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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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分级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信用承诺】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及时重新作出环境信用承诺。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记分标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企业环境信用分值累计得出。

企业环境行为记分标准包括扣分项和加分项。

扣分项主要根据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及有关环境管理要求设定。

加分项主要根据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事项设定。

加分项仅用于申请环境信用“红名单”企业,不抵消企业的扣分。

第七条【颜色标识】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企业环境信用共分为五个等级,由好到差依次以红、绿、蓝、黄、黑五种颜色标识。

红色标识为信用标杆企业,绿色标识为一般守信企业,蓝色标识为轻微失信企业,黄色标识为一般失信企业,黑色标识为严重失信企业。

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进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加快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等级进行的评价,并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评价等级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实施联合奖惩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价企业环境信用情况,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企业身份(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以工商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认证企业身份)。

评价时应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住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评价、信息公开共享、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罚、谁评价”的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应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培养人才队伍,开展信用宣传,提高环境守法意识,推进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有序开展。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统一制定全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评价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全省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作出环境违法违规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处理决定,对照记分标准在全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记分评价,并对评价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对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等级评价、挂牌公示,累计记分、改正核销,信息共享、联合奖惩的机制。

第八条企业环境信用按照良好、一般、警示、不良四个等级进行评价。

根据《吉林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良好企业,以绿牌标识;累计记1分至6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一般企业,以蓝牌标识;累计记7分至11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警示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不良企业,以红牌标识。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10.27•【字号】鲁环发〔2016〕204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6〕204号各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要求,建立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10月27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现象。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

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实行)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
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5—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 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 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 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 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 戒”机制。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 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 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 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 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 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 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 充其整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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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 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 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三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 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 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鲁环发〔2020〕5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31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行为。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评价体系和记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包括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

第五条鼓励企业作出环境信用承诺,签署环境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评价工作机制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制。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累计得出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整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整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12月18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以环发〔2013〕150号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评价指标和等级、评价信息来源、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13年12月18日21评价办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1 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 70%;
2、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 次及以上;
3、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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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
整治
3%
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
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正常运转率
在90%以上(含90%)。
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并联网,但正常运转率为 60%(含60%)-90%。
2、罚款总额超过 10 万元;
3、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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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投诉
4%
无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有 3 次以下(含 3 次)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但能及时解决。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 3 次以上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2、有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
2、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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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
6%
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率在 95%以上
(含 9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治污设施能力不足或者正常运转率为 70%(含 70%)-95%,不能满足稳定达标要求;
影响。
7
开发建设中的
生态保护
2%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
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
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基本落实,生态破坏基本得到清理修复。
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生态破坏清理修复程度较差。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一、参评范围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非工业重点排污单位。

二、评审的内容、形式(一)本制度将企业的环保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值以100分基准计算。

即A级为环保信用好企业,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B级为环保信用较好企业,考核分值90-80(含80分);C级为环保信用一般企业,考核分值为80-60分;D级为环保信用差企业,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

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着重考核企业的主要环境指标,并以此确定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

等级的评定和公开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初步拟定公开的周期为一年,每年循环一次。

(二)凡连续两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企业,可升为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可授予“XX 县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称号;连续三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 级的企业即可升为A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推荐“XX市环境保护友好企业”评选。

三、评定标准(一)污染物排放。

(10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5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100%(5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3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90%(3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达到60%(1分),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80%(1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低于60%,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80%,不得分。

(二)环境违法行为。

(20分)无环境违法行为(20分);出现1次环境违法行为(15分);出现2 次环境违法行为(8分),出现3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分。

(三)缴纳排污费。

(20分)按时足额缴纳(20分);足额但不按时(15分)。

每少缴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四)环评、三同时执行和竣工验收情况。

(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通过竣工验收(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未通过竣工验收、未造成环境污染(5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分。

环境信用评价方法

环境信用评价方法

环境信用评价方法
一、条件指标判定法
即:选择某一指标,与其相应标准进行比较,采用“符合性模式”进行评判,根据“符合”或“不符合”的标准来判定该项指标环境表现的好坏。

有的地区采用单一指标否定制,根据单一指标逐步甄选出不同环境行为信用水平的企业。

优点是不涉及计算,判定直接、评价效率高,易于理解,特别是社会公众的理解,参与度高。

不足之处是不涉及权重,科学性欠缺,有片面性。

二、简单定量法
对评价指标进行量化,通过简单的定量计算,以分值形式反映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水平,使得不同企业间区别更明晰,对企业的鼓励、警示作用更明显。

优点:设计灵话
缺点:在操作简便性方面,与条件指标判定法相比略显不足。

三、权重综合法
也属定量计算方法,总分为百分制。

与简单定量算法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将全部指标量化,并赋于不同的权重,通过适当的加权计算得出企业环境行为表现的综合指数,再根据综合指数的大小对企业进行分级。

优势:科学性相对较高,可以较的综合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环境行的信用水平,且有助于企业对自身的弱向进行改善;
缺点:权重分配具有主观性,会引起争议,影响其权威性。

计算复杂,需具备一定的数理知识。

四、复合判定法
将上述方法相互结合使用,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结合方式。

此种方法可以充分集合上述方法优势,同时亦可互补相对不足之处。

但是导致环节繁琐、实际操作复杂,资金、人力、物力投入较大。

评定规则复杂。

一一《企业环境行信用评价理论与实践研究》。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

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篇一: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5号)、《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环发〔20xx〕125号)、《江苏省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方案》(苏信用办〔20xx〕4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先行在国控重点企业推行,待经验成熟后,在地方重点企业及其他企业推行。

国控重点企业是指评价年度环保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所列企业。

国控重点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省辖市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提交说明材料。

地方重点企业是指市、县(市)环保部门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按本辖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荷排序,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之和达到当地排污总量80%以上所确定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 1 —第四条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保信用状况。

第五条评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

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

第六条省环保厅组织开展全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审核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指导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指导市、县(市)环保局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省辖市环保局、县(市)环保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

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动态修复核查和信用管理。

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复核辖区内企业环保信用初评结果和信用动态修复核查结果;监督所辖县(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注:1.满分为 105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最终得分。

2.第12项“企业自行监测”中的“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以及
第22项“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中的“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计算方法参见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 号)附件1 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实施细则》。

3.环境信用等级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其中:评分达95分(含95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评分在70分(含70分)~95分的,评定为环保合格企业;得分在60 分
(含60 分)~7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或者有《三明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4、评分具体参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评分指引》。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为了推动企业更加积极地履行环保责任,加强环境管理,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应运而生并开始试行。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公正、透明、有效的评价体系,对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通过这种评价,能够促使企业增强环保意识,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该办法明确了评价的对象,涵盖了各类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以及服务型企业等。

评价的内容包括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环境应急管理能力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投诉和反馈等多个方面。

评价指标的设定力求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反映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实际表现。

在评价过程中,采用了多维度的信息收集方式。

不仅依靠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数据和执法记录,还会参考企业自行上报的环境信息、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以及第三方机构的监测评估报告等。

这样可以确保评价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避免单一数据源可能带来的偏差。

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如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等。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将给予一系列的激励措施,例如在环保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

这不仅是对企业环保工作的肯定和鼓励,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相反,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则会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增加检查频次、责令限期整改、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以督促其尽快改进环境行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一方面,企业为了获得良好的信用等级,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环保投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环保技术水平。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

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八条: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衢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动态管理办法

衢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动态管理办法

衢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浙环发〔2007〕64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1、目标和原则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是由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的各种环境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程序和指标,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定级。

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加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力度,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使企业强化环境管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统筹规划,扌L实推进。

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动员、人员培训、部门协调、资料收集等各项基础工作,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把对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作为评价的重点对象,确保评价工作的社会效果。

――程序严密,公正透明。

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力求评价过程公开、评价方法科学、评价结果公正。

――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要及时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情况的反应,持续改进评价工作,建立配套的奖惩措施,促进环保部门提高评价工作水平,引导企业不断改善环境行为。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按照相应的指标体系,评定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判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五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示。

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衢州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二评价对象的确定为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对象的确定,坚持指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其中指定的评价对象应当包括:()县级以上(含)重丿监控企业、列入当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2)重点行业电镀、线路板、印染水洗、有化学反应的化工、医药、造纸、制革、食品加工等)企业;3)年肖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4)已上市和拟上市的企业;5)群众投诉或环境污染纠纷频繁的排污企业;6)当地环保部门认为应纳入评价的其它企业。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四川省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大省,拥有众多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保障环境质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本文将从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1.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是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其完善程度直接反应了企业对环境管理的重视程度。

该指标主要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的建设,环境保护岗位的设立和人员配备等内容。

2.环境监测与数据报告企业应该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工作,及时监测企业排放物质的浓度和排放量,同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环境报告,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数据分析。

3.污染物排放控制该指标主要衡量企业对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情况。

包括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处理方法。

4.环境治理和改善企业应该积极采取环境治理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通过逐步改善企业的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的可持续性。

5.环境投入和社会责任企业应该投入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用于环境保护工作,强调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意识。

此外,企业还应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环保活动。

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主要采用打分制度,将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的指标进行量化,根据得分情况进行信用评价。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评价指标和权重根据企业环境监管要求和环保政策,确定适用于四川省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并给予各指标相应的权重,以反映各指标在评价中的重要性。

2.收集数据和材料相关部门应收集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环境报告、环境治理措施和投入情况等材料,作为评价的依据。

3.评分根据企业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对每个指标进行评分,计算出企业在该指标上的得分。

评分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各指标的等级制度。

4.加权计算总分根据各指标的权重,将各指标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得到企业的总分。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黑环办〔2017〕263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环办〔2017〕263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现将《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分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重点排污企业违法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企业,是指设区的市级政府(含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下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实行强制与资源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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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八条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等级第十一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附后。

第十二条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十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

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评定环保诚信企业,按照前款和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满分,同时还自愿开展下列两种以上活动,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约定的减排效果的;(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四)根据环境保护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617-2011),全面、完整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倡导绿色采购的;(七)主动举办或者积极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等环保公益活动的;(八)主动采用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五条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第十六条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评价信息来源第十七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取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

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对用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来源和采集频次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在评价企业环境信用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协助提供有关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该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可以向有关发展改革部门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向有关银行业监管机构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申请和获取信贷资金方面的信息。

第四章评价程序第二十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

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省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三条有关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二十六条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提出异议,环保部门对异议人的告知,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五章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

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将其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本地区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

第三十一条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者机构:(一)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三)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四)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

前款所列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向环保部门及时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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