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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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4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管理,涉及化妆品的包装、说明书、产品名称、成分表等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遵循诚实、准确、规范、易懂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合法、合规。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但中文为主要文字。

第二章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明确、简练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形容词。

(二)厂名、厂址:应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方便消费者查询。

(三)生产日期、保质期:应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保证消费者购买到新鲜有效的产品。

(四)主要成分:应标明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如果成分含有特殊作用或风险,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净含量:应标明产品的净含量,以实际量为准。

(六)使用方法:应标明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用量等,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七)贮存条件:应标明产品的贮存条件,防止产品变质、损坏。

(八)质量标准:应标明产品的质量标准,消费者可依此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标识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地:如果化妆品为进口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

(二)批准文号:对于需要批准的化妆品,应当标明相关批准文号。

(三)特殊警示: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应标明特殊警示信息。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查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编写和审查,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标签标识编写与审核部门,并明确标签标识的责任人。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化妆品管理标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生产许可证编号;(四)生产日期和批号;(五)净含量;(六)成分表;(七)适用人群;(八)使用方法;(九)注意事项;(十)生产标准;(十一)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字号应当清晰易读;(二)颜色应当醒目,与背景形成对比;(三)标识内容应当与产品实际相符;(四)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等误导性语言;(五)不得使用与产品无关的图案、标识;(六)不得擅自更改、覆盖、涂抹标识。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的标注位置应当合理,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不得使用夸大、虚假的宣传用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真实、准确,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国妆生产许字第XXXX号”。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格式为“生产日期:XXXX年XX月XX日,批号:XXXX”。

第十二条化妆品净含量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单位为克(g)或者毫升(ml)。

第十三条化妆品成分表应当标注在产品标识的显著位置,按照国家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列出成分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能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并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以下规定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也可以标注集团公司中文名全部列明,并标注含量;属于一般物质的,可用中文名或其他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列明,并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顺序排列。

标注术语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条 (净含量)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识由净含量、数字和计量单位组成。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体积标明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化妆品时,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标志)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标准号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第三章标签标识的形式第十六条 (基本要求)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五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五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标识内容1.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1)产品名称:准确、清晰地说明产品名称,避免使用夸张、伪装或引人误解的词语。

(2)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生产日期或批号: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方便追溯。

(4)保质期:标示产品的保质期,遵循国家标准。

(5)主要成分:标示产品的主要成分,遵循国家标准。

(6)使用方法:提供产品的使用方法,特别是特殊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

(7)净含量:标示产品的净含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生产许可证号:标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质量标准:标示产品的质量标准,遵循国家标准。

(10)防伪标识:采用防伪技术,并标示相关的防伪标识。

2.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以中文为主,同时可以附加其他语言,但中文应为主要标示语言。

3.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采用易于识别、易于理解的字体和排版方式,以便消费者准确获取信息。

三、标识位置与尺寸1. 化妆品标识应位于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以便消费者容易找到。

2. 化妆品标识的尺寸应根据产品包装的大小合理确定,以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

3. 化妆品标识不得被其他文字、图片遮挡,以免影响标识的可见度和清晰度。

四、标识方式1. 化妆品标识可以以印刷、贴标、雕刻等方式进行施加,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确保标识的清晰、牢固、不易脱落。

2. 化妆品标识的颜色应鲜明、对比强烈,以提高标识的可辨识度。

3. 化妆品标识不得使用夸大、虚假、与产品实际特征不符或引人误解的文字、图片等。

五、标识检测1.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其产品进行标识检测,确保标识的准确、完整、合规。

2. 标识检测应包括标识内容的准确性、清晰度、可辨识度等方面的检测。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标识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对化妆品标签和标识的内容、格式、要求、审批等方面进行管理的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1. 标签内容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生产地址、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标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

2. 标签格式要求:化妆品标签应采用中文标示,同时可以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进行补充说明。

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易读、不易脱落。

3. 标签审批要求:化妆品的标签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使用。

审批机构会对标签的内容、格式、准确性进行审核,确保标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标签标识管理责任:化妆品生产企业对产品标签的准确性、合规性负有责任。

他们需要确保标签的内容与实际产品一致,并对标签的使用进行管理,防止标签的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5. 标签信息公示: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官方网站及相关销售渠道上公示其产品的标签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同时,他们还需在产品包装上打印产品标识码,方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追溯产品信息。

总之,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化妆品标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发生。

这样可以增强消费者对化妆品产品的信任感,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制度范本、DOC格式).DOC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六条 (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精简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精简版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标签内容要求
1. 化妆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地标明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和批号等信息,且需清晰可辨。

2. 标签应标注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性,明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标签设计要求
1. 化妆品标签设计应美观大方,色彩明亮,文字清晰易读。

2. 标签上的文字、图案和图表等内容应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夸大宣传之嫌。

四、标签审核程序
1. 生产企业在销售之前,必须先提交标签设计方案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2. 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标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3. 若标签设计方案符合标准,相关部门将予以批准,并签发相应的审核通过证明。

五、标签更新和变更
1. 生产企业须定期对已上市的化妆品标签进行更新,确保标签内容和设计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2. 对于标签内容和设计的任何变更,生产企业必须重新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核。

六、标签违规处理
1. 对于标签内容不实、夸大、虚假宣传等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生产企业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的情况,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该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许可,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关化妆品标签管理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新整理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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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六条 (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销售、生产和进口化妆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基本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提高标签合规性的监测和检查力度。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售、罚款、收回产品等。

第二章标签内容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包含的基本信息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主要成分、产地等。

第七条化妆品产品名称应使用准确、具体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词语。

第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为真实、明确,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实际产品相符,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化妆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具体、明确,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主要成分应列明其名称、含量和功能,不得少列、漏列或者以虚假方式展示。

第十三条化妆品标签上的产地应为准确、明确的信息,不得使用虚假、模糊的信息。

第三章标签设计要求第十四条化妆品标签应具有足够的大小,使得文字和图案清晰可辨认。

第十五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使用常见的汉字和常用外文词汇,不得使用生僻字或者特殊字符。

第十六条化妆品标签上的图案、标识应与产品的实际特点相符,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图案、标识。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数字和图案应具有一定的色彩对比度,以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十八条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应以等高字体和线条为准,不得使用变形、扭曲的字体和线条。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确保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了解和选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标签标识内容要求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真实、准确的反映化妆品产品的名称。

(二)化妆品功能:准确描述化妆品的功能,不得夸大其功效。

(三)成分:列出化妆品的主要成分,对于特定人群禁用成分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四)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清晰、易读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确保消费者使用的安全。

(五)生产厂家:标注化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使用方法:简明扼要地介绍使用化妆品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七)净含量: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和规格。

(八)质量标识:贴有质量标识,标明合格证号、标志和负责人。

(九)储存条件:标明化妆品的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十)特殊警示:对特殊人群警示或特殊使用说明进行明确标识。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标签标识模板,不得篡改、伪造或掩盖。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进行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其他语言进行标注,但中文应当是主要标注。

第三章标签标识管理要求第六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建立合理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真实、合法。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厂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具体标签标识的设计、印刷、贴在等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商应当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与原产国的标签标识一致,或者按照我国的标签标识要求进行调整修改。

第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检查和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对于食品标签标识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收回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追缴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撤销相关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并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及其标签。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化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用途、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净含量:以克(g)或毫升(mL)为单位,标明产品总量。

(三)成分表: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一定顺序列出化妆品中的成分,包括成分名称、含量等信息。

(四)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以年、月、日或年、月表示。

(五)保质期:标注产品保质期,以月、年表示。

(六)使用方法:根据产品特性,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七)注意事项:标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过敏测试、避免接触眼睛等。

(八)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许可证号:标注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十)执行标准: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产品认证标志、环保标志等。

第六条特殊化妆品标签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

(二)特殊化妆品注册日期。

(三)特殊化妆品功效。

(四)特殊化妆品适用人群。

(五)特殊化妆品禁忌人群。

第三章标签格式第七条化妆品标签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标签尺寸:根据产品包装和形状,合理确定标签尺寸。

(二)字体:使用易于辨认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

(三)颜色:使用清晰、醒目的颜色,避免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颜色。

(四)布局:合理布局标签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五)图片:如使用图片,应与产品实物相符,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图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四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指的是对化妆品标签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代码、符号等,用于标识、宣传和说明产品的名称、功能、用途、成分、规格、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信息。

化妆品标签管理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标签内容规定1. 产品名称化妆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禁止使用无效或无科学依据的名称,禁止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名称。

2. 功能、用途说明化妆品标签上应当准确明示产品的功能和用途。

禁止夸大产品功能或虚假宣传产品的预防、治疗功效。

3. 成分表述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清楚明示产品的成分。

主要成分按照含量大小从高到低排列,使用通用名称或者化学名称,禁止使用模糊不清、伪造或者隐瞒某些成分的情况。

4. 规格、数量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规格和数量,确保消费者清楚了解所购买的产品的规格及数量。

5. 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生产批号用于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用于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存储、使用期限。

6. 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特殊产品应当标明产品适用人群、使用剂量、使用频率、使用部位等特殊使用要求。

7. 生产企业信息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明示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并确保标签上的企业信息真实有效。

二、标签形式规定1. 字体和字号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读,字体大小应当适中,不得使用迷惑性或模糊不清的字体。

2. 标志和图形化妆品标签上的标志和图形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可能迷惑消费者的标志和图形。

3. 色彩化妆品标签上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不得使用迷惑性或过于夸张的颜色。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化妆品包装上携带的信息,主要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方法、成分等内容。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和使用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以确保标签标识的真实、准确、清晰和可读性。

以下将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供参考。

一、标签标识内容的准确性规定1.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产品的性质、用途、成分、效果等关键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夸大、误导宣传。

2. 化妆品标签标识上的文字应当清晰、易于辨认,字号和字体应当标准规范,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看到和理解标签标识上的信息内容。

3.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成分表应当清晰明了,列出所有主要成分和辅助成分,并标明其含量、来源和用途等详细信息。

二、标签标识的规格和尺寸要求1.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格和尺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标签上的信息能够容易地辨认和阅读。

2. 标签标识的文字和图案的大小、颜色等要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和视觉设计原则,提高标签可读性和美观度。

3. 化妆品标签标识上的文字和图案应当牢固、平整地粘贴或印刷,不得有横贴、歪贴、脱落等现象。

三、标签标识的语言要求1.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语言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语言或通用语言,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和使用。

2. 在国际化的趋势下,也可在标签标识上同时使用多种语言,满足不同国家、地区消费者的需求。

3. 标签标识上的文字内容应当简练、明了,使用通俗易懂的词语和句子,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和复杂的语法结构。

四、标签标识的色彩要求1.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色彩应当鲜明、明亮,与产品的性质、用途相符合,体现产品的特点和个性。

2. 在选择标签标识的色彩时应注意它们的视觉效果和心理感受,比如红色可以引起关注和激发购买欲望,绿色可以给人一种安全、健康的感觉等。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范本一、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确保准确无误。

2. 成分:标签上应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以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

3.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净含量,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了解产品的规格。

4. 使用方法:标签上应简明扼要地列出产品的使用方法,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5. 保存方法: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保存方法和期限,以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得到妥善保存。

6. 厂家信息: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厂家信息,包括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7.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签上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

8. 警示语:标签上应有适当的警示语,以提醒消费者使用产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标签设计要求1. 字体:标签上的字体应清晰易读,字号适中,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阅读标签上的内容。

2. 颜色:标签上的文字和图案颜色应鲜明清晰,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认。

3. 图案和图片:标签上的图案和图片应与产品特性相关,并清晰易识,避免出现模糊、失真的情况。

4. 语言:标签上的语言应使用本地常用语言,以确保消费者能够理解标签上的内容。

5. 布局:标签的布局应合理,内容排列清晰有序,不拥挤,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找到所需信息。

三、标签标识管理要求1. 真实合法:标签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信息。

2. 安全合规:标签上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用或限用的成分。

3. 标识醒目:标签上的内容应明确醒目,字体大小适中,不得使用过小或模糊的字体。

4. 信息完整:标签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掉重要信息或删减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内容。

5. 标识一致:同一款化妆品的不同包装上的标签内容应一致,不得存在差异。

6. 标签更换:标签上的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换标签,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最新的产品信息。

四、标签标识管理流程1. 设计阶段:在产品设计阶段,应将标签设计纳入考虑,确保标签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产品信息。

化妆品企业标签管理制度

化妆品企业标签管理制度

化妆品企业标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化妆品企业的产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妆品企业的产品标签管理工作。

三、标签设计1. 标签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清晰易懂,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

2. 标签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功效、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方法、成分、厂名厂址等必要信息。

3. 标签设计应美观、大方,标志清晰醒目。

四、标签审核1. 产品标签设计由企业内部产品研发部门负责制定,制定后需经过审定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和是否填写完整。

2. 审定部门审核通过后,标签将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五、标签印刷1. 标签印刷由专业印刷企业进行,印刷内容应与经审核通过的标签设计一致。

2. 印刷过程应保证标签颜色、字体、大小准确无误。

六、标签存储1. 审批通过的标签应存放在指定的标签存储库中,存放期限应与产品保质期保持一致。

2. 存储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日晒和潮湿,确保标签完好无损。

七、标签更换1. 若因产品变更或法规要求需要更换标签,需经过审定部门审核通过方可更换。

2. 更换后的标签应及时通知生产部门和相关销售渠道。

八、标签使用1. 生产部门应按照标签要求进行产品生产,确保标签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一致。

2. 销售渠道应在销售时将标签完整贴于产品包装上。

九、标签监督1. 审定部门应定期对产品标签进行抽查,确保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消费者对标签内容有异议,可向企业投诉,企业应及时调查核实并解决问题。

十、标签违规处理1. 如产品标签违反法规规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进行召回。

2. 对于标签违规行为,企业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违规报告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十一、标签档案1. 企业应对所有产品标签设计、印刷、审核、更换等环节进行档案管理,记录包括标签设计稿、审核记录、更换记录等。

2. 标签档案应保存时间与产品售后保质期一致,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三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三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的内容。

(二)准确权威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具备准确、权威的信息。

(三)易识别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易于被消费者识别和理解。

(四)完整一致原则,即化妆品标识应完整、一致,并与化妆品实物相符。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一)化妆品名称;(二)化妆品净含量;(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四)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五)用法用量;(六)保质期或有效期。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中文标识,如有需要,可在中文标识旁加用其他国际通用标识;(二)标识应采用不易脱落、不易模糊的方式制作,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辨;(三)标识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要求第六条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应与化妆品实物的名称相符,不得与其他化妆品混淆。

第七条化妆品净含量应以克、毫克、升、毫升等实际计量单位标示,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第八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列明法定注册名称和详细地址,不得使用缩写、简称或模糊不清的方式。

第九条批准文号、备案号、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应真实有效,不得使用过期、已吊销或伪造的标识。

第十条用法用量应简明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的内容,不得宣扬超标或过量使用。

第十一条保质期或有效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标示,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在标识上明确说明储存条件。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可能相对较小,为了便于消费者阅读,应采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和良好的对比度。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备案和管理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对所生产的化妆品标识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批准文号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识是化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消费者进行信息传递和识别的重要途径。

为加强化妆品标识的管理,明确标识的内容和要求,规范化妆品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妆品标识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性能、功效、用途、成分等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标识信息应与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并且应具备清晰、可读性强、持久、稳定等特点。

标识应以中文为主,如有外文标示应标明中文名称。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化妆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化妆品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

对于涉及特殊用途、特殊功效、特殊人群使用的化妆品,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标识管理。

第二章标识的设计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简洁明了、美观大方、图文并茂,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辨识和理解标识内的信息。

标识的文字应使用标准化的、易于理解的、明晰的中文或常用外文文字。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包含以下信息:(一)产品名称:标识中的产品名称应与产品本身一致,不得使用与其实际性能、用途、功效不符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二)生产企业信息:标识中应包含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对于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进口企业的信息。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可以以年月日或者年月的形式表示,保质期可以以年或者月为单位表示。

(四)产品用途和功效:标识中应清楚地描述产品的主要用途和功效,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并使用产品。

(五)成分含量:标识中应列明产品的主要成分和成分含量,确保消费者对产品的成分有清晰的了解,从而避免因过敏反应或其他原因引发的不良反应。

(六)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标识中应明确标示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管产品,避免意外发生。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的目的是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3篇)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标签内容的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单位地址、产品批号、净含量、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标签内容应明确、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2. 标签形式的规定:化妆品标签应采用易于辨识、防伪可靠的方式进行标识,常见的形式包括标签贴纸、标牌、防伪标签等。

3. 标签语言的规定:化妆品标签应使用国家通用的文字,必要时可以使用外国语言,但必须在标签上标明国家通用文字的译文。

4. 标签规格的规定:化妆品标签的大小、字体、颜色等规格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信息清晰可读。

5. 标识审批要求:化妆品标签在生产前需要经过审批,由相关部门对标签内容、形式、语言进行审核和确认。

6. 标签更新要求:对于已上市的化妆品,如有标签内容、形式、语言等变更,需要重新进行审批,并在一定时间内更换已上市产品的标签。

7. 标识追溯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标识追溯系统,确保产品的标识信息能够追溯到原始生产环节,便于监管和消费者的查询。

以上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而有所不同。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1—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第六条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第七条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八)使用方法;(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2—(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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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妆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进口化妆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签标识定义)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要求)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

第五条(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标签标
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
第六条(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特殊规定)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标识中标明,以示区别。

第八条(厂名及地址)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并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以下规定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也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厂名及地址和分装者名称及分装地址。

第九条(化妆品成分)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成分表。

属于国家规定的限用物质以及表明用于主要功效的物质,必须用中文名全部列明,并标注含量;属于一般物质的,可用中文名或其他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列明,并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顺序排列。

标注术语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条(净含量)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识由净含量、数字和计量单位组成。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体积标明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相同的化妆品时,还应标注化妆品的数量或件数。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保质期限)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应当印制在化妆品或者化妆品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

第十二条(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签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

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必须在标签或使用说明上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标志)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标准号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明产品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五条(禁止标注的内容)化妆品标签标识不得标注如下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产品名称。

第三章标签标识的形式
第十六条(基本要求) 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化妆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七条(标签标识位置) 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在产品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

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位(包装)内。

第十八条(透明包装标签)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标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十九条(中文标注要求) 化妆品标签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如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则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且同时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

第二十条(包装标签要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
于20平方厘米时,化妆品标签标识中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除注册商标之外,标签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或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15毫升的,其标签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其它应当标注的内容必须标注在说明书上。

第二十一条(禁止采用的标注形式)化妆品标签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不标注化妆品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化妆品名称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不依法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不正确标注国家限用物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条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不标注成分表、标准术语和计量单位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者不标注净含量、净含量标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化妆品标签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文字及内容标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变更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局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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