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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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随着资源开发需求的增加,矿业权出让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在我国逐渐成为常见的实践。

然而,由于矿业权出让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和复杂的因素,对其收益进行客观、全面、准确的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份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应用指南,以帮助其进行有效的评估工作。

一、评估方法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在选择方法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和评估目的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同时,应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接,确保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

二、评估指标确定评估指标是评估收益的重要依据,合理选择和确定评估指标对于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非常重要。

常见的评估指标包括矿产资源潜力、资源开发投资、运营成本、税费贡献和社会效益等。

在确定评估指标时,应考虑矿产资源的特点、市场环境和法规政策的要求,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三、数据收集及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评估结果至关重要。

在进行数据收集时,需要充分了解矿产资源的情况,收集包括地质勘探数据、生产数据、市场行情等在内的相关数据。

同时,还应充分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确保评估数据的权威性。

在数据分析过程中,可借助专业软件和工具进行数据处理和模型建立,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效率。

四、风险分析与应对矿业权出让涉及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环境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在评估过程中,应将风险因素纳入考虑,并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析,以评估风险对收益的影响程度。

同时,在评估报告中应提出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五、准确、透明的报告撰写评估报告是评估工作的重要成果,应准确、详尽、透明地呈现评估方法、数据分析过程和评估结果。

报告撰写过程中,应注意结构合理、条理清晰,同时注重文字描述和数据展示的准确性。

报告还应采用易于理解和沟通的方式,以便相关部门能够更好地理解评估结果,并根据报告提出的建议进行决策。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Yphh2281988《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2023) 本指南所指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遵循评估原则,为委托人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提供评估服务,并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1基本要求1.1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

1.2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其与委托人签订的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事项、相关具体要求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规定确定评估基本事项与相关评估参数。

1.3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承办;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由承办该项业务的矿业权价值评估专业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并加盖矿业权评估机构印章。

1.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结论仅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时参考使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际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金额不必然相等。

1.5本指南规定的事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委托人委托人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3评估基准日3.1评估基准日应当由委托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3.2评估基准日一般为月末,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4评估对象与范围4.1评估对象为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相关的权益等。

4.2矿业权评估范围一般包括下列要素:4.2.1探矿权:勘查项目名称、地质勘查阶段、勘查矿种、勘查(区)范围,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类型及数量等。

4.2.2采矿权:矿山名称、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范围(含开采深度)、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资源储量类型及数量等。

5评估依据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经济行为、矿业权权属、评估参数选取依据等。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1第二节收益法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与选取15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19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25第四节销售收入26第五节投资29第六节成本费用35第七节税金与附加40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44评估基准日选取44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承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当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与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CMVS20200-XXXX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XXXX1122

CMVS20200-XXXX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XXXX1122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200-2010)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不包括矿业权转让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境外矿资产及开发合同权益价值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属矿业权二级市场范畴。

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形式发生的矿业权转移行为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有偿让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评估委托方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录入人:地质队[ 2011-8-30 20:34:06 ]【字体: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臵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 应用指南3.1 总体要求3.1.1 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 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 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 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总体要求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6)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Yphh2281988《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2.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的特殊概念,现在一般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2.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2.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2委托方原则上应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3.5矿业权评估,尤其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的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得得评估,包括各种形式得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她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得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得,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得相关规定执行。

ﻫ2。

定义ﻫ为本指南得需要,使用下列定义:ﻫ2、1矿业权价款,就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得特殊概念,现在一般就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得权益价值与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得权益价值。

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得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得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得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得矿产地得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得款项.ﻫ2、2矿业权出让,就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得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得行为.2、3矿业权转让,就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与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得行为.2、4国家出资,就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与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她经济类型得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得,也视同国家出资.3.应用指南ﻫ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ﻫ3、2委托方原则上应就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得除外。

ﻫ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ﻫ3、5矿业权评估,尤其就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得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得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得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得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与得出评估对象得评估价值.3、6探矿权评估,尤其就是低勘查程度得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得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评估矿业权的价值和确定合理的出让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的编制旨在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方法和步骤,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评估目的和背景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为了确定矿业权在市场上的价值,以便确定合理的出让价格。

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矿业权出让方的利益,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公平和合理。

二、评估方法和步骤1. 收集基础信息:评估前需要收集有关矿产资源的基础信息,包括矿产类型、储量、品位等。

同时还需了解矿产市场的供需情况和价格趋势等相关信息。

2. 制定评估模型:根据评估的目的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模型。

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

评估模型的制定应考虑到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市场环境。

3. 数据分析和计算:根据采集到的基础信息和评估模型,进行数据分析和计算。

这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储量、品位、开采成本、市场价格等进行定量分析和计算,并得出评估结果。

4. 风险评估:评估过程中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需要进行合理的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

5. 编制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整理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评估的目的和方法、数据分析和计算过程、评估结果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评估报告应具备科学性和可读性,以便相关方进行准确的决策。

三、评估应用指南的要求1. 评估应用指南应包含评估的目的和背景、评估方法和步骤、数据分析和计算过程、风险评估和评估报告编制等内容。

2. 评估应用指南应明确评估的范围和对象,包括矿产资源的类型、地理位置、储量规模等。

3. 评估应用指南应明确评估的依据和数据来源,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评估应用指南应明确评估的方法和步骤,以及各个步骤的具体操作和要求。

5. 评估应用指南应明确风险评估的内容和方法,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的表达方式。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6)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本部分共包括两章,分别介绍收益途径的矿业权评估方法和各种方法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第一节现金流量法现金流量法是任何目的下收益途径矿业权价值评估的首选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矿业权评估指南》 (2006 修订 )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目录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第二节收益法 (5)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 )技术指标 (25)第四节销售收入 (27)第五节投资 (29)第六节成本费用 (35)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评估基准日选取 (45)word资料下载可编辑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矿业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

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一、前提条件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1.产销均衡原则,即生产的产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2.评估设定的市场条件固定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即矿业权评估时的市场环境、价格水平、矿山勘查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等以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水平和设定的生产力为基点。

设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下相同 )与评估目的相关,对于以收取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出让评估以及以公平交易为目的的转让评估指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对某些评估目的,如矿业权抵押贷款、上市或一般卖方的出价决策咨询,可以指矿业权人真实、实际的生产力水平。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

矿业权评估指南矿业权评估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于挖掘矿业权的价值以及帮助合理决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矿业权评估的指南,以帮助业内人士进行准确和全面的评估。

首先,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资源质量、储量量、开采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

资源质量是通过对矿石样本的化验分析来确定的,储量量则是通过现场勘探和实地调查来确定的。

开采成本包括采掘、运输、处理和环境保护等费用,市场需求则是通过市场研究和预测来确定的。

其次,矿业权评估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来进行,以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评估的指南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应用,包括对矿业权的获取程序、权益归属和期限等进行详细的说明。

此外,矿业权评估还需要考虑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

社会影响因素包括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就业带来的影响,环境影响因素则包括对土地、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评估指南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方法和工具,以帮助评估人员对社会和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和准确的评估。

最后,矿业权评估需要进行经济和风险评估。

经济评估包括对投资回报率、现金流量和净现值等进行评估,以确定矿业权的经济价值。

风险评估则是通过考虑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环境风险等因素来进行的。

评估指南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方法和工具,以帮助评估人员对经济和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总之,矿业权评估是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决策者做出合理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指南应包括资源质量、储量量、开采成本、市场需求、法律法规、社会环境影响因素、经济效益和风险等方面的指导和方法,以确保评估的准确和全面。

同时,评估指南应定期更新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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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备评估资料条件且适合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 应当采用两种 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分析合理形成评估结论。
因方法的适用性、 操作限制等无法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 可以 采用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只能采用一种方法的理由。
9.3 应按照《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 提出的评估方法及其模型使用评估方法。 9.4 基准价因素调整法: 获取相应的矿业权市场基准价, 在充分对比分析评 估对象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可比因素差异的基础上,确定可比因素调整系数。 9.5 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按照《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要求,选择满足该 方法使用条件的、 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交易案例; 应确定反映评估对象特点的可
①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
②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 10 年且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
③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 5 年且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采矿权。
注 4:限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普查探矿权。
注 5:限于未估算资源量的预查和普查探矿权。
9.2 根据《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中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 针对评估对象与范围的特点以及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恰当选择评估方 法,形成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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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折现率。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相关方式确定。矿产 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的确定 11.1 采用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单位面积倍数法、资 源价值比例法、勘查成本效用法时,评估计算结果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11.2 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时,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按以下 方式处理。 (1)按照相应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 333 以上类型全部 资源储量的评估值,并计算其单位资源储量价值,其中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 333 不做可信度系数调整。计算单位资源储量价值时,矿山服务年限超过 30 年 的,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按 30 年计算。 (2)根据矿业权范围内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及地质 风险调整系数,估算出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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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业报告通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查设计、 地质勘查文件、 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矿山设计文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 告等。
8 评估实施过程 8.1 按照《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选取的评估方法,确定 并实施具体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一般包括: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签订评估委 托合同书、编制评估计划、尽职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出具评 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 8.2 评估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人、 评估对象与范围、 评估目的、 评估基 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8.3 开展尽职调查时,应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 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 8.4 收集评估资料时,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8.5 出具评估报告前,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8.6 出具评估报告时,应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取得评估报告统一编码, 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委托人。 9 评估方法 9.1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包括基准价因素调整法、 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 单位面积倍数法、 资源价值比例法、 收入权益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和勘查成本效 用法。各评估方法适用范围详见表 9-1-1 :
10.8 矿山服务年限: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按照可采储 量和生产能力估算。
10.9 产品销售价格: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用一定时 段的历史价格平均值确定。
10.10 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土地费用: 按照矿山土地使用方式的不同, 分别处 理。
10.11 固定资产更新投资: 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不变价原则考虑其更新投 资,即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其计提完折旧后的下一时点(下一年或下一月)投入 等额初始投资(建设期初始投资);计提维简费的矿山,采矿系统开拓工程资金 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方式计入经营成本。
10.12 流动资金: 采用扩大指标法或分项估算, 并在矿山生产期按生产负荷 分段投入。
10.13 相关税费。 10.13.1 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 10.13.2 营业税金及附加,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 附加、资源税等,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 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10.13.3 企业所得税, 以利润总额为基数, 按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 不考 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 ?1? ×??×?? ??1
式中: P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 P1 — 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 333 以上类型全部资源储量的评估值 Q1' —估算评估计算年限内的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Q — 全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 334)? k— 地质风险调整系数
(3)地质风险调整系数( k)取值应考虑矿种、矿床类型、矿床地质工作程 度、矿床勘查类型以及矿业权范围内预测的资源量与全部资源储量的比例关系等 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参照表 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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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依国家规定,对于已设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 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 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 益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以 2006 年 9 月 30 日为准,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6 对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于技术上可 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应与主矿种一起纳入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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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因素, 且各可比因素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 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 见》有关要求,进行可比因素的确定并计算可比因素调整系数。
9.6 单位面积倍数法: 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 可以利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 布的、以及其他途径取得的距评估基准日最近的低勘查程度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 相关资料确定。
9.7 资源价值比例法: 根据相同矿种, 综合考虑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 资源 品质、开发利用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矿业市场条件等因素,选择交易案例,合 理分析确定探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 或利用相关统计数据等资料, 确定探 矿权价值占资源价值的比例。
7 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律法规依据、 经济行为依据、 矿业权权属依据、 评估参数选 取依据等。 7.1 法律法规依据。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 行业相关规程规范等技术标 准,矿业权评估准则等。 7.2 经济行为依据。包括评估委托合同书(评估委托书)等。 7.3 矿业权权属依据。 包括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划定矿区范 围批复,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等。 7.4 评估参数选取依据。 包括税费政策文件、 相关专业报告、 矿业权出让收 益评估报告、 矿业权有偿处置相关资料及收集的市场公开信息、 交易信息等其他 有关资料。
10.7 生产能力、产品方案、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固定资产投资、 成本费用:按照探矿权、拟建或在建矿山采矿权、生产矿山采矿权、改扩建矿山 采矿权资料来源渠道以及资料的可利用性等的不同, 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 指导意见》 分别处理; 应注意相关评估参数选取依据的选择顺序及其协调性、 一 致性。
2 基本要求 2.1 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 2.2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依法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 2.3 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 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矿业 权评估师承办,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矿业权 评估师签章并加盖矿业权评估机构印章。 2.4 本应用指南规定的事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9.10 勘查成本效用法:涉及各类勘查工作量的取价(费)标准,采用评估 基准日适用的、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 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 (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 ;对暂缺的工作手段预算标准 或不适用预算标准,可以参考相关行业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
10 评估参数 10.1 参照《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指导意见,确定与评 估方法所必需的评估参数。 10.2 可采储量应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10.3 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均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包括预测的资源量 ( 33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应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依据, 需要进行评审或评审备案的,应将评审意见、备案文件一同作为依据。 10.4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基准 日不同时,应根据期间动用资源储量情况,对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进行调整。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 试行 )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评估,包括以协议方式, 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出让矿业权所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评估,以及相关规定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评估。
1 定义 1.1 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矿产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 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 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1.2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及其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 托,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 遵循评估原则, 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进行评定、 估算,并出具矿业权 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3 委托人 出让矿业权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委托人原则上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 其他情形涉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依据业务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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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评估基准日 4.1 评估基准日应由委托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4.2 评估基准日一般为月末,表述方式为××××年××月××日。
5 评估目的 5.1 以招标、 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 出让收益评估目的是为 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提供参考意见。 5.2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 出让收益评估目的是为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 提供参考意见。 5.3 其他情形的,出让收益评估目的依据业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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