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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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及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中金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及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保护市场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为准则自律监管规则对所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正当的市场交易秩序。

二、信息披露三、交易规则自律监管规则明确了深交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对操纵市场、虚假交易、误导性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禁止,并设立了相应的监测机制和处罚规定。

四、风险管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自律监管规则对风险管理进行了规范。

要求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对异常交易、资金安全等风险事件进行了规定,确保市场风险的可控性。

五、违规处罚自律监管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包括警示函、罚款、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等处罚方式,以及对恶意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起诉权。

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的实施,对市场的健康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规范了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有效预防了市场风险和操纵行为的发生,保证了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

同时,自律监管规则也对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增强了市场参与主体的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总之,深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维护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加强风险管理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工作,为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模版

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证券交易行为自律协同管理制度[2010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客户交易行为日常自律管理 (3)第三章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 (5)第四章自律协同管理记录和档案管理 (10)第五章罚则 (11)第六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版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自律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自觉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协同管理是指:公司总部及营业部应有效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第四条公司应当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系统,完善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监控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证券交易所规则。

第六条营业部在日常工作中接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协同管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事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工作,并指导营业部做好营业部层面的监控。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1.自律性证券管理属于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 2.自律性监管是自律组织实施的自我监管。 3.自律性管理是国家法律认可的管理方式。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三节 证券监管机关和自律机构
(二)自律性监管的常见组织形态
1.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业
从业机构或个人依法组成的行业性协会。凡 是接受和承认证券业协会章程,并具有相应 资格的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机构或个人,均 得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的成员。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纵观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制以自律管理为 主,主要依靠伦敦证交所自身严格的规章制度和高 水准的专业证券商进行自我监管,而在法律管理和 政府机构的组织管理上比较分散,形成了完备的证 券市场自我管理体系,具体表现在:
1、政府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 2、英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体系,以英国证券交易
典型国家是法国、德国。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
法国的证券法体系从总体上更接近美国型,主 要由政府管理,自律作用较小。
法国主要证券管理机构有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 会和其执行机构证券执行委员会。前者是一个独立 的政府机构,负责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有序运行。 后者是行业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及证券商有广泛 的管理权,它的许多职能都是通过下属机构法国证 券协会这一自律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完成与执行。
第六章 证券监管及自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对证券监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第一,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沪、深证券交易所划 归证监会直接管理,标志着我国证监会实行集中统 一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 。
第二,撤销证券委,工作改由中国证监会承担,把中 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业的监管划归证监会管理。证监 会对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将地方证管 部门移交证监会会统一监理,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 的证券监管体系。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交易所成为了各类资产交易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交易所规模庞大、复杂多样的交易活动,存在一些不合规或异常的交易行为,可能对市场秩序和交易者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交易所需要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以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一、监控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的目的是识别和监测交易所中的违规交易行为,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帮助交易所及相关监管机构有效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异常波动等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监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1. 合规性监控:监测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制度规定,包括交易准入、信息披露、交易报价、结算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2. 市场操纵监控:监测市场操纵行为,如虚假申报、集中委托、涨跌停板操作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打击操纵行为。

3. 内幕交易监控:通过交易行为数据和相关信息的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交易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4. 高频交易监控:对高频交易策略进行监控,包括交易频率、交易量、交易模式等,防范异常波动和市场失灵风险。

5. 交易异常波动监控:通过设定合理的波动限制和预警机制,监测市场价格和交易量的异常波动,及时发现市场异常情况,减少投资者风险。

6. 跨市场交易监控:监控跨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市场互联互通带来的风险,确保各个市场的稳定和协同运行。

三、监控标准的实施流程1. 数据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的数据收集和整理机制,获取交易所内外相关数据,包括交易记录、报价数据、交易者信息等。

2. 数据分析和模型建立: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算法,建立交易行为的模型和指标体系,识别和筛选出异常交易行为的特征和规律。

3. 异常交易监测:运用建立的模型和指标体系,对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生成报警信号。

4. 信息报告和处理: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配合调查和处理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者利益。

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异常交易监管函

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异常交易监管函

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异常交易监管函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交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承担着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责任。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上交所不断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其中异常交易监管函是一项重要举措。

异常交易监管函是上交所根据自身监管职责,对市场上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

该函件主要针对交易行为存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股进行监管。

通过向相关个股发出监管函件,上交所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异常交易监管函的发出是一个相对严肃的过程,需要上交所对相关个股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首先,上交所会通过监控系统对市场上的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其次,上交所会对相关个股的交易数据、财务报表等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上交所会向相关个股发出监管函件,要求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解释和整改。

异常交易监管函的发出对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遏制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其次,它能够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个股的风险,避免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

最后,它能够促使相关个股及时整改,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然而,异常交易监管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上交所在发出监管函件时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如判断异常交易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如何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等。

其次,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规避监管,使得异常交易行为难以被发现和制止。

最后,一些投资者可能对异常交易监管函的效力和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市场的信心和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监管函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上交所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其次,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深证会〔2018〕156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8〕156号各会员单位: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证券账户。

二、证券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经认定可以将该账户持有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一)被本所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二)被本所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三)被本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本所对重点监控账户的重点监控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监管信息-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栏目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附件1)。

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本所适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附件2)。

会员应当及时下载并查看相关证券账户是否托管在本公司。

四、会员收到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后,应当从以下方面对相关客户予以重点管理:(一)及时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并对其进行合法合规交易教育。

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将对其综合采取交易监控、信息核查等管理措施。

会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告知事项和合规交易培训内容,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设立的一套自律制度和规则,用于监督和管理交易所会员和参与交易的各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员管理:规定了会员资格条件、会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会员的交易行为和风险管理要求。

对于违反规则的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2. 交易管理:规定了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交易行为准则,包括交易程序、交易方式、交易成本和交易价格影响管理等。

交易所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以采取查处、取消交易、处罚等措施。

3. 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会员和其他参与交易的主体,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义务,包括信息公开的时限、内容和方式等。

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告诫、罚款、公开谴责等处罚措施。

4. 监管执法:规定了交易所对会员和参与交易的主体进行监管执法的程序和措施,包括日常监管、现场检查、立案调查和处罚等。

交易所有权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甚至调查违法犯罪行为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交所自律监管规则旨在确保交易所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公平、
公正、透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它也对参与交易的各方起到了约束和引导作用,提高了市场的自律性和规范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深证会〔2017〕205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的通知深证会〔2017〕205号各会员单位:2017年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7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中文全称:深圳证券交易所,英文全称:SHENZHEN STOCK EXCHANGE,英文简称:SZSE。

第三条本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

第四条本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委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纪委发挥检查监督作用和各级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本所住所地在深圳市。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二章职能第七条本所业务范围及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的业务规则;(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决定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五)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创新;(六)按照会员的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分类管理,并实施日常监管;(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管;(八)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本所在职能范围内就证券上市、交易、转让、会员管理、市场监察等事项,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并向市场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深证上〔2020〕513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深证上〔2020〕51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维护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提升市场活跃度,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后依照其规定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6月12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及监督管理等事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第四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创业板股票交易行为的管理,事前了解客户、事中监控交易,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积极配合、协同本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共同维护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

券商工作制度规范内容

券商工作制度规范内容

券商工作制度规范内容一、引言券商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参与者,其工作制度的规范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券商内部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和合规监管等方面,详细阐述了券商工作制度规范的内容,以期为券商的稳健发展提供参考。

二、券商内部管理规范1.组织架构:券商应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完善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人力资源管理:券商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管理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3.财务管理:券商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信息技术管理:券商应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券商业务操作规范1.证券交易:券商应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开展证券交易业务,确保交易的真实、公正和透明。

2.投资咨询:券商应根据《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确保服务内容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资产管理:券商应按照《资产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确保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业务合规。

4.证券承销:券商应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证券承销业务,确保发行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四、券商风险控制规范1.风险管理体系:券商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等环节,确保风险可控。

2.内部控制:券商应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合规监管:券商应按照《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要求,设立合规管理部门,确保公司各项业务合规运行。

五、券商合规监管规范1.监管协同:券商应与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同机制,及时反馈监管信息,确保业务合规。

2.自律管理:券商应积极参加行业自律组织,遵守行业规范,提升行业形象。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O八年五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9月20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授权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授权规定、行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以下统称违规)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措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以及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情节较轻、一般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情节较重、严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第三条协会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核相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运转协调的自律处分工作体制。

自律检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牵头案件调查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

对于测试、登记、备案、注册、培训等领域发生的自律管理对象违规案件,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视为该类案件的调查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牵头案件初审工作。

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组成自律案件初审工作审理委员库。

协会设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核。

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相关部门,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由协会另行规定。

证券业协会 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业协会 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自律管理措施要求证券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尊重客户、保护客户利益、诚实守信等。

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以客户的利益为重,不得违背客户的意愿进行交易或提供虚假信息。

此外,证券从业人员还应该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自律管理措施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

证券公司应该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流程,加强对交易、结算、清算等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该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此外,证券公司还应该及时、准确地对外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

自律管理措施还要求证券交易所加强市场监管,包括对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分析、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警示等。

证券交易所应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交易行为。

对于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公众进行警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市场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从业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应该共同努力,切实履行自律管理的责任,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4]211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4.11.24【实施日期】2014.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211号)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为加强自律协作,深化业务合作,我会组织起草了《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经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各地方证监局等系统相关单位意见并经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关于进一步发挥地方证券业协会作用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有关支持市场自律组织履行职能、健全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转型和证券行业创新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中证协)与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搭建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拓宽自律协作与服务协同的深度与广度,实现资源共用、优势互补、成果共享。

(二)基本原则。

坚持独立、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地方协会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作为特别会员加入中证协,纳入中证协的自律体系;中证协对地方协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合作。

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形成自律协调体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各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充分发挥会员自律管理作用,加强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00八年五月九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证券知识宣传教育、证券市场风险揭示工作融入开户、交易、业务拓展等环节,持续对客户开展创新产品及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提高客户判断自身投资风险的能力,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证券交易。

第三条会员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原则,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引导客户树立法制观念和理性投资意识,规范、约束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效配合本所市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会员应当依法加强客户经纪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因客户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妥善处理客户因交易等业务所产生的信访、投诉,及时化解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会员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提高客户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在市场自律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规则介绍及风险提示第六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详细介绍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等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则”)。

第七条会员应当及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本所规则,并将之刊登于公司网站。

会员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按照前款规定张贴、刊登之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及时予以发布、提示。

证券业协会 自律监管措施

证券业协会 自律监管措施

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措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措施是指证券业协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参与证券市场的证券公司、证券从业人员等进行自觉遵规、自我约束的监督和管理,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合法、公正、透明。

作为中国证券行业的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篇文章将介绍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及其作用。

1.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结构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以营业执照为依据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会员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服务公司,以及承销团的主承销商等证券从业机构。

证券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业协会的组织结构分为全国性以及地方性两级体系。

全国性协会下设监管、服务、信息、法律等多个部门,协同开展行业规范建设、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有效推进证券行业的开放、健康与有序发展。

地方性协会则是根据地段特点组织各项工作,为证券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营提供技术支撑、法律支撑和信息支撑等。

2.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1) 自律制度的建立证券业协会严格执行《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将各项自律制度纳入了公司章程或规范性文件中,并及时更新、完善相关制度。

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及《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规则》等。

(2) 监管工作的开展证券业协会在开展自律监管工作时,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开展公司审计工作、放大监管、重点监管、严查重罚等工作。

对证券公司的资质审查、执业检查、举报受理及纠纷调解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的信誉,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 自律纪律的引导证券业协会通过处罚、公告、警示等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了自律纪律的引导。

例如,证券业协会会对从业人员的处罚进行公示,将严重违规者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通报,同时对违规行为较轻的人员进行警示和教育。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

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

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痹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琉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每磅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墟辄D (以稠称'细 贝『1潮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Hf 器》(以下简称‘掩”)等交易所自律规则, 明确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磅交易行为指拒律管理的职责,蝇联工作流程提 高自律鳍协同工饺果,制定獭定第二条公司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磅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窗里,具楸助山作包 括: L )对资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则制止可能存邺异常谡行为;对发现客户娜异常谡行为(既法制此勺,及时狎鄙式向谡呢造本歙麻客户异常磅交易行为指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能引》中界定的行为。

(二)及时查收谡所发布的限制交融户和监管关注妒名单,对名单涉哪户的瞪交易委托代勤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没托璜 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指抽查,列为限制谡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哪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 对其曲行相应的合法翎交易教育,要想腕谡行为 (三)惟及孰腌户异常谡行城出的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等辘文件后,及时与客户 臃联系,将漏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蝇哟韩户谡行为;对犍的监管醇进 行保密,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锚戢件的内容以田昉或泄漏给田西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 三方(四)酉哈交易所由至联调查,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瓶完整地提供 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五)交易腰描关客施合购易承诺书的,及时向客书知交易用婚管要求深 雌施督促客户提蟠合谩所要求的合贩易承诺书(六)配合交易所腌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俳,落实 交告上述账户娜异常谡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月造 将的被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采取借峭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飘(七)交易鹰松司腌的其啦助工作。

第三条自律监管协同工僚职责承担(一各营业部负责按照谡所及公司的安排具体开展标艇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部分自律规则的决定-中证协发〔2022〕117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部分自律规则的决定-中证协发〔2022〕117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部分自律规则的决定正文:----------------------------------------------------------------------------------------------------------------------------------------------------关于修改部分自律规则的决定中证协发〔2022〕117号为贯彻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关于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的新规定,协会决定将相关自律规则中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的条款对应修改为登记管理规定。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修改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

”第十四条“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修改为:“证券经纪人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主动告知客户执业登记编号,明示其与所服务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二、《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第七条第(一)项第3点“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执业登记等事宜。

”第八条第(二)项第4点“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修改为:“在执业过程中告知客户执业登记编号,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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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交易所自律规则,明确公司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责,规范相关工作流程,提高自律监管协同工作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应当协助交易所对公司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具体协助工作包括:(一)对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异常交易行为;对发现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无法制止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本款所称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指交易所交易规则、《细则》、《指引》中界定的行为。

(二)及时查收交易所发布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

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三)收到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发出的口头或书面警示函等监管文件后,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对收到的监管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将监管文件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泄漏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

(四)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并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五)交易所要求有关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及时向客户告知交易所的监管要求,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提交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配合交易所就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相关事宜约见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排,落实交易所在约见时提出的监管意见,采取措施督促客户消除异常交易行为的负面影响。

(七)交易所要求公司开展的其他协助工作。

第三条自律监管协同工作的职责承担(一)各营业部负责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安排具体开展本规定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各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零售经纪部就此项工作的沟通联络工作。

(二)零售经纪部负责对各营业部的自律监管协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零售经纪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各营业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三)机构销售部负责按照交易所及公司的安排就其客户交易行为具体开展本规定第二条列示的各类自律监管协同工作。

机构销售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交易所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对发现的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报告和持续跟踪监控。

风险管理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及与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法律合规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四)法律合规部对公司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证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情况进行独立监控,并对公司及各营业部就客户交易行为向交易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核。

法律合规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审核及与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风险管理部的沟通联络工作。

(五)零售经纪部、法律合规部作为公司指定的交易所会员管理及合规工作的联络部门,分别负责与交易所就客户交易行为与公司对口进行的沟通联络工作,及时就交易所发布的信息、要求等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报告责任。

第四条相关工作流程(一)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营业部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营业部对本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行为负首要监控责任。

各营业部应当指定专人对本营业部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2)营业部发现本营业部客户可能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对客户身份、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要求客户说明交易原因;对客户进行交易规则教育,提醒客户其交易行为可能涉嫌异常交易,应当停止类似交易行为。

上述核查、教育、提醒、制止等相关工作均应留痕。

(3)客户不听劝阻,继续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营业部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零售经纪部报告以下事项:客户的交易情况,涉嫌异常交易的类型,对客户身份、客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结果,客户提供的交易原因说明(若有),对客户进行教育、提醒和制止其交易行为的情况,其他相关情况等。

(4)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经会签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意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确定是否将相关情况向交易所报告。

机构销售部对其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机构销售部客户出现上述“(3)”项列示情形的,机构销售部应就上述“(3)”项列示内容形成书面报告,经会签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意见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确定是否将相关情况向交易所报告。

风险管理部应依据其独立监控情况对营业部报告的客户交易情况是否与其独立监控情况一致提供审核意见。

法律合规部应依据营业部报告内容及风险管理部的审核意见并对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细则》、《指引》的规定对相关客户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异常交易提供审核意见。

(5)公司决定向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的,依据客户归属关系,分别由零售经纪部组织相关营业部或机构销售部负责具体报送工作,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就报告事项与交易所进行沟通联络。

报告报送前,应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

审核内容为本条第“(一)1(4)”款列示内容。

公司指定联络人应及时将交易所就报告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的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进行报告,并告知公司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公司决定暂不需要向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的,按照公司批示意见办理。

2、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报告(1)风险管理部在对公司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过程中,发现客户可能涉嫌异常交易行为但相关营业部未就此交易行为提供监控报告的,风险管理部应将监控发现事项告知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法律合规部。

(2)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收到风险管理部监控报告后,应组织相关营业部按照本条第“(一)1(2)-(5)”款规定程序办理。

(二)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的监控和报告1、零售经纪部指定人员负责每个交易日登录交易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有关监管信息专栏,查阅交易所对公司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零售经纪部指定人员收到名单后,应及时将名单发送给零售经纪部、机构销售部(若涉及机构销售部客户)、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管协同工作的指定人员。

零售经纪部负责组织相关营业部开展以下工作:(1)对名单涉及账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客户身份、授权委托手续、客户风险揭示、资金账户开设等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交易所指定方式于收到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

向交易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在提交前需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

(2)上述账户涉嫌异常交易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3)将账户被列为限制交易账户和监管关注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该账户开户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操作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合法合规交易教育,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留痕。

机构销售部收到相关账户名单后,应参照上述“(1)-(3)”项规定程序处理,机构销售部负责上述“(1)-(3)”项规定中由零售经纪部和营业部承担的工作。

风险管理部收到名单后,应将相关账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予以监控。

(三)自律监管文件的落实处理与配合交易所调查1、营业部因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示,或收到交易所有关(配合)调查函,或收到要求公司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函件的(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文件”),若自律监管文件只涉及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警示、调查及要求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等事项,不涉及对公司或营业部的警示、调查或要求公司或营业部进行整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营业部应在收到自律监管文件的第一时间向零售经纪部报告。

(2)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A、将报告抄送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B、组织营业部按照自律监管文件的要求,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将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告知客户;规范和约束客户交易行为,或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若需要);按照自律监管文件的要求,若需公司或营业部配合提供相关客户信息、调查资料或说明的,组织营业部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上述工作均应留痕,提交给交易所的相关文件资料均应留档。

公司收到此类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件的,零售经纪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营业部,并按照上述第“1(2)A-B”款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营业部因客户涉嫌异常交易行为收到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示,或收到交易所有关(配合)调查函,或收到要求公司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的函件的(以下统称“自律监管文件”),若自律监管文件同时涉及对公司或营业部的警示、调查或要求公司或营业部进行整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营业部应在收到自律监管文件的第一时间向零售经纪部报告。

(2)零售经纪部收到报告后,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A、向公司主管领导及执行总裁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

B、除组织营业部按照本条第“1(2)A-B”款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外,应组织营业部对需要公司或营业部进行自查、整改事项进行自查、整改安排。

C、需向交易所提交自查报告、整改报告或相关说明的,相关报告或说明在提交给交易所前,需经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执行总裁审批。

法律合规部审核事项主要包括:拟提交报告或说明的内容、形式是否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零售经纪部及相关营业部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D、零售经纪部应对营业部需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收到此类交易所自律监管文件的,零售经纪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营业部,并按照上述第“2(2)A-D”款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零售经纪部应组织营业部定期(每两个月)对以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A)公司及各营业部落实处理自律监管文件及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情况;B)需整改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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