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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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二者物理上相互独立,否则构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例题
2、从物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脱离B,不损A的独立用途,则A为主 物;B脱离A,会有损B的价值,则B是从物。
3、二者同属一人。 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4、有价证券
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是一种权利凭证
5、权利
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和身份,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 其它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人身以外,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能为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的实体
存在
(二)特征
1、存在于人身之外
藏 卷为被之
。
, 横
。 北 京 故
, 唐 , 冯 承 素 摹 , 纸 本 ,
唐 代 冯 承 素 摹 本 。 《 冯 摹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誉 为 天 下 第 一 行 书 。 真 迹
《 兰 亭 序
》 , 又 名
《 兰 亭
厘博东《
米物晋中
。院王秋
被,献贴
清手之》
乾卷所,
隆,书草
帝纵。书
27
誉 藏,
为厘于纸
“”
三 希
之 一
二、物的分类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动
主
原
替
种
单
流
可
消
产 、
物 、
物 、
代 物
类 物
一 物
通 物 、
分 物
耗 物
不
从
孳
、
、
、
限
、
、
动
物
息
不
特
合
制
不
非
产
可 替
定 物
成 物
流 通 物
可 分
消 耗
代
、
、
物
物
物
集
禁
合 物
止 流 通
物
(一)动产与不动产
• 1、标准:
使用、处分分离;占有、所有分离
消耗物只能作为消费借贷、消费保管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 体。
使用、处分不能分离,使用即为处分
思考:货币是消耗物还是非消耗物?
例题
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
A. 天上的星星 B. 镶在嘴里的金牙 C. 商标 D. 池塘中的鱼
答案:D。
解析:天上的星星在物理上是物,在民法上因为它不能为人 所控制、利用,因此它不是民法上的物。金牙本身是物,但 是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为一体,就不是物的问题而是 人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人镶在嘴里的金牙一巴掌打掉, 这是是一个人身权的问题,而不是财产权的问题了,与此相 关的还有假肢、假眼等。商标是无形物,而民法上的物是以 有体物为限,因此商标不是民法上的物。
才可免付该交付义务。
注意:免于给付义务不等于免于损害赔偿义务 (3)所有权移转规则不同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在交付时移转,但是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
特定物的所有权可以在合同成立时移转。
思考:为什么法律允许特定物的所有权可在合同成立时移转?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1、区分标准
12
米 , 横
北 京 故 宫
本 , 传 为
。
清康熙画珐琅花卉盒
高:7.5公分,盒径:20.9公分 —— 现收藏于台湾台北故宫博物院
铜胎,盖与盘口呈十二 瓣花式,盒内以弯曲的立壁 隔分成七部份,中央为圆形, 其馀呈弯曲不规则形,器形 系仿万历朝瓷盒的形制。折 沿盒口黄地饰牡丹花叶,盒 内施浅蓝釉。器表黄地,球 钮之莲瓣座包围一朵牡丹花, 外围绘不同的转枝花卉,两 两相同共六色六类,盖边缘 白地饰蓝色云纹,盒身的装 饰与盖面相同,圈足黄地饰 云纹。底白地书蓝色「康熙 御制」双方框双行楷书款。 此件文物曾于公元1998年 参加巴黎「帝国的回忆」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 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 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例题——主物、从物
1、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
A.房屋和窗户 B.锁和钥匙 C.汽车和轮胎 D.存款和利息 E.鞋和袜子 F.电视和遥控器 G.汽车和备胎 H.台灯和灯泡 I.影碟机和影碟
– 物是否能移动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 (2)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地上定着物。
– 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可分离,按交易惯例 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思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动 产还是不动产?
尚未完工的房屋是不动产吗? 假山、临时搭建的戏台是动 产还是不动产?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例题——原物、孳息
下列几种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有哪些?
A.租金 B.鸡蛋 C.利息 D.果实
答案:AC
下列不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 )。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鸡蛋孵出的小鸡 C.空调放出的冷气 D.山羊身上的羊毛
消耗物是同一人就同一物不能再以同一目的反复使用之物。即 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形态的物。
非消耗物指可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是可以长期 使用的物。
(九)消耗物、非消耗物
2、区分意义
能否成为借贷、租赁和保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非消耗物可以作为租赁、使用借贷、通常保管合同等民事法律 关系的客体;
例题
(一)动产与不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
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采用了登记主义进行 管理,具有了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 “注册动产”。
但其仍然属于动产。《物权法》在动产交付一节的第24条规定:
答案:BCD
(四)替代物、不可替代物
1、区分标准:
是否可以他物替代
替代物是指可以用其他同品种、同数量的物互相代替的物。 不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单独性的特征,不能以其他同品种、
同数量的物进行替代的物。
宫 行兰 不 集东
博 书亭 存 序晋
物 ,序 , 》王
院 纵》 此 ,羲
24.5cm 69.9cm
不可分物是其实际分割以后价值会减少或用途会受到影响 的物。
(八)可分物、不可分物
2、区分意义:
在当事人分割共有财产时,可以正确地确定财产的 分割方式。
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不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九)消耗物、非消耗物
1、标准
是否因使用而改变物的形态、价值
(二)主物、从物
1、区分:配合发挥作用时,两个物的关系 主物、从物必须特定于某两物之间的关系方可定论。当两个以上的 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用途组合在一起时,该两个物中起主要作 用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构成部分但又从属于主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2、分类意义: 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相关法条)
主物、从物相关法条
1、 《民通意见》第87条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该附属物,应解释为从物。
2、 《合同法》第164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 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 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特点
1、有益性
即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
定已特定化而区别与其它物的物。它包括
固有的特定物; 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五)种类物、特定物
2、区分意义:
(1)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标的,两者均可 (2)风险分担规则不同——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
①当特定物意外毁损灭失的时候,债务人即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
义务;
②若标的物是种类物,只有在债务人的该种类财产全部灭失后,
物的构成
单一物:形态独立之物 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而成
的物 集合物:由多数单一物、合成
物集合而成的物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2、区分意义
设定权利或交易所及的客体不同
(1)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 易,而不能就其一部设定;但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为其例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尚未完工的房屋是不动产吗?
屋顶尚未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上使用之目的,应 当属于土地定着物,为不动产;反之,未达此标准者,应属动产。
——王泽鉴《民法总则》2001版
(一)动产与不动产
2、区分意义:法律对其调整规则不同
AK-47自动步枪
2、区分意义
有助于确定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凡是以限制流通物为交易行为客体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为无效;凡是以禁止流通物为客体的民事行为无效。
(八)可分物、不可分物
1、区分标准:
实际分割是否改变物的形态、有损物的价值
可分物指对物进行实际分割以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 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物。
如文物、黄金、麻醉药品、非军用猎枪、管制刀具等等。
2010现役电警棍
(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
物 禁止流通物是法律不允许在市场 上流通的物。
如公用物(江河、公园、公用道 路等)、违禁物品(如毒品、伪 钞、淫秽书刊等)、军用武器和 装备等等。
(四)替代物、不可替代物
2、区分之意义
只有替代物才能作为 消费借贷合同的标的 物;
不可替代物可以作为 借用、租赁合同的标 的物,而不能作为消 费借贷的标的物。
(五)种类物、特定物
1、区分标准:
根据其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度、量、
衡等标准加以计算的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固定独立的属性,或者因被权利人指
(1)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 占有——交付 不动产:登记——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其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
动产:留置权和质权 不动产:用益物权
登记对抗
抵押权 登记生效
(3)法律适用不同
动产:涉外继承中,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法律管辖不同
动产:权属纠纷不依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不动产:权属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包括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2、区分意义 案例
射倖孳息
(1)若无相反之约定,天然孳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 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 取得。
例题——原物、孳息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上 的孳息?(2003年卷三52 题)
思考:人身是不是物?活人之器官?
2、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 —— 物质需要、精神需要
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4、具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5、一般为有体物
例题
6、独立为一体
讨论:“有体物” 与 “无体 讨物论” :“物” 与 “财产”
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的形态 的物。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之物。如知识产品、商 业秘密、Know-how、信息等等。
答案:B F G
2、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
转移而转移 C.从物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答案:D
(三)原物、孳息
1、区分 例题
两个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2)对于集合物,则可就其中各个独立的物设定权利或 交易;特殊情形,亦可就其整体设定,如现代民法上的财 团抵押。
(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区分标准:流通范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流通物指可以自由转让,在民事流转中不受任何限制的物。
凡是法律未明文规定限制其流通的物,都属于流通物。实际 生活中,绝大多数物都是流通物。
即不依主体意志而为转移。
3、法定性
即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主要 包括:
1、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也称精神创造或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2、从物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脱离B,不损A的独立用途,则A为主 物;B脱离A,会有损B的价值,则B是从物。
3、二者同属一人。 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4、有价证券
通常被看作是物的特别形态,是一种权利凭证
5、权利
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并具有非专属性
6、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和身份,属于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
7、 其它
第二节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人身以外,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能为人力所控制、支配的物质的实体
存在
(二)特征
1、存在于人身之外
藏 卷为被之
。
, 横
。 北 京 故
, 唐 , 冯 承 素 摹 , 纸 本 ,
唐 代 冯 承 素 摹 本 。 《 冯 摹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誉 为 天 下 第 一 行 书 。 真 迹
《 兰 亭 序
》 , 又 名
《 兰 亭
厘博东《
米物晋中
。院王秋
被,献贴
清手之》
乾卷所,
隆,书草
帝纵。书
27
誉 藏,
为厘于纸
“”
三 希
之 一
二、物的分类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动
主
原
替
种
单
流
可
消
产 、
物 、
物 、
代 物
类 物
一 物
通 物 、
分 物
耗 物
不
从
孳
、
、
、
限
、
、
动
物
息
不
特
合
制
不
非
产
可 替
定 物
成 物
流 通 物
可 分
消 耗
代
、
、
物
物
物
集
禁
合 物
止 流 通
物
(一)动产与不动产
• 1、标准:
使用、处分分离;占有、所有分离
消耗物只能作为消费借贷、消费保管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 体。
使用、处分不能分离,使用即为处分
思考:货币是消耗物还是非消耗物?
例题
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
A. 天上的星星 B. 镶在嘴里的金牙 C. 商标 D. 池塘中的鱼
答案:D。
解析:天上的星星在物理上是物,在民法上因为它不能为人 所控制、利用,因此它不是民法上的物。金牙本身是物,但 是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为一体,就不是物的问题而是 人的问题。如果一个人将另一人镶在嘴里的金牙一巴掌打掉, 这是是一个人身权的问题,而不是财产权的问题了,与此相 关的还有假肢、假眼等。商标是无形物,而民法上的物是以 有体物为限,因此商标不是民法上的物。
才可免付该交付义务。
注意:免于给付义务不等于免于损害赔偿义务 (3)所有权移转规则不同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在交付时移转,但是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
特定物的所有权可以在合同成立时移转。
思考:为什么法律允许特定物的所有权可在合同成立时移转?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1、区分标准
12
米 , 横
北 京 故 宫
本 , 传 为
。
清康熙画珐琅花卉盒
高:7.5公分,盒径:20.9公分 —— 现收藏于台湾台北故宫博物院
铜胎,盖与盘口呈十二 瓣花式,盒内以弯曲的立壁 隔分成七部份,中央为圆形, 其馀呈弯曲不规则形,器形 系仿万历朝瓷盒的形制。折 沿盒口黄地饰牡丹花叶,盒 内施浅蓝釉。器表黄地,球 钮之莲瓣座包围一朵牡丹花, 外围绘不同的转枝花卉,两 两相同共六色六类,盖边缘 白地饰蓝色云纹,盒身的装 饰与盖面相同,圈足黄地饰 云纹。底白地书蓝色「康熙 御制」双方框双行楷书款。 此件文物曾于公元1998年 参加巴黎「帝国的回忆」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 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 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例题——主物、从物
1、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
A.房屋和窗户 B.锁和钥匙 C.汽车和轮胎 D.存款和利息 E.鞋和袜子 F.电视和遥控器 G.汽车和备胎 H.台灯和灯泡 I.影碟机和影碟
– 物是否能移动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 (2)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地上定着物。
– 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可分离,按交易惯例 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思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动 产还是不动产?
尚未完工的房屋是不动产吗? 假山、临时搭建的戏台是动 产还是不动产?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例题——原物、孳息
下列几种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有哪些?
A.租金 B.鸡蛋 C.利息 D.果实
答案:AC
下列不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 )。
A.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B.鸡蛋孵出的小鸡 C.空调放出的冷气 D.山羊身上的羊毛
消耗物是同一人就同一物不能再以同一目的反复使用之物。即 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形态的物。
非消耗物指可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是可以长期 使用的物。
(九)消耗物、非消耗物
2、区分意义
能否成为借贷、租赁和保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非消耗物可以作为租赁、使用借贷、通常保管合同等民事法律 关系的客体;
例题
(一)动产与不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在性质上能够移动,但因价值较高,且
在交易习惯上转让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采用了登记主义进行 管理,具有了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称为“准不动产”、 “注册动产”。
但其仍然属于动产。《物权法》在动产交付一节的第24条规定:
答案:BCD
(四)替代物、不可替代物
1、区分标准:
是否可以他物替代
替代物是指可以用其他同品种、同数量的物互相代替的物。 不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单独性的特征,不能以其他同品种、
同数量的物进行替代的物。
宫 行兰 不 集东
博 书亭 存 序晋
物 ,序 , 》王
院 纵》 此 ,羲
24.5cm 69.9cm
不可分物是其实际分割以后价值会减少或用途会受到影响 的物。
(八)可分物、不可分物
2、区分意义:
在当事人分割共有财产时,可以正确地确定财产的 分割方式。
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不可分物的分割方式: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九)消耗物、非消耗物
1、标准
是否因使用而改变物的形态、价值
(二)主物、从物
1、区分:配合发挥作用时,两个物的关系 主物、从物必须特定于某两物之间的关系方可定论。当两个以上的 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用途组合在一起时,该两个物中起主要作 用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构成部分但又从属于主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2、分类意义: 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相关法条)
主物、从物相关法条
1、 《民通意见》第87条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该附属物,应解释为从物。
2、 《合同法》第164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 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 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第二节 物
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
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特点
1、有益性
即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
定已特定化而区别与其它物的物。它包括
固有的特定物; 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五)种类物、特定物
2、区分意义:
(1)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债权标的,两者均可 (2)风险分担规则不同——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
①当特定物意外毁损灭失的时候,债务人即免除给付该特定物的
义务;
②若标的物是种类物,只有在债务人的该种类财产全部灭失后,
物的构成
单一物:形态独立之物 合成物:数个单一物结合而成
的物 集合物:由多数单一物、合成
物集合而成的物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2、区分意义
设定权利或交易所及的客体不同
(1)对于单一物、合成物,只能就其整体设定权利或交 易,而不能就其一部设定;但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 有权为其例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 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尚未完工的房屋是不动产吗?
屋顶尚未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风雨,可达经济上使用之目的,应 当属于土地定着物,为不动产;反之,未达此标准者,应属动产。
——王泽鉴《民法总则》2001版
(一)动产与不动产
2、区分意义:法律对其调整规则不同
AK-47自动步枪
2、区分意义
有助于确定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凡是以限制流通物为交易行为客体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行为无效;凡是以禁止流通物为客体的民事行为无效。
(八)可分物、不可分物
1、区分标准:
实际分割是否改变物的形态、有损物的价值
可分物指对物进行实际分割以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 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其流通的范围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物。
如文物、黄金、麻醉药品、非军用猎枪、管制刀具等等。
2010现役电警棍
(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
物 禁止流通物是法律不允许在市场 上流通的物。
如公用物(江河、公园、公用道 路等)、违禁物品(如毒品、伪 钞、淫秽书刊等)、军用武器和 装备等等。
(四)替代物、不可替代物
2、区分之意义
只有替代物才能作为 消费借贷合同的标的 物;
不可替代物可以作为 借用、租赁合同的标 的物,而不能作为消 费借贷的标的物。
(五)种类物、特定物
1、区分标准:
根据其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度、量、
衡等标准加以计算的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固定独立的属性,或者因被权利人指
(1)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 占有——交付 不动产:登记——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2)其上存在的物权种类不同
动产:留置权和质权 不动产:用益物权
登记对抗
抵押权 登记生效
(3)法律适用不同
动产:涉外继承中,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不动产:涉外继承中,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法律管辖不同
动产:权属纠纷不依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不动产:权属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包括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2、区分意义 案例
射倖孳息
(1)若无相反之约定,天然孳所有权归用益物权人;无用 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
(2)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 取得。
例题——原物、孳息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上 的孳息?(2003年卷三52 题)
思考:人身是不是物?活人之器官?
2、能够满足人的社会需要 —— 物质需要、精神需要
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4、具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5、一般为有体物
例题
6、独立为一体
讨论:“有体物” 与 “无体 讨物论” :“物” 与 “财产”
有体物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的形态 的物。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之物。如知识产品、商 业秘密、Know-how、信息等等。
答案:B F G
2、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
转移而转移 C.从物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答案:D
(三)原物、孳息
1、区分 例题
两个物之间,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
(2)对于集合物,则可就其中各个独立的物设定权利或 交易;特殊情形,亦可就其整体设定,如现代民法上的财 团抵押。
(七)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区分标准:流通范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流通物指可以自由转让,在民事流转中不受任何限制的物。
凡是法律未明文规定限制其流通的物,都属于流通物。实际 生活中,绝大多数物都是流通物。
即不依主体意志而为转移。
3、法定性
即何种客观事物可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由法律确认的。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民事权利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主要 包括:
1、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也称精神创造或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