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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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投资基金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投资基金若干问题的思考
牺牲与侵害 了基金持有人 的利益 。 基金 管理公 司的发起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 间的 天然联 系, 使 两者 之 间缺 少 独 立性 , 致基 金 管理 公 司 的发 导 起人 难以客观地维护基金持有人 的利益 。 第三 , 基金托 管人职 责难 以行使 。一方 面 托 管人作 为持 有人的代 言人和 基金 资产的名 义持 有人 ,必须对管理人 的运 作行 为进 行监 控; 另一方面却 因发起人和 管理人 的特殊 关系 和 自己是 由发起人 指定 的事实而 陷入 被动 的 尴尬地 位。加 上 目前我 国基金数量 少, 大商 各 业银 行还 处于争夺基金托 管业务 市场份额的 初期 阶段 , 管市场竞 争激 烈 , 而托 管人一 托 故 定程 度上需要依 附和 受削 于管理人 , 甚至沦 为 基金管理人侵 犯基金持有人 利益 的共谋 。可 见, 在基金 业的 实践 中, 国现行 的基 金托 管 我 人 制度 , 实际上一 方面为管理人 实现关联交 易 创造 了客观备件 , 另一 方面又未能保证托 管人 获得应 有的独 立地位 , 因而其监督职能往往也
我 国公 募 式投 资基金发起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之 间的 关联利益与 身份重叠 , 是 我 国 当前 投 资基 金 治理 结 构 的 主 要 问题 。 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管理公 司选择 ,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 约束弱化 ,缺 少对管理人 的监督 与制 约 , 以真正发挥基金治理结构所赋予托管人 难 监督基金 资产 管理运作 的作用 。 在投资基金管 理公 司方面, 目前 所设立的董事会与聘请的董 事 大多没有发挥 实质性作用 。因此 , 国 目前 我 的投 资基金治理结构还有待 完善。 目前我 国投 资基金 治理 中存 在 的主要 问
题 :
由于基金发起人和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监管 力度不够导致权利失衡 , 形成 了以基金 管理公 司发起人 利益为 中心 ,投资基金 发起 人、 基金管理公 司、 基金托 管人等利益 关联的 利益链 , 从而不 可避免地会 出现基金发起 人幕 后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的道德风 险与“ 内部人 控 制” 等损 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作为投资 基金 中最重要的 当事人基金持有人 , 利益缺乏 保 护机 制, 实质上这就 不能真正发挥投资基金 的创新 、 有效 、 学、 科 专业的 治理结构作用。 二、 完善我 国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对策 第一 , 强立法与执法 。法治建设是规范 加 基金 管理公 司治理结构 的重要 内容 。2 0 0 6年

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及启示

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及启示

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及启示作者:张旭城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8期【摘要】美国的共同基金是最为典型的公司型基金。

我国实行的是契约型基金模式。

我国投资基金相对而言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但随之而暴漏出的问题也不少。

比较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上的差异,得出了完善我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几条启示和建议:完善基金公司公督察长制度,完善基金公司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关键词】内部治理结构;投资基金一、引言1991年,中国第一只封闭式公募基金在武汉获批成立,基金行业自此登上我国金融舞台。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条例》,1998年正式开始实施,中国的基金行业才正式进入法治治理道路。

在随后的时间里,我国对于基金行业的立法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以后的相关立法基本都是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展开,最新修订版的基金法是2015年版本。

法律上的不断完善推动了我国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快速发展的背后暴漏出的问题同样很多。

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将基金治理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基金行业立法还不完善;监管不足,这导致违法违规的现象频出,关联交易盛行;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不合理,很多岗位的设立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比如说监察长一职;市场竞争不足,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设限及其严格,市场上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来源于有大背景的证券和信托公司,基本上处于垄断地位;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也受到了怀疑,保障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性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也值得探讨。

我国基金行业暴露出的这些问题究其根本都在于基金治理方面。

治理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

在基金行业,外部治理主要是法律方面,内部治理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而基金行业问题频出的根本原因主要也在于内部治理上。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进行对比研究,得出对我国投资基金治理方面有意义的启示。

2005年中国基金行业制度现状及其创新

2005年中国基金行业制度现状及其创新
变动大致经历 了以下三个 阶段 :第一 阶段 :一家控股。 。 ; 多 :
家 辅助。 8 在19 年证券投资基金试羔乏 轨成 9 第 。蔓 初,
的基金管理公 司多采用 以一家比较大的证券公 司或信托公

司为主 、其他 小一些的金融机构为辅 的方式发起 ;第二 阶
平 均数 为 2 . 5/ 7 3 。 9 6
( 二)基金 管理公 司董事会运作的现状分析
1 事 会 的基本 状 况 .董
根据 20 0 5年 的数据分 析 ,所有 的 4 8家基金 管 理公
司,都 制定 了比较完善 的董事会 制度 。从董事会 的人员构 成来看 ,董事会人数最 多的为 1 2人,最少 的为 6人 ,平均

4 家,最少的为两家,最多的为 5 股东、 家 拳源主要为证
券公 司、信托投 资公 司、投 资公 司 ( 资产 管理公 司,财 含
务公 司) 、上市公 司 ( 或上市公 司的股 东) 、商业银行 以及


2 一

维普资讯
外资 的投资银行 。各家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 比较分散 ,股 东持 股 最少 的 为 1 ,最. 多的为 6 , 中位 数 为 2 , 7 4
89 人。总体上来讲 ,董事人 员的专业素质较高,在所有 .0
4 7名董 事 中,硕 士 以上 学历 的有 2 8名 , 占 6 . 6 ,大 2 6 2 7
专学历 的只 占 28 。此外,绝大多 数董 事都具 有副高 以 .1 ‘
上 职称 。
博 士 人 数 占比 ( ) 9 9 2. 9 3 1 硕 士 19 6 3. 8 9 5 学士 .8 1 4 3. 6 4 6 、 大专 1 2 28 .1 合计 47 2 10 0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投资理念的变迁,基金公司作为金融行业重要的参与者之一,扮演着管理和运作公募基金的角色。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对于其经营运作的高效性和风险控制能力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为主题,探讨其在资金管理和运作中的关键要素。

一、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1. 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该会议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的实现。

总经理办公会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整体的经营管理和公司业务发展。

2. 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是基金公司的核心决策机构,由公司内部的高级投资研究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决策,监督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

投资委员会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3.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基金公司的风险监测和控制机构,由风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

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工具,定期评估和跟踪基金的风险暴露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风险管理和防范。

4. 经营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是基金公司的核心职能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部、产品开发部、客户服务部等。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开展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工作。

经营管理部门在基金公司层面上负责公司的市场拓展和客户管理。

5. 各类业务部门基金公司还设有各类业务部门,如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研究和交易等业务。

这些部门根据基金公司的战略和投资策略,执行具体的投资操作和交易,确保基金的投资操作的效率和专业性。

二、基金公司的治理机制1. 董事会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治理政策和规范,审核和批准公司的筹资计划和投资决策,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2004.09.10 18:13】来源:证券日报作者:张新跃证券投资基金刚推出时,曾得到了市场的认同和追捧,并给中国股市带来许多希望。

然而,十几年过去了,人们发现,原来由专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也不能保证他们的投资不受损失,更无法阻止中国股市“江河日下”。

这是为什么?也许,本文可以给出一些答案。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到2004年六月底,发行的基金总数达到141只,总规模达到2969亿元。

但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还远不够规范和成熟,在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一)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不完善及其原因一、基金治理架构缺陷1、发起人与基金管理人重叠。

作为基金主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又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不利于对基金管理人的选聘和监督。

2、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

现有的基金治理架构直接由发起人代表持有人的利益,由于发起人本身的独立性差,与相关各方又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因此很难真正代表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效果欠佳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以致基金持有人大会往往流于形式。

只有当基金管理人出现严重失职或违法违规时,基金持有人大会才能以多数决议将其撤换。

因此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带有极大的滞后性、软弱性。

由于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存在的是信托关系,不具有类似于股东的发言权,加上基金持有人大会一般以通讯的方式召开或表决,某种意义上说基金持有人连用脚投票的权利都没有。

三、基金管理人的自律不足经过近三年的发展各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都已经建立和完善起来。

当这些独立董事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的同时,必然加强了对基金经理的激励和约束,从而也在客观上能够起到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作用。

但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效用函数和基金持有人的效用函数并不是一致的,因此如果两者的利益出现了矛盾,从逻辑上说,独立董事必然应站在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立场上行事。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

论文成绩:《证券投资学》课程论文题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学生姓名管中慧学号 20091312168院系经济管理学院专业会计学班级 3任课老师黄超二O一二年六月二日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存问题及对策分析09会计3班20091312168 管中慧摘要: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产物,它既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也是一种金融制度创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对于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加快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繁荣资本市场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迅速发展,并已逐步成长为我国证券市场上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在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揭示了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方法。

关键字: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多元化金融结构调整投资基金监管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和运作现状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渠道和理财工具。

它是随着股票和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我国投资基金起步于20 世纪90 年代初期。

1992 一1997 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地分行批准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基金类受益券被称为“老基金”,此时的基金规模很小,运作也很不规范,而且,绝大部分基金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在理论界通常把“新基金”才视为我国投资基金的起源,即把1998 年作为我国投资基金的元年。

1997 年11月14 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本的法制基础。

此后发行的基金被称为“新基金”。

1998 年3 月,“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的发行与设立,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进入规范化发展时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认真组织学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治理结构,在经营运作过程中贯彻落实,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公司独立运作的原则。

公司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自律监管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业务。

第四条公司治理应当强化制衡机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经理层、督察长的职责权限,完善决策程序,形成协调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上述组织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
制度要求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China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组织和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明确各人员的职责和权责关系。

2.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方面的规定,并进行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3. 投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建立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投资管理和运作规范,包括投资决策、风险控制、交易执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 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5. 业务运营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基金销售、客户关系管理、基金运营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开展。

6. 合规和自律要求: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
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维护基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这些是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监管下需要遵守的主要制度要求,旨在推动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监管政策和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要求,请参阅协会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指引。

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考察

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考察
摘 要 : 国的 基金 管理公 司运 作 时 间普 遍 不 长 , 对公 司 治理 的 有 效 策略 尤 显 不足 , 要 广 泛借 助 国外 同类行 业 我 针 需
的 宝贵 经验 。 文章 在理 解 公 司 治理 结 构特 别 是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治理 结 构 的基 础 上 , 简单 陈述 我 国基 金 管 理公 司的 治理 结 构存 在 的 突 出 问题 , 通过 对 照 美 国共 同基 金 的 管 理优 势 , 长避 短 , 出完善 和 改 进 我 国基金 管理 公 司 治理 结 并 扬 提
陷 , 此 基 础上 提 出加 强 和 改进 公 司治 理 结 构 的 办 法 。 在
3 我 国现 阶段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治理 结 构存 在 的
主要 问 题
1 公 司 治理 结 构设 置 的 目的
郎咸 平 认 为 , 司 治 理 结 构 是 一 种 对 公 司进 行 管 理 3 1 机 构权 责 不 清 晰 公 . 和控 制 的 体 系 。 不 仅 规定 了公 司 的各 个 参 与 者 , 且 明 它 而 在 我 国 目前 的基金 管理公 司 中 , 独立董 事 、 规审 合 确 了决 策公 司事 务 时 所应 遵 循 的规 则 和 程 序 公 司 治 理 结 核 委 员 会 和 薪 酬 与 资格 审 查 委 员会 以及 督 察 员 等 各 机 构 构 要 解 决 涉及 公 司成 败 的两 个 基 本 问题 : 的设置 , 存在着重叠与权责交叉题 , 尤其是管理资产规模 是 如 何 保 证 投 资者 ( 东 ) 股 的投 资 回报 , 协 调 股 很 小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构 权 责 交 叉 、 织 结 构 臃 肿 、 即 机 组 缺 东 与 企业 的利 益 关 系 。 在所 有 权 与 经 营 权 分 离 的 情 况 下 , 乏 效 率 的状 况 十分 突 出 , 约着 基 金 业 务 的 开展 。 制 由于 股权 分 散 ,股 东 有 可 能 失 去 控 制 权 ,企业 被 内部 人 32 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不 健 全 .

我国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我国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研究
三、构建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 的制度安排 ( 一 )强化公 司型基金 股 东大会制度功能 完善基 金股东投票权制度 。增加 中小股东 的话语权 ,提
金法》从中国现实国情出发,建立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并行 发展 的双轨制模式 , 并 实现多种组合方式 , 是制 度上 的 大创新和进步 ,用 以解决 基金治理失灵 的问题 ,同时保持 适度 竞争机制 ,接受市场法 则的选择 。如何构建 和完 善我 国 公 司型基金治理结构 以达 到合理有效的治理效果 ,应 在严 格 监管 的前 提下 ,加大市场作 用的力度 ,在治理结构上 加以修 正 和改进 ,力求更好地保护投 资者利益 ,实现投 资基金结 构 设计 的功 能。
四 、 结 语
随着 我国资本市场 的不断发展 和完 善 ,基金市场也逐步 成熟 ,积极发展契 约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 、合伙 型基金及其 多种组合方式也是 资本 市场多元化 的需求 。新 《 证券投资基
新《 基金法》在探索多种形式的组织模式改革框架中, 确立 了公 司型基金 的组织形式 。但是 如何在我 国公 司型基金 中设置合理 的组织结构 、各结构 间的法律关系及权 责如 何构 架 ,在新 《 基金法 》的条 文中并 未加提及 。

高中小股东参与基金治理 、 行使 自身权利 的积极性 、 主动性 , 从 另一个方面也可 能敦促基金管理人更好 履行其基金管理 的 职 责。建立基金股东 的诉 讼制度 。基金股东诉 讼制度是事后
【 关键词 】 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制度构建
证券投 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 ,实 际上是 一种用于集 合投 资的制度安排 。它集合 众多投资者 的资金 ,汇集 成资金 池 ,尔后进行共 同投资 。证 券投资基金能促进证 券市场规模 和效 率的提高 ,从而促进 国民经济 的发展 。 我国 2 0 1 2 年1 2 月2 8日新修 订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在 附则 1 5 4条 中确立 了公 司型基 金的合法地位 。构建 和完善 公 司型基 金治理结构 ,对 于推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 和财富管 理市 场法治建设 的现代化 , 全 面建设投资者友好 型社会 ,都 具有重大 的现 实意义与历史意义 。 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 的特征 公司型基金作 为一种独 特的商业组织 ,有其本身 特有 的 结构模式 。与一般商事公 司不 同,基 金公司只设董事会 ,没 有经理层 ,因此由董事会委托特定 的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 公司或投 资顾 问 )管理基金资产 ,委 托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 资产 ,并且监督基 金管理人 ,防止不利 于基金持有人 的投 资 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的发生 。 公 司型基金的运作重心 为基金公 司 ,公司型基金 的核 心 是基金公 司,是一个 独立的法律实体 ,具 有签订合 同、参 与 诉讼 等权能 ; 公 司型基金 中的决策主体 为董事会 ,公 司型基 金 实行基金董事会决 策制度 ,基金公 司董 事会 被授予相 当大 的商业判 断的 自由裁量权 ; 公司型基金 中赋予持有人 投票权 , 投票 的行为发生于依 照合同不能做 出决定 时。公司型基金 由 于不存 在契约型基金 的基 金契约 ,因此 比契 约型基金提供 了 更多 的基 金持 有人的投票权 。 二 、新 《 基金 法 》中对 基金组织形式的制度创新 在我 国 目前经 济改革金融创新 的大环境下 ,不宜用法律 强制性规定 只能选择哪一种组织 形式 ,故此次新颁 布的 《 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在基金 的组织形式 上添加 了公司型和合伙 型。

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摘要】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我国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基金管理公司,以期独立董事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但实践中,独立董事在制衡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因此探讨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原因2000年,我国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操作中的一系列违规造假事件被陆续揭露,这便是当年曾轰动一时的“基金黑幕”事件。

“基金黑幕”显示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及契约型基金投资运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为改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基金管理公司规范、独立运作,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至少具备三名符合法定条件的董事。

该《通知》实质性的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基金管理公司,虽然该《通知》后被废止,但独立董事制度却被其后的相关法规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保留并加以完善。

目前我国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而该种类型的基金并不像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股东会及董事会等机构。

在契约型基金中,能够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只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实践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维护所起到的作用并不让人满意,并且基金的发起设立、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均由基金管理公司掌控,基金份额持有人签订的购买基金的合同也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

这样,无论是基金中,还是基金管理公司中均无真正能够代表并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人员,而关联交易、“老鼠仓”等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事件又时有发生,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国基金行业及证券市场的发展。

基于此,管理层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基金管理公司。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一、我国AMC发展现状(一)成立背景我国于1999年起陆续成立了四大全国性AMC——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工农中建四大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在完成不良资产处置的使命后,原四大AMC自2010-2016年间经原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全部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了拥有银行、信托、券商、基金、消费金融等全牌照类型的金融控股集团。

2020年3月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0﹞107号),同意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型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更名为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6个月内完成转型工作。

若进展顺利,其即将成为自1999年四大AMC成立以来的第五家全国性AMC。

(二)业务范围范围主要包括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经营、投资和处置;证券、期货、金融租赁、银行、信托等金融服务,以及境外投融资等国际业务。

以中国华融为例,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是不良资产经营业务。

主要包括: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业务;商业化买断的政策性债转股业务;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子公司开展的不良债权资产经营业务;子公司开展的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殊机遇投资业务;及子公司开展的基于不良资产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二是金融服务业务,依托多金融牌照优势,通过多项金融服务平台形成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如,通过华融证券和华融期货开展证券和期货业务;通过华融金融租赁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通过华融湘江银行开展银行服务业务;以普惠金融为宗旨发展消费金融业务。

三是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作为业务延伸和补充,开辟了财务性投资、信托、私募基金、国际业务等业务版块。

(三)股权结构除去转型中的中国银河之外,传统四大AMC的股权结构特点是由财政部主要持股,大型国有企业、社保基金参股,且财政部在四大AMC股权结构中占股过半,是具有控制地位的大股东。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与对策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与对策

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及治理机制与对策【摘要】目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虽然在不断发展,但仍存在较多问题有待完善,比如股权结构不够合理,公司组织结构发挥的作用不够理想,外部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等。

文章针对以上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机构;公司治理机制;对策;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现状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经历了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发展过程。

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经理)、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

股东会由出资者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

但是,目前中国经济尚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过程中,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并且中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这些都决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上市公司治理中还存在着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股份制企业起步晚,股权结构正处在变动组合过程中,真正体现我国国情的股权结构特征,还未充分显现.从目前的股权结构看,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三个特点:一是股权高度集中.虽然近几年,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总股本的比重略有下降,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股权集中的状况。

二是国有股占的比重过大。

尽管政府推出了国有股减持的方案,但由于其实施的效果与进程均不理想,因此国有股比重过大状况也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三是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

(二)公司组织结构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均按照《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司其职、互相制衡的组织结构。

但形式上的完善并不代表实质上的有效,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个:1.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虽然表面上看董事会成员是由大股东或其他股东提名,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也就是说董事是由全体股东任命的,因而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就是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对全体股东负责。

我国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缺陷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我国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缺陷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内容提要本论文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回顾了基金发展的百年历程,阐述了基金具有分散风险、专家理财、收益相对稳定等特征,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宗旨。

第二部分从分析基金的信托本质为切入点,提出“两方分离”的基金治理结构模式。

运用这一模式合理地阐释了我国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分析了这种基金治理的缺陷——基金发起入控制。

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分析我国投资基金运行机制的两大缺陷:一是应用经济学边际效用理论及委托代理理论的数学模型分析出对投资基金管理人激励不足的缺陷;二是应用“两方分离”治理结构模式分析出投资基金受到受托人控制——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缺陷。

第三部分从目前我国投资基金的现状出发,提出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约束机制和加强依法监管等规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旌。

具体地说,一是对基金管理人报酬采取基金资产净值“累进分成制”,将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与经营管理绩效直接挂钩,激励基金管理人努力工作。

二是通过立法突出持有人地位、引入外部嘘督等措施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关键词:投资基金现状分析对策引言近几年来,对投资基金的分析研究始终是一大热点。

专家、学者们肯定了各类基金具有分散风险、费用低廉、专家理财、收益相对稳定等优点,以及对改善我国投资体制、完善资本市场、稳定证券市场等都有积极作用;指出了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基金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内部组织结构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及时或透明度不高、政府对基金的监管政出多门、与基金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投资基金在证券二级市场上与关联人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关联交易损害投资人利益等问题;呼吁国家应尽快完善基金的法律体系,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监管,促使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本文试图从分析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为切入点,分析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的缺陷,揭示我国投资基金未能较好地保护投资人利益等问题,提出通过改进治理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加强监管等约束机制等措施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快速、健康、规范化发展。

国有企业基金管理模式的探讨

国有企业基金管理模式的探讨

国有企业基金管理模式的探讨作者:张凯来源:《商情》2020年第14期【摘要】作为资本市场多元化的产物,基金在中国属于快速发展的阶段。

文章举例了国有企业基金管理的管理措施,通过调研研究和结合本单位在基金管理措施的实践经验,提出国有企业基金管理措施的四项建议,给相关国有企业在基金管理方面提供案例探讨和策略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 金融资本; 基金管理一、序言《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两类公司的功能定位。

其中,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是: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

基金是资本联系产业的重要纽带。

合理的基金投资不仅能够促进金融资源在实体经济中进行高效配置,而且可以通过对前瞻性产业投资,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国有企业基金管理案例(一)国家A投资集团公司A集团金融业务涵盖财务公司、保险经纪、信托、期货、租赁、保理、私募基金等领域,其全资、控股、参股13家金融类企业。

A集团金融产业围绕服务主导产业和转型发展,强化整体协同运作,创新金融服务,延伸产融结合的深度和广度,为集团提供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资金管理、结算、统保、期货、投行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A集团金融产业围绕集团核心产业发展,综合运用信贷、融资租赁、保理、基金、信托、期货、保险经纪等各类金融工具。

基金公司牵头组织制订集团产业基金发展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为A集团股权投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并购、项目合作、海外项目投资等领域提供服务。

A集团在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国资国企监管要求对不同产业、不同性质的企业,结合其发展不同阶段,进行分类授权管理。

A集团综合考虑金融企業市场化运营、行业专业监管的特殊性,依据各类金融业务的实际情况,给予基金公司相对较高的授权权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

用脚投票的权利都没有。
处在第 四梯队的有2家 基金公 司。作为参照 ,在美 国基金业 7
中, 1名 的市场份额 占到5 %, 1 到2 名 占2 %, 前 0 1 第1名 5 3 其余几 百家基金公 司占有剩余的2%。国内基金业 的现状显示 , 6 目前
信托投 资公 司发起设立 , 虽然 是独 立的法人 , 但从管理模式上
况下 , 势必导致 内部人控制 。 2基金持有人 的监督效果欠佳。 . 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 且高度分散 , 以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往往流于形式 。只有当基 金管理人 出现严重失职或违法违规时 ,基金持有人大会才能 以多数 决议将其撤换 。因此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监督
截至20 年6 0 7 月底 , 我国共有5 家基金 管理公 司提供 基金 8 管理服务 , 中1家为 中外合资企业 , 其 8 他们 管理着5 只封闭式 0 基金和2 2 7 只开放式基金 ,管理 的资产 总额约人民币10 0 0 0 亿 元 ,比2 0 年末的人民币5 0 " 元有较大提高 ;在管理资产 06 4 8L f 中, 开放式基金约为人 民币7 0  ̄ 元 , 00L 其余是封闭式基金 。基 金管理市场正在进入集约化时代 。2 0 年初 , 07 博时 、 南方 、 易方
是事后 的、 有限的, 带有极大的滞后性 、 软弱性 。
由于 目前我 国契 约型基金持有人 与管理人之 间存 在的是 信托关系 , 不具有类似于股东 的发言权 , 加上 基金持有人 大会

队, o oL 以上 、0 — 0 0 份、0 — 0 亿 份、0 亿 份以 即lo4 份 80 10 亿 50 8 0 50 下 。在5 家基金公 司中, 8 位居第 一梯队的有 5 家分别 是 : 博时 、 南方 、 华夏 、 易方达、 嘉实 ; 于第二梯 队的有6 : 处 家 华安 、 大成 、

20. 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20. 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公司架构图:第一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根据股东的提名,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和提交的决议;(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延长经营期限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发起设立基金(定义见下文)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基金(定义见下文)的私募备忘录及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托管协议(如需)、管理协议(如需)、认购协议(如需)、咨询服务协议(如需)等基金设立文件(为免疑义,基金设立文件不应包括基金的经营运作和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文件,该等文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十三)定期审议公司的财务报表;(十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十五)本章程约定或股东一致同意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上述所有事项应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但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事项,全体股东应根据有权提名的股东的意见作出决议。

第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监事制度的结构分析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监事制度的结构分析
构的 对策 建议 , 以期进 一步 完善我 国基 金 管理公 司治理 , 更好地 推 动我 国基金 业 的健 康 发展 。
关键 词 : 基金 管理 公 司; 事制 度 ; 监 结构 分析
文 章编 号 :0 3 4 2 (0 6 0 — 0 0 0 10 — 6 5 2 0 )4 0 4 — 3 中图分类 号 :8 25 F3. 文献标 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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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探讨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绫圄基舍 管理 司监事剐虚的 掏分析
李 冻 菊
( 南财 经学 院 , 河 河南 郑州 4 0 0 ) 5 0 2
摘 要 : 督基 金 管理公 司和基金 的合 法 、 监 合规 经 营是我 国基 金 管理公 司监 事制 度 的重要 功 能之 一 , 而 监 事制度 的结构 是 决定其 功 能的核 心要 素 。在 分析我 国基 金 管理公 司监 事数 量分 布 的总体 情 况 、 年 龄 构成 、 学历构 成 、 称 构成 和来 源构 成的现 实状 况 的 同时 , 出改进 我 国基金 管理 公 司监 事制 度 结 职 提
作 , 值 总 额 合 计 34 . 元 , 占 沪 净 2 64亿 约 深 两 市 A股 流 通 市 值 总 和 的 四 分 之 一 , 基 金 已经 成 为 我 国证 券 市 场最 为 重 要 的
结 构 的 分析 , 出解 决 问题 的答 案 , 找 以期
i d sr l b u h r p o el d n u t wi e f r e r p l . y l t e Ke r s F n Ma a e n mp n ;s p r io ’ s se y wo d : u d n g me t Co a y u e s r S y t m;sr cu e a ay i v t t r n l ss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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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考察
摘要: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时间普遍不长,针对公司治理的有效策略尤显不足,需要广泛借助国外同类行业的宝贵经验。

文章在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简单陈述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过对照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优势,扬长避短,提出完善和改进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董事
基金管理公司是按照合同法组成的以赢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发行公司股票筹集投资者资金组成基金,公司经理、董事执行业务,并向股东负责。

我国基金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基金管理公司家数不断增加,管理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由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较晚,而在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过渡的过程中又普遍面临着机构权责不清晰、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人外部制衡弱化等诸多问题,离最终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这一目标相去甚远。

因此需要深入考察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研究其形成的原因及对管理、销售体系的影响,并利用和国外同类公司的对比探明它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办法。

1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目的
郎咸平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

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公司治理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

即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

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2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
2.1独立董事机构
公司型基金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除了董事会之外,并无其他的机构,基金公司通过契约与其他基金代理机构发生联系。

因此,基金治理结构主要表现为投资者和董事会之间的公司治理关系。

2.2保护投资者权益
基金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以及委托代理链条的增长使得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董事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问题更为严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保护投资者权益是基金治理的首要和核心问题,对改革和不断完善监视职能提出了比实体企业更高的要求。

2.3外部力量的介入
公司型基金作为沟通投资与储蓄的金融中介,同样存在外部性的问题。

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保证其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对基金这一投资方式的信心进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各国监管当局都不同程度地介入基金的治理结构。

3我国现阶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机构权责不清晰
在我国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中,独立董事、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薪酬与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督察员等各机构的设置,存在着重叠与权责交叉题,尤其是管理资产规模很小的基金管理公司,机构权责交叉、组织结构臃肿、缺乏效率的状况十分突出,制约着基金业务的开展。

3.2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在激励与约束机制上面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约束不够严厉且没有直接到人;二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可同意基金经理和高管人员实行模拟期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但此还未得到法律允许;三是激励和约束机制在治理结构中的力度不足。

3.3基金管理人外部制衡弱化,独立董事作用有待考验
目前在我国基金业中,基金发行成功之后,由于同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要由
基金管理公司代为选择,这使得管理人缺少有力的外部制衡,因此前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明显弱化,这令基金管理人缺乏应有的外部约束,并且,新兴的独立董事会制度中独立董事的作用有待验证。

在现今美国独董制度仍难有效规避道德风险情形下,如让中国式的基金管理公司独董有更多的决策权,是否能有足够动力与公信力来维护各方尤其是广大基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时间来检验。

4与国外基金管理公司的比较
在美国,发行规模最大的为共同基金,这是指把许多人的钱集中起来进行专业化投资的运作。

研究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成熟高效的治理结构,借鉴其先进的运作经验,杜绝其现存的弊端,对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具有指导性意义。

4.1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主体(如图1)
4.2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结构
美国共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是独立而复杂的董事结构。

4.2.1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承担着大量而复杂的业务管理职责,因此董事会下设有各种负责处理具体事宜的专业委员会以完成特定的职能,包括审计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行政委员会等。

其中审计委员会虽无法律规定但基本是必设的,负责监管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事宜;公司治理委员会也是常设的机构,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4.2.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的重要特色。

独立董事意味着董事由非利害关系人组成,即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关联人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以及与基金使用的经纪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早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这一点。

独立董事的职责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投资顾问合同;主承销商的选择;提取基金销售费用;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基金担保和;服务合同的表决批准。

5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建议
5.1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
我国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比例过高,且主要是公司经理人员,有的公司还包括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领导兼任的董事,如此,董事会发挥不了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

因此,笔者以为,我国上市公司应将该比例降到1/2以下,大幅度增加外部董事,特别是一定数量的专业知识、经验十富、并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独立董事。

另外就是在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实行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

5.2完善监管体系
可以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体系划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两个层次,外部监管又可分为来自证监会的官方监管和来自行业组织、媒体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的社会监管。

其中,证监会的监管主要负责对于基金公司的审批、运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与管理;社会监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公司披露的真实消息、经营业绩等相关信息对其经营表现进行公开、合理的评价;而内部监管则是要建立以监事会为核心的内部监管制度,其关键在于明晰监管人员的权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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