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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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终结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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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春季学期国际公法考试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名词解释判断填空单选多选简答案例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 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宗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永久中立国: 它指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间发生的战争中, 不参加任何一方。

4、地方化债务: 是以国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付的合法的用于国家领土某一部分的债务。

5、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6、留居: 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境内后, 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 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

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规定。

7、国际河流: 是指流经两个以上国经并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的河流。

8、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据此,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者利益服务。

9、历史性海湾: 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 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10、无害通过: 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

11、专属经济区: 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量其, 不超过200海里。

12、临时代办: 是在馆长职务空缺或不能执行职位时, 被委派暂代行使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职员。

13、名誉领事:是委派过从接受过当地人士中选任的兼职领事官员, 不属于委派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 一般也不领取委派国的薪金, 通常从领馆收取的费用中提取报酬。

14、专案法官:遇一案件法官中有当事一方国籍的, 则他方可派一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

专案法官应具有与法官相近的资历, 在该案汇总与当选法官权利相同。

2011年电大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及论述题题库

2011年电大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及论述题题库

2011年电大国际公法名词解释及论述题题库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_简答题_案例分析[1]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_简答题_案例分析[1]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际争端: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两个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调停由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或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外交团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

他是礼节性的团体、其团长由到任最早等级最高的使馆馆长担任。

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

国际组织一般指由若干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设立的国际常设机构,即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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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主要高速国家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国际习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实践逐渐形成惯例,惯例经过一段时期的前后一致的反复实践,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即成为国际习惯。

3、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4、国际编纂:是指所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编成化的法典,即为国际法的编纂。

5、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会议。

会上缔结了各约,其中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条约必须遵守等近代国际法根本原则,其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6、一般法制原则:指各个法律体系所共同采用的原则。

如时效、善意等。

7、国际法的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由此产生产生了两个学派:一是国内优先派(德-范恩、考夫曼、耶利而克等);二是国际法优先派(有规范学派-凯尔逊、菲德罗斯等;连带学8、国际法的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

(德-特里佩尔、斯特鲁普;英-奥本海、费茨摩里斯;意大利-安茨洛蒂;法-卢梭) 9、自执行条约:指条约中明确表示或按其性质不再需要经过国内立法而可以自选在国内生效的重要条约,如美国采用此做法。

10、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具有拘束力的根据。

对此问题不同学派有不同回答,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是国家之间的协议11、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12、造法性条约:专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各平共处。

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1954 月29日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通商和交通协定》。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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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的定义规范国家、国际组织和它们之间关系以及它们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某些关系的法律;各国觉得必须遵守并在国家相互关系中确实共同遵守了的大量行为规则和原则所组成的法律总体;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调整国际关系、指引国家治国理政和促进人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有区别的。

现在普遍认为,虽然国际法仍然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但不再只是国家间的法律,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

3.基欧汉“国际制度理论”世界政治的制度化会对各国政府产生重大影响国际制度安排应包含三方面内容:加强政府实施自身承诺和监督别国遵守协定的能力;增加谈判各方之间信息和机会的交流;维护国际协议的一致性,落实机制或制度安排的形式是政府间组织或跨国非政府组织。

国际关系规范化(国际制度的宗旨和核心);相对利益观国家不能无限度追求自身的绝对利益,还要考虑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合作、互利、长期、共同的利益取代争斗、利己、短视、单一的利益;国际关系有序化。

4.新自由主义:软权力:以文化、政治理想和政策为基础,通过吸引而非威胁或收买他人获得所需的能力,它包括:西方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价值标准;自由市场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西方文明,如文化、宗教等的影响。

该观点可刺激国际法、国际组织的发展:国家间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制定一定的国际关系行为者都同意的规则来相互实现某些利益。

国际法、国际组织是国际现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律规范的“可预见性”(彼此对对方行为拥有稳定的心理预期进而减少冲突的可能性,有序处理冲突)与“合法性”;约束效果:各国通过国际法、国际组织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5.现实主义马基雅维里现实主义理论的核心:政治家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他们必须既是狮子又是狐狸:如果一国不够强大,它将招致他国来捕食;如果统治者不够精明和狡猾,就会失去能够给国家带来利益的机会,甚至因忽视危险或威胁而毁灭自己和国家。

国际公法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考试名词解释

1.战俘是战争中或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中落于敌方权力支配下的合法交战者。

如武装部队成员、民兵、支援部队成员落人敌方权力后,即为战俘。

2.调停:第三方代表在争端当事国间做些有利谈判的斡旋工作,并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并且可以参加谈判。

3.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4.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

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级阶段就表示反对,至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约束力5.国籍:是指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6.条约的解释条约生效后,往往出现当事国在履行中对条约规定之意义的不同理解而产生歧义。

为了消除分歧,使条约得到善意履行,就需对当事国有争议的条文规定给予合理的解释,也就是按照国际法规则对条约规定的确切含义给予阐明。

这种合理阐明或剖析条约约文确切含义称为条约的解释7.国际地役是指已过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8.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协定或根据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发生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9.毗连区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根据海洋法的规定,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10.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

(完整word)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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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

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2。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15.国家管辖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他国立法、司法、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提起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考试版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考试版

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国家是指由定居在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成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责任: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的执行: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当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消除国际不当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的财政义务。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

国家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国籍: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

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概念是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他所称的万民法是指其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他所指的万国法即国际法。

3.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国际法的名称。

4.1864年丁韪良翻译翻译法国学者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为《万国公法》这是国际法最早被介绍到中国。

5.国际法的分类可分为:普遍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

6.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的部门,与国内法不同有它的特殊性。

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于: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定这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上,不存在有组织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而国际法的强制实施只要靠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地行动。

另一方面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际礼让有区别的。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和国家意志的合一,即国际法的效力一部分是依据自然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7.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8.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国际习惯:指在国际交往中有个过钱后一直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或制度,估计习惯是不成文的,她是国际法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作用很少被单独适用。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然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3.国家是指由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政权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集合体。

4.国家责任又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5.政府承认即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承认他国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表示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6.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7.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协议形式而设立的各种常设机构;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国家或政府之间以特定目的,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因此又称政府间国际组织。

通常国际法上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8.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

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四部分构成。

9.专属经济区是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新的海域概念,它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10.毗连区是在领海范围之外,毗连领海的海域。

国际习惯确认沿海国家有权划定毗连区并在区内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

11.大陆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沿海国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2.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或身份。

13.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4.庇护又称领域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引渡给另一国的国家行为。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即国际法的条文在哪里、国际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物的协商,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产生一般的国际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家基本权利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固有的或当然享有的权利。

独立权国家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物,同时不受外来干涉。

平等权平等是指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或者其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如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自卫权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的或集体武装自卫以打击侵略者保卫国家。

保护性管辖为保护一国以及其国民的重大利益而对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进行的管辖普遍性管辖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人类共同利益而实行的管辖。

承认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转移。

被别国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取缔别国的国家称为继承国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国籍:国籍是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则,是一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国民待遇: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其实质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外国人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二是外国人不得要求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2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2

10、能够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被接受为法律的证据,可以从各国政府的文件、政府官员讲话、国际法院和国内法院的判决、新闻报导,以及各种外交文书、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材料中找到。
11、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习惯规则占主要地位。19世纪后,习惯规则有逐渐成为成文规则的趋势。
12、P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还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例如:时效、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原则。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渊源,或者说,它在国际法的渊源中仅居于次要地位。
22、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各国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基础的性质,体现在: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⑵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否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 ⑶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
21、国内法在国际裁判中的作用:⑴国际法庭审理案件时应适用国际法,但必须首先全面研究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并从中找到可引用的证据和原则;⑵当事国在国际法庭上不能以其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抵触,也不能以其国内法有无这个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但援引的国内法符合国际法的话,抗辩就非常雄辩有力了。
97、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
98、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而分为:a、积极地役,是允许他国在其境内建筑及经营铁路、设立税关、派驻武装部队,或允许他国武装部队通过领土或允许他国国民从事某些活动。B、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如不设防等。

国际公法主观题(名词解释+简述+论述)

国际公法主观题(名词解释+简述+论述)

国际公法主观题(名词解释+简述+论述)一、名词解释1. 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社会基础的国际性;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形成方式的国际性。

2.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

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按缔约方数目,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条约法律性质,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4.一般法律原则,①一般国际法原则;②“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③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5.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6.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7.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点: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舍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

内容: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8.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强行法: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难以明确详尽列举,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则无效或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3、独立权:国家独立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具体体现在(1)国家的对内独立权,即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在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完全自主性和排他性,在其领土和主权范围内,国家拥有属人和属地有越权;(2)国家的对外独立权,国家除受国际习惯法和条约的限制外,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4、国家主权豁免: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是一条国家法基本原则。

5、国家责任:当一国从事了违反国际法规则的行为,或者说,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6、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一国侵犯了外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该国有义务向外国人提供本国司法救济的保障,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

只有在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之后,受害国才能将未解决的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仲裁或行使外交保护权。

7、保持占有原则:拉美国家首创,不是依据实际占有,而是以殖民地时期宗主国划定行政区的法律和地图为依据,有助于边界的稳定和正确解释。

该原则后来应用于非洲。

8、领海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宽度的起算线。

基线向海一侧是领海,向岸一侧是内水。

9、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包括: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

宽度不超过基线外24海里,对毗连区内的管辖权而非主权,且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注:第⼗⼀、⼗⼆章未在此列)⼀、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缔结的确⽴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协议。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为⽽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的⾏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4.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般指独⽴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为者。

5.永久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义务的国家。

它是⼀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受到⼀定限制。

6.⾃卫权:是国家使⽤武⼒反击外来武⼒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然的权利,其⾏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7.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切⼈、物和所发⽣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管辖。

8.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类的利益不论犯罪⾏为发⽣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9.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实⾏管辖。

10.国家豁免:⼜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议。

1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定⽅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事实进⾏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为。

12.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命所产⽣的新政府的承认。

13.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为。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2.straight baseline 直线基线3.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专署经济区4.Martens clause 马滕斯条款5.jus cogens 强行法6.condominium 共同管辖权7.neutralized states 中立国8.the sector principle 扇形原则9.attaches 附属国/添附10.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s 自然延长原则11.pacta sunt servanda 约定必须遵守批12.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有效原则13.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14.accretion 添附15.jus sanguinis 血统主义16.rebus sic stantibus 情势变更原则17.retortion 报复18.extra territorial asylum 领事庇护、域外庇护19.a delict jure genetium 国际不法行为20.treaty-contracts 契约性条约21.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法院22.Drago Doctrine 德拉戈条款23.trustee territories 托管领土24.cession 割让25.jus soli 属地原则26.signature ad referendum 暂签27.continental shelf 大陆架28.Westphalia Congress 维斯特法利亚国会/立法会29.Diplomatic Corps 外交团30.the legation premises 使馆(外交人员的经营场所)31.nuncios 罗马教廷大使32.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principle 和平共处原则33.non-belligerents 不交战者、中立者34.Full Power 全权证书35.charge d’affaires (法)代办36.exequatur 领事证书37.letter of Credence 国书38.NiZhengyu;LiHaopei;ShiJiuyong;He Qizhi;Zhaolihai39.Ca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w-making contract 造法性条约41.Super-national Law 超国法4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 集体自卫权43.jus non scriptum 不成文法4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 国家刑事责任45.International Usage/ International Custom 国际习惯/国际惯例4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国际习惯法47.persona non grata 不受欢迎的人teran Treaty 拉忒兰条约49.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领事人员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50.effective control 有效控制51. aut dedere aut punire 引渡或仲裁52. 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过53. Sector Principle 扇形原则54. Asylum 庇护55. erga omnes obligations 各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责任56. Lauterpacht;Grotius;Austin 劳特派特、格老秀斯、奥斯汀58. opinio juris 法律确信59. 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选择性强制管辖60. 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61. Extradition 引渡62.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环境影响评估63. Double vote 双重否决64. High Seas 公海65. Right of visit 登临权66. Right of Hot Pursuit 追及权67. Transit Passage 通过权68. Par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平行开发制69. Prescription 时效70. Special Mission 特别使团71.innocent passage 无害通过71.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过72.occupation 先占73.presription 时效74.cession 割让75.conquest 征服76.plebiscite 全民投票77.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78.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79.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80.reprisal 报仇81.self-executing treaty 自执行条约w-making contract 造法性条约83.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国际法研究会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研究会84.jus civile 市民法85.jus gentium 万民法86.westphalia congress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87.Austin 奥斯丁(英国)88.Victoria 维多利亚(西班牙)89.Hugo Grotius 格老秀斯(荷兰)90.Zouche 苏支(英国)91. Bentham 边沁(英国)92.William 丁韪良(美国)93.Austin 奥斯丁(英国)94.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95.Michael akehurs 阿库斯特(英国)96.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的根据97. naturalist school 自然法学派98.Pufendorf 普芬道夫(德国)99. school of social solidarity 社会连带法学派100.Duguit 狄骥(法国)101.normativist school 规范学派102.Kelson 凯尔逊(奥地利)103. positivist school 实在法学派104. Oppenheim 奥本海(英国)105. policy-oriented school 政策定向学说106. Grotians 格老秀斯学派107.eclectic school 折衷学派108.Wolff 沃尔夫(德国)109.Vattel 瓦特尔(瑞士)110.Source of law/sources du droit/fonts juris 法律渊源111. International Usage / International Custom 国际惯例112. General Practice 通例,又译“惯例”113. opinio juris 法律确信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 法律必要确信114.Monism 一元论115.Jellinek 耶利内克(德国)116.Zorn 佐恩(德国)117.Kaufmann 考夫曼(德国)118.Kelsen 凯尔逊(奥地利)119.Verdross 菲德罗斯(奥地利)120.Kunz 孔兹(德国)121.Dualism 二元论122.Triepel 特里佩尔(德国)123.Anzilotti (Aiomisio) 安齐洛蒂(意大利)124.Oppenheim 奥本海(英国)125.supranational law 超国家法2002’126.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国际法协会2002’127.Garotius,Lauterpacht,Vattel, Kelson, Verdross 格劳修斯劳伦派特瓦特尔凯尔逊菲德罗斯2003’128.jus inter gentes 国际法2003’129. jus cogens,peremptory norms 强行法130. Jus Dispositivum 任意法131.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基本原则132. five principles the peaceful coexistence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33.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自决权134.confederation 邦联135. protected state 被保护国136. 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永久中立国137. neutrality in war 战时中立138. quidquid est in territorio est etiam de territorio领土的一切属于领土139. 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em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140. act jure imperii/act jure gestionis 统治权行为/管理权行为141. Recognition 承认142.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实效原则Effective Control 有效统治原则143. de jure recognition/de facto recognition 法律承认/事实承认144. the Clean Plate Rule 白板规则145. Lateran Treaty 拉忒兰条约146.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主体147. 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 国际法律人格者148. international person 国际人格者149. judicial immunity 司法豁免2003’150.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2004’151. jus sanguinis/jus soli 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152. Acquired Nationality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53. Naturalization 入籍也称归化154. Extradition(Rendition)引渡155. 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156. principle of identity 相同原则,又称罪名同一原则principle of double criminality 双重犯罪原则157. (Territorial) Asylum (域内)庇护158. 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外庇护159. Nansen Passport 南森护照160. refugee 难民161. Diplomatic Protection 外交保护162. Calvo Doctrine 卡尔沃条款163. Speciality principle of extradition 引渡的原则2001’ 164. displaced persons 难民2001’165. 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不驱回”原则2001’ 166. 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待遇2001’167.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国际法律责任168. international wrongful act 国际不当行为international illegal act 国际不法行为169. international crimes 国际罪行170.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国际赔偿责任,也称国际损害责任171. sie utere tuo alienum non laedas 使用自己的财产时不应损害他人的财产172. Fault Responsibility 过失责任主义173. Objective Responsibility 客观责任主义174. Strict Responsibility 严格责任主义175. Drago Doctrine 德拉戈主义176. the exemption of 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177. countermeasures 对抗措施178. state of necessity 紧急状态179. erga omnes obligations 对全体的义务2001’180. Territory Waters 领水181. vacant land(terra nullius)无主地182. uti possidetis 占有原则183. Non-national Rivers/International Rivers 多国河流/国际河流184. Condominium 共管185. Leases 租借186. Sphere of Influence 势力范围187. international servitude 国际地役188. modes of acquiring state territory 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189. Occupation 先占190. Prescription 时效191. Accretion 添附192. Cession 割让193. Conquest 征服194. Plebiscite 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195.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196. The exchange of territory 交换领土197. Reversionary rights 收复失地198. sector principle 区域原则199. Archipelagic Waters 群岛水域200. natural prolongation principle 自然延伸原则201. equitable principle 公平原则202. High Sea 公海203. flag of convenience 方便旗204.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05.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continental shelf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06 innocent passage / transit passage 无害通过/过境通行207. 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 & parallel exploitation system 单一开发体系/平行开发体系208. 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 & transit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过境通过209. normal baseline & straight baseline 正常基线/直基线210. right of visit & right of hot pursuit 登临权/追及权211. contiguous zone &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毗连区/专属经济区212. 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f UN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213. the right of archipelagic sea lane passage 群岛海道通过权214. Warsaw System 华沙体制215. cabotage 国内载运权216. aut dedere aut punier 或引渡或起诉217. case analysis 个案分析218.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环境影响评价219. soft law 软法220. nuncio 教廷大使221. internuncio 教廷公使222.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公使223. chargé d’ affaires 代办224. counselor 参赞225. attaché随员226. consul 领事227. consular jurisdiction 领事裁判权extra-territoriality 治外法权228. consular commission 领事委任状,亦称领事任命书229. Exequatur 领事证书230. Letter of Credence 国书231. special mission 特别使团232. diplomatic corps 外交团233. self-executing treaty 自执行条约234. law-making contract 造法性条约235. treaty-contract 契约性条约236. Full Powers 全权证书237. authentication / signature 认证/签署238. initialing 草签239. signature ad referendum 暂签240. ratification 批准241. Revision / Amendment / Modification 修订/修正/修改242. pacta sunt servanda 条约必须遵守243. 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principle of relative validity of treaty 条约不约束第三国原则,或条约相对效力原则244. rebus sic stantibus 情势不变原则245. treaty suspension 条约暂停执行246. Double vote (veto) 双重否决权247. Mandate System 委任统治制度248. Trusteeship System 托管制度249. trustee territories 托管领土250.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PKO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251.ASEAN—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东南亚国家联盟S—League of Arabian States or Arab League 阿拉伯国家联盟253.OAS—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美洲国家组织254.OAU—Organization of African-Unity 非洲统一组织255. EC—European Community 欧洲共同体256. EU—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257.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58. ICJ—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259. FAO—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260. 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国际电信联盟261. IBRD—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World Bank)262. IDA—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国际开发协会263. IFC—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国际金融公司264. ILO—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国际劳工组织265. IMF—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66. 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国际海事组织267. IFAD—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268. UNIDO—U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269.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70. IAEA—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国际原子能机构271. Mandate System 托管制272.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ESCR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73.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CCPR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74. Assassination Clause 行刺条款,又称暗杀条款275. Transfer Jurisdiction of Criminal Procedure刑事诉讼移管,全称是刑事诉讼移转管辖276. Jay Treaty 杰伊条约277. Justiciable Disputes 可裁判的争端,也称为法律性质的争端278. Connally Reservation 康纳利保留279. good office / mediation 斡旋/调停280. inquiry / conciliation 调查/和解281. retortion (retorsion) / reprisal 反报/报仇,反报,又称还报或报复282.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国际仲裁283.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常设仲裁法院284. 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常设国际法院285.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286. 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287. animo belligerendi 交战意向288. Law of War 战争法289. prisoner of war(POW)战俘290. Martens clause 马滕斯条款291. Suspension of Arms 停战292. War Crimes 战争犯罪293. the Nuremberg principles 纽伦堡原则294. 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295.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国际人道主义法296. Ni Zheng-yu 倪征日奥297. Shi Jiu-shi 史久镛298. He Qi-zhi 贺其治299. 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即时的国际习惯300. 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 集体自卫权301. res nullius/res communis 无主物/公有物302. weighted voting system 加权表决制303. right of derogation from protection of rights 克减权304. the Resolution 1503 procedure of the UN 联合国“1503程序” 305. enforcement measures of the UN 联合国强制执行措施306. regional arrangements 区域办法,又称为区域安排307.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国际刑事法院308. crime of genocide 灭绝种族罪,简称灭种罪309. Doctrine of Acts of State 国家行为主义310. nulla poena sine lege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311. jus non scriptum 不成文法312. the legation premises 派遣先行提名313. indemnity / reparation 赔偿/补偿314. international comity 国际礼让315. a delict jure genetium 国际不法行为316. international delinquency 国际不法行为317. 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 国家的刑事责任318. Nonbelligerent 非交战团体319. Bretton Woods System 布雷顿森林体系320.International Penal Judicial Association 国际刑事司法协会323. de jure recognition / de facto recognition 法律承认/事实上的承认324. Good office / mediation / Conciliation 斡旋/调停/协商、和解325. Initialing / signature ad referendum 草签/暂签326. Revision / Amendment / Modification 修订/修正案/更改327. territorial Asylum / 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域内庇护/域外庇护328. Universal Jurisdiction /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普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329.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自保权330. rendition 投降331. retorsion / reprisal 报复/报复性掳掠332.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 right of transit passage无害通过权/通过权333. exequatur / letter of Credence 领事证书/国书334. authentication / signature 认证/签署335. international delinquency 国际不法行为。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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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名词解

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
是国家间
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
义务的能
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
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
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
的确认,
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
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
转移给另
一国的法律关
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
的国家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
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
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
承受者所
受的法律关
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
族有自由
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
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它在古代已有萌芽,在近代形成了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在内的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19、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

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

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20、国际法的编篡: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的法典。

编篡有两种形式:一是全面编篡;二是部门法编篡。

21、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即由驻在国家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22、领事:是一国依据协议派遣到他国的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

23、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的总称。

24、狭义的国际组织: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25、条约: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26、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修改、无效、终止等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7、草签:是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的签字。

草签时,全权代表将
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中国人只将其姓)签在约文的下面。

28、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进入条约时所作为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该国的某项义务。

29、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结时所能预见的到的情况不变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结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适用情况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一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公亩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的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0、条约的无效:是指违反国际法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条约都是无效的。

条约无效的情况有:无缔约能力、错误、贿赂、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

31、国际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包括的范围很广,涉及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等许多问题。

其渊源主要有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2、国际贸易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整与仲裁等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33、国际经济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泛指各种民间的和政府间的跨国经济实体。

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则仅指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后者是国际法所要着重研究的。

34、国际争端: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法采用狭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35、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人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的基本方法之一。

36、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

调停:又称居中调解,是指第三国为了和平解决争端,而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或提出参改性的条件和解决方案,促使各方让步,达成和解。

37、调查和调解:
调查最早确立于1899 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主要适用于基本事实不清的争端。

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为谈判作好准备,并不一定要提出特别建议。

调解又称和解,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

38、仲裁:又称公断,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是指当事国
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仲裁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39、国际法院的裁判:是通过国际法院适用法律规则,作出判决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用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法之一。

40、战事: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
成的武力冲突和由此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41、战争法:是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42、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以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根据这个标准,第一,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第二,外国人不得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43、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44、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的
或者不具有国籍,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而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消极抵触。

国籍抵触的发生,
主要是由于每个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利益规定谁是它的国民,谁不是它的国民,而各国的国籍立法又有差异所致。

45、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效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46、独立国和附属国: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
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只享有部分主权的国家,主要有附属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家主权下的国家。

有的附庸国完全被剥夺了对个关系的权力,有的则有一定的对外关系权。

被保护国:是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47、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永久中立国除自卫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战争,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48、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
体机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49、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

先占必
须具备两个条件,先占的对象必需是无主地,在无主地上实行有效的占领。

50、公民投票:是指居民以投票方式决定领土归属问题。

根据国际实践,应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其二,没有外国的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够自由地表示意志;其三,应由联合监督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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