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资料整理(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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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以下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仅供参考:1.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整体,包括法的本质、特征、形式、演变、价值、功能等。

此外,法理学还研究法与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关系。

2.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 法的特征:法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

普遍性是指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规范性是指法是一种行为准则,强制性是指法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

4. 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其他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和工具。

5.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准则或原理,是法律制度中决定法律规则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法律原则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具体原则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原则。

6.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绝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没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相对关系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有直接关系的法律关系。

7.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8.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所必须经过的法定步骤和手续,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等阶段。

9.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等方面的制度。

以上是关于大一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的一部分内容,建议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材料简答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二、法的局限性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正如以上所述,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是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角度,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他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法理学资料整理

法理学资料整理

1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学教育目标和功能1.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公民。

2.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工作者。

2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方法论第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即社会物质生活过程决定社会精神生活过程的观点。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第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阶级分析方法3价值分析方法4实证研究方法4法理学概述1释义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2中国法理学3学习法理学意义和方法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方法第一,善于从生活中的具体事例或案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第六,注意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学习相结合。

5法的概念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3法的本质1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汇总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汇总

引言: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本文将系统整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概述:法理学是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内容和适用原则来解释和评判法律现象的学科。

它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原则的确定和法律解释的方法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法理学的五个大点,并进一步分析每个大点下的小点。

正文:一、法律的定义1.法律的概念和特征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3.法律的目的和功能4.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5.法律与其他规范体系的关系二、法律规则的解释1.法律解释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途径4.法律解释的权威和效力5.法律解释的争议和处理方式三、法律原则的确定1.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内涵2.法律原则的种类和功能3.法律原则的确定方法和途径4.法律原则的权威和效力5.法律原则的适用和解释四、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本解释法2.逻辑解释法3.历史解释法4.制度解释法5.预期解释法五、法律解释的争议1.法律解释的权威性2.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3.法律解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5.法律解释的纠错和修正总结:法理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的定义、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原则的确定、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解释的争议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了每个大点下的相关知识点。

通过系统整理,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理学,提高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和运用技巧。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学习和研究法律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1.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性的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具体有社会调查方法,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

3.法律分析方法和法学分析方法的区别:在德国,法学方法取广义理解,即法律学的简称,所以法学方法也包括了法律方法。

在我国,法学方法取狭义,特指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律方法区别较明显。

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含义加以确定,使之与案件相适应,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法的制定1.法的制定的原则: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实事求是,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

科学性原则包括: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增强科学性。

民主性原则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2.立法体制: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在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3.立法程序: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4.法的制定与立法的概念区别: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是一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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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一、法律的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和共有特征特有特征1、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内容3、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具有可诉性,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定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1)可争讼性,是指法律可以用来起诉、辩论以及其他权利的救济依据。

(2)可裁判性,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

5具有程序性:立法、执法、司法、选举、监督共有特征:1规范性: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2、概括性(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法的效力的广泛性: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人和事。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无一例外受法的保护,违法行为受到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在同样条件下可以反复使用.法不能为某一特殊事项或行为而制定,也不能因一次性适用而终止生效.二、法律的发展规律1、神法人法2、身份的法契约的法3、不成文法成文法4、族群之法世界之法三、法律移植1概念一个国家或地区有选择地引进、吸收、同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弥补本国法律的不足.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1)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法律移植则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3.法律移植的特点(1)不同国家之间的横向交流(2)以输入国对被移植国的法律的研究、分析和评价为前提(3)包含引进、吸收、同化和改造等方式和程序.4、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1)自然因素:地理、气候、人口(2)经济因素:经济体制、经济发达程度、所有制(3)政治因素:意识形态、政体、国体、权力配置(4)文化因素:民族文化背景、法律文化四、法律渊源与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概念(1)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法理学(整本书复习重点整理)

一、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1、概念: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内容:(1)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A、坚持实事求是;B、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C、坚持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D、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2)各种法学方法——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A、基本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等,是普遍适用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的方法。

它有助于揭示法律现象整体的内在本质、普遍联系和一般规律。

B、具体方法——仅仅适用于法学研究的特定领域和阶段的方法,主要用来解决法学研究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阶级分析方法:1、概念: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是维系某种社会利益关系、利益格局所不可或缺的条件。

3、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4)、对于法律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关键取决于能否用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而夸大阶级分析方法的功用和拒斥阶级分析方法的运用,都是不科学的态度。

)价值分析方法:1、概念:是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2、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原因:因为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即回答法应当是怎样的。

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

(价值这一概念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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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

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

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

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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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提纲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一切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法律现实。

法学主要有应用的职能、认识论的职能、意识形态的职能。

2.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分别是:( 1 )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 )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革命转变,它与剥削阶级法学有原则性的区别,体现在指导思想不同、阶级基础不同、载、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不同。

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是对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十点。

3.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其中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 1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 2 )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 3 )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5.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可以为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帮助他们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法的起源1. 社会调整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的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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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1、法律规则从内容上可分为()(2.0)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权义复合性规则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2、法律形成过程中的关键性一环是( )的出现。

(2.0)A、规范调整B、个别调整C、自觉调整D、多元调整正确答案: A解析:3、义务性规则的特点是()(2.0)A、强制性B、必要性C、不利性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4、下面属于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的是()(2.0)A、政法体质的改革B、法律体系的重构C、法律精神的转换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5、有学者这样解释法的产生:最初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是双方找到一位共同信赖的长者,向他讲述事情的原委并由他作出裁决;但是当纠纷多的需要占用100位长者的全部时间时,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必要了,这就是最初的法律。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A、反映了社会调整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规律B、说明法律始终是社会调整的首要工具C、看到了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在法产生过程中的作用D、强调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正确答案: A解析:6、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2.0)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C、新法优于旧法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正确答案: C解析:7、所谓“私了”是属于哪一类免责()(2.0)A、自首免责B、补救免责C、自助免责D、协议免责正确答案: D解析:8、下面属于法与道德的联系关系的是()(2.0)A、互相渗透B、互相制约C、互相保障D、以上都对正确答案: D解析:9、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下列说法正错误的有( )(2.0)A、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B、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C、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D、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更具有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的功能正确答案: D解析:10、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者或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导论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⑵分析法学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⑶社会学法学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

即,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3.法学的词源:⑴中国:古代先秦(春秋战国)时期开始的类似后世讲的法学的名称是“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刑'指刑法、刑罚或广义的法;'名'指循名责实、赏罚分明。

'刑名'也可作刑种解。

'术'泛指君主实行统治的策略、手段。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类似于后世的法学。

⑵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通常指古代拉丁语中Jurisprudentia,原意为“法律的知识”和“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下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4.[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5.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

6.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7.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求是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的一门学科。

在法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都有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针对法理学复习的一些重点内容。

一、法律的本质和目的
法律是人类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达成共识而产生的规则和制度。

它是社会约束行为和维持秩序的基石。

二、法律的分类
法律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法。

国家法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种法律,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三、法律的适用和解释
法律的适用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在解释法律时,法律条文的文本解释更为重要,而对法律条文的背景和目的的理解也是很重要的。

四、法律的法源
法律的法源包括宪法、国际法、法律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法律和习惯法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遵循的行为准则。

五、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法律的改革和发展是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进行的,需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变化及时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这也是学习法理学的重要意义所在。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法律学的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法律的原则和理论,对于我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我们复习法理学时,需要着重掌握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的分类、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法源以及法律的改革和发展。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运行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法理学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普遍适用。

4、强制性: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存在多种学说和观点。

1、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2、理性论:强调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3、命令说:将法视为主权者的命令。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1、对人的效力: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衷主义。

2、空间效力: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3、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五、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六、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等;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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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大学生法理学复习资料

大学生法理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1,依法治国: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法(就是把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或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3,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4,法的效力:指法律文件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5,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6,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7,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8,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9,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10,英美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11,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是以法和人的关系作为基础,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12,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13,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14,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5,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16,法律行为:就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或者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的行为17,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性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18,立法:(狭义)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专门活动(广义)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19,立法解释:是指由有权创制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创制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20,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1,法律实施:是相对于法律制定而言的,指宪法和法律要求通过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运用,应用和实现的活动22,法律监督: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活动的合法性所作的监督二,简述题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简述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以下的原则之中:(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契约自由原则(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2)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3)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成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5)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4,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与义务是互相关联的,对立统一的(2)数值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①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②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③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并非不分伯仲,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5,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3)损害结果(4)主观过错6,简述法律责任免除的情形(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7,简述法律解释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法制统一原则(4)历史与现实统一原则(5)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原则8,简述法的价值整合应遵循的原则(1)兼顾协调原则(2)法益权衡原则(3)维护法律安定性原则9,简述民主与法制的关系(1)民主是法制的基础(2)法制是民主的保障10,简述立法程序的主要阶段(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的公布11,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1)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3)与权利的关系不同(4)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5)与民主的关系不同。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1、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律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进行注释的学问。

4、法学体系:又称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5、法学分支学科:指按照一定标准对法学体系作出的划分,是构成法学体系的基本单元。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学产生的条件:1)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完善的程度2)社会上已出现了法学家阶层(专门研究法律的人)3、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法学思想流派的特点1)儒家: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礼治”,视“礼”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固建立起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2)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强调顺应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所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

3)墨家:强调平等,兼爱,核心思想是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

4)法家: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只是维护君权的工具。

4、西方近代四大流派的特点1)古典自然法学派: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

2)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历史演变的渐进过程,且离不开一定民族的共同生活经验。

3)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只要基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有效的法。

4)哲理法学派:从纯粹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的一般原理,通过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探讨法律和理性之间的关系。

1、法律: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力、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复习资料《法理学》

复习资料《法理学》

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理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科学体系: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种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对法进行历史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的法律制度,他们的性质、特点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互相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效能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是从以下俩个角度划分法学体系: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

由于法被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2从认识角度划分,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他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表现。

法是由国家制订和认可,通过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与法的系统相当而言的。

1它具有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

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

3任何一个法律要素若被违反,同时也是法律系统被违反,会招致法律系统作为整体的反应。

4具有不可分割性。

法律规则的含义与分类: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额具体后果的各种指标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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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整理(个人)纯属按照个人理解来整理。

一、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a掌握法律概念能力b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c法律推理的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是核心。

二、法律思维能力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1、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2、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3、法律推理能力4、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三、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四、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四个层次:1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2、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4、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五、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六、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法的精神、理念是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内在灵魂,是整个法律体系大厦的精神支柱。

法的精神、理念的变化,必然导致法律制度和法学的变革。

七、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从法理学的本质属性来看,正是因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这也决定了法理学的终极意义在于它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从法理学的价值方面来看,法理学作为一种法学意识形态,其不仅是对法律显示及相关社会关系的简单、被动的观照与反映,而且对法律现实具有渗透性的甚至是主导性的影响和作用。

八、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九、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十、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c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d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十一、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除法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

2、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法律通常只能有效的控制公开的、外显的、可观察的社会行为,而很难控制个人隐秘的隐私行为,更难控制人们内心的思想、情感、信仰。

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法为维护某种社会秩序而对人们的行为所施加的约束,有可能转化为限制人们进行有益的创新和改革的枷锁4、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法的运作成本包括立法成本、行政执法成本、诉讼成本等成本。

5、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

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

其三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

其四是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最后是良好的物质条件。

十二、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利和权力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在法的渊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最基本的要素,进路性要素是法得以形成的途径性要素,在进路性要素渊源中,立法是法得以形成的尤其重要的途径,动因性要素是根本的要素)十三、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分别: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界限不容混淆,他们本来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事物,分别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阶段,有各自的价值。

第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分别是法的渊源和形式的一个界分,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法的渊源有一定的必然性意味,但更主要的是个未然和可能的概念。

法的形式表明的则是已然和现实的概念。

第二:多元和统一的区分,是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又一界分。

法的渊源是多样化的,法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却不是多元的。

十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性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率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十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指的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十六、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1、法的清理。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2、法的汇编。

指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编排,汇编成册。

3、法的编纂。

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汇编和清理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十七、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可分为1、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

一般指习惯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主要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可分为1、根本法是指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2、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3.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的分类,可分为1、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内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

2、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4.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体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

十八、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不等同于法的实效。

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存在不以涉法行为是否发生为转移。

而法的实效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它就是有效的。

十九、法的效力范围通常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和空间有效。

包括:法的对象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二十、法的对象效力原则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法学上也将法的对象效力称为对人的效力,这里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抑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

2、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综合或折衷原则。

二十一、法的溯及力及规定原则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和旧法,哪个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

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二十二、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要素。

法的要素与法的渊源不同。

法的渊源指法的外表形态,而法的要素是任何形态的法律都不可缺少的基本质料。

二十三、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和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与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二十四、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

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实施范围内,可以知道人们的行为2、可操作性较强。

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使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确定性程度较高。

这个确定性包括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比较清楚明确二十五、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规则从内容上看,可以将它分为1、授权性规则。

即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2、义务性规则。

即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3、权义复合性规则。

即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十六、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具有较强稳定性。

3、在适用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规则较为明确。

二十七、与法律规则相比较,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三个特点:1、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

2、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或者说,法律原则可以“部分”适用,当两个法律原则发生碰撞,可以将两个法律原则不同程度的适用。

3、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这是在法律规则与个案相连接产生与法的精神不一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

二十八、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的规则(A只能适用于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

B法律规则优先适用)1、只能适用于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

3、严格说明理由。

在没有可适用的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法律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二十九、权利和义务的释义1、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

2、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一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的法律效果。

3、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允许的自由。

4、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5、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

6、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7、可以把权利理解为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8、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

三十、从法理学层面,法律权利和义务定义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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