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过失致人受伤怎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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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内容摘要:学生伤害事故的时常发生,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在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可产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特别的学校责任,即补充的补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过错的本质是教育管理过错,但还应当有条件地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关键词:概念归责原则补充责任学校过错举证责任最近多年来,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内容和形式越来越丰富,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 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且,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还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趋势,索赔数额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准确理解、把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学校过错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对于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这一概念,我们应准确把握其本质特征。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应当限于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如学校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整范围。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上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义务究竟是监护义务还是保护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胡鑫宇案件法律解析(3篇)

胡鑫宇案件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2年1月28日,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一名16岁中学生胡鑫宇失踪。

经多方调查,警方于2022年10月14日在德化县将乐乡发现胡鑫宇尸体,初步判断为自杀。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校园安全等方面的关注。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胡鑫宇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2. 校园安全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校园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在本案中,胡鑫宇失踪后,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尽到了保障学生安全的责任,是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3. 刑事责任法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胡鑫宇的死亡初步判断为自杀,但如果存在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则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 侵权责任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胡鑫宇的死亡是由于他人侵权行为所致,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件的法律分析1.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分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有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学校作为胡鑫宇的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关爱和教育,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心理问题,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此外,学校还应当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2. 校园安全法律分析根据《学校安全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在本案中,胡鑫宇失踪后,学校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失踪学生,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本案涉及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几种罪行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3.故意杀人罪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小孩打闹骨折赔偿协议

小孩打闹骨折赔偿协议

小孩打闹骨折赔偿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由未成年人打闹导致骨折事故而产生的赔偿事宜,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由未成年人打闹导致一方骨折的事故,不适用于其他原因造成的骨折事故。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三条责任主体的认定(一)造成骨折事故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造成骨折事故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赔偿责任的承担(一)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赔偿范围第五条医疗费用造成骨折事故的,由侵权方承担受害人因骨折治疗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检查费等。

第六条误工费因骨折治疗耽误受害人工作或其他收入来源的,侵权方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

第七条精神损害赔偿因骨折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方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八条其他损失因骨折事故导致受害人产生其他合理损失的,侵权方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损失。

第四章赔偿方式第九条赔偿方式侵权方应当一次性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额。

第十条支付期限侵权方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害人支付全部赔偿金额。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诉讼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管辖法院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章其他条款第十四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协议修改本协议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

第十六条协议解除本协议履行完毕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时,协议即行解除。

甲方(受害人或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乙方(侵权人或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签字盖章:甲方:乙方:日期:。

未成年人过失杀人要判几年

未成年人过失杀人要判几年

未成年⼈过失杀⼈要判⼏年未成年⼈的⼼智、思想等等⽅⾯都还不成熟,所以他们在遇到⼀些重⼤事情的时候可能会控制不了⾃⼰的情绪或是⼒道等等,在保护⾃⼰的时候可能会错⼿将对⽅给杀死了。

那么,未成年⼈过失杀⼈要判⼏年?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未成年⼈过失杀⼈不判刑《刑法》第⼗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就这⼀规定⽽⾔,应注意以下⼏点:1.此处的列举已经穷尽。

只对这⼋类严重犯罪⾏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犯罪⾏为⽆论多严重,都不承担责任。

2.这⾥列举的是⼋种⾏为,⽽不是⼋个罪名。

最⾼⼈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实施以上⾏为以外的⾏为,如果同时触犯了以上罪名的,应当按照以上罪名定罪处罚。

常见的有以下⼏种情况:(1)故意杀⼈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杀⼈⾏为。

如绑架的过程中杀害⼈质,14-16对绑架罪不负责任,但杀害⼈质的,定故意杀⼈罪。

(2)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实施其他犯罪致⼈重伤死亡转化后按故意伤害、故意杀⼈罪处理的情形,如侮辱、抗税、聚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等。

(3)强奸罪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强奸。

如拐卖妇⼥⼉童的过程中强奸、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强奸。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盗窃、诈骗、抢夺他⼈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6)教唆他⼈实施以上⼋种⾏为之⼀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伤害事故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因过错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的人身损害。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客观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当设立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事故的调查、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的责任第五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六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教师、学校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害后果和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分别确定。

第十条事故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承担的责任,不影响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救受伤学生,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并向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地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的调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的调解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学校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伤残补偿标准

未成年人伤残补偿标准

未成年人伤残补偿标准
《未成年人伤残补偿标准》
未成年人伤残补偿标准是指针对未成年人因意外或他人过失导致伤残而进行的赔偿标准。

针对未成年人的伤残赔偿,法律和社会一直非常重视,因为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和权益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

有关未成年人伤残补偿的标准主要是由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的。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伤残补偿标准与成年人有所不同,因为未成年人通常还没有完全独立的生活能力,他们的受教育和成长需要得到特别的关注。

因此,在确定未成年人伤残补偿标准时,需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学业、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

未成年人伤残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是根据被害未成年人的伤残程度、影响程度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来确定的。

这其中包括了被害未成年人因伤残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教育费用等方面。

当然,还包括了未成年人因伤残而导致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失。

未成年人伤残补偿标准的设定,除了依据法律法规之外,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平和公正。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而伤残补偿标准的设定应当能够真正地满足被害未成年人的需求。

总之,未成年人伤残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公平、法律保
护和道德关怀的问题。

在制定和实施这个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伤残程度、生活影响、经济损失等多个方面因素,从而真正地保护好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依据

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依据

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依据
《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依据》
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依据主要参考《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未成年人因他人的过错而遭受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可以索赔相应的赔偿金。

首先,《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在未成年人遭受伤害或身败名裂时,应当尊重其权利,并保障其获得足够的赔偿以满足其需求。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在受到伤害后,有权向侵害他们权益的人进行法律索赔,追求相应的赔偿。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作出了规定。

根据该法律,如果未成年人因他人过错遭受伤害或死亡,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未成年人向侵害行为人进行索赔。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赔偿时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其权益,保障其得到应有的赔偿。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伤亡赔偿还需考虑到侵害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伤害后未成年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

这些因素都将影响最终赔偿的数额和方式。

总之,未成年人伤亡赔偿依据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赔偿权的保障,主要涉及《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或死亡的情况下,根据这些依据,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以满足其需求和保障其权益。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应由谁作被告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侵权案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被告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由于未成年人情况复杂,再加上其未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未成年人侵权案例未成年人侵权案例的类型非常多,比如未成年人因玩具争吵引发打斗,未成年人酒驾致人死亡等。

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不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失,而且还会对未成年人本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必须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和界定。

二、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定和界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对于未成年人所从事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作为被告对外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如何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对于其成长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民事赔偿责任是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重要方式。

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未成年人侵权后,及时进行调解和赔偿,帮助其认识错误,纠正侵权行为。

如果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未成年人侵权行为处理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由于其未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及责任意识,因此在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上,应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

一方面,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实际能力和情况,不能给未成年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教育、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应该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小宝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小宝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了特殊保护,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后果,社会普遍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小宝犯罪的法律后果,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1.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故意犯罪:指未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2)过失犯罪:指未成年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3)故意伤害罪:指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4)抢劫罪:指未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盗窃罪:指未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小宝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拘役: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拘役。

(2)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4)死刑: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

2. 刑事处罚(1)罚款: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2)没收财产: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3)赔偿损失: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赔偿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

3. 刑事教育(1)犯罪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进行犯罪教育,帮助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法律案例分析--课间打闹致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案例分析--课间打闹致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案例分析--课间打闹致受伤,责任由谁承担两名中学生在课间追逐打闹,导致另外一名同学撞到教室图书柜的玻璃而受伤。

事情发生后,老师联系家长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事后,各方就赔偿方案未达成一致,受伤者的家长将打闹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诉至人民法院法庭。

一、案例简介某中学学生俊俊和小东课间在教室内追逐打闹,俊俊追逐小东,小东跑时撞倒了玲玲,玲玲撞到小明,小明撞到了教室图书柜的玻璃,导致小明受伤。

老师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学校附近的诊所进行包扎处理发现止血不住,随即通知其家长,由家长送往医院治疗。

小东方认为,小东与本案没有关系,小东一周有六天都在学校,监护人不存在教育失误。

俊俊方认为,俊俊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小明的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俊俊在追逐过程中,没有对小东构成任何危险。

玲玲方认为,二人打闹致使玲玲被推,也属于受害者,若玲玲也摔倒也会受伤,故玲玲应不承担责任。

学校方称,小明与俊俊、小东和玲玲三人是同学,希望可以调解,学校会帮助落实相应险种理赔。

事情发生后,学校已经尽到应当尽的责任。

二、裁判结果由于本案涉案主体多,承办法官仔细察看各方提供证据。

查明,本案小明系因俊俊和小东在教室追逐打闹,俊俊追小东,小东跑时推倒前面的玲玲,玲玲撞到小明,小明撞到教室图书柜有损坏的玻璃,据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小东系推撞的第一责任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俊俊与小东追逐打闹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玲玲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学校方虽有进行安全教育,但其图书柜玻璃损坏没有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方安全管理存在失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于小东、俊俊系未成年人,法院判决由其监护人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校方承担在安全管理失职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故意殴打他人治安处罚是什么

未成年人故意殴打他人治安处罚是什么

未成年人故意殴打他人治安处罚是什么一、未成年打架法律怎么规定一、未成年打架法律怎么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较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打架会留案底吗未成年打人是会留案底的。

如果公安机关对未成年已经下达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公安机关就会把处罚的案卷材料进行长期的保存,这就是案底,案底是不能够进行消除的。

未成年犯罪是会有案底的,不过未成年人的犯罪资料非司法机关办案不得调阅。

成年人打架被带回派出所之后,警察是会以批评教育为主的,一般是没有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大多是不会留下案底影响未来的生活的。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未满18岁打人至轻伤怎么判刑一、未满18岁打人至轻伤怎么判刑1、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打人致人轻伤是不会判处刑罚的。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案例分析摘要: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动力所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呢?应该怎样来担责呢?接下来法律我为您整理了相关案例为您分析,供您参考。

一、案例陆某、韦某均为刘某所经营的跆拳道馆大班的学员,刘某是该校负责人并兼任教练。

该校大班冬季的上课时间为10:40至12:10。

2012年11月3日上午10时20分许,同为跆拳道馆大班学员的小杰、小琴、小光等人来到该校报到,刘某正给跆拳道馆小班学员上课。

小杰等学员向刘某提出先到平利县女娲广场跑步热身,刘某令众大班学员等候,待10:30分小班下课后其带队外出跑步,随后继续给小班上课。

当日该馆仅刘某一名教练在校执教。

因天气较冷,在教室外等候的众大班学员随自行到平利县女娲广场操场上跑步热身,陆某、韦某途中加入跑步队列。

在跑步过程中,陆某辱骂韦某,韦某随追打陆某,二人追逐奔跑中,陆某将同在广场上活动的83岁的肖某撞倒致使其受伤。

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平利县医院检查,支出门诊治疗费638元,当日转往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一、中医诊断:左股骨颈骨折;筋骨损伤,气滞血瘀;二、西医诊断:1、左股骨颈骨折;2、高血压病;3、脑梗塞;4、右肺感染,其在安康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1日,支出住院治疗费48860.31元,以上医疗费合计49498.31元,另购买伤残辅助器具拐杖支出77.20元。

肖某住院期间,刘某为其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陆某的监护人陈某某垫付了4000元医疗费。

2012年12月10日,肖某的伤情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被评定为:被鉴定人肖某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伤残等级属七级。

肖某支付鉴定费840元。

法院查明,陆某的监护人系母亲陈某某,韦某的监护人系父亲韦某某、母亲吴某某。

刘某经营的跆拳道馆系自负盈亏的民办教育组织,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亦未取得其它行政许可执照。

13岁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

13岁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

13岁学生在校骨折赔偿标准【导语】近年来,13岁学生在校骨折事件频繁发生,不仅给孩子和家长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对教育安全的关注。

在这样的背景下,了解骨折赔偿标准及维权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骨折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费:包括就诊费用、检查费用、手术费用等。

2.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导致的收入损失。

3.护理费:受害人因受伤需要他人护理的费用。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及医生建议确定的费用。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情等级及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此外,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2.配备合格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3.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在学生骨折事故中,教育机构的责任划分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如教育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以一起13岁学生在校骨折案例为例,事故经过如下:某中学初一学生小王在体育课上不慎摔倒,导致左臂骨折。

校方在事发后及时将小王送往医院救治,但未对事发地进行整改。

小王家长了解到此事后,与校方进行交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校方只同意赔偿2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最后,小王家长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校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1.教育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2.家长关注孩子安全教育:家长要关心孩子的学校生活,与孩子沟通,了解学校的安全状况,提醒孩子注意安全。

3.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教育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安全事故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

【遇到类似事件时的应对措施】1.及时就医救治: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确保病情不恶化。

2.保留相关证据:收集事故现场照片、就医记录、校方处理过程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浅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浅议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
浅 议 未 成 年 人 侵 权 责 任 承 担
李建省
摘 要 :未 成 年 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于其 意 思 能 力 尚 未健 全 ,其 主 观 方 面 不 一 定 能 意识 到 自 己行 为 的 法律 后 果 ,现 实 生 活 中未 成 年 人 侵 权 案件 屡 见 不 鲜。本文根据我 国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主体数 目、行为发生地、行 为方式等 因素 ,对未成年人侵权 责任 的承担 ,作 出
了具 体论 述 。
关键 词 : 未成 年 人 ;侵 权 ; 责任 承 担
尽的义务 。同时 ,正是基 于其职能范围 ,其义务领域仅 限于学校 、幼儿 园 以 及校 车接 送 过 程 中 。 我 国侵 权 责 任 法 针对 不 同 的侵 害人 ,对 于 校 方 的 责 任作 出 了具 体 的规 定 。 “ 不 法 行 为 ” 表 示 ,但 其 本 意是 一 种 侵 害他 人 权 利 或 利 益 的 行 为 。对 于 侵 权 行 为 的 概念 ,理 论 界 尚未 达 成 统 一 的认 识 , 目前 主 要 有 以下 四种 学 ( 2 )童工雇佣单位 的责任 说 :一 、过错 行为说 ,持此观 点的学者认 为,侵权 行为就是 一种过错 , 童 工 是 指未 满 1 6周岁 , 与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发 生 劳 动 关 系 从 事 有 经 济 是 违 约 行 为 之 外 的 民 事 过 错 行 为 ; 二 、违 反 法 定 义 务 说 。英 国 学 者 温 收 入 的 劳 动 或者 从 事 个 体 劳 动 的少 年 、儿 童 。 对 于童 工 的 雇 佣 单 位 ,应 菲尔德认为 ,侵权行 为的责任是 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 的义务 引起 的,此 当区分为合法用工单位及违法用工单位 。依据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相 种义务是针对一般人而言 的。因此 ,侵权 行为是指违反 了法律规定 的、 关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 ,单位与未成年人 的法定代理人签 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而不是 违反 了当事人 自行协 定 的针 对特定 人 的义 订 了合法的雇佣合 同,在职务范围内,发生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时 ,应 当 务;三 、责任说 ,侵权行为常常被称为民事不法行为 的责任 。大 陆法系 由单位承担赔偿 责任 ,监护人有过错 的,承 当相应责任。对于非法雇佣 的学者偏爱使用 “ 责任”这一概念来表述侵权行为 ,而且侧重于构成要 童工 的单位 ,其合 同无效 。但是 由于未成年人 已经进人单位从事生产经 件 的规 定 ,并 突 出过 错 责 任原 则 ; 四 、不 法 侵 害他 人 权 益 说 , 因 故 意 或 营活动 ,接受单位的管理 。笔者认为 ,此种情况下发生未成年人侵害他 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故意以违背善 良风俗之方 法 ,加害于他人之 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 ,非法 用工单位 基于其 对场所 以及 童工 的管理义 务 ,理 应 承 担 相 应 责任 。 行为。 关于未成年人能否实施侵权行为 的问题 ,学界和实务 界均予以肯定 ( 3 )委托监护人的责任 的答复。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由于其实施主体的意思能力 的特殊性而成 委 托 监 护 ,指 监 护人 处 于 种 种 原 因 而暂 时将 被 监 护 人 交 由监 护 人 之 为一种特殊的侵 权行 为。关 于侵权 行为 的认 定 ,笔者认 为应 当对 “ 过 外的人予监管 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是受托人暂时具有 了监 护权 错” 采用客观过错认定原则 ,即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的义务及是否侵害 中的部分权能 ,当然 ,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其有过错 时与监 护人 了他人合法权 益为认定标准 ,正如王利明先生所说 ,对于未成年人侵权 承担连带责任 。 的认定 ,应当在不考虑其年龄及意思能力 的情况下进行判定 。 三 、 数名 未 成 年 人 侵 权 责任 承 担 二 、未 成 年 人侵 权 责 任 承 担 对于数名未成年人侵权 行为致 相对人 人身 财产损 害的责 任承 担问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的责任承担也具有其 题 ,我国法律未作 明确规定。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健 全的意思能力 ,不 特殊性 ,具体而言 ,包 括主要 以下几种责任 承担方式 : 能 对 其 行 为 的法 律 后 果 作 出正 确 的 判 断 ,对 侵 权 行 为 危 害 性 认 识 不 足 , 也就不存在一般侵权意义上的故意或者过失 。换言之 ,数 名未成年人实 1 . 监 护 人 承 担 责任 未成年人 由于意思能力不健全 ,不能有效的判断其行 为所产 生的法 施侵权行为不存 在法律意义上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即不存在共 同 律后果 。当其实施民事侵权行 为时 ,对侵权行为危 害性认识不 足 ,也就 侵权 问题 。然而 ,基 于年龄 、智力及精神状况 ,具有与各 自年龄相 当辨 不存在 主观意义上的故意或者 过失 。然而其又不 同于成年人在无 意识 状 识 能力 ,在数名未成年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 、原因力结合或原因力竞合 态下 的致害行为 ,因为结合未成年人 的年龄 、 智力及精 神健康状况 ,其 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分 配时,应 当对此予以考虑 。 对其行 为的对与错又是具有一定是非辨别能力。那 么,其侵权 责任能力 笔者认为 ,对于损 害赔偿 ,应当在坚持侵权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对分 是 否具 有 特 殊 性 就 成 为 侵 权 责 任承 担 中不 得 不 面 对 的 问题 。 离 原则 的基 础 上 ,参 照侵 权 责 任 法 中 关 于 多数 人 侵 权 中分 别 侵 权 之 规 定 在 未成 年 人 侵 权 责 任 能 力 问题 上 ,大 陆 法 系 有 两 大 立 法 例 :一 是 以 予以责任划分 ,承担与其辨识能力及数人侵权 中所起 的作用 由监护人 承 教唆”他人 同时或者 《 法国民法典》 为代表的法国模式 ,其否认未成年 人侵权责任 能力具有 担赔偿 责任 。此外 ,对于未成年人数次实施 或者 “ 特殊性 ,认 为任何行为致他 人受到损害 时,因其过错致行 为发生之人 , 单 独 实施 显 著 有 悖 于 其 辨 识 能 力 的侵 权 行 为 的 , 由法 官 据 此 进 行 裁 量 , 应对该他人 负赔偿之责任 。规定了过错认定采用客观过错标准 即以该行 可 引 入 社 区服 务 令 制 予 以惩 罚 及 矫 正 。 四 、 总 结 为是否存在过错 的 “ 善 良家父”标准 ,并不会为未成年人设定特殊的标 准 ;二是以 《 德 国民法典》 为代表 的德 国模式 ,其肯定未成年人在侵权 在司法实践 中对于未成年人侵权纠纷 ,应当以赔偿责 任主体与行为 责任能力问题上存在特殊性 ,认为应对未成年人作一分为二 的划 分 ,一 主体相分离为原则 ,参考侵 权主 体的人 数、行为方 式 、智力 水平 等 因 部分未成年人因不具有 相应 的辨 识能力 或判 断能力 ,故 无侵权 责任 能 素 ,作 出合法合理的赔偿责任分配 ,对于多次实施显著有 悖于其辨识能 力 ,由此规定该部分未成年人侵权 ,其本人无需承担责任 ,由其 父母 或 力 的侵权行为的 ,引入社 区服务令予 以行为矫正 ,从而保 护未成年人及 其他 监 管 人 依 法 承 担 。 而另 一 部 分 具 有 足 够 辨识 能 力 或 判 断能 力 的 未 成 他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 作 者 单 位 :西 南政 法 大 学 ) 年人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 ,其本人需承担责任。 由上述可知 ,无论是否承认未成年人责任能力存在 特殊性 ,在未成 年人侵权责任最终承担问题上 ,法德两种模式都规定了由未成年人的监 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鉴于此 ,我 国立法者承认未成年 人侵权责任承担 参 考 文 献 具有特殊性 ,采取 了侵权行为主体 与责任主体相对分离的方式 ,对于一 [ 1 ] 王利明 :“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 法理 由 ・ 侵权 行为法编》, 般情况下的未成年人侵权行为 ,首先 由未成年人本人财产予 以赔偿 ,本 北 京 :法律 出版 社 ,2 0 0 5年 版 。 人没有财产 或者财产不足 以支付赔偿 费时 ,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 [ 2 ] 罗结珍 :“ 法国民法典”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 9 9 9年版 。 2 . 监 护人 之 外的 特 定 对 象承担 责任 [ 3 ] 《 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 ,2 0 0 7年版。 ( 1 ) 学 校 、幼 儿 园 的 责任 [ 4 ] 姜战 军:“ 未 成 年 人 致 人 损 害 责任 承 担 研 究”, 北 京 : 中 国人 民 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8年 版 。 学 校 、幼 儿 园 ,基 于 其 对 未 成 年人 的教 育 、管 理 及 保 护 职 能 ,保 护 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以及防止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亦是其应 [ 5 ] 《 侵权责任 法》 ,北京 :法律 出 版社 , 2 0 1 1 年版 。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怎么确定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怎么确定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怎么确定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规定都是不同的,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怎么确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怎么确定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

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2、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

新的条文如下: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二、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需要注意哪些1、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校园法律知识问答

校园法律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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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园 法知 律识
问 答
●未成年人之间戏耍致一 人损伤的, 双方监 护人 是 否均 应 按 各 自 过 错 承 担 责 任 ?
小李与小 吴( 二人 均未成年) 戏耍, 小李 用弹弓 射 伤小吴右眼并致残, 小吴能否请求小李赔偿全部损失?
律师解答: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 第 106 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 侵害国家的、集体 的财 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李、 小吴一起戏耍, 小李用 弹弓射伤小吴右眼 并致残, 对小 吴生命健康造成一定损害, 应予赔偿。根据《民法通则》 第 133 条规定, 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 了监护责任的, 可以适当减轻 他的民事责任。鉴 于小 李、小吴在事发时均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 事行 为能力人, 其父母作为其监护 人未尽到充分的监 护职 责, 即缺乏必要的管理教育, 其责任应由双方父 母承 担。考虑到小李致伤小吴右眼并致残的损害后果, 以小 吴负较次的责任, 小李负较多的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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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 科学》合订 本 面向 广大 读 者发 行, 20 05 年 和 2 006 年 合订 本 每 册 : 35 元 , 2007 年 合 订 本 每 册: 5 2 元( 以上 价格 均含 邮资) 。
●汇 款地 址 : 辽 宁 省 沈 阳市 沈 河 区北 三 经 街 67 号《青 年科 学》杂 志社 。
律师解答: 刘某灌冲氢气球的行为未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违 反了有关规定。将多个氢气球装在一个大袋中, 搬运中 发生爆炸, 造成小龙被烧伤的后果, 应负主要责任。小龙 所在的学校未尽到监护的职责, 让未成年的学生去抬危 险物品, 有一定的过错, 应承担次要责任。小龙面部及双 臂被烧伤, 影响其美观, 使其产生一定的精神压力, 刘某 和 小 龙 所 在的 学 校 应 适 当地 给 予 精 神 抚慰 费 。

法律上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上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上未成年犯罪怎么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一、什么是未成年犯罪一、什么是未成年犯罪1、未成年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2、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如下:(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较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二、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有没有特殊规定事实上,当前我国对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要求讯问时由女检察官担任。

并且,需要搜查身体的,要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除此之外,对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会按以下处罚:1、适用刑罚时应正确适用法定情节:(1)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量刑时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较高刑,同时存在从宽和从严情节的,会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

2、酌定情节:(1)法律上未做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适用的情节。

(2)具体可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犯罪的起因、促成犯罪的客观因素等。

二、《民法典》中有关未成年犯罪的规定一、《民法典》中有关未成年犯罪的规定我国民法典没有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规定,主要规定在《刑法》之中,具体如下:1、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放学后幼儿受伤法律规定(3篇)

放学后幼儿受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放学后幼儿受伤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这类事件往往涉及到幼儿园、家长以及相关责任方的法律纠纷。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幼儿权益、明确责任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放学后幼儿受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二、放学后幼儿受伤的责任认定1. 幼儿园责任(1)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如疏于对幼儿的监护、管理不善等,导致幼儿受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幼儿园与家长未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导致纠纷发生,幼儿园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 家长责任(1)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如接送幼儿时疏于观察、教育等,导致幼儿受伤,家长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家长在接送幼儿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幼儿受伤,家长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 第三方责任(1)第三方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幼儿受伤,第三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方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外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幼儿受伤,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初三寄宿学生在课间玩闹致一学生小腿粉碎性骨折其责任认定

初三寄宿学生在课间玩闹致一学生小腿粉碎性骨折其责任认定
初三寄宿学生在课间玩闹致一学生小腿粉碎性骨折其责任认定
学生在学校嬉闹受伤,需要担负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其他学生。
其他学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需要满足:发生了与受害人嬉戏打闹的行为;受害人确实是因为与同学嬉戏打闹受到了伤害的损害事实;嬉戏打闹的学生都有足够的能力意识到这样的行为会受伤,主观上有过错。
即学生在学校嬉戏打闹受伤,若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可以免除责任。若学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学生本人:并不是受害者就一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在课间嬉闹,若受害学生在也对其受伤有过错的,那么其本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在实践中,大多数因为学生在课间嬉闹受伤发生纠纷的案件,最后都是由三方根据过错共同承担责任。
学生在课间嬉闹玩耍的,一定要把握好度,避免造成损害情况。当然要是学生本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以及老师就要做好监督的工作,以防造成损害。而要是学生课间嬉闹受伤的话,此时直接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侵权人,பைடு நூலகம்要是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话,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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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过失致人受伤怎么承担责任
摘要:未成年人过失致人受伤怎么处罚、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标准、银川著名刑事律师排名、欢迎阅读:
网友咨询:
我弟弟15岁,在学校玩耍的时候不小心伤了同学的眼睛,我想问下他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银川刑事辩护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过失致人受伤怎么处罚: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的不成熟和认识能力的缺陷,在生活和学习中经常发生不小心伤害他人身体的事件。

如同学打闹中用脚绊倒他人致他人骨折,吃羊肉串时竹(铁)签扎伤他人,体育运动中用力过猛致他人受伤等。

从行为人而言,出现伤害的结果也不是他的本意。

但伤害的结果却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和心灵的极大伤害。

有些伤害的结果不得不伴随着受害人的一生,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个人生活。

为了避免对他人的意外伤害,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丁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只要行为人年龄上满了十六周岁,且他的过失伤害行为致使他人身体遭受重大伤害的,过失重伤罪的罪名就可以成立,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满十六周岁的来成年人伤害他人身体的,由其家长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过失致人重伤罪量刑标准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非法严重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他人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重伤他人的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第235条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谢谢大律师的解答,以上知识你都了解了吗?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欢迎访问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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