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2024年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三篇)
2024年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急救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救护车作为急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关键的作用。
为了提高急救中心的救护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1.1 救护车编制与调度1.1.1 急救中心应根据服务需求合理编制救护车队伍,确保每个区域都有充足的救护车资源。
1.1.2 救护车调度应严格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指令进行,确保救援速度和准确性。
1.1.3 救护车调度应与交通管理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救护车享有优先通行权。
1.1.4 救护车调度应与医疗机构协调配合,确保患者在最短时间内被送往合适的医疗机构。
1.2 救护车装备与维护1.2.1 救护车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满足不同的急救需求。
1.2.2 救护车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应定期检测和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1.2.3 救护车的车载通讯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与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的有效通信。
1.2.4 救护车司机应定期接受驾驶培训,确保安全驾驶和技术过硬。
1.3 救护车使用管理1.3.1 救护车使用应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与流程,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治疗效果。
1.3.2 救护车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驾驶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1.3.3 救护车使用应遵守急救中心的工作安排,确保及时出车和快速反应。
1.3.4 救护车使用应遵守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患者的隐私安全。
第二章救护车使用规定2.1 救护车出车要求2.1.1 接到呼叫后,救护车应立即启动,尽快赶赴现场。
2.1.2 救护车应确保车辆状态良好,医疗设备齐全,并配备足够的救援人员。
2.1.3 救护车出车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和急救需求制定出车路线和行动方案。
2.2 救护车驾驶要求2.2.1 救护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驾驶证件和急救培训合格证。
2.2.2 救护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循道路交通信号和速度限制。
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
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急救中心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救护车高效运行,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救护车管理制度1. 救护车配备(1)急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量的救护车辆。
(2)救护车应配备急救设备和药品,并保持设备的完好、药品的有效性。
(3)急救车辆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救护车驾驶员管理(1)急救车驾驶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急救知识。
(2)驾驶员应按照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救护车安全行驶。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工作。
3. 救护车出车管理(1)救护车应根据急救中心工作安排,配备合适的人员和设备。
(2)救护车出车前应进行车辆检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以及设备药品齐全。
(3)救护车出车前应核实患者的信息和诊断,确保提供准确的急救服务。
(4)在出车途中,驾驶员应注意交通安全,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4. 救护车归队管理(1)救护车完成急救任务后,应及时归队。
(2)归队后,救护车应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以确保环境卫生。
(3)归队后,救护车应进行车辆维护和药品设备检查,以保证下一次出车的安全和顺利。
三、救护车使用规定1. 救护车使用范围救护车主要用于急救服务和医疗转运,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救护车使用权限(1)救护车使用权由急救中心管理,配备专门的使用人员。
(2)救护车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和技能,且经过合格的培训。
3. 救护车使用流程(1)救护车使用应根据急救中心的工作安排和任务需求进行调度。
(2)救护车使用前应核实患者信息,确认任务需求,对药品设备进行准备。
(3)救护车使用时,需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急救和转运工作。
(4)救护车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反馈任务情况,并进行车辆和设备的清理和维护。
4. 救护车使用记录(1)对于每次救护车使用,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任务信息、患者情况、药品设备使用情况等。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救护车的管理,提高紧急医疗救援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市救护车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护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置第四条救护车的配置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地域特点、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
第五条救护车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心电监护仪、除颤器、呼吸机、氧气瓶等。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第六条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主要用于紧急医疗救援活动。
第七条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救护车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章救护车的维护第八条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九条救护车的维护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救护车的管理第十条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救护车档案,记录救护车的配置、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十一条救护车使用单位应当对救护车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紧急医疗救援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救护车用途或者未按规定维护救护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救护车驾驶员未取得相应资格驾驶救护车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文本,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专业人士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保障患者及时得到救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护车是医疗机构专用的运送医疗急救设备和人员的车辆,主要用于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转送病患。
第三条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一定的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并配备相应数量和资质的医疗急救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使用救护车的医疗急救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医疗急救能力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五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安全的救治。
第六条救护车的管理应当依据科学、规范、公正原则,保证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
第二章救护车的组成和性能第七条救护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设备和药品:(一)氧气瓶及各类氧气供应器材;(二)心电监护仪、除颤器、呼吸机等急救设备;(三)血压计、体温计等检测设备;(四)抢救药品及常用药品;(五)担架、床垫、轮椅等运送设备。
第八条救护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质量稳定,行驶性能优良,能够承受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的分量和体积;(二)车载通讯设备畅通,能及时沟通医疗急救人员、医院和交通管理部门;(三)车身应当配备警示标志、警报器、警灯等装置,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四)车辆内部环境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确保患者得到安全、舒适的就诊。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按照规定的通行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得越线违章;(二)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开启警灯、警报器,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指挥;(三)患者的运送必须配备医疗急救人员,确保患者在运送过程中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救治;(四)救护车应当妥善保管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其完好无损;(五)救护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性能良好。
第十条救护车的管理包括以下方面:(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二)救护车的购置、申领、分配等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三)对于违反救护车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医疗机构应当对救护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救护车的性能和安全运行。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2篇)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应急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救护车包括120急救车、院内转运车以及其他特定用途的救护车。
第四条救护车应进行统一管理,保障其良好的运行和功能。
第五条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救护车实施标准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确保救护车的安全和急救能力。
第六条救护车的所有者、管理者、驾驶员和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救护车的管理第八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车辆登记和相关许可。
第九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定期对救护车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保障救护能力。
第十条救护车的所有者应及时对救护车进行保养和维修,严禁超过规定时限未进行保养或维修。
第十一条救护车的安全配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防滑装置、急停装置、安全气囊等。
第十二条救护车的车身标志应清晰明确,能够迅速辨认,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救护车的使用登记记录应由所有者保管,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四条救护车的轮胎应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具备相关驾驶资格和技能,严禁无证驾驶救护车。
第十六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以保证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熟悉救护车的使用和操作,能够迅速准确地完成急救任务。
第十八条对救护车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台账和档案,包括救护车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第十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适当的救护车进行转运。
(二)按照规定路线和速度进行行驶,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三)积极主动提供急救服务,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四)保持与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良好沟通和协调,确保交通秩序。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优化重庆市救护车的管理,加强医疗救护工作,提高救护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各类救护车的管理。
第三条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备案。
第四条救护车的管理工作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委)负责。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和标准第五条救护车按照功能和配置可分为以下几类:(一)一级救护车:配备完整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能够进行多种急救技术操作的车辆。
(二)二级救护车:配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能够进行基本急救技术操作的车辆。
(三)三级救护车:配备少量的急救设备和药品,能够进行基本护理和简单急救操作的车辆。
第六条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相关机构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救护车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各项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救护车应当配备熟练的急救医务人员,并按照规定的比例配置。
第三章救护车的配置要求第九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需要配置相应数量的救护车,并根据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合理调配。
第十条救护车应当配备急救设备、急救药品以及其他必要的设备和工具。
第十一条救护车应当配备通信设备,保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及时沟通。
第十二条救护车应当设置标识和警示灯,以便其他车辆及时辨认和避让。
第十三条救护车应当配备GPS定位系统,保障急救行驶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救护车的行驶管理第十四条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行驶过程中应当享有特权,其他车辆应当让行。
第十五条救护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滥用特权。
第十六条救护车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五章救护车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七条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和急救知识,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定期接受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高。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2024
救护车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救护车是指用于执行医疗急救任务,具备移动医疗急救设备和专业医护人员的车辆。
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救护车的应急服务水平,保障医疗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救护车的管理和运营应依法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救护车的配置与装备第五条救护车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和装备:(一)急救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呼吸机、除颤器、吸引装置等。
(二)医疗器械:包括急救箱、药品箱、输液输血装置等。
(三)通讯设备:包括无线电通讯设备、手机等。
(四)康复装置:包括担架、轮椅等。
第六条救护车的配置应根据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救护车来确定,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救护车的装备应定期检修、保养、更新,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三章救护车的人员要求与管理第八条救护车配备的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九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救护意识;(三)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十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急救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接受定期职业培训和考核,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十二条救护车的医护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状态,确保能够适应紧张、高强度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救护车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救护车应按照事前预约、事中调度和事后评估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紧急抢救优先:确保救护车首先满足紧急医疗救护需求,确保生命安全;(二)合理调度:根据急救任务的紧急程度和救援范围,合理安排救护车的调度;(三)公平服务:救护车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标准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不正当竞争。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救护车是医疗卫生单位的“生命线”,它的存在着实让人们感到放心。
救护车的出发,意味着某个人的生命或安全受到威胁,而救护车的到达,则是决定性的时刻,需要严密的配合协作和细心谨慎进行救治。
为了规范救护车的管理、提高救护车的运行效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管理范围《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行驶的所有种类的救护车,同时也包括在进出口、公路等交通环节使用的救护车。
据统计,目前重庆市共有救护车5,000余辆,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
二、管理制度(一)指派责任:重庆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机构或单位负责救护车的管理、调配、监督和培训等工作。
(二)车辆标识:救护车必须在车身上设置标识,标识上应当清晰、明显标注“救护车”字样,并在车头、尾或侧面绘制医院、120急救站等标志。
(三)车辆备案:各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车辆所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驾照号码、电话号码和车辆状况等信息。
(四)行车证:救护车行驶证上应当注明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救护车排队控制编码,并告知各所属机构或单位,以便对救护车流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五)维护保养:救护车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养、修理、加油、换油、換空氣濾清器等操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符合要求。
(六)应急演练:各单位、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让接诊人员感受到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三、管理要求(一)紧急调度:救护车在发生突发情况时,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救护,以保障受伤人员的生命和健康。
同时,各卫生部门应当制定救护车的优先通行和流程,确保它们能够快速通行。
(二)人员资质:救护车接诊人员应当有高质量的服务能力,应当参加由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三)行驶规定:救护车在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逆行、擅自进入各种封闭区域等恶劣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急救车管理记录
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卫生院急救车管理记录护理部制二〇一五年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及时且必须出车。
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一、目的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防止影响急诊出车。
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危急病人的接送三、职责〔一〕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护理部每月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必须出车。
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一〕当医务人员接到呼救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
由接医生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
护士长每天检查,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登记。
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平安行驶。
救护车使用规定一、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
司机接到通知后,应作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
二、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
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三篇)
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规范急救中心救护车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救护车及其人员的安全性和有效运营。
2.救护车是指用于运送病患或伤员到医院急救的车辆。
3.所有使用救护车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相关培训。
二、救护车的管理1.救护车的配备、维护和保养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和维修。
2.救护车的车牌、救援装备、医疗设备和药品清单等必须保持完整、准确。
3.救护车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有效驾驶证件,并定期接受考核和培训。
4.救护车的驾驶人员在开车前应进行相关安全检查,如检查车辆状况、药品及设备是否齐全、油量是否充足等。
5.救护车的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并注意事故防范和急救技能。
三、救护车的使用1.救护车的使用应根据急救中心的调度指令,响应急救请求,并确保救援到达现场的及时性。
2.救护车应优先保障病情严重、危重的患者,按照指定的路线和速度前往医院。
3.救护车在运送患者后,需做好车辆和设备的清洁工作,确保下一次救援的准备工作。
4.救护车在非急救任务期间,应放置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保持车辆和设备的安全。
5.使用救护车的人员应妥善保管车钥匙和相关设备,并及时向领导报告车辆和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等情况。
四、救护车的安全1.救护车的驾驶人员应经过急救培训,并了解基本的救护车安全知识和操作技巧。
2.救护车在行驶中应保持安全距离和合理速度,并随时做好制动和转弯等动作的准备。
3.救护车的驾驶人员需经常检查车辆的安全设备和紧急通信设备是否正常,确保及时报警和求援。
4.救护车的驾驶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密切关注路况和交通情况,确保安全驾驶。
5.救护车的驾驶人员需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急救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以上为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的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急救中心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二)急救中心救护车是医疗机构的重要配备,承担着抢救病患、转运伤者的重要任务。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管理,保障生命安全,救护车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救护车管理事务。
第二条救护车是指专门用于紧急医疗抢救和转运伤病员的车辆。
救护车应具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和人员,以及安全可靠的车辆条件。
第三条救护车的使用应遵循救护车急救原则,即以人民生命安全为第一要义,确保急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和护理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资质。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和要求第五条救护车按照功能和用途可分为急救型救护车、转运型救护车和特殊救护车。
1. 急救型救护车是指在现场紧急抢救和处理伤病员,进行特殊治疗和急救的救护车。
急救型救护车应装备基本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配备有医务人员。
2. 转运型救护车是指将伤病员从事故现场、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转运至目的地的救护车。
转运型救护车应具备基本的转运设备和床位,并配备有医务人员。
3. 特殊救护车是指根据特殊需求配置特殊设备和设施的救护车,包括血液透析车、新生儿救护车等。
特殊救护车的配置应满足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
第六条救护车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 车身应明显标识救护车标志,颜色醒目。
2. 车身应配置警报灯、喇叭、声光报警器等警示装置。
3. 车辆内部应装有救护用品箱、氧气供应装置、急救床椅等基本设备。
4. 救护车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救护车的使用管理第七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八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保护医疗机密。
第九条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急救和转运工作,确保抢救和转运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对于救护车的重大事故和故障,救护车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救护车的监督和管理由有关部门负责,包括车辆、设备、医务人员的审核、培训和监管。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范文(3篇)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范文1、医院救护车统一归医院领导管理,并实行统一派车,无派车通知单,司机不得私自出车。
2、司机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接到通知立即出车,每次出车应填写出车地点、时间、事由、里程数、耗油量,并由用车通知人签字。
3、严守交通规则,严禁带故障出车,酒后开车,无证行车和开英雄车,以防止发生各种事故。
4、对车辆要定期维修,保养,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5、由车管领导保管和发放油票,并按车辆的耗油量和派车的里程核算用油指标,要求每次出车耗油量不得超过标准的____%。
6、救护车为抢救和运送病人的专用车辆,每次出车由司机按标准里程实行统一收费,回院后将所收的费用交付财务管理。
7、职工私人用车,要照章收费。
8、车辆停放地点,一般放在消防中队,医院后面。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救护车的管理,提高救护车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救护车。
第三条救护车是指用于医疗急救工作的专用车辆,包括紧急救护车、转院救护车、巡回医疗车等。
第四条救护车管理的原则是安全、高效、科学、规范。
第五条救护车管理的目标是健全救护车服务体系,实现救护车的即时响应、高效运作和良好服务。
第二章救护车的管理第六条救护车的所有人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建立完善救护车管理制度,明确救护车的使用规定和管理责任;(二)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救护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医疗设备的完好运行;(三)对救护车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运行状态良好;(四)配备专业骨干力量,提供救护车的日常运行和医疗急救工作;(五)建立救护车调度中心,确保救护车的快速响应和合理调度;(六)加强救护车的安全管理,提高救护车的防护设施和应急能力;(七)定期进行救护车的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确保救护车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救护车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一)救护车应当用于医疗急救工作,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二)救护车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三)救护车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满足医疗急救工作的需要;(四)救护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相关的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救护车的医疗急救能力。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救护车的管理,提高急救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行驶的救护车的管理。
第三条救护车是指专门用于医疗救护、抢救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重庆市救护车的管理工作由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协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条件第五条准予注册的救护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应具备医疗救护功能,保障病人在运输途中得到医疗救护。
(二)车辆外观应明显标示为救护车,以便其他车辆和行人能够识别。
(三)车辆内部应设置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满足各类急救救治的需要。
(四)车辆应具备良好的车辆性能和安全设备,确保行驶安全。
第六条救护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救护车驾驶员证书。
(二)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且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救护车上的医疗设备。
(四)身体健康,无影响驾驶能力的疾病。
第三章救护车的注册及核准第七条救护车的注册和核准程序如下:(一)申请:救护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递交注册申请。
(二)审查: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核查车辆的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
(三)注册:符合条件的救护车,由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注册,并颁发救护车牌照。
(四)核准:救护车注册后,应向交通管理部门递交核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章救护车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救护车在执行医疗救护任务时,应做到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方式行驶,保证行驶安全。
(二)及时响应并参与急救工作,救治伤病员。
(三)根据需要,与医疗机构联系,配合安排转诊工作。
第九条救护车的管理应做到以下方面:(一)按时检修和更新车辆,确保医疗设备和药品的良好状态。
(二)定期开展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升驾驶员的急救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救护车管理办法
救护车管理办法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救护车管理工作,提高救护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医疗救护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救护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涉及救护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关救护车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装备和配置标准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用品,确保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护服务。
第二章救护车注册与标识第六条救护车的注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确保救护车的合法身份和使用权限。
第七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标识和颜色进行喷涂,以便公众能够识别并给予优先道路通行权。
第八条救护车的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明所属医疗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救护车的身份信息。
第九条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悬挂明显的任务标识,确保公众能够识别并让行。
第三章救护车管理运营第十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运营区域和路线进行行驶,不得擅自进入禁行区域或超出运营范围。
第十一条救护车行驶时应当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确保周围车辆和行人能够及时发现并给予让行。
第十二条救护车行驶过程中,对于需要停车检查患者病情或进行医疗救治的情况,可以在安全情况下停车。
第十三条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急救知识,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救护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不得超速、违规停车或占用非紧急车道。
第四章救护车维护和保养第十五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救护车的医疗设备和用品应当根据要求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灵敏可用。
第十七条救护车的车辆保险应当保持有效,遇到事故或损坏时应及时报修并进行处理。
第五章质量监督与评估第十八条救护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救护车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120车管理
120管理的建议
1、根据重庆市120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120车统一由急救部派遣,为了患者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120车必须要有医师、护士随车。
2、120出车范围:1)120平台电话接诊。
2)交警电话接诊。
3)市场部的急、危重病人,并且需要医生、护士的病人才可使用120车辆。
4)家属打电话接诊到我院的急、危重病人。
5)我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我们的上级医院为合川区人民医院),我院住院患者转院需经医务科审批,由医务科通知急救部派车。
6)医务科通知的医疗保障任务,7)急诊抢救拿血,8)院领导指派的特殊任务。
3、120不送死亡患者及放弃治疗患者回家。
4、120收费:120平台患者、交警通知的患者、合川区之外患者、转上级医院患者按国家120收费标准收费;拓展部、客服部患者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5、120出车时间:120急救及急、危重症患者立即出车(3-5分钟内)。
6、120车辆交通安全由驾驶员负责,病人医疗安全由医生负责。
7、120出车为一急救小组,组长为医生、护士为第一助手、驾驶员为第二助手,由医生统一指挥。
8、120车上使用药品建议在门诊缴费领取,耗材、抢救费等根据情况在患者入院后处理,急救部算工作量。
9、车上的氧气瓶由驾驶员负责,保证氧气充足。
10、车上仪器设备由急救部负责检查补充。
重庆救护车管理办法
重庆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救护车的管理,提高突发事件救援效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救护车驾驶员等与救护车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救护车的定义和分类第三条救护车是指用于运送病员、伤员或其他急救对象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救护车分为以下几类:1-A型救护车:专门用于运送有生命危险的病员、伤员。
2-B型救护车:专门用于运送需要急救的病员、伤员。
3-C型救护车:专门用于运送非紧急急救的病员、伤员。
4-D型救护车:专门用于疾病预防、健康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救护车的管理第五条救护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不得违反交通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志、标牌进行标示,并开启警报灯和救护车标志灯。
第七条救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急救知识,并随车携带救护车驾驶员证和急救人员证。
第八条救护车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调度指挥,并遵守工作纪律和文明行车规范。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有合格的救护车,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救护车应当配备急救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必要设备。
第四章救护车的调度和应急响应第十条救护车的调度工作由急救中心负责,根据病情分级和紧急程度安排救护车的出车顺序和路线。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时,急救中心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调度救护车前往事发地点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救护车驾驶员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当立即按照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配合急救人员进行救援工作。
第五章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救护车,包括机动救护车和非机动救护车。
第十五条救护车的标志、标牌以及其他配备要求,由相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附件:1-救护车标志示意图2-救护车配备设备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急救中心:指负责组织和协调突发事件救援工作的机构。
2024年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样本(3篇)
2024年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样本一、救护车辆系专为医疗救援而设,确保全天候(24小时)院内待命。
派车单由急诊科主任及护士长共同签署发出。
司机在接获通知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____分钟)完成出车准备,确保能够迅速出动,提供及时救援。
二、救护车的使用须严格按照既定标准缴费。
一般情况下,先完成缴费程序后车辆出动。
如遇紧急情况或通过电话求助时,可优先出动救护车,此时出车费用由司机负责跟进,确保患者或其家属在后续补交。
三、住院患者如需转至其他医院就诊、检查,或邀请外院医生进行会诊、手术,均应按照既定收费标准支付出车费用。
四、每月末日终,救护车司机需对当月所有派车单和收费单据进行核对,无误后交由财务科进行收支审查。
根据医院的出车补助标准,相应结算出车补助费。
五、非医疗用途的车辆使用,必须得到业务院长的明确批准并签发派车单。
任何未经批准的私自派车、私自出车行为,以及出车后未按规定收费的情况,一旦查实,将追溯责任者,并按照出车地点的收费标准加倍处罚。
2024年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样本(二)一、本医疗机构内救护车辆专为医疗救援用途而设,确保全天候不间断的值班服务,共计____小时。
派车单的签发由急诊科主任及护士长负责。
一旦接到出动通知,司机须在____分钟内完成出车准备工作,并迅速出动,确保救援效率。
二、救护车的使用需严格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先完成费用支付再行出车。
在面临紧急状况或通过电话求助时,可以优先出动,此时出车费用由司机负责跟进,确保患者或家属在适当时间内补交。
三、对于住院患者如有需求至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或邀请外部医生进行会诊、手术,均需按照既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出车费用。
四、在每月末,救护车司机需对派车单据及收费单据进行详细核对,随后提交至财务科进行收入与支出的审查。
根据医院规定的出车补助标准,进行出车补助费用的结算。
五、如遇非医疗用途的车辆派遣需求,必须获得业务院长的明确批准并签发派车单。
新修订的《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全文_办法_
新修订的《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全文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近日,重庆市卫计委发布了新修订的《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救灾防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凡在本市入籍的救护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管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登记管理工作;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市救护车配置标准、救护车标志标识,会同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护车的配置审核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分类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xx),结合我市实际,救护车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医疗救护车。
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伤病员转运。
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数字“120”、医院的中英文名称等要素构成,数字“120”标志仅用于市120医疗急救网络的救护车,具体按《重庆市救护车外观制范规范》执行(见附件2)。
医疗救护车分为4种型号。
1.普通型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2.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 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3.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 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为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重庆市救护车的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重庆市范围内的所有救护车,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以及社会机构注册的救护车。
二、管理要求1.车辆注册所有救护车必须在重庆市交通局进行注册,并且需要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如心电图、呼吸机、急救箱等。
2.车辆检验一旦救护车注册完成,必须按照交通安全法规进行车辆年度检验。
必须确保车辆的机械状况良好,无损坏、漏油、脏污等情况,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3.驾驶员要求救护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行驶证、驾驶证,并且必须具有丰富的驾驶经验,掌握急救知识和技能。
4.救护车标识及装备要求救护车必须在车身显著位置上标注“救护车”字样,并且需要配备相应标识和灯光,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识别救护车。
救护车必须装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如急救箱、输液器等等,保证车内设备完备,可以快速响应医疗紧急情况。
5.医疗队员医疗队员必须持有医疗执业证书,拥有丰富的急救经验。
必要时,医疗队员需要穿上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管理措施1.日常巡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对救护车的驾驶员、车辆和医疗设备进行定期的巡查、检查和评估。
2.处罚措施一旦发现救护车存在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理,如暂扣驾驶证、停机检修、罚款等等。
3.责任追究各医疗机构对救护车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对违法行为将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总之,通过严格管理,加强巡查和检测,以及实施处罚措施,将救护车的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保证市民在医疗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和治疗。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模版为加强救护车的管理,保证救护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1、救护车只作为急诊急救接转病人、敬老院五保老人出入院接送、下乡体检、下乡义诊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2、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
3、医务科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每次出车都必须有派车单,私人不得随意使用救护车;非医疗用车,必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派车。
4、救护车的常规管理由急诊科指定专人管理,每周对救护车设备、药品、用品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每周进行一次清洁消毒保证备用状态(每次使用后进行终未消毒)。
其它科室每次使用后在保证车辆清洁、消毒达标、物品齐全的情况下及时与急诊科管理人员进行交接,并登记。
5、保证救护车上面物品位置固定、数量齐全、仪器设备性能良好,随时备用。
6、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____小时通讯通畅,接到电话____分钟内必须出车。
7、各科室建立自己本科室的救护车使用登记本(包括使用原因、使用时间、地点、使用车辆车牌号、物品更换补充、清洁消毒等内容),每次使用后及时进行详细登记。
8、每一辆救护车建立一本统一的使用登记本(项目包括使用科室、出车人员、出车时间、出车原因、出车地点等项目),每次使用后由司机进行登记。
9、护士长在每次用车后检查救护车的抢救设备和药品,并督促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做好登记。
出诊护士发现抢救仪器设备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及时联系维修,10、车辆每次使用后由使用科室负责及时进行终未消毒,防止医院感染发生,并做好使用物品的及时补充,并做好记录。
11、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
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
12、医教科护理部每月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及使用情况。
13、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2024年救护车管理制度模版(二)救护车是一种特殊的车辆,专门用于紧急救援、运送病人或伤员到医院进行治疗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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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重庆市救护专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重公安车管〔200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护车,主要指用于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救灾防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以及运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第三条凡在本市入籍的救护车,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负责全市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市救护车配置标准、救护车标志标识,会同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救护车的配置审核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分类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 292-2008),结合我市实际,救护车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医疗救护车。
主要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院前急救、伤病员转运。
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数字“120”、医院的中英文名称等要素构成,具体按《重庆市救护车外观制式规范(暂行)》(渝卫〔2013〕27号)执行。
医疗救护车分为4种型号。
1.普通型救护车(A型):为基础处理、观察和转运轻症病
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2.抢救监护型救护车(B 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3.防护监护型救护车(C 型):为救治、监护和转运传染性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4.特殊用途型救护车(D型):为特殊用途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
(二)卫生应急救护车。
主要用于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的现场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通讯、后勤保障以及人员运输等专用车辆,车型不限,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线条、卫生应急队伍名称等要素构成。
(三)疫苗冷链车。
主要用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运输。
全密封货厢,货厢内有专用制冷包和专用制冷系统(制冷温度不低于-20℃),用于存放疫苗、药品。
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车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名称等要素构成,车身上喷有“疫苗冷链”字样。
(四)血液运送救护车。
主要用于采供血机构为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车辆,配备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车身喷有“急救送血”字样。
第六条救护车设计、性能、功能、电气要求、整车、医疗舱以及所配置的医疗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装备参考标准。
第七条救护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救护用标志灯具。
标志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
选用的灯具尺寸与安装位置应符合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八条救护车配置原则应根据区域人口状况、医疗机构等级和医疗急救、卫生应急任务需要,合理配置,实行全域覆
盖,缩短急救半径,方便指挥调度,提高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效率。
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救护车:
(一)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5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二)编制床位在51-150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床位151-250张,可配置2辆救护车;床位在251-350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3辆救护车,二级医院总数不超过5辆,三级医院总数不超过10辆;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
(三)市和区县急救医疗分中心(站)按每3-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中心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适量增加配置。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应型号救护车。
血液运送型救护车仅限采供血专业机构配置和使用,用于血液运送。
第十一条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可依据其职能、承担任务、相关装备标准适当增配相应型号救护车。
第十二条国外政府或社会团体无偿捐赠的救护车,应按新增指标的程序,提供详细的无偿捐赠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救护车新增指标。
第四章审核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救护车纳入特种车范围管理。
新增车辆入籍,除应具有机动车入籍手续外,须申请救护车指标,凭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到车管所办理入籍手续。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或更新救护车,应当向主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重庆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附件1)。
(二)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附件2)。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六)更新车辆的,提供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救护车专用指标,并将上述资料一并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第十五条市卫生计生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前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车管所凭市卫生计生委的《重庆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开具救护车入户证明,并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进行严格检验。
合乎要求的,凭救护车入户使用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入籍;凡车辆外观、救护装置不合乎要求的不准予入籍,待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
准予入籍的救护车由车管所核发特种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第十七条救护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须予以更换。
更换时,救护车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旧使用证等材料,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车管所,由车管所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检验合格后,予以换发。
第十八条救护车的报废更新,凭有关报废手续及《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证》在车管所办理。
各单位报废、更新救护车换发《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证》,按新车入籍车辆的申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救护车如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受让双方应为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提出意见,到市卫生计生委办理变更备案、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救护车属于严格控制的特种车辆,必须服从市卫生计生委和车管所的管理和监督。
必须按照救护车的性质专车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设备完备、车辆整洁、标志清晰,严禁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进行安装,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涂装。
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按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灯及警报器。
没有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救护车,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装置。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救护车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
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三年以上驾龄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或医疗救护员各一名,必要时配备担架员1-2名。
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第二十四条纳入全市120医疗急救网络的救护车,必须服从市120指挥中心或属地急救医疗分中心(站)统一调度和指挥,仅限于从事院前急救医疗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救护车配置和使用管理;建立救护车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开。
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救护车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假冒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的社会车辆予以坚决取缔。
第二十六条救护车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根据职责分工由市卫生计生委、车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重庆市卫生局印发的《重庆市救护专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渝卫〔2008〕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2.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
附件1
此表报送要求:一式两份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2
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
此表报送要求: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