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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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相对于其前的唐、五代、后的元、明、清等时期,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以下将从宋朝财产继承的主要特点、法律规定、影响和变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宋朝财产继承的主要特点1.实行三世遗传制度。
宋朝规定,父母的财产遗留给其子孙三代,即父亲死后,遗产应先由儿子继承,儿子死后,其子孙可继承,但不能超过三代。
这一制度在宋朝以后的明、清时期仍然存在。
2.实行男尊女卑的家族制度。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中男性继承权高于女性,且女子的继承权是有限制的。
女性只有在男性不存在或绝嗣时,才有继承权。
3.遗嘱继承制度渐趋完备。
宋朝时期,有了遗嘱继承的制度,这一制度保证了财产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二、宋朝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1.《宋律》中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
《宋律》规定,遗产应由儿子先继承,若儿子已死,则由孙子等子孙先继承,且遗产三世内应全部继承完毕。
若无儿子、孙子等子孙,则由亲属、族人等依次继承。
2.《宋刑统》中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
《宋刑统》规定,财产应由儿子先继承,且儿子继承财产的顺序按照长幼排序。
若儿子已死,则由孙子等子孙先继承。
三、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和变革1.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
三世遗传制度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导致一些富裕家庭的财产在家族内部长期积累,不易流通。
2.强化了家族的地位和影响。
男尊女卑的家族制度使得家族成员的地位和影响力得到强化,同时也加强了家族的凝聚力。
3.逐渐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制度的逐渐完善下,人们的财产分配越来越公平,也鼓励人们在生前进行财产继承的规划和安排。
总的来说,宋朝财产继承制度虽然存在着一些弊端,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族的利益,同时也为后来的财产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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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主要遵循儒家的礼仪制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在宋朝,土地是主要的财产形式,因此土地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主要内容。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嫡长子继承制:宋朝的财产继承主要以嫡长子为主,即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
如果嫡长子去世,那么财产将由嫡长子的后代继承。
如果无嫡长子,则由妾所生的儿子中选择一个继承。
2. 男女不平等:在宋朝,男女在财产继承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
男性在家族中的地位较高,因此在财产继承上也享有优先权。
女性在出嫁时可以得到一份嫁妆,但对家族财产的继承权非常有限。
3. 兄弟均分制:在没有嫡长子的情况下,财产由兄弟均分。
这可能导致家族财产的不断分割,影响家族的经济实力。
4. 父母有监管权:在宋朝,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继承有监管权。
他们可以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甚至可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5. 遗嘱继承:宋朝也承认遗嘱的效力,但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如必须有证人等。
6. 家产管理:宋朝设立了一种名为“家规”的制度,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
家规规定了财产的使用、分配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则。
总之,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体现了儒家礼仪和家族制度的特点,以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试析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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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论文摘要两宋时期女性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规范和提高,有关女儿财产继承的法律有了空前的发展,对后世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
论文关键词宋代女儿继承财产继承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主要的财产关系由家长与子女的同居共财关系构成。
由于受到宗法制度的影响,财产继承附属于宗祧继承,只在以直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男性子孙中进行。
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基本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财产继承权。
然而由于宋朝农业、手工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氛围宽松,法制体系规范开明,宋朝妇女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也比前代有所发展,相关法规更加完善。
一、宋代女儿的继承制度女性出生后的第一个身份即由血缘关系确定为“女儿”,“女儿”是女性在家庭社会当中最原始的角色。
在财产继承的问题上,可将宋代女性按照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未出嫁在父家的女子)、归宗女(出嫁后因夫死、被休和离婚等原因归住父家的女子)、出嫁女(已出嫁在夫家的女子)三类。
无论是在在室女、归宗女,还是出嫁女,在两宋时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一)关于在室女的继承宋代的法律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没有财产的占有权与支配权,因此作为未出嫁的女儿,财产继承权主要通过嫁妆的形式取得。
法律也明确的规定了在室女的财产权益,“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豍《清明集》载“女合得男之半”豎以及“二女与养子均分”,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女儿可以继承相当于儿子一半聘财的财产。
在一家之中,若没有能够承担祭祀,延续香火的男系继承人,则为户绝。
户绝财产在《宋刑统》中有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豏“请今后户绝者,所有……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
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
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已,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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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族的社会地位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该制度不仅影响着财产的分配,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社会稳定以及社会阶层的变迁。
本文将从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的方式、社会地位与财产继承以及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遵循着“长子继承制”的原则,即家族财产主要由长子来继承,这也是对中国传统思想中儒家的“长幼有序”观念的落实。
长子继承制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家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得家族能够保持相对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此外,长子继承制还有利于家族的管理,避免产权分散和资源的分散化,有利于家族财产的集中和扩张。
然而,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并不完全是长子继承制,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长子早亡、身体残疾或无子等情况下,财产可以向其他子女进行继承。
此外,也存在着一些特例情况,如有出色才干的子女可以得到父亲或祖父的重用,从而得到更多的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通过财产继承制度,家族财富得以相对集中,有利于家族的长期发展和家族企业的建立。
另一方面,财产继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和局限,导致了财产的分散和资源的浪费。
同时,财产继承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社会弊端,如容易造成家族权力过于集中、社会阶层流动性较低等问题。
总体而言,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地位变迁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既维护了家族的稳定和连续性,也对社会秩序和社会阶层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和完善。
财产继承制度的应当注重平等、公正和合理,既满足家族的连续性需求,又能够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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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两个朝代,财产继承制度在这个时期也有着独特的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传统习俗和社会影响三个方面简要探讨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一、法律规定在唐宋时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和《宋刑统》等法典中。
根据这些法典的规定,财产的继承主要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度,即家族财产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女和儿媳只能得到一部分赠与或抚恤金。
这种制度在唐代达到了顶峰,宋代逐渐松动,开始有了更多的例外情况。
但是,这种嫡长子继承制度并不是绝对的,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比如,如果嫡长子早逝或有重大过失,可以由其他子女继承家族财产;另外,某些情况下,女性也可以继承财产,但是通常处于辅助地位。
二、传统习俗财产继承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也受到了当时社会的传统习俗和家族观念的影响。
在唐宋时期,家族观念非常重要,家族财产的传承被视为一种责任和义务。
根据传统习俗,一般情况下,家族财产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女和儿媳只能得到一部分赠与。
这是因为嫡长子通常被认为是最有能力继承和管理家族财产的人。
同时,传统习俗还强调男尊女卑的观念,女性继承财产的情况相对较少。
此外,在唐宋时期,家族还有一种叫做“摄家”的制度,即将无嫡长子的家族财产继承权交给其他有能力的亲属。
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管理。
三、社会影响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嫡长子继承制度导致了大量家族财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加剧了社会的财富差距。
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使得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其次,这种制度也影响到了家族内部的关系。
由于财产的集中继承,家族成员之间的竞争和嫉妒加剧。
一些家族为争夺继承权甚至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和纠纷,损害了家族的团结和和谐。
最后,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也制约了社会的发展。
由于财产主要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女以及女性得到的财产较少,这限制了社会整体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分配。
宋代法律规定遗产(3篇)
![宋代法律规定遗产(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3cd6f4d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44.png)
第1篇一、引言遗产,是指个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债权、债务。
在我国历史上,遗产继承问题一直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家族制度的完善,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宋代法律规定遗产的相关内容,以期对宋代社会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宋代遗产继承制度概述1. 继承原则宋代遗产继承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继承原则:遗产继承以法定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2)遗嘱继承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男女平等原则: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2. 继承顺序宋代遗产继承顺序分为以下几类:(1)直系血亲继承:子女、父母、配偶。
(2)旁系血亲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侄女等。
(3)其他继承人:包括养子女、继子女、收养子女等。
三、宋代遗产继承法律制度具体内容1. 法定继承(1)直系血亲继承直系血亲继承是宋代遗产继承的主要方式。
根据《宋刑统》规定,子女、父母、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配偶包括已婚配偶、丧偶配偶。
(2)旁系血亲继承旁系血亲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侄女等。
在直系血亲继承完毕后,旁系血亲按顺序继承。
2. 遗嘱继承(1)遗嘱形式宋代法律规定,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由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口头遗嘱、代书遗嘱等均无效。
(2)遗嘱效力遗嘱效力以遗嘱人的意愿为依据,但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人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 继承份额宋代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份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均等分配:直系血亲继承,遗产应平均分配给所有继承人。
(2)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或少分遗产。
如:有抚养关系的、对遗产有特殊贡献的等。
4. 继承时效宋代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时效为30年。
在时效期间内,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权。
法律专业论文:唐宋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浅析 (2)
![法律专业论文:唐宋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浅析 (2)](https://img.taocdn.com/s3/m/d8285999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2b.png)
法律专业论文:唐宋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浅析引言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两个朝代,其间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对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特点、变化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一、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况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是在传统的中国家族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核心思想是家族的延续和传承,保障财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在这一制度中,遵循着严格的继承顺序和原则,例如长子继承制度、男子优先继承原则等。
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存在一些特点。
首先,在继承权的行使上,男性居于主导地位。
其次,财产的继承更多地依赖于血统亲属关系,强调家族的连续性。
此外,在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中,还存在一些独特的制度安排,如赡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二、唐宋时期民间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尽管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在基本框架上相对稳定,但在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变化。
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女性在继承权方面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
在唐宋时期,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女性逐渐获得了继承财产的机会。
这种变化对于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权力有着积极的影响,为后来的女性权益保障奠定了基础。
另外,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土地制度和财产传承方式,这也导致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多样性。
三、对后世的影响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不仅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对后世的财产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强调了家族的连续性和血脉的重要性,这种思想在后来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
其次,唐宋时期将女性纳入了继承的范围,为后世女性权益的保障奠定了基础。
此外,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度。
例如,现行的继承法中仍然存在着男性继承权优先的原则,虽然已经逐渐改变,但仍然受到唐宋时期制度的影响。
结论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制度之一,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代户绝财产的继承制度
![宋代户绝财产的继承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f387355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2e.png)
宋代户绝财产的继承制度一、引言在宋代,由于社会经济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户绝财产继承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所谓“户绝”,指的是家庭中没有男性承继人,全部为女性或夫妻均已过世的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公正地分配户绝财产,以确保家庭成员的生活和权益,成为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户绝立嗣的方式在宋代,对于户绝家庭,立嗣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立继”,即夫亡而妻在,由妻子选择继承人;另一种是“命继”,夫妻俱亡后,由尊长选择继承人。
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了确保家庭财产和权益的传承。
三、户绝财产继承的范围户绝财产继承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如田产、房产等,是家庭的主要财产;动产如金银、帛绢等,则是家庭日常生活的积累。
这些财产在继承时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四、立继人和命继人的规定在宋代,立继人和命继人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
立继人需为死者同宗之人,若无则从其尊长,但须经官府批准。
命继人须为死者近亲,若无则从其尊长,但须经官府批准。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户绝财产继承的程序宋代法律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必须经官府批准,并付诸诉讼程序解决。
官府会对继承人的资格、财产数量和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查和裁决,以确保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宋代,继承人享有对户绝财产的完全所有权。
但是,他们也需要在家庭祭祀等方面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外,如果继承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私自转移、侵吞财产等,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七、对女性继承权的认可在宋代,女性在户绝财产继承中具有一定的权利。
虽然她们不能像男性一样直接继承财产,但她们可以作为遗孀或女儿获得一定的财产分配权。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权益。
八、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限制和惩罚措施为了保障户绝财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宋代法律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的措施。
例如,对于未经官府批准擅自转移、侵吞财产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对于阻挠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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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朝之财产继承制度摘要继承法是一种维护私有权世代相传的法律制度,它是“以私有制为前提”,“以非常确定的物质关系为基础的”。
继承法之所以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时因为继承权和财产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继承权之所以具有社会意义,只是由于他给继承人以死者生前所有的权利,即借助自己的财产以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
在我国的两宋时期,社会经济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到达了一个新的高度,同时社会局面也空前的动荡,基于更多的其他经济社会的原因,使得两宋时期相应的法律体系也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尤其是关于财产方面的法律空前的发达。
而继承法作为一种维护私有权世代相传的法律制度,在两宋时期得到了更加的完善,甚至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本文试就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宋朝;财产继承制度;遗产目录引言 (1)1.宋朝继承制度中的法定继承 (2)1.1. 遗产继承的一般原则 (2)1.1.1.诸子均分,女得其半 (2)1.1.2.子承父分,妻承夫分 (2)1.1.3.养子财产继承原则 (3)1.1.4.别宅子继承权的确认原则 (3)1.1.5.孤幼财产的监护原则 (3)2.户绝财产继承原则 (4)2.1.诸女继承地位 (4)2.2.继绝子孙的确立和财产分割 (4)2.3.同居人继承权 (5)3.中外客商死后的钱物继承制度 (5)4.遗嘱继承 (5)4.1.遗嘱形式 (6)4.2.遗嘱生效的有效要件 (6)4.3.遗嘱继承的主体 (6)4.4.遗嘱继承的内容 (6)5.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 (7)5.1.内容上条目增多,网络更加周密 (7)5.2.继承方式的更新 (7)5.3.女性的继承地位上升 (7)5.4.宗祧制度受到冲击 (7)5.5.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7)结束语 (9)参考文献 (10)英文摘要 (11)引言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往往反映了一个时代的经济和社会的表现和变迁,是一个时代的缩影,想要对那个时代有所了解,其中之一的办法就是去研究那个时代的法律制度。
宋朝绝户家庭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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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朝的绝户家庭的财产继承制度中,遗嘱继承与非遗嘱继承并存。
根据《宋刑统•户绝资产门》和《丧葬令》的规定,户绝之家的财产所有人可通过立遗嘱处置自己的财产,但这种方式受到一定数额的限制,财产所有人能通过遗嘱处理的财产价值最高不超过二千贯。
此外,遗嘱继承还适用于无儿无女的家庭,并且必须由官府公证,如果十年之内不行使继承权利,逾期官府不再受理。
然而,对于财产过多的户绝之家,通过遗嘱继承可能并不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宋朝法律另外规定了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
立继是指丈夫亡故而妻子尚在且家中无子嗣时,寡妻过继一个嗣子以继承家产;命继则是指夫妻均亡故的情况下,由丈夫的近亲属指定一个嗣子来继承家产。
这两种方式在法律地位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法定继承的顺序则是先女后亲再官府。
具体来说,除用于丧葬费以外,全部由未婚女性继承;已经出嫁的女性只能得到三分之一,其余入官;如果没有女儿,那么遗产将归近亲所有;若没有近亲,则财产归官府所有。
总的来说,宋朝的绝户家庭继承制度在初期是按照性别划分继承权,但随着时间的发展,制度逐渐变得更加完善和复杂。
《宋刑统》中的财产继承制度特点及影响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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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中的财产继承制度特点及影响略考分析中国历代的财产权继承制度可以发现,财产的继承权是伴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而变化的。
宋代以前,社会的组织形式是以宗桃为基础构建的,此时宗桃继承是财产权继承的主体,宋代以后,商品经济萌芽,私有制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从而衍生出较之宗桃继承更加完备的继承权兼及财产继承的制度。
在宋代法典《宋刑统》中,对于财产继承问题,无论是受益人的范囤,还是遗产分配等问题都较前代做岀了更加完备的规定。
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历史意义。
一、宋代的财产继承的内容中国古代,征订纳税都是以户为基本单位,家庭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中最基本的单元。
传统的宗法制度提倡累世同居而合力共财,所以在封建法律中有大量以维护家族共有财产所有制为目的的法律规范,宋代法典《宋刑统》规左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对于企图分家的子孙施以重刑,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合力共财的社会原则。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家庭,只要父祖健在一般不会分家析财,但是一旦父祖过世,原有的大家庭无以为继,此时就会面临子孙分割财产的问题。
封建时代,财产的主要形式包括出产、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房屋、锅碗等生活资料,这些财产在父祖在世时是家庭共同财产,任何个体没有私自处置的权利,当父祖过世以后,这些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就会变为诸子孙继承的遗产。
宋代的法律中对于可以进行分割的财产作了详细规左,家庭共有财产和父祖私有财产可以进行分割,但是其他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则不在分割之列,宋代的法律认为子孙享有一赵的私有权,譬如妻子的随嫁财物归子孙个人所有,由子孙自行处理,同时考虑到尊宗法尚祖宗的传统,对于父祖愿以出宅充奉祖宗响祀之费者,亦听官给公据,改正税籍,不许子孙分割典卖,这一部分用来响祀的财产不在可以分割之列,子孙后代是没有处置权利的。
宋代在江南等经济发达地区,虽然朝廷严令禁止,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父祖在世而分家的情况屡见不鲜。
对于在父祖生前就已分家的状况,父祖享有财产任意处垃权,但是按照当时的社会惯例,一般是将父祖财产作为先人丧葬之用,若有结余则子孙可以进行二次分配。
南宋继承法
![南宋继承法](https://img.taocdn.com/s3/m/6487a42c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6c.png)
南宋继承法
南宋继承法是南宋时期的继承法规,包括《大明律》和《官私法律精义》等。
这些法律规定,遗产可以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
继承,权利比较平等,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首先,遗产的继承顺序一般是先由配偶继承,然后是子女(男女平等
继承),再然后是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
如果没有亲属,遗产就由国家
继承。
此外,南宋还规定了“中限亲属”的概念,在继承中对不同等级的
亲属有不同的限制。
比如,对于离婚的配偶,只有在三年内没有再婚才有
继承权,否则继承权将被取消;对于已经婚配的子女,其继承权将被限制,只能继承父母的一半财产。
总体来说,南宋继承法相对于以前的法律制度来说,更加注重保障亲
属间的平等权利,也更加注重继承限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为后来的继承
法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宋代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
![宋代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3408648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e5.png)
第1篇一、引言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其法律制度在继承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
财产继承作为继承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到社会各个阶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宋代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宋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1. 均等继承原则宋代财产继承实行均等继承原则,即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继承遗产。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2. 长子继承优先原则在宋代,长子在继承方面享有优先权。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家庭长者的尊重和孝顺,有利于传承家族血脉。
3. 男女平等原则宋代财产继承开始出现男女平等的趋势。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女性继承权仍受到一定限制,但法律已明确规定了男女继承人的平等地位。
三、宋代财产继承的种类1. 法定继承宋代财产继承主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根据《宋刑统》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侄子女、侄孙子女等。
2.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继承遗产。
宋代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
四、宋代财产继承的具体规定1. 继承人的顺序宋代财产继承中,继承人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侄子女、侄孙子女等。
在子女中,长子优先继承,若长子先亡,则次子继承;在兄弟姐妹中,长兄优先继承,若长兄先亡,则次兄继承。
2. 继承份额宋代财产继承实行均等继承原则,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继承遗产。
具体份额如下:(1)配偶继承1/2;(2)子女继承1/2,其中长子继承1/4,次子继承1/4,其他子女继承1/4;(3)父母继承1/4;(4)兄弟姐妹继承1/4;(5)侄子女、侄孙子女继承1/4。
3. 继承权的丧失宋代财产继承中,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主要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4)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5)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南宋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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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继承制度南宋时期,继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以下是南宋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1.嫡长子继承制南宋时期,嫡长子继承制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推广。
在家族中,嫡长子被视为第一继承人,其继承地位优于其他子女。
这一制度强调了家族的血缘关系和传承,使得家族的财产和权力能够有序地传递下去。
2.财产继承南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财产继承方面,南宋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财产继承顺序。
在家族中,儿子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其次是女儿。
如果没有儿子,女儿可以继承财产。
如果没有后代,则由宗族成员进行继承。
此外,南宋时期还规定了夫妻共同拥有财产的原则,夫妻拥有平等的财产权利。
3.宗祧继承南宋时期,宗祧继承也得到了重视和发展。
宗祧是指家族中的祭祀祖先的权力。
在南宋时期,宗祧继承被视为家族中的重要事务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儿子是第一顺序的宗祧继承人,其次是女儿。
如果没有后代,则由宗族成员进行继承。
此外,南宋时期还规定了宗祧继承必须遵守一定的礼仪和程序,以确保宗祧继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遗嘱继承南宋时期,遗嘱继承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遗嘱继承方面,南宋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遗嘱继承程序和要求。
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必须经过公证、必须明确指定继承人等。
在遗嘱中,被继承人可以自由分配财产给继承人,以确保财产的公正和合理分配。
总之,南宋时期的继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宗祧继承和遗嘱继承等方面,南宋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家族财产和权力的有序传递和合理分配。
这些制度也为后世的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代家庭财产的法定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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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方 物 流 的 兴 起 为 整 个 物 流 行 业 带 来 了新 的气 象 , 也 为企 业节 省成 本 、实现 柔性 化 生产 奠定基 础条 件 ,深受
企 业和政 府 重视 。
4 政 府应 在政 策 上支 持第 四方物 流 的发 展 。作为 发展 .
中 国 家 , 我 国 发 展 第 四方 物 流 基 础 比 较 薄 弱 , 所 以 , 为 了 更 好地 发展 第 四方物 流 ,我 国应 该继 续加 快 交通 等基 础设 施 建设 、物 流标 准化 建 设 ,出 台物流 运作 标准 及 相关 扶持 政 策,尽早构建流 畅的物流体系 ,打破物流管理上 的行业 、
唐 代 家 庭 财 产 的法 定 继 承 制 度
自从 人 类 社 会 有 了剩 余 财 产 以 后 , 继 承 作 为 一 种 制 度 就 与 人 们 的 社 会 、 经 济 、 家 庭 生 活 息 息 相 关 。 中 国 古 代 的
■ 文/ 静 贾
法 继承 人 继承 的法律 制度 。我 国唐代 家庭 成分 较现 代 复杂 得 多,经常会 出现妻 生子、妾生子 以及 非婚生子等现象 ,并
且 在 当 时 大 多 数 家 庭 同 财 共 居 。 唐 代 的 同 财 共 居 制 度 反 对
家庭 法律 制度 经过 漫长 的发 展 ,到 隋唐 时期 终于 成 熟和 完
备 , 以 唐 律 为 核 心 , 令 、 格 、 式 并 存 的 法 律 体 系 涵 盖 了 唐 代 家 庭 法 律 制 度 的 主 要 内容 ,其 中继 承 制 度 也 日臻 完 善 。 唐 代 的 家 庭 财 产 法 定 继 承 制 度 主 要 涉 及 到 婚 生 子 女 、 非 婚 生 子 、 养 子 女 、 奸 生 子 继 承 问题 , 以 及 代 位 继 承 、 女 子 继 承等制 度 。
宋代法律规定遗产(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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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其法律制度在继承方面有着较为完善的体系。
遗产继承是宋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本文旨在探讨宋代法律规定遗产的相关内容,以期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宋代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宋代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在继承遗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一原则体现了宋代社会的进步性,打破了以往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的观念。
2. 长子继承原则宋代法律规定,长子继承父母遗产,这一原则体现了儒家文化中“孝道”的观念。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长子继承并不绝对,其他子女也有权分得遗产。
3. 诸子均分原则在长子继承的基础上,宋代法律还规定了诸子均分原则。
即除长子外,其他子女应均等分配遗产。
4. 旁系亲属继承原则在直系亲属无法继承的情况下,宋代法律允许旁系亲属继承遗产。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家族利益的重视。
三、宋代遗产继承的具体规定1. 继承顺序宋代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为:长子、次子、女儿、侄子、侄女、女婿等。
在直系亲属无法继承的情况下,旁系亲属方可继承。
2. 遗嘱继承宋代法律承认遗嘱继承,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遗产的处分。
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也可以指定遗产分配比例。
3. 遗产分割在继承过程中,遗产分割是关键环节。
宋代法律规定,遗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1)长子继承父母遗产,其他子女均等分配;(2)有特殊情况,如子女多、财产多等,可以适当调整分配比例;(3)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如年龄、性别、能力等。
4. 继承权的丧失宋代法律对继承权的丧失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侵占、骗取、隐匿、毁损遗产;(4)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宋代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力1. 遗嘱的效力宋代法律承认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遗产。
遗嘱一经立下,具有法律效力。
2. 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享有继承权。
宋代遗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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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遗产继承制度在沿袭传统习俗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和发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顺序:宋代法律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子孙、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
在此基础上,还对女性继承权进行了限制,只有在无子孙或兄弟的情况下,才允许女性继承遗产。
2. 遗嘱继承:宋代重视遗嘱继承,法律规定遗嘱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遗嘱处分。
遗嘱继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私有财产权益,同时也减少了家族内部因遗产分配引发的纷争。
3. 户绝财产继承制度:针对家族中无男子继承人的情况,宋代实行户绝财产继承制度。
这一制度分为立继、命继两种方式。
立继是指家族中无子孙继承时,由近亲中的男子承继;命继则是家族中有子孙,但子孙年幼无法继承时,由近亲中的男子代为管理财产,直至子孙成年。
4. 女子继承权:在宋代,女子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继承权。
在室女可以享有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出嫁女则享有三分之一财产继承权。
此外,继子也有相应的财产继承权。
5. 政府干预:宋代政府在遗产继承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干预作用。
当地官府负责见证和公证遗嘱继承,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
在户绝财产继承情况下,政府会将财产分配给近亲,以维护家族和社会的稳定。
6. 继承份额:宋代遗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即子孙平分遗产。
但在实际分配过程中,会考虑到家族成员的生活状况和急需,适当调整继承份额。
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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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继承制度探究作者:刘雪晴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摘要:继承立法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两宋时期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作为维护私有权转移的继承法必然发达,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其财产继承制度在吸收前代经验的同时也进行了许多方面的创新,较前代更加严密与完备,对后世继承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关键词:财产继承制度;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一、宋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形式1.法定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实行宗亲继承制的手段,继承权的主体主要是被继承人的男性子孙。
在传统社会,只有父母双亡或户绝等场合,才发生遗产的分割问题,遗产内容主要指家族成员共有财产中的田产、房屋、邸店、牲畜、农具等生产、生活资料。
宋代法定的财产继承形式为诸子均分,所有应当分产的田地宅院以及钱财兄弟之间平均分配,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份额应该均等。
对于非婚生子的财产继承权,除非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并且不存在足够的能证明其亲子身份的证据时,官府必须予以受理。
养子依亲子法继承财产,这是宋代确定的法定原则。
同时,宋朝法律明确保护遗腹子的财产继承权,并规定其继承份额与其他的男性继承人一致,这是法律规定公平性的体现。
在室女没有资格在分割家产的时候获得参与整个过程的权利,但是可以从家产中留出相当于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作为嫁妆。
家产分割之后,要订立家产分析文书,详细写明所分到的田宅物业的名目,一次性分析随分随立,多次性分析时在最后一次分清时再立。
家长和家人同签署,受分人各执一本,作为所分产业的见证,且须经官印押。
2.遗嘱继承制度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经过查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的,按照其遗嘱处分遗产,这是遗嘱作为法律概念首次出现在文献之中,遗嘱继承在宋代书判中的使用非常广泛。
在特定情形下,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甚至于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也可以将财产以遗嘱的方式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宋代以前历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史中没有出现过的新现象。
唐代中国家族继承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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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中国家族继承制度的特点唐代中国的家族继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方面,唐律遵循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宗法制度,即“嫡长子继承制”。
这一制度规定,正妻(嫡妻)所生的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称为“嫡长子”,他通常继承父亲的主要家业和爵位。
这种继承方式强调了血缘关系中的正统性和地位的延续性。
2.财产分割:尽管嫡长子有优先继承权,但并非所有财产都不能分割。
在身份继承之外的财产部分,如田产、金银等财物,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其他儿子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这是所谓的“均分”原则,特别是在没有嫡长子或者嫡长子不肖的情况下,其他儿子也有机会获得一定的财产。
3.女儿与女性继承权:唐代女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继承权,但其继承权相对有限且受严格约束。
一般情况下,女儿可获得嫁妆,但在家庭财产中直接继承份额较少,除非没有男性后嗣,否则不会成为主要继承人。
4.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正如之前信息所述,唐代社会继承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部分,身份继承主要涉及官职、爵位等政治利益及荣誉,不可分割;而财产继承则涉及经济权力,允许分割。
5.法律规范与家族意愿结合:虽然唐律对继承问题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往往还受到家族内部协议或遗嘱的影响。
遗嘱制度在唐代已经比较发达,个人可以通过遗命来调整法定继承规则。
6.儒家伦理影响:儒家思想对唐代继承制度有着深远影响,“孝悌”观念深入人心,父母在世时的赡养以及去世后的祭祀、丧葬安排也是考量继承人资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7.综合调节机制:唐代法律体系在处理家庭财产和继承事务时,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又有灵活的家庭调解机制,力求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解决家庭内部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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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摘要: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分支——财产继承制度,它不遵循嫡长子继承制而是诸子均分,它体现着中国古代家文化下以家庭伦理为中心而形成的伦理社会的文化特点,作为维系家族延续的纽带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而唐宋时期作为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繁荣阶段,制度大体在这时成型,有待后世的发展,它们在历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借唐宋来窥探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大体内容。
关键词: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前言在氏族社会,人们共同劳动,财产平均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原有的氏族财产转移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
从秦代有确切的财产继承记载开始,历经汉唐宋元明清的发展完善,在唐宋时基本已经定型,以后基本沿袭无多大变化,它伴随着封建制度一起成长,维系着家庭的秩序,保证家庭的延续。
它作为封建制的产物,必然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为夙愿。
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收录在《唐律》《宋刑统》等中,都有着诸子均分的规定,得到家族承认的私生子也不例外。
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下,女子的地位是卑贱的,所以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也是相当的有限,寡妇的继承权更是复杂。
中国古代贯穿着的是法定继承,但也有部分遗嘱的出现,那与我们现今所谓的遗嘱有很大的不同,但也不容忽视其中所带来的财产继承的信息。
而且对商人、外国商人的财产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诸子均分财产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
汉代时,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
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汉代这种诸子均分财产的规定为后世所沿袭下来。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六载以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
①唐律规定分开过三年以上,逃亡后六年以上,就不得参与财产的析分。
秦代由于商鞅变法实行分户,所以在家长(主要指父亲)生存的情形下兄弟分异称作分家析产,主要是财产的重新分配和重新会计,其中媳妇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和父祖的官爵和分封的土地是不参与财产析分的。
留在父母身边的不是独子就是幼子,分家析产主要通过抓阄决定。
分家析产这里就不多费笔墨了,主要是财产继承。
如果家里仍然有父祖留下的财产,那么即使已经离家或者分居若干年的兄弟,还是可以分享这些遗产的。
这样便防止了尚未分家的兄弟独享父祖遗产。
由此可见当时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比较严密的。
唐朝《户令》“应分条”规定:父亲死后,财产应“诸子均分”;如果有的儿子先于父亲而亡的,就由他的儿子代替他参加财产的分配,如果所有的儿子全部在父亲之前死亡,就由全体第三代孙子平分财产。
还规定,未婚儿子可以比已婚儿子多得一部分财产,用于将来的婚聘。
这里的诸子包括正妻所生的“嫡子”和小妾所生的“庶子”。
虽然在家庭中妾的地位远不如正妻,然而庶子与嫡子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者及财物,兄弟均分”,这是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规定遗腹子的继承份额与其他兄弟的继承份额相同,非婚生子也享有与其他兄弟一样的继承权,但前提是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
由此可见诸子均分是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始终主要内容。
二、妇女的财产继承问题(一)唐代女儿对本家财产的继承权在中国古代社会,女儿依其婚姻状况在法律上基本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三种身份。
在这里,在室女是指尚未出嫁的女儿,出嫁女即已嫁的女儿,而归宗女则是指出嫁后又因各种原因回到父母家的女儿。
1、在室女对本家财产的继承①《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张国刚编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在唐代,女儿出嫁时可以从父母处取得一份嫁妆。
《开元·户令》载如父母亡故,兄弟分家时“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
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①即在室女可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女儿还可在户绝的情况下继承家产,在室女对遗产的继承,除可以按照应分条“减男聘财之半”的规定分得嫁妆份额外,对绝户财产享有更大的继承权利,女儿可对父母遗产全部继承。
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
唐代《开元·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脾、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
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
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是说父母双亡,家无子嗣继立门户的,在室女可继承除去为父母治办丧事所需费用以外的全部遗产。
如果没有女儿,遗产按远近顺序给近亲属,连近亲属也没有的,收归官有。
有在室女时,出嫁女不能与在室女共同继承遗产,正应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2、出嫁女对本家财产的继承出嫁女继承财产的前提是家中没有儿子,女儿都已出嫁。
只有在这种娘家无任何子女的情况下,出嫁女才可继承家产。
并且规定“期间如有心情凯望,孝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委所在长吏严加纠察,如有此色,不在给与之限。
”即出嫁女如果不尽孝道,也不能继承家产。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不但出嫁女可以继承娘家财产,由于女儿的关系,女婿有时也可获得娘家部分财产。
3、归宗女对本家财产的继承归宗女在财产继承上与在室女相似。
归宗女被休或无夫无子,在娘家居住的,与在室女待遇相同。
无女则归近亲,无近亲则入官。
(二)宋代妻子对夫家财产的继承即寡妇的财产继承问题1、守节情况下的财产继承(1)有子不改嫁情况下的财产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又规定寡妇“有男者不别得分”,即寡妇有儿子时,她没有法定继承权。
但另一方面,同一条法规又明确指出:“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①《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张国刚编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答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①对于儿子来说,他们是卑幼,寡母是尊长,既是他们尽孝的对象,又意味只要寡母在,没有寡母的允许,卑幼无权处分财产。
寡母的权力高于有着“承父分”的法定继承人儿子,其子只有在经过寡母同意或母亲主动析分一部分财产给他,他才有对这部分财产的处分权,当然也有可能在寡母死后才继承全部家产,只有在这种情况之下,儿子的继承权才真正得以实现,儿子实际上是在寡母手上继承家产的。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寡母才是实际上的财产继承人,无继产之名而有“继产之实”。
(2)无子不改嫁情况下的财产继承《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准”唐《户令》:“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
”②这条法律允许妻“承”夫分,同夫一辈的兄弟都死后,其继承分额为一个侄子的标准,明确规定遗孀能继承亡夫的份额,是名副其实的继承者。
在这种情况下,无子寡妇一般会收养一个儿子作为继承人。
其次,寡妇有自行选定立继子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立继的权利,不能强迫寡妇立继。
2、改嫁情况下的财产继承在宋朝,尽管理学家们大力鼓吹妇女为亡夫守节,但据有关学者的充分论证,此举收效甚微,终宋一代,寡妇改嫁蔚然成风。
(1)弃子改嫁(包括养子)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11)五月丙寅诏: “尝为人继母而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付夫之子孙。
”③寡妇出嫁不能带走婆家财产,假如夫家无子,夫家尊长又没为亡夫命继子孙,则夫家财产按“户绝资产”处置。
(2)携子改嫁这就意味着寡妇承担起教子养子,为夫家抚养继承人的义务,大概宋代也是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寡妇可携夫家的财产改嫁。
其所携田产的法定继承是原夫家之子。
改嫁后,后夫和后夫之子无继承权,若前夫的儿子死亡,寡妇所携田产做户绝财产而没官。
3、寡妇招后夫情况下的财产继承①《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黄启昌《文史博览》2006年第18期②《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黄启昌《文史博览》2006年第18期③《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黄启昌《文史博览》2006年第18期守节寡妇独立门户,寡妻幼子可能会受欺凌,因此在婆家招男上门,帮助自己料理家务,共同抚养前夫所遗子女。
招进后脚夫之后,寡妇仍继续享有对前夫家产的用益权。
“其前夫庄田,且任本妻为主,即不得改立后夫,户口候妻亡,其庄田作户绝施行。
”后来官府为保护前夫家产不为后夫所占,特作出规定:寡妇召入后脚夫之后,“委乡县觉察,前夫庄田知在,不得衷私破卖,隐田入已,别买田产转立后夫姓名”。
①三、死亡客商的财产继承问题在唐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商品经营的商旅。
这些商人每年大部分时间行走于全国,很少能和家人团聚。
唐代法律对于远行在外的商人财产也给予了保护。
唐《主客式》:“诸商旅身死,勘问无家人亲属者,所有财物,随便纳官,仍具状申省。
在后有认识勘当,灼然是其父兄子弟等,依数却酬还。
”②在唐代的法律中,对于外国的商人如波斯商、蕃客等人的资财货物也给予了保护。
唐代法律规定:“死商波斯及诸蕃人资财货物等,伏请依诸商客例,如有父母、嫡妻、男女、亲女、亲兄弟元相随,并请给还。
如无上件至亲,所有钱物等并请官收,更不牒本贯追勘亲族。
”③在宋朝,商业贸易发达,客商居于他乡,死于异地,其财产的处理较为复杂。
《宋刑统》新增“死商钱物”一门,准用了唐及五代有关救令规定死商有父母、妻、子、兄弟、未嫁姊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无上述亲属相随,其钱物先由官府保管,待继承人确定后依数酬还如无继承人,钱物充公。
此外,客死在中国的外国商人的直系亲属,可认领其遗留的财产。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是前所未有的,对外商遗产的处理原则也是往代所未及的,充分反映了宋朝民事法律规范的成熟与完备。
四、从敦煌唐代文书看遗嘱继承①《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黄启昌《文史博览》2006年第18期②《唐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初探》郑显文《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第3期③《唐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初探》郑显文《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第3期编号为“343号”的文书:“吾今桑榆已逼,钟漏将穷,疾病缠身,暮年不差。
日日承志痊损,月月渐复更加。
想吾四体不安,吾则似当不免,吾与汝儿子孙侄家眷等,宿缘之会,今为骨肉之深,未得安排,遂有死奔之道。
虽则辜负男女逝命,天不肯容。
所是城外庄田,城内屋舍家活产业等,畜牧什物,恐后或有不亭(停)争论偏□,或有无智,满说异端,遂令亲眷相憎,骨肉相毁,便是吾不了事。
今吾惺(醒)悟之时,所有家产、田庄畜牧什物等,已上并以分配当字脚下,谨录如后:右件分配,并已周讫,已后更不许论偏说剩。
如有违吾语者,吾作死鬼,掣汝门镗,来共语汝,一毁地下,白骨万劫,是其怨家;二不取吾之语,生生莫见佛面。
谨立遗书,限吾嘱矣。
”①上述遗嘱说明了立遗嘱的原因和遗嘱人的精神状况、财产的分割方案、对被继承人的方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