($1,000 x 12 months).However, since there is a rent-free period of three months, the total rental income needs to be adjusted accordingly. The adjusted rental income can be calculatedby dividing the total rental income by the total lease term,including the rent-free period. In this case, the adjusted monthly rental income would be $857.14 ($12,000 / 14 months).Now, let's look at the accounting entries. Initially, when the lease agreement is signed, we would debit the Rent Receivable account and credit the Rental Income account for the total rental income of $12,000. Then, over the lease term, we would recognize monthly rental income of $857.14 by debiting the Rent Receivable account and crediting the Rental Income account.During the rent-free period, there would be no rental income recognized. However, the Rent Receivable account would still be debited and the Rental Income account would still be credited, but for $0. This is to reflect the fact that the rent-free period is a reduction in rental income.Once the rent-free period is over, we would continue recognizing monthly rental income of $857.14 until the end of the lease term. At the end of the lease term, the Rent Receivable account would be fully settled, and the RentalIncome account would have a credit balance equal to thetotal rental income adjusted for the rent-free period.中文回答:租金收入中的免租期的账务处理方式是将免租期视为租赁期内租金收入的减少,并在整个租赁期内均匀分摊。
免租期会计处理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
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处
理如下:
a.2017 年,增值税租金收入为 0;
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
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
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
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
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有以下两
种处理方法:
2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6 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
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
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b.2018 年,企业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 300
万,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200 万;
c.2019 年,企业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 0
万,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 100 万。
(2)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
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a. 2017 年,企业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 100
租金收入。
2、这里会计账务处理上按照直线法在
2017 年至 2018 年每年确认 100 万租金收
入。
税务处理
1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财税实务:又是“无偿”惹的祸——浅谈免租期所得税、房产税如何缴纳
又是“无偿”惹的祸——浅谈免租期所得税、房产税如何缴纳
宝龙公司2011年10月份经营出租房产一套,该房产原值500万元,合同规定租期二年,自2011年10月到2013年9月,2011年10月到2011年12月为免租期,合同规定租金总额120万元,租金第一年年初一次性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宝龙公司假定提前收到三年租金收入的120万元应在2011年度确认收入,税法从纳税必要资金出发,但由于在2011年确认了三年的
收入,成本、费用只有一年。
而在2012、2013年无收入确认,且有每年的成本、费用,在出租方企业所得税只有在第一年缴纳,二个年度形成亏损怪现象,导致收入与费用不配比情形。
国税总局看到了问题,就出了一个补丁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提前收取租
金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按上述规定分析,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方法
房屋免租期内的税务处理方法靳万一整理(2018.09.07)某项目地产公司出租商铺给商家,合同期10年,前两年为免租期。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前两年也应该确认租金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但往往前两年因没有收到租金地产公司都不会去缴增值税及房产税的,那么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一、房屋免租期的概念房屋免租期就是免除房租的期限。
承租方享有免租期,在免租期内承租方可免向出租方缴交房屋租金,但须缴交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各项公用设施费(包括电费及水费)等其它费用。
二、房屋免租期的增值税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内容得出:免租期内如未预收款项的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
三、房屋免租期的房产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指出: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则并不属于无租使用情况,理由是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因此前两年没有房产税从租计征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明确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四.房屋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前两年因不存在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情况,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应纳税调减处理,减除免租期内会计上确认的收入。
新租赁准则免租期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免租期的会计处理根据新租赁准则,免租期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免租期是租赁合同的一部分,在合同起草阶段双方需要明确对免租期的约定。
根据租赁准则,免租期的存在不影响租赁协议的分类,即根据租赁协议的特征来决定是属于金融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对于属于经营租赁的免租期,在新租赁准则下,免租期的会计处理如下:1.关于租金支付:免租期内,承租人不需要支付租金。
因此,在财务报表的期初,承租人将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减少相应的免租期租金。
2.关于总租赁成本的计量:免租期内,总租赁成本将按照租赁剩余期限进行分摊。
分摊方法有线性分摊法和按权益利率法两种选择。
线性分摊法将总租赁成本进行等额分摊,按权益利率法则按照折现计算的期初负债和利润进行分摊。
3.关于资产计量问题:在免租期内,租赁资产可以选择计量为0或者继续计量至未来租赁期限结束。
选择计量为0的情况下,在财务报表中不需要计入租赁资产,只需计入租赁负债。
对于属于金融租赁的免租期,在新租赁准则下1.关于租金支付:免租期内,承租人不需要支付租金。
在财务报表的期初,承租人将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减少相应的免租期租金。
2.关于资产计量问题:在免租期内,租赁资产的计量和租赁负债的计量方法同经营租赁类似,可以选择计量为0或者继续计量至未来租赁期限结束。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属于经营租赁还是金融租赁,免租期结束后,承租人需要按照剩余租赁期限继续支付租金,并继续计量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
总结起来,新租赁准则下的免租期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免租期租金的减少、总租赁成本的分摊以及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量。
这些会计处理的目的是反映租赁合同的本质和经济实质,使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地反映实体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案例】租金收入财税处理全方位解析
【案例分析】租金收入财税解决全方位解析-02-01 国玉事务所征询问题公司出租办公楼,1月-2月是免租期,3月一次收到两年旳租金,应当确认多少收入?开具多少金额旳发票?免租期与否要交增值税?1会计解决: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公司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步满足下列条件旳,才干予以确认:(一)有关旳经济利益很也许流入公司;(二)收入旳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分别下列状况拟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别人使用本公司货币资金旳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拟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合同商定旳收费时间和措施计算拟定。
2税收规定1、公司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十九条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旳使用权获得旳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商定旳承租人应付租金旳日期确认收入旳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贯彻贯彻公司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旳告知(国税函【】79号)》:第一条有关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行条例》第十九条旳规定,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旳使用权获得旳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合同规定旳承租人应付租金旳日期确认收入旳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旳,根据《实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旳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旳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有关年度收入。
2、增值税政策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行措施》: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获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旳当天;先开具发票旳,为开具发票旳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毕后收到款项。
获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旳当天,是指书面合同拟定旳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拟定付款日期旳,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毕旳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旳当天。
财税实务企业带有免租期出租房屋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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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企业带有免租期出租房屋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时出于培育市场的需要,通常会签订带有免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时如何进行筹划,避免企业出现多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正文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时出于培育市场的需要,通常会签订带有免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时如何进行筹划,避免企业出现多缴税款的税务风险?下面笔者就免租期两种合同的签订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免租期出租房屋如何从合同签订环节来降低企业税负。
A房地产公司新建商铺一幢,价值1000万元,出租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甲)约定:租期为2015年-2019年,共5年,2015-2016年免收租金,2017-2019年每年固定租金100万元,每年年初付款。
一、账务处理:
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因此,A公司账务处理为
2015、2016年
借:应收账款6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60万元。
涉及免租期租赁的财税处理(案例解析)
涉及免租期租赁的财税处理(案例解析)在商业地产租赁中,经查会遇到有免租期的情况。
一、涉及免租期租赁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出租方通常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更合理的方法。
预先收到租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应交税费”等科目;在租赁期内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科目;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各位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比如,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来确认租金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收入;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
如果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二、税务处理(一)增值税规定1.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租期的租赁合同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免租期的租赁合同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某市市区甲公司(一般纳税人)将一处办公楼租赁给乙公司用于办公,签订经营性租赁合同,双方无关联关系,合同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18年1月1日,2018—2019年两年为免租期,2020—2022年每年收取租金300万元(不含税),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综上所述,2018—2022年租赁期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1)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预收租金收入在所得税上不能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
税收与会计确认收入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当年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计入预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国税函【2010】79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补充修改,意味着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但出租人分期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
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
因此,企业所得税处理上,2018-2019年两年免租期间不确认收入,2020-2022年每年确认300万元租金收入。
会计处理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18-2022年每年均匀确认180万元租金收入。
所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18年-2019年需每年调减1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19-2021年需每年调增1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会计处理?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本文以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为例分别试析之:【例1】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 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
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借:管理费用6000贷:银行存款60002、企业所得税问题: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借:应收账款120万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 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
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问题:如果双方系非关联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 2条及其实施细则24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新租赁准则免租期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免租期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要求所有租赁交易都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报告,而不能把它们绕开。
在财
务报表上,可以看到租赁费用的影响,以及租赁活动的细节。
新准则对免租期的会计处理
也有遵循,以下将介绍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免租期
免租期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殊的规定,即把计划前的特定时期没有收取
租金。
因此,这一段时间内,租户可以以最低的价格或完全免费使用和使用租赁物,而投
资者不会获得收益。
1、分析免租期
针对免租期,先要进行分析,这里需要仔细考虑是否可以将免租期看作处理租赁交易
的一部分。
如果免租期是独立的业务交易,相关收入应体现在营业收入中;而如果免租期
是作为整个租赁交易的内在一部分,相关收入应体现在租赁收入中。
2、会计处理
(1)如果免租期被认为是独立的租赁交易,并且可以衡量准确,会计处理应当按照
租赁模式标准来进行,即分别计入营业收入和成本,其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核算,支付的成
本在营业成本中核算。
(2)如果免租期不能衡量准确,或者属于租赁交易的内在组成部分,可以将有关租
金分以下两种形式进行核算:
①将全部免租期计为“前期租赁收入”:可以在财务报表中纳入同一时期收到租金总额,在起租时可以分配至相应期间;
②将免租期分段计入租赁收入,即将其在本租赁活动期间根据比例分段计入租赁收入。
三、结论
新租赁准则对免租期的处理要求清楚明确,要根据免租期的独立性或内在性来确定会
计处理方法。
如果免租期独立,则应将其收益计入营业收入,费用计入营业成本;如果免
租期与租赁交易有内在联系,则可以。
【修订】综合-免租期的财税处理技巧【精心整编最新会计实务】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 现。 3.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特别规定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 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 销售服务。 根据以上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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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预收账款 32.43 贷:其他业务收入 32.43 2.2018年 2018年确认租金收入=120÷1.11×3÷40×12=97.30(万元)。 借:预收账款 97.3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7.30 3.2019年至 2020年 2019年至 2019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120÷1.11×3÷40×12=98.18(万 元),缴纳增值税=120÷1.10×10%=10.91(万元)。 (1)1 月 1 日 借:银行存款 120 贷:预收账款 109.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91 (2)12月 31日 借:预收账款 98.18 贷:其他业务收入 98.18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税务处理(附加税费略)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
(2)2018年
2018年未收到房租收入,不需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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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至 2020年 2019年 1 月 1 日、2020年 1 月 1 日收到房租 120万元,需计提房产税 =(120-10.91)×12%=13.09(万元),并在申报期内缴纳房产税 13.09万元。 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8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思考:吉祥公司 2017年缴纳的房产税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在 2017 和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免租期会计处理
票,对此本人认为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在租赁
期限均匀扣除,因为这样操作一方面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与
费用配比,另一方面相关的租赁协议也可以作为扣除凭
证。
此外,如果承租人在 2018 年年初解除了合同,那么出租
人和承租人在 2018 年需要对于 2017 年确认的收入和费用进
行调减和调增。
金收入为 0。
3 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
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
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
缴纳房产税。
b.2018 年,企业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 100 万,汇算清缴时纳
税调整 0 元;
c.2019 年,企业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 100 万,汇算清缴时纳
税调整 0 元。
2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
b.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
收入。
(1)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
a.2017 年,企业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 0 元,汇算清缴时应对
确认的租金收入进行纳税调减 100 万元;
b.2018 年,企业所得税确认租金收入 300 万,汇算清缴时纳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的处理如下:
a.2017 年,增值税租金收入为 0; b.2018 年,增值税租金收入为 300 万;c.2019 年,增值税租
租金免除的会计处理
租金免除的会计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出现租金免除的情况,即租赁方同意免除租金的支付,那么在会计处理上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核算。
本文将对租金免除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介绍。
需要明确的是,租金免除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交易,它与普通的租赁合同有所不同。
在正常情况下,租赁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给出租方,而租金免除则是出租方同意不收取租金。
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记录。
如果租金免除是由于经营困难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那么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免除的租金列为损失或费用,同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具体而言,可以将免除的租金列为营业外损失,或者将其计入相关费用科目中,如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这样既能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情况,也能使财务报表真实可信。
如果租金免除是由于合同约定或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的,那么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免除的租金列为其他收入,同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这样既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也能遵守会计准则和规定。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在会计记录中注明租金免除的原因和金额,以便审计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核查和了解。
此外,还需要注意将租金免除的具体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以备将来查阅和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租金免除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其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判断和操作。
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与财务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租金免除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交易,其会计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记录。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明确免除租金的原因和金额,并根据相关准则和规定进行核算和披露。
同时,还需要将租金免除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以备将来查阅和参考。
通过准确和规范的会计处理,可以使财务报表真实可信,同时也能满足审计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融资租赁存在免租期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融资租赁存在免租期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案例概况2×11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大型设备购销合同,拟向乙公司采购码头装卸桥吊6台、门机2台,合同金额100 000 000元,合同约定甲公司2×11年4月1日需支付设备的首期款50 000 000元,待设备抵达甲公司并安装调试完毕时支付剩余的设备款50 000 000元。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2×11年2月1日与丙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并将上述采购合同中的设备转为丙租赁公司委托甲公司代为采购标的。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标的物:码头装卸桥吊6台、门机2台。
(2)租赁期开始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日。
(3)租赁期:从租赁期开始日起,共60个月。
(4)2×11年4月1日起至设备抵达甲公司并安装调试完毕止,该期间为免租期,但甲公司需在12月31日支付丙租赁公司2 250 000元利息。
(5)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25 000 000元。
(6)租赁合同规定的年利率为7.93%,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00 000 000元)。
(7)租赁期满,该设备归承租方甲公司所有。
该标的物为全新设备,估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
上述设备抵达甲公司并于2×11年12月31日安装调试完毕,丙租赁公司当日支付剩余的委托采购设备款50 000 000元。
甲公司当日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公司上述设备余款50 000 000元,并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案例分析以上合同在会计核算时,甲公司在免租期支付的利息是否要计入租赁期的租金中?免租期是否要作为整个租赁期的一部分?对于以上问题,不同的判断标准下,其融资费用分摊率及在各期间的分摊额也将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租赁期应当包含免租期,但没有清楚说明免租期是否可以在租赁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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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租金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会计处理上,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但是在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处理上却与会计处理存在歧异,本文以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为例分别试析之:
【例1】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
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
由于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自行贴花完税,应交印花税=全部租金600万×0.1%=6000元:
借:管理费用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企业所得税问题:
假设按直线法平均确认租金收入,2009年应确认租金收入=600÷5=120万:
借:应收账款12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2010年均不确认租金收入,企业每年确认的租金收入12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2011年-2013年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20万元,而税法确认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80万元。
前两年调减240万元,后三年调增240万元,属于暂时性差异。
3、营业税问题:
如果双方系非关联企业,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2条及其实施细则24条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即收取营业收入款项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由本例可知,由于合同约定2009年免付款,因此2009年未发生营业税应纳税义务,但是会计上从配比原则出发,应当确认营业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120×5%)
贷: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 6
2011年年初预收200万元租金时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应纳营业税200×5%=10万:
借:递延税款——应交营业税 4
营业税金及附加 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交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
贷:银行存款10
2012年与2013年均作相同会计处理。
4、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含有免租期的经营租赁方式如果不存在关联交易,则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无租使用情况,理由是提供免租期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租金,并不是以不获取租金为目的的无租租赁,因此
2009-2010年没有房产税从租计征依据,2011-2013年以实际收取的租金确认房产税纳税义务,由于房产税系地方税,各省级政府有权设定税收条款,目前有的省级政府规定以实际收到租金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有的省级政府则将预收的租金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每季或半年的纳税义务发生,假设采取前种方式,则该商场2011-2013年度收取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24
贷:银行存款24
【例2】某市市区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系关联方,即B公司是A商场与D公司合资组建的,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2009-2010两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万元。
分别于年初1月1日预付当年租金。
1、印花税问题,由于印花税是对租赁合同征税,所以不管是否具有关联交易,均以合同所载租金为计税依据,自行计算印花税并自行贴花,即按照600万租赁费计算应纳印花税6000元。
借:管理费用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2、营业税问题,首先要注意租赁双方是否系关联企业,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租赁条款,如果双方系关联企业且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租赁事宜,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7条及其实施细则第20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重新确定其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假设某商场2009年当年租赁的其他商铺年租金100万,则核定征收营业税100万×5%=5万元,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贷:银行存款 5
以后各年均如此处理,即价格明显偏低(包括无租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均应重新核定其营业额据以征收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企业应当调增2009当年所得额95万元,(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租金收入100万,扣除营业税5万,假设不考虑附加),但要注意调整时应当与企业进行沟通,这不同于核定纳税。
4、房产税问题,根据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由于A与B系关联企业,如果能够确定其房租交易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则对2009-2010两年未收取的租金由使用人主管税务部门按照同地段同类型租金对B企业核定征收房产税。
2011-2013年由A企业主管税务部门评估每年200万元租金是否公允,在此基础上从价征收房产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