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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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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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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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共用部位
第十一条共用部位的使用和维护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不得损坏或占用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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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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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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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全文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全文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处理结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质量,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估,评价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由物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湖北省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武汉物业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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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武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最新版本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4.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1.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组成。

三、物业服务企业1.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2.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事项。

3.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四、物业管理区域1.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大会确定,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2.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由业主共同享有和维护。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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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关于征求《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湖北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5年3月16日~2015年4月16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
邮编:430071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鄂建办〔2016〕31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6〕312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为,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现就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搞好宣贯培训《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开展行业宣贯培训。

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制订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重点组织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单位和人员,深入学习《条例》,充分理解、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

宣贯培训要实现四个“全覆盖”,即政府部门全覆盖、街道(乡镇)和社区全覆盖、物业服务企业全覆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全覆盖,确保《条例》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举办讲座、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宣传工作要进社区、进小区、进企业、进家庭,形成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促进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努力营造有利于《条例》实施和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服务和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湖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6-07-28【生效日期】201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提供以下内容:保洁、保安、绿化及环境卫生管理、维修及设备管理、收费管理、客户服务等。

物业服务提供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居民的合理期望。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1.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周期、服务费用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2. 物业服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1. 物业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经过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用于维护、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提供方提出,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公示,并告知所有居民。

第四章物业纠纷处理第一节物业纠纷的调解1. 居民对物业服务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提供方提出投诉,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居民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节物业纠纷的仲裁和诉讼1. 物业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2.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复杂的物业纠纷,居民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可能会面临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修订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修订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修订版
介绍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用于规范和管理物业行业的法规。

本文档是关于2020年最新修订版的简要介绍。

主要内容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修订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管理的范围和目的:明确物业管理的范围,并强调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和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并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要求。

3. 物业服务合同:详细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程序,以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利益。

4. 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5. 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明确了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

6. 物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物业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包括
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修订目的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修订版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
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
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结论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修订版对物业管理行业的规
范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从业人员应严格
遵守该条例的规定,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和居民
的利益。

同时,业主和居民也应了解并积极配合条例的执行,共同
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提升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物业管理工作均应以自愿为原则,业主有权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应公平、公正对待业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第五条合理收费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用于物业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开透明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开物业管理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选聘程序和条件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明确选聘程序和条件,并公开遴选结果。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维修维护和安全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维修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住宅区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公共卫生和环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进行住宅区的公共卫生、环境管理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安全和舒适。

第四章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欠费,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处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

第十二条监督权利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的监督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用户会议业主有权参加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行使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主监督和决策权。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武汉市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受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才网小编为您提供,供大家参考!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当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及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以及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生活工作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性质、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或称经营者定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普通住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管交通工具、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非住宅房屋以及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以及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管理单位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其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称经营者定价)。

外销商品房屋的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协商议定。

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的和自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深度,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有关专营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负责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选举工作,对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全文(2022版)_条例_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全文(2022版)_条例_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全文(2022版)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制定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并将于20xx年10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〇号)《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yjbys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条例的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该规定规定了以下内容:
1. 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保洁、绿化、供水、供电、供暖、照明、道路维护、安全防范、消防设施维护等。

2. 物业费用: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共有部分的面积比例共同支付,用于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等。

3.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方应当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共设施的良好状态,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或建议。

4. 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方与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5. 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共同选举产生,负责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方的关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

6. 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或住户,可以给予警告、罚款、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7. 物业服务监督:业主委员会、住户和相关部门可以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的物业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请参阅相关法规和规定以获取准确信息。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规划、⼟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务、⼯商⾏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会成⽴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作,指导、监督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 (⼀)以建设项⽬《国有⼟地使⽤证》宗地图⽤地范围线为准,⼀个项⽬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然街坊或者封闭⼩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的物业管理区域; (⼆)分期建设项⽬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的,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设施设备⽐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划分为⼀个物业管理区域。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环境卫生的维护和清洁;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3.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4. 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5. 绿化景观的建设和维护;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明确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有权监督,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益的重要方式,物业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并做出必要的决策。

第八条物业管理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限制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范围。

第四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物业进行合理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紧急事件和突发情况,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业主因物业管理方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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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湖北省制定物业管理。

下文是yjbys小编精心整理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详情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 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区域划分的。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区域。

同一建设项目其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区域。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其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的备案申请。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定并予以答复。

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公示物业区域详细规划分布图,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并在商品房买卖中明示。

第十一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区域或者需要调整物业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区域。

调整物业区域的,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物业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十六条物业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的,由业主大会是否移交。

决定移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

住宅物业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外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的老旧住宅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和改造工作,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区的综合环境和物业服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征求老旧住宅区业主意见后,划分物业区域,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物业区域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物业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区域规模、业主人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未书面报告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以及表决规则;(三)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前款第二项内容还应当在物业区域内显着位置。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竣工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资料建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三)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审议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草案;(五)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六)改建、重建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业主重大利益事项的决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销售和虽已销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以上统计的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需要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三)共用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四)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义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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