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对象及内容
2023年7月份园区建筑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综合检查暨危大工程专项检查方案
2023年7月份园区建筑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综合检查暨危大工程专项检查方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园区建设成为了各地发展的重点。
为确保园区建筑的质量和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提升工程建设水平,2023年7月份,我们将开展园区建筑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综合检查暨危大工程专项检查活动。
以下是本次检查的详细方案:一、引言1.背景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园区建筑管理,提高园区建设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制定了本检查方案。
本次检查旨在加强对园区建筑项目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推动园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2.检查目的通过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园区建筑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水平,提升园区整体形象。
二、检查范围和对象本次检查范围涵盖园区所有在建建筑项目,重点检查涉及危大工程的项目。
检查对象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
三、检查内容1.质量方面(1)设计文件:检查设计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2)建筑材料:检查建筑材料的质量、来源和合格证明。
(3)施工工艺:抽查施工现场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验收程序:核查验收程序的合规性和验收结果的准确性。
2.安全方面(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及实际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核实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安全防护设施:抽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情况。
(4)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及实施效果。
3.市场行为方面(1)招投标过程:审查招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2)合同履行情况:了解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工程款支付:核查工程款支付的及时性和合规性。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程序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分为四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上级部门检查阶段、整改落实阶段和总结评价阶段。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建计函[2010]672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建计函〔2010〕67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局(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计函〔2010〕496号)和《安徽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皖统〔2010〕42号)要求,现就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情况,查找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增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检查内容:(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等问题。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实地
Hale Waihona Puke 核查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3
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
4.《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27号)。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检查工作(doc 12页)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检查工作(doc 12页)南宁市2009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南宁市工程建设项目跟踪监督制度》和南宁市关于2009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的要求,决定开展南宁市2009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
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卫生标准(试行)》、《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考评试行办法》、《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的通告》、《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
二、检查工作组织机构检查工作组织机构设督查组和专业检查组,其职责和人员组成如下:(一)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的指挥和协调等工作,并随机参加专业检查小组的检查。
组长: 高新(市建委主任)王艳珍(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副组长:卢志勇(市监察局副局长)梁文(市建委副主任)刘学勤(市建委副主任)巫自富(市建委副主任)梁鸿(市建委副主任)冯仕文(市建管处主任)成员:黄胜红(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储德康(市建委党政办主任)姚鹏夔(青秀区建设局局长)陆元锦(邕宁区建设局局长)梁秋平(西乡塘区建设局局长)梁贵华(江南区建设局局长)陈应进(良庆区建设局局长)韦永谊(兴宁区建设局局长)覃世金(东盟经济园区建设局局长)蒙正祎(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房产局副局长)李彤彤(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局长)宁世朝(相思湖新区建设房产局局长)(二)督察组:负责检查的督查工作。
市场行为检查方案
市场行为检查方案市场行为检查方案,是指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行为而制定的一种行为方案。
市场行为检查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对象:市场行为检查方案需要明确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广告公司、网络平台、市民等等。
明确检查对象可以帮助检查人员有目的地开展检查工作,提高检查效率。
2.检查内容:市场行为检查方案需要明确检查内容,包括广告宣传、销售质量、商品价格、服务态度等等。
明确检查内容可以准确地评估市场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有助于建立起一个有序、健康的市场环境。
3.检查方式:市场行为检查方案需要明确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监督抽查等等。
明确检查方式有利于检查人员快速准确地找到检查对象,提高检查工作精度。
4.检查周期:市场行为检查方案还需要明确检查周期,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情况突发时的紧急检查等等。
明确检查周期有助于全面深入地检查市场行为,保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制定市场行为检查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合理的计划:市场行为检查方案的制定要具体、明确、全面,考虑到市场经济运作的方方面面,将每个环节、每个细节都纳入计划中,确保检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2.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市场行为检查方案需要合理安排检查人员,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特点,结合检查方式确定检查人员的数量和职责分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注意法制意识:市场行为检查方案执行过程中,必须要有较强的法制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到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最后,市场行为检查方案是市场监管工作的基础,只有全面深入开展市场行为检查,才能保证市场秩序的良好发展,为推动经济发展健康有序发挥积极的作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监督检查制度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触电等。
这些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通过监督检查,可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监督检查制度也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了监管依据,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和对象监督检查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
政府主管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投资方,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理,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明确了各自的安全职责。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
3、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是否认真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
4、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施工人员是否经过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等八部委对建筑市场联合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等八部委对建筑市场联合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水利部,交通部(已撤销),铁道部(已撤销),信息产业部(已撤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1•【文号】建市[2002]202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建筑市场联合检查的通知(建市[2002]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划委员会、监察厅(局)、水利厅(局)、交通厅(局)、通信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青藏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青藏铁路公司筹备组,上海、济南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按照部际联席会商定的由八部委联合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大检查的安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民航总局决定,今年9月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现就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合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的情况。
其主要内容是:1.检查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重点是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办理情况,实施规模与批准建设规模是否相符;2.检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重点是有无规避招标、规避公开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等;3.检查工程承包情况,重点是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等;4.检查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重点是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无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5.检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情况,重点是有无违反规定搞地区封锁或部门保护等;6.检查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情况,重点是政府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进行追究和实施处罚的情况等。
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方案
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方案一、背景建筑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不规范、低质量的建筑工程存在,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建立并实施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1. 加强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水平;2.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市场活力;3. 强化建筑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提高其自律能力。
三、主要内容本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建筑市场行为的分类根据建筑市场行为的不同特点,将其分为以下几个分类:1. 违法建筑行为: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超标准、超预算建设、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等;2. 低质量建筑行为:包括使用劣质建材、工艺不合格、施工质量不达标等;3. 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销售广告、欺骗消费者、违法采购材料等;4.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串标、恶性竞争、违法投标等。
3.2 专项检查对象根据建筑市场行为分类的结果,确定专项检查对象。
主要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商等。
3.3 专项检查内容根据建筑市场行为分类和专项检查对象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检查内容包括: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工程建设是否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2. 对建筑设计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设计文件是否完备、审查意见是否已经解决等;3. 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监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监理费用是否合理、监理服务质量是否达标等;4. 对建筑材料供应商的检查内容包括:材料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材料是否具备合格证书、材料价格是否合理等。
3.4 专项检查方法根据专项检查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1. 抽查法:从建筑市场主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对象进行检查;2. 线索反馈法:根据相关部门和群众的举报,对涉嫌违法建筑行为的对象进行检查;3. 监督检查法:通过监督抽查、日常检查等手段,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常态化的检查。
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
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海港区城乡建设局对行政权力委托相对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局各执法科室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建设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建设领域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二)区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区城乡建设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等,对有关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在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筑稽查执法制度
建筑稽查执法制度一、执法依据建筑稽查执法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制定的。
二、执法范围建筑稽查执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施工许可、市场行为等。
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
三、执法主体建筑稽查执法主体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稽查机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制定并实施建筑稽查计划,对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四、执法对象建筑稽查执法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建筑市场主体,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五、执法内容建筑稽查执法的内容包括:检查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工程质量情况;检查施工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检查市场行为是否合法等。
同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
六、执法程序建筑稽查执法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接受举报或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送达处理决定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告知等。
七、执法责任建筑稽查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同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和纠正。
八、执法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稽查执法监督机制,对建筑稽查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阅档案、实地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执法文书建筑稽查执法文书包括:检查记录、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制作文书应当规范、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建筑市场检查方案
建筑市场检查方案建筑市场的检查方案是指为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检查体系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具体的建筑市场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标和内容建筑市场检查的目标是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执行建筑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2. 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情况。
3. 建筑公司的资质和信用状况。
4. 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情况。
5. 施工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6.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合格证明情况。
7. 建筑工程造价、合同和支付情况。
8. 建筑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落实情况。
9. 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整治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频次建筑市场的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材料抽检、文件核查等。
检查的频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和区域将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其他地区和对象将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三、检查机构和人员建筑市场的检查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和实施建筑市场的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需要经过培训和严格择优选拔。
四、检查工作的流程建筑市场的检查工作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制定检查计划:根据需求和资源,制定检查的时间表和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和目标。
2. 准备工作:组织人力和物力资源,准备相关资料和设备,确保顺利进行检查工作。
3. 现场检查:按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和设备等进行检查和抽检,记录和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
4. 文件核查:核查相关文件和合同,检查建筑公司的资质和信用状况,了解建筑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5. 检查报告: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撰写检查报告,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将报告送交相关部门和机构。
6. 处理和跟踪:对查出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整治,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整改。
五、结果和效果评估建筑市场检查的结果和效果应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及时汇总和分析检查数据和问题整改情况,对建筑市场的发展和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
建筑公司安全检查内容范本
建筑公司安全检查内容范本一、工地周边环境安全检查1. 检查周边道路是否疏通畅达,有无杂物、垃圾堆积或道路坑洼现象;2. 检查周边建筑物是否存在倾斜、裂缝等安全隐患;3. 检查周边建筑物是否存在脱落物,如瓦片、玻璃等,及时整修或清除;4. 检查周边配套设施是否完善,如消防设备、安全出口等是否齐全、有效。
二、工地出入口安全检查1. 检查工地出入口是否明显标识,是否有安全提示标示;2. 检查出入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堆放杂物妨碍行人通行;3. 检查工地门口是否设置安全警示牌,如禁止吸烟、佩戴安全帽等;4. 检查工地门卫室是否有人巡查,是否有工作记录。
三、工地围挡安全检查1. 检查围挡是否牢固,有无破损、倾斜现象;2. 检查围挡底部是否有安全警示线标示;3. 检查围挡顶部是否设置防护措施,防止物体滑落伤人。
四、施工现场安全检查1.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有责任人进行管理,并是否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2.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明确划分出危险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示;3.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安全通道,防止行人与机械车辆混杂;4.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5. 检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并正确使用防护装备;6.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消防设备,并保证消防通道畅通;7.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进行防腐、防锈等安全性能处理。
五、建筑机械设备安全检查1. 检查机械设备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在使用期限内;2. 检查机械设备是否设置明显的操作提示标示;3. 检查机械设备是否足够稳固,是否有明显的损伤;4. 检查机械设备是否设置防护装置,如安全防护网、防护罩等;5. 检查机械设备是否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并是否进行相关培训及持证上岗。
六、高处作业安全检查1. 检查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并正确使用安全绳索;2. 检查高处作业操作区域是否设置防护栏杆,防止人员坠落;3. 检查高处作业区域是否设置落地网,减少物体坠落伤害;七、电气设备安全检查1. 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电线交叉敷设等电气安全隐患;2.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有过载、漏电等情况,及时处理;3. 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做好相关记录。
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检查方案
建设工程市场行为检查方案一、背景建设工程市场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复杂系统,涉及到政府、企业、工程师、监理单位等多个主体。
市场行为检查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公平性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方案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对建设工程市场进行全面、系统的行为检查,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目的1. 了解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2. 发现和纠正市场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3. 提高市场竞争性和公平性,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内容1. 行为检查对象本次行为检查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市场中的建筑企业、工程师、监理单位等相关主体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资质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监理单位监督情况等。
2. 行为检查方式(1)定期检查每年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检查,侧重于对主体资质情况、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和深入的评估。
(2)针对性检查根据市场反馈或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对被投诉或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针对性检查。
(3)不定期检查不定期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以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 检查内容(1)企业注册资质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等。
(2)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检查企业的工程施工质量、设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监理单位监督情况检查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情况,是否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工程监理。
(4)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对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如贿赂、索贿、非法竞标等。
4. 检查程序(1)确定检查对象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计划,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范围。
(2)组织检查小组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检查小组,负责具体的检查工作。
(3)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求,细化并制定检查计划,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鄂建办[2011]26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及时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
附件:《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1.总则1.1为规范建筑市场检查活动,切实解决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行为主体(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与建筑市场有关活动的检查,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进行项目发包承包交易和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及场所。
1.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建筑市场检查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具有市场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检查,编制建筑市场检查计划、方案。
工程项目市场行为检查方案
工程项目市场行为检查方案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完整的工程项目市场行为检查方案,以保障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并预防和惩治非法经营活动、欺诈行为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
检查对象本检查方案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项目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设计院、材料供应商、装修公司等,以及与之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企业和个人。
检查内容1.业务经营资质检查对象应持有相应的行政许可证、执业证照等证明其在工程项目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资质,并做好相关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备案登记、年检等工作。
检查人员应查验其所持证照的有效期、是否实名认证等情况。
2.广告宣传资料检查对象的广告宣传资料应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存在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广告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检查人员应检查其宣传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宣传行为。
3.诚信经营行为检查对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的自律规范和约定,诚实守信地履行应尽的义务。
检查人员应了解其合同条款、消费者投诉情况等,评估其诚信经营情况。
4.产品质量与安全检查对象应保证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认证等程序。
检查人员应检查其产品生产、检验、标识、配送、销售等环节,发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报、整改或采取其他措施。
5.知识产权保护检查对象应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益,并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检查人员应查验其知识产权的申请、使用、维护等情况,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阻止和处理。
检查流程1.准备阶段制定行为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标、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确定检查方式、工具和人员。
2.现场检查阶段(1)检查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明和行为检查通告等必备材料,介绍检查目的和流程,征得检查对象的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
(2)检查对象应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并接受检查人员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协助其开展检查工作。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范本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1. 背景及目的建筑工程是国民经济重要部门之一,也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效益。
然而,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如非法分包、虚假报价、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等。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工程质量和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也侵害了百姓的利益。
为保障建筑工程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监管和检查,打击违法行为,提高行业信誉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2. 目标任务•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全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执法检查计划;•开展行业自查:鼓励建筑工程业主、承包商等自查违法行为;•加强执法检查: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检查力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秩序。
3. 工作方案3.1 制定执法检查计划1.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全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执法检查计划;2.按照统一标准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逐一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3.加大对行业自查、市场投诉、媒体曝光等信息的收集力度,完善检查名录。
3.2 行业自查1.鼓励建筑工程业主、承包商等自查违法行为,并且采取措施纠正;2.自查结果应当报告当地行政部门,并在行业内公布;3.对于自查情况良好的企业,在检查时予以优先考虑。
3.3 加强执法检查1.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执法检查力度;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处罚方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3.重点加强对非法分包、虚假报价、质量违法行为以及无资质参与招标等方面的检查。
3.4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1.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秩序;2.严格控制从事该行业的新企业的准入,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表示对该行业规范化监督的态度;3.厉行惩罚性赔偿,包括罚款、相关人员的追究、工程质量检测等方式,让企业真正实行规范化操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建筑市场
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公布日期】2007.04.27
•【字号】沪建安质监〔2007〕第052号
•【施行日期】2007.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开展建筑市场行为专
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7]第052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站将组织开展本市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市范围内抽查60个在建建设工程项目。
二、检查对象:
参与建设工程的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总包、分包)、监理等责任主体。
三、检查内容:
建设程序、招标投标、承包发包等市场行为。
四、检查时间:
5月9日至5月18日。
望各单位对照法律法规认真自查,并落实负责人在现场配合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市场行为检查资料清单(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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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行为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各区市建管处(办)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履行建筑市场监督职责情况。
(二)建设单位
1.工程施工许可情况。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提前开工建设情况;是否存在施工许可证过期情况;是否按照施工许可范围进行施工。
2.工程承发包情况。
工程项目承发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或肢解发包工程情况;是否存在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情况。
3.工程合同备案情况。
施工总承包(劳务合同)、监理合同是否备案。
4.工程款支付情况。
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监理费用。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1.资质管理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2.项目管理机构情况。
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上岗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情况;人员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报备。
3.劳务用工管理情况。
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实名制管理情况;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牌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4.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总承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专业(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是否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监理单位
1.资质管理情况。
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是否存在出借资质、挂靠。
2.项目管理机构情况。
监理人员配备是否满足业务工作需要;项目总监及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情况;人员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备。
3.监理工作情况。
监理例会执行情况;分包工程项目实施备案监督管理情况;履行见证、旁站、巡视、日常检查情况;项目质量、安全行为监理履责情况;监理日志、工程资料的记录、整理、分类、归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