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关于沉默权

合集下载

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

关于沉默权的几点思考曲柏杰所谓的沉默权也就是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自然引申和司法实践,西方的著名的“米兰达法则”即“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既是沉默权的集中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是现代法治思想的体现,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刑事原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既然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引申,那么,这一权利也必然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

但是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更谈不上有沉默权的规定。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但这并不是西方的无罪推定,我国讲的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可见在中国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

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更是造成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

我国沉默权缺失的弊端纵观我国刑事审判,冤假错案的比例比较大,尤其近些时间在我国比较大的刑事冤错案连续发生,如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广平聂树斌案等,佘被错判11年尚有命在,而聂早已成地下鬼矣。

这样的错案近期连续发生,自然会让人问个为什么,原因自然有很多方面,如刑训逼供、死刑复核程序的漏洞等等,但是也自然会让人想到如果中国实行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那么佘祥林就不会冤狱11年之久,聂树斌可能在十年后的今天还活在人间。

1、沉默权缺失的原因一是历史原因。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中国式封建法制思想,长官意志、行政与司法不分、纠问式的审判方式,使刑讯自然形成,而与沉默权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在这份土壤中不可能自然培育出这种文明的法律思想,法治文明没有在中国真正形成。

二是现行司法体制的原因。

保障沉默权的行使必须有一套重证据、防刑讯、有监督、有制约的司法体系。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正是缺少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沉默权制度提出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和人权保障的需要。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言论自由和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沉默权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保障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被迫自证其罪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在接受调查时被迫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这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司法调查时更加自信,减少因心理压力而导致的误解或冤假错案。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已经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沉默权制度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对沉默权的明确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解释和运用存在差异。

其次,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往往更注重案件的侦破和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不够充分。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不高,也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构建完善的沉默权制度为了构建一个完善的沉默权制度,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沉默权的范围、适用条件和保障措施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其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正确、合法地运用沉默权制度。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内容摘要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制度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这项权利所反映的不仅仅是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怀疑与辩解,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指控与辨护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突出反映了政府与个人之间在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相互关系。

也可以更清楚的发现政府在追究公民刑事责任方面的强大权力,把两者对照起来进行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政府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立法者与司法者的立场。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沉默权进行分析:1.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与沉默权的产生及沉默权的概念;2. 有关沉默权的争论及其理由;3,我国现行法否定沉默权的几个主要原因;4,沉默权的正当根据;5,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以反对自我归罪原则为主旨,在我国法律中设立该制度,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高文明办案水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在国际交往中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应尽快尽早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关键词1沉默权、关键词2人权、关键词3文明、关键词4人道、关键词5法治、关键词6协议、关键词7尊严、关键词8无罪推定。

沉默权是当代世界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它虽然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官方讯问时的诉讼权利,但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待遇和权利反映一个政府是否是个法治政府。

一位美国大法官曾经说过:“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大体上可以用它执行刑法所使用的方法来衡量”。

(注1)现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将沉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但我国法律却没有规定沉默权。

随着1998年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1).doc

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1).doc

浅议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1) -【关键词】沉默权司法制度模式摘要: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

本文借鉴了国外沉默权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探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模式,力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对它的理解也可能有一个渐进发展演变的过程。

是否确认沉默权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程度。

一、沉默权在各国的适用由于存在不同的司法条件、司法特点、诉讼文化和诉讼传统,沉默权制度也存在着不同的立法模式。

当今世界各国的沉默权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像英国、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规定警察、检察官在抓人时必须发出”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的警告,如不警告,其讯问将来在法官面前是无效的,这是一种鼓励被告人保持沉默的做法,属绝对沉默权;另一种是像德国、法国,规定警察在抓人时并不告诉,法官在审判时,如果被告人沉默了,不承担法律后果,属相对沉默权。

为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英国法律曾长期禁止起诉方在法庭上就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沉默态度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评论,也不允许法官和陪审团在审判中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断。

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法律开始允许起诉方在涉及恐怖犯罪等案件的审判中评论被告人的沉默态度,也允许法官和陪审团就此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断,只要这种推断是”正当”的。

这显然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一种限制。

1988年,英国政府针对北爱尔兰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态势,以沉默权制度阻碍犯罪侦查为理由,通过了适用于北爱尔兰地区的《刑事证据法令》,对沉默权制度进一步做出明确的限制。

浅论沉默权规则的法律意义

浅论沉默权规则的法律意义

浅论沉默权规则的法律意义沉默权规则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权、促进刑事诉讼的公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总体上沉默权规则的确立在法治道路上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沉默权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也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一些缺陷,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标签:刑事诉讼;沉默权规则;法律意义“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对追诉者的讯问享有缄口不语的权利。

沉默权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以武力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

”“发展到比较完备时期的沉默权,包含着两方面内容:一是实体上的沉默,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讯问内容不予作答,使讯问不产生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后果;二是程序上的告知,即讯问人员开始询问之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有不回答讯问的权利,否则即是程序违法。

”二、沉默权规则的法律意义1.有利于保障人权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与人权的重视程度仍相对失衡,追求通过刑罚权的运用来惩罚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保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但这种过于重视刑法社会保护功能的做法,虽然在形式上可以维持社会的安定,却是以公民权利的失衡为代价的。

沉默权规则的确立能够有力促进人们传统刑法观念的改变,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进也具有积极意义。

虽然许多学者对人权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在本质上,人权即一个公民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确立沉默权规则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被判决有罪以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的人,他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公共契约的保护作用仍然有效,他仍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规则是将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具体化,是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这一规则能减轻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侦查人员因为沉默权规则的约束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限制的盘问,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避免侦查人员用一些不人道的审讯手段对待犯罪嫌疑人,从而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接受调查、审判等司法程序中,有权选择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免受不合理的侵犯,有效防止滥用公权力、私权利的现象发生。

通过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为公民在面对可能的司法迫害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防御手段。

2. 维护司法公正沉默权制度能够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防止因被调查人的被迫自证其罪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立法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提出“沉默权”这一概念。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明确:我国法律中缺乏对沉默权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不够明确。

(2)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忽视被调查人的沉默权,导致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缺乏相关宣传和普及,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不高,难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立法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明确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时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 完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机关对沉默权制度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沉默权。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沉默权制度的司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加强宣传普及通过媒体、教育等途径,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沉默权制度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使公民在接受司法调查时享有充分的权利保护。

2. 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沉默权制度,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和强制调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

3. 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对法治文明的需求越来越高,构建沉默权制度符合这一趋势。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作证权利,但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

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

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困境。

四、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律或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内容和范围。

2. 完善配套制度:为保障沉默权的有效实施,需要完善配套制度,如证人资格认定、律师协助等,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3. 加强执法培训: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执法培训,提高其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防止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5. 优化辩护体系: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辩护制度,提高辩护人的权利和地位,使辩护人在保护被告人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结论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确保沉默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浅析“中国式沉默权”

浅析“中国式沉默权”

浅析“中国式沉默权”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的修改,历经十年的修法历程,此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倍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欣喜与期盼之中也不乏争议点,其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与“如实回答”条款的并存颇为学者所诟病。

一方面法学家们着眼于论证制度改革的法理合理性,试图运用法的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1强化两条款之间存在的硬冲突,以期立法机关废止“如实回答”的规定,塑造真正的刑事沉默权制度;而另一方面司法实务部门特别是以侦查为主要职能的公安机关,则以体系解释为方法否定两条款之间存在的冲突,以期维护现行侦查体制的现实合理性。

上述两种观点可谓针锋相对、不可调和,但却各自有其法解释学上的依据。

就此问题201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专门就“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与“如实回答”条款是否冲突的问题作了说明。

根据朗胜副主任的发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我们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因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里就有严禁刑讯逼供这样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遏制和防止刑诉逼供,这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规定的。

我国《刑法》有坦白制度的规定,对于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的,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理应具体落实这一制度。

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你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

据此,虽然郎胜副主任的发言通篇未提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但一些学者就此认定新刑事诉讼法已确立起“中国式沉默权”制度,即根据文义解释将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解读为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公权力的询问时保持沉默的权利。

“如实陈述”解释为自愿陈述下的真实性义务。

但笔者认为,就目前中国的刑事程序立法和司法现状而言,很难说存在所谓的“中国式沉默权”。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2024年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

它旨在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与合法权益,特别是其在面对刑事追诉时享有保持沉默或自由选择表达的权利。

随着社会法制进步,构建一个适应我国国情与法律文化的沉默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原理、现状、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分析其在我国的构建及未来发展。

二、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原理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拥有选择是否回答问题或提出抗辩的自由权利。

该权利以保障人权为核心,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理论上,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个人自由、尊严和隐私的尊重与保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在我国,虽然宪法和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享有保持沉默或选择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这一权利在实践中的运用并不充分。

此外,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支撑和配套措施的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构建仍面临诸多挑战。

四、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意义构建沉默权制度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和侵害。

其次,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透明与公正。

此外,它还有助于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推动我国司法体系与国际接轨。

五、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策略(一)完善立法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被追诉人的沉默权,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刑事诉讼法。

同时,应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限制条件等,以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可执行性。

(二)加强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被追诉人沉默权的保障力度。

例如,建立健全的律师辩护制度,确保被追诉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等。

(三)完善配套措施为确保沉默权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浅议沉默权制度

浅议沉默权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浅议沉黥权制度许友飞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不断进步,沉默权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本文主要对沉默权制度的概念、沉默权的理论基础、我国学者对沉默权的不同观点以及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沉默权理论基础中国沉默权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7.02“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你所说的一切将作为呈堂证供”,这是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美国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说的一句话,其实,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沉默权,这句话是人们对沉默权的最直观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学术界和舆论界关于沉默权争的论日趋升温。

到底什么是沉默权?我国法律是否规定了沉默权?我们要不要引入沉默权?诸多疑问浮出水面,可见,我们现在有必要对沉默权制度的概念和利弊等问题深入做个探讨。

一、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Pri vi l ege ofSi l 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提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根据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奥萨克的解释,沉默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陈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追诉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沉默权

沉默权

一、什么是沉默权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美国学者Christophere Osakwe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

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我国实施沉默权制度的主要障碍:我国实施沉默权的重要性: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中国确立沉默权规则之诉讼价值分析(一)与国际接轨要求确立沉默权规则尽管沉默权制度的发展面临变革和挑战,许多国家采取了限制沉默权的措施。

但限制并非取消,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积极作用至今仍是多数国家的共识。

中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第14条(3)(g)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

"为了体现与国际接轨,规定沉默权制度已经是履行国际义务,遵守国际条约的要求。

一旦该条约由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终将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原则。

(二)实施沉默权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延伸。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它必然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

浅析沉默权

浅析沉默权

浅析沉默权摘要:近几年来,随着国际社会上要求保护人权的呼声越来越来高,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成为我国法律界、司法界一个竞相争论的问题,自1998年10月15日我国正式签署《联合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后,沉默权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沉默权不自我控告纠问式诉讼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已经或即将对我国生效的一些国际公约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自1998年10月15日我国正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之后,沉默权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焦点之一,就是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而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虽然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没有确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相反,该法第93条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义务。

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成为我国法律界、司法界一个竞相争论的问题,随着现在国内理论界已经有不少人呼吁要提升法治的“人文关怀”,确立以人为本的法治原则,可以说,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已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当然也有不少意见分歧。

本文拟从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沉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沉默权与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这样三个方面着手对沉默规则作些探究,以阐明对沉默权的一些见解。

一、沉默权的产生和发展沉默权虽然最初形成于英国法,但其思想渊源却并非来自英国普通法,而是基督教的学说和教义以及欧洲大陆普通法。

12世纪以前,在欧洲大陆和英国,神判是一种主要的审判方法。

13世纪初,神判被罗马教会禁止,欧洲大陆的教会法院逐渐转向“纠问制”的诉讼方式,并向世俗法院渗透。

英国的世俗法院在神判消失后转而采用陪审团审判,适用普通法;而其教会法院则适用欧洲大陆普通法,采用纠问程序。

(1)英国的沉默权起源于16年英国的要李尔本案,李尔本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反对星座法院法官的纠问宣誓,两年后被议会裁决认可,并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确认。

浅谈中国公民的沉默权

浅谈中国公民的沉默权
沉默权的含义及诉讼价值 沉 默权 ,是指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在接受 警察讯 问或 出庭受 审时 , 有保持沉 默而拒 不回答 的权利 。在西方 资本 主义各 国的刑事诉讼 中 ,大 都赋予犯 罪嫌 疑人、被告人 享有沉 默权 ,并 且被认 为是 受刑事追诉者 用 以自卫最 重要 的一项 诉讼权利 。本文所要 论述仅局 限于犯 罪嫌疑人在 审 判程序之 前 ,在公 安司法机关 侦查讯 问阶段所享有 的保 持沉默 、拒不 回
又是沉默权的基础与源泉。
侦查讯 问时犯 罪嫌 疑人必须 如实供述 。诚然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 罪行 为后能够主动如实坦白具体 案情 , 确实能够减轻 司法工作人员 的侦查工 作量 和减少 司法资源 的浪 费。反之 ,一旦过度的追求侦查结案 率、诉 讼 效率便 过而犹不及 ,往往会造成 司法机关不惜 以牺牲犯罪嫌疑人 的沉默 权 和人 身基本权利为 代价 ,以杜撰案情 、使用威胁 、恐吓 、引诱 等非法 方法 刑讯逼供 迫使犯 罪嫌疑人认罪 。犯罪嫌疑人本人作为辩护人 ,就是 通过对这些 加诸 在其 身上 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提 出抗辩来维护 自己的合法 诉讼权 益 ,但是犯罪嫌疑人 的基本人权和沉默权都已被漠视 。辩护权 就 更无从 保障。 三、沉默权在 中美两国适用的差别 关 于沉 默权 的适用 ,最初来源 于英美法系 中 “ 对强迫性 自 我归 罪的 证言特免权 ” ,其时 的沉默权 ,主要 是指被告人 在接受 审判时享有 沉默 权。直至 2 0 世纪 中期 以后 ,随着现代警 察制度 的建立和侦查 与审判 职 能分离的实现,英美法律才产生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审判之前在接受 警察 讯问时是否有权保 持沉默的问题 ,才把沉默权 的适用范 围扩大 到法 庭审 判前警察对犯 罪嫌 疑人 的审讯。“ 米 兰达规则 ” 的确立 , 标 志着正式 将 沉默权扩展到了审讯 阶段 ,由此而形成对警察讯 问犯罪嫌疑人 的权 力限 制。而在中国刑事诉 讼中 ,至今都没有一个 明确统一的适用。 从中美具 有代 表性意 义的刑事案件 中也可 以看出沉默权在两 国适用 的差别。美国世纪审判 “ 辛普森杀妻案” 引起世人 瞩 目,而在我 国,与 之同样轰动全国的有 “ 佘祥林杀妻案” 和 “ 杜培武杀妻 案” ,虽然几起 案件的案情 相似但其诉讼过 程却完全不 同。佘祥林被羁押 了十一年 直到 “ 被杀 的妻子 ” 出现才得 以释放 ,杜培武 经历 了两次 审判 ,被羁押 了十 几个月直至 “ 杀妻 ”真凶落网才得以重获 自由 ,佘 、杜二人虽然最终被 释放 ,但都 提出在 侦查讯 问阶段遭受到 了刑讯逼供才致使屈 打成招 。而 辛普森在审讯时面对警察 的讯问坚决保持沉默拒绝 回答 ,直到他 的辩护 律师到来为其进行无 罪辩 护,最后在一审 中因其 中某个有罪证据存 有疑 点直接被无 罪释放。虽说美 国的司法制度确有弊端 ,在该案发 生不 久后 美国也对其司法制度作了完善 ,但其 “ 宁可错放 一千 ,不可错 杀一人” 的司法理念岿然不动。而 我国司法往往形成 “ 宁愿错杀不愿错放” 的局 面 ,试问将犯罪嫌疑人 的人权 置于何 地?从 美 国公 民辛 普森 的经历 来 看 ,他就充 分享有并 行驶 了沉默权 ,而在我 国公 民佘祥林和杜 培武 的案 件中就未能体现。这是我 国刑事 司法 中不容忽视且无法逃避 的问题 和差 别所在 ,我们应当勇于直 视并努力 寻求突破 。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范文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个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拥有拒绝回答问题、拒绝自我揭露和保留自我辩白的权利。

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和推进,沉默权逐渐被认为是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它在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首先,沉默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有权选择是否回答司法机关的询问,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严。

其次,沉默权有助于平衡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此外,沉默权制度的存在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部分实施了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

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沉默权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

此外,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较低,缺乏对这一制度的了解和认同。

四、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沉默权法,明确规定沉默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

其次,将沉默权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确保其与相关法律相协调。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沉默权制度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充分体现。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沉默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通过媒体宣传、法律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对沉默权的认知度。

使公众了解沉默权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五、结论总之,构建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衡司法权力、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再谈沉默权

再谈沉默权

1.沉默权产生的背景,沉默权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

简单地说,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沉默权的渊源地是英国。

英国13世纪以后,在宗教法院、星法院的刑事程序中,强令被告人就犯罪宣誓供述,被告人拒绝回答时就要受到刑讯或处罚。

在这种程序中,不是由控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是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是否有罪,因此,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引起国民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公民享有“不自我控告的权利”。

沉默权规则就是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背景下产生的。

关于沉默权产生的具体时间,学者认识不一。

现在,许多国家都有沉默权的规定。

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7条都有沉默权的规定。

这表明,沉默权规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沉默权要求:一、供述必须基于供述人自愿,不得对供述人施加任何物理的或精神的强制;二、不得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这一事实推导出不利于他的结论;三、证明被控诉的人有罪的责任在控诉一方,被控诉的人不负举证责任;四、违反沉默权规则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应为无效。

2.为什么要确立沉默权?沉默权与刑讯逼供的关系,即沉默权能否抑制刑讯逼供?首先,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的人的权利。

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

而赋予其沉默权,实际上是要增强他在刑事程序中与追诉一方相抗衡的手段,以达到维护被追诉者合法权利,抑制追诉权滥用的意图。

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

所以,保障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对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摘要】:沉默权制度作为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对于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任何一项法律原则只有在具有一定价值和充分合理性的情况下,才能存在和发展。

沉默权原则也不例外。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制度进行探讨,浅析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沉默权;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引言在现代法治国家里,沉默权是刑事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

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对沉默权作了规定,有些国家甚至直接规定在宪法中,使其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或者对公民权利的一项宪法性保障。

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和推行的国际准则也将沉默权作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和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加以强调和维护。

一、沉默权概述、起源及发展沉默权,又称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或拒不回答,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沉默权制度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法中,公民个人防御国家司法暴力的理性手段之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西方,沉默权具有悠久的历史。

其起源可以追溯至古老的英国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沉默权最早成文于英国法,十二世纪英国教会法院关于被刑事追诉者必须实事求是地回答提问的规定,遭到了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反对和抵制,文艺复兴之后的启蒙运动使得欧洲各国开始重视人权,17世纪的李尔本案中“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反对星座法院法官的纠问宣誓,两年后被议会裁决认可,并在随后的《刑事证据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该法也称沉默权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

这标志着沉默权首次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西方思想史上的沉默权观念终于变成了法律条文。

现代沉默权基本内涵的确定源于美国联邦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的判决。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浅议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和局限性

浅议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和局限性

浅议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和局限性摘要: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关于是否在中国给以公民沉默权的讨论,即是对人权在中国所受到保护的程度问题的核心探讨。

因此,以下将从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可行性因素和限制性因素来简略谈谈笔者个人对此的看法。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保护改革正文: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 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最早出现于十七世纪,是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后这一原则被美国继承并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和发展。

从沉默权原则的含义上分析可知,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从实质上来说,沉默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或者说是人格权, 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自我的一种保护。

因此,其本质是一种人权。

归根结底,关于是否在中国给以公民沉默权的讨论,即是对人权在中国所受到保护的程度问题的核心探讨。

因此,以下将从沉默权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可行性因素和限制性因素来简略谈谈笔者个人对此的看法。

自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因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中朝着民主化和法制化推进。

不论是国内改革还是国际交往的要求,我们都迫切需要在法制改革上作出一定的成绩。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和世界刑法学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中,均明确规定和建议各国立法机关赋予被追诉者以沉默权。

这充分表明,沉默权规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根据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我国有必要在刑诉法中对沉默权作出相应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贯彻。

这是由我国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所决定的,体现了国际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大势所趋。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

《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之构建》篇一一、引言沉默权,又称沉默权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或拒绝回答特定问题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挑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1. 保障人权:沉默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对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在司法过程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2. 促进司法公正:沉默权有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使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通过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可以防止其被迫作出自证其罪的陈述,从而提高司法公正性。

3. 适应国际司法潮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评价日益重视。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司法原则,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提升国际形象。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1. 法律制度建设不足:目前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对沉默权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2. 司法观念转变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短期内难以完全转变。

3. 刑事诉讼程序调整需求:沉默权的实施需要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应调整,如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配套措施。

四、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策略1. 完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同时,完善证据规则,确保口供不是定罪的唯一依据。

2. 转变司法观念: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观念,提高对沉默权的认识和尊重。

3. 调整刑事诉讼程序: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沉默权制度的有效实施。

如建立严格的侦查措施审批制度,限制非法取证行为;完善辩护制度,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等。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试述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与对策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试述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与对策

沉默权: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试述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与对策【摘要】在现代社会中,沉默权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沉默权对侦查工作的冲击以及对策。

文章介绍了沉默权的定义和重要性,指出了在司法过程中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接着,分析了沉默权给侦查工作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包括证据不足、案件难以侦破等问题。

然后,探讨了应对沉默权的对策,包括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强化问讯技巧。

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提升侦查效率的方法和建议,并强调在维护被告人权益的也要保障社会公正与安全。

通过对沉默权的探讨,有助于提升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关键词】沉默权、侦查、冲击、对策、效率、问讯技巧、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沉默权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人们在面对审讯或侦查时是否有权利选择保持沉默。

沉默权的边界很模糊,有些人主张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而有些人认为在司法调查中必须限制沉默权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普及,人们对沉默权的认识也在逐渐加深。

即便如此,沉默权依然是一个无法让人沉默的话题,它总会引发人们的深思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沉默权对侦查的冲击以及应对沉默权的对策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可以提升侦查效率和强化问讯技巧的方法。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让读者对沉默权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为如何有效处理沉默权在侦查中的影响提供一些启发和帮助。

2. 正文2.1 沉默权的定义和重要性沉默权是指个人在受到调查或审讯时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被明确规定,旨在保护被调查者免受强制提供自证据的压力。

沉默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确保了被调查者在面对指控时拥有合法的自卫权利,同时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利平衡。

沉默权的确立旨在保护个人不受非法调查的侵害,防止强迫证据的产生。

在司法程序中,被调查者在沉默权的保护下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发表证词,这使得调查的结果更加真实和可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关于沉默权(一)沉默权的由来许多人对“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美国警察式的告知已耳熟能详,甚至把沉默权等同于美国的“米兰达规则”。

其实,据有关学者考证,从立法上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当时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被告人犯有蔑视法庭罪。

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判决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强迫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但一提及沉默权却不能不提美国的沉默权,由其是将沉默权制度在美国推到极限的“米兰达规则”。

1996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等四起案件一并进行了评议,于1966年6月13日由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表决结果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其要求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选择回答,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你没有钱雇请律师,将为你指定律师。

如果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没有向他作上述的告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被法庭作非法取证被排除。

米兰达规则把英国17世纪确立并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申的以“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为基本内容的“默示”的“审判”沉默权制度演变为“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从而使西方沉默权制度发展到了“颠峰”。

;(二)沉默权的概念什么是沉默权?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沉默权本质领域的追问。

即从现象到本质的推论。

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

根据这一理论,沉默权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沉默权的外部因素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就沉默本身而言,沉默是一个人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的状态;那么沉默权就是享有这种状态的权利。

在司法活动中,沉默权就其表相而言,一方面表现为任何人有权在对他的审判中不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表现为不能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比如,如果一个问题是由某个试图发现一项罪行是否已经发生以及是谁所为的人提出,那么任何人拒绝回答这样的问题都不构成任何犯罪,也不能因没有回答这样的问题而成为相反的评论对象。

有这两方面,让人们很容易感觉到沉默权是以消极的形式反对自证其罪的行为。

但众所周知,美国总统克林顿因与白宫实习生莱文斯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而被独立检察官穷追猛打,这一诽闻被众多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传遍世界各地,从诸多报道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哪家批露过:被传唤的克林顿因享有沉默权而拒绝回答检察官的提问。

独立检察官斯塔尔一而再,再而三地传唤克林顿,他都规规矩矩地接受了询问,尽管他表现得颇不耐烦,但还是非常不情愿地逐一回答了检察官的提问。

由此看来,在沉默权盛行的美国,即使贵为总统,也未必真的享有这种保持“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的状态的权利”;沉默权这种“以消极的形式反对自证其罪”的本质并不具备大众宣传的价值。

这与沉默权被世界各国(包括联合国在内)所关注的形势是很矛盾的,因此我们需要将沉默权的各个方面进行剖析,通过各个片面来总结全面,全方位的来了解它的内部联系。

沉默权的本质是指深藏于沉默权现象背后,一致于凭直观的方式无法把握的沉默权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可以感知的沉默权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要了解其本质的具体内容,就要从它的根源来探讨。

自从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无罪推定原则”后,“无罪推定原则”几经发展,已被各国公认为刑事诉讼法通行的一项原则,并为联合国所提倡、通行使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而沉默权的理论根据正是“无罪推定原则”。

沉默权只有拥有了“……被视为无罪”的理论根据和前提下才能保证人拥有不说话或停止说话的状态的权利;才能使人因行使这种权利而免受被作为相反的评论对象。

由此可见,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

因为无罪推定原则除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外还是被告人首先享有的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

沉默权在美国的经典案例就是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的核心内容在于要求执法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明确告知对方有权保持沉默和有权咨询律师,以便保护被指控者的宪法权利,但是严格地就功能效果而言,米兰达规则属于证据排除规则,即凡是没有遵循上述规定而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不具有可采性,一律排除在刑事诉讼的大门之外。

这项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是一个法律上的推定,即凡是没有事前告知沉默权和律师的讯问口供都应被推定为不具有自愿的口供,因此不得采纳。

由此经典案例可以看出沉默权的本质上具有排除证据的性能,属于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沉默权的表象是多种多样的,而它的本质也透过各个方面的表象显现出来,它既是一种用消极的形式反对自证其罪的行为,又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同时还是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

综上所述,沉默权就是被追诉者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就相应情况下能够排除不利于自身的证据并使其享有不说话或停止说话以及委托律师和律师在场保护其权益的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

(三)沉默权确立的背景及其存在的环境我们了解了它的由来,又分析总结了沉默权的概念,知道沉默权是一个外来事物,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此项权利,那么沉默权能否在我国的法律链条中被确立并得到发展呢?这还需要我们首先来了解沉默权在“原产地”的生长背景及生长环境。

最早确立沉默权的英国,在17世纪时之所以能确立沉默权,是因为当时议会掌权,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要推翻封建的法律制度,用本阶级意志形成的法律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

英国的沉默权在此环境下而产生,它是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产物。

美国的沉默权的确立也是有其历史背景的。

20世纪以来,美国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越来越引起美国社会的关注,美国的一些组织和机构在20世纪3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结果表明,在那一时期,警察在询问中经常使用踢打、鞭抽等刑讯和所谓的“第三级”折磨方法,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直到20世纪中期,这种状况仍未得到明显改善。

面对刑讯逼供的泛滥,美国最高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作出了一系列反应,其中沉默权的经典案例——“米兰达”一案就是其中重要的反应之一。

美国最高法院为制止刑讯逼供的泛滥,通过对“米兰达”一案的审理,澄清了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模糊的问题,从而确立了美国式的沉默权。

沉默权的确立、生存和发展都是在英、美两个国家,并且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特定的环境下确立、生存和发展的;英国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美国是在这一基础上制止警察的非法刑讯逼供、保护人权。

沉默权出生在资本主义国家,其法律环境是英美法系,它是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框架和法律链条当中生存、发展的。

而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有差异的。

首先,是个人本位与集体本位的差别:这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具体表现为处理刑事案件时是偏重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还是偏重于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仅仅被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刑事诉讼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被侵害者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利益的保护。

英美法系中的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比较我国更侧重于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的保护。

沉默权问题就或多或少的涉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哪一个更需要保护的问题。

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就意味着保护个人权利至上,而不赋予其沉默权则意味着集体利益至上。

因此是否确立沉默权规则,就是个人本位与集体本位的争论。

显然我国的法律更偏重于集体本位,这与沉默权诞生的英美法系偏重于个人本位是有差别的。

其次,是庭审主义与裁判中心主义的差别:在职权主义诉讼中,认为法院的的审理范围,虽应受不告不理原则的限制,但审判的作用在发现实体的真实,以确定国家具体的刑罚权的有无,与检察官起诉犯罪的目的是一样的。

于是认为侦查和审判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裁判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即以裁判为中心。

侦查和审判,只具有继承关系,且在审判阶段,应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诉讼,调查证据。

而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认为刑事诉讼只是诉讼的一种,法院的职责,只是判断当事人的争端。

在判断争端前,应防止偏见和预断,于是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而且判断争端的心证,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经过调查证据而形成,本着当事人辩论原则、直接审判原则、言辞审理原则的精神,以庭审作为中心。

采取庭审中心主义的英美法系,认为法院的心证,应当在公开的庭审中形成,并本着当事人主义的精神,法院的心证,也应当在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而形成。

为了排除预断,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不得附具足以使审判者产生预断的可能性的材料,并且为了避免法官的心证在调查前形成,于是在诉讼程序上设有种种规定。

采取裁判中心主义的大陆法系,认为起诉的事实是否真实,如何加以查明,如何作出公平的裁判,属于法院的职责。

所以一切诉讼程序,都是以寻求公正裁判为中心。

法院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心证,并不以在公开的庭审中取得的为限;另外,证据不经直接审理,法院无法形成正确的心证,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庭审中心主义与裁判中心主义相比,庭审中心主义更有利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裁判中心主义则不利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建立,尤其是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由前述可知,沉默权规则正是一项证据排除规则。

而从观念和实践中看,我国的刑事诉讼应属于裁判中心主义。

(四)我国应不应该确立沉默权制度我国的法律环境与沉默权的生长环境是不太相匹配的,那么我国应不应该引进沉默权呢?从以上叙述中,我们已经知道: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之一,还是一种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是保护人权的一项内容,被国际社会所提倡。

但由于我国受大陆法系审判模式的影响,我国在刑事诉讼立法并未设置较为系统而规范的排除规则;而基于两大法系诉讼模式优势互补的需要,设置证据法上的排除规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政策、公序良俗,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有利于增加司法审判上的透明度,增加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所以我国是应该引进沉默权的。

首先,确立沉默权可以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与有关的国际条约相一致。

这是将来与国际接轨必不可少的一步。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明确规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4.2段规定少年刑事被告人应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两个公约都是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应当结合国情加以遵行。

因此,在法律上确定这一规则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我国应当尽早在国内法中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予以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