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军队离退休干部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8.07.05

【实施日期】1958.07.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丧失了工作能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服满现役,年满55周岁以上的;

(二)因为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

第三条现役军官退休以后,发给生活费。

(一)因为年老、积劳成疾、身体衰弱退休的,生活费的标准如下: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全部;

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大尉以上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90%,上尉以下军官发给本人原薪金的65%;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伍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7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入伍,曾经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发给本人原薪金的55%;没有参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