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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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时间:2012-5-16 14:18:30 来源:

会计核算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权责发生制。这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先举个例子,本月我们公司卖出一批产品,客户说下个月给钱,给了我们承诺了。我们不能因为这个月没拿到钱,下个月才拿到,而确认为下个月的收入。正确的做法就是将它确认为本月的收入。同理,对于费用方面也就是如此,不论是否有现金支付,都要按其影响向各个会计期间的情况,而确认期归属。

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的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的是本期已经实现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1. 会计上对“当期收入”的确认:凡是属于当期(指本月、本年)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是否收到款项(钱),会计都应该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收入增加。凡是不属于当期(指本月、本年)的收入,即使收到了款项(钱),会计也不能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收入增加。

2. 会计上对“当期费用”的确认:凡是属于当期(指本月、本年)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支付了款项(钱),会计都应该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费用增加了。凡是不属于当期(指本月、本年)的费用,即使款项(钱)已经支付了,会计是不能在账簿上记录当期的费用增加。

3.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执行范围

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处处可见。如本期销售出一批产品,期末款项尚未收到,但在会计处理上应把它作为本期营业收入。再如,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尽管固定资产在本期尚未毁损,不必更新,但它的一部分价值已在本期消耗掉,因此要将这部分价值以折旧的形式提取出来,记入本期费用。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会计制度中还专门设立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递延费用”科目,专门核算某些本期发生但尚未支出的费用和本期已支出但尚未发生的费用。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逾期半年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

2)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3) 投资收益;

4) 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5)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6) 固定资产修理、租赁、低值易耗品购置、安全防卫等大宗费用支出;

7) 无形资产摊销;

8) 固定资产折旧;

9) 各种税金。

4. 权责发生制的发展

从会计发展史上看,权责发生制也是从收付实现制发展而来的。所谓收付实现制,是指以款项是否收付作为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凡在本期收到的款项,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凡在本期支出的款项,不论其应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的费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程序比较简单,适用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业务简单、信用不发达的情况。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产生,收付实现制不能正确计算当期收入、费用的不足越来越明显,因而,逐渐被权责发生制取代。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不仅能正确计算出企业当期的损益,而且还能向决策者提供过去发生的关于现金收付的事项和即将支付现金的义务以及未来将要收到的现金来源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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