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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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名词解

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

是国家间

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总体。

2、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

义务的能

力和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

者。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

原则。

4、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

的确认,

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

为。

5、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

转移给另

一国的法律关

系。

6、国际不法行为: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背该国的国际义务

的国家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

为。

7、国际责任:主要是指国家对其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8、领海:是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是海

水带。

9、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0、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

承受者所

受的法律关

系。

11、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

族有自由

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

权利。

12、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

13、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的海域。

14、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15、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爱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16、引渡:一国应某外国的请示,把在某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17、庇护:指国家对于遭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8、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是国际关系民展的产物,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它在古代已有萌芽,在近代形成了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制度在内的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19、国际法的渊源:一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其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也有人认为指其表现形式。它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次要渊源。司法判例和学者学说是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20、国际法的编篡: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的法典。编篡有两种形式:一是全面编篡;二是部门法编篡。

21、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即由驻在国家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22、领事:是一国依据协议派遣到他国的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

23、外交团:是驻在一国首都的外国使馆馆长、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的总称。

24、狭义的国际组织: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25、条约: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26、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修改、无效、终止等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27、草签:是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的签字。草签时,全权代表将

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中国人只将其姓)签在约文的下面。

28、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进入条约时所作为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也就是说,一国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该国的某项义务。

29、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结时所能预见的到的情况不变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结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适用情况变迁原则有两个例外:一是不得援引该原则作为终止或退出边界条约的理由;二是公亩因当事国自己违反条约义务而引起的情势变迁者,不得援引这一原则退出或终止条约。

30、条约的无效:是指违反国际法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条约都是无效的。条约无效的情况有:无缔约能力、错误、贿赂、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

31、国际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包括的范围很广,涉及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等许多问题。

其渊源主要有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32、国际贸易法:是指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整与仲裁等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33、国际经济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泛指各种民间的和政府间的跨国经济实体。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则仅指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后者是国际法所要着重研究的。

34、国际争端: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国际法采用狭义的国际争端概念,也就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35、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人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为了彼此间的有关问题求得解决或获得谅解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是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的基本方法之一。

36、斡旋与调停:

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以各种有助于促成当事国进行直接谈判的行动;促使争端当事国开始谈判,或促使业已中断或未曾达成协议的谈判重新开始或继续进行。

调停:又称居中调解,是指第三国为了和平解决争端,而直接参与当事国之间的谈判,或提出参改性的条件和解决方案,促使各方让步,达成和解。

37、调查和调解:

调查最早确立于1899 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主要适用于基本事实不清的争端。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为谈判作好准备,并不一定要提出特别建议。

调解又称和解,是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委员会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解决争端。

38、仲裁:又称公断,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之一,是指当事国

根据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择的仲裁员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仲裁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39、国际法院的裁判:是通过国际法院适用法律规则,作出判决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用司法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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