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斯庇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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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斯庇尔

罗伯斯庇尔(1758—1794)是法国大革命中激进资产阶级的民主派,也是对资产阶级的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做出重要贡献的人。他属于自然法学派。他从天赋人权论出发,认为大自然赋予人类一系列与生俱来的权利,即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社会权。自由权主要指人身、财产、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平等权主要指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权。参政权主要指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如选举和被选举权、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罢免权、对不法和暴政的抵抗权。社会权主要包括生存、劳动、受教育、获得帮助权。在各项自由权中,他尤其看重财产自由权和出版自由权。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或公民权,是关系到其他权利能否实现的关键,大多数人处在贫困中,就谈不上权利平等,“财产的极端悬殊是许多灾难和犯罪的根源”。关于出版自由权,他认为,思维能力和表达自己思想的能力,是人有别于其他动物的最可贵之处。要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就要有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鞭挞专制主义的最可怕的鞭子”。每个人都享有以任何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如有人利用出版自由诽谤他人,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不能借口预防出版自由可能引起的弊害,来给出版自由制造障碍。他认为,天性造就了令人惊异的多样化的智能和性格,因此发表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不把这种自由百分之百地给予每个人就等于否定公民的自由。法律不能处罚意见、思想,因为同一种意见和思想究竟是真理还是谬误,在不同场合和不同的人眼里会有截然不同的评价。向别人指出伟大真理的人物,乃是超出自己时代见解的天才人物,他的思想创新总是使软弱和愚昧的人望而生畏,总要招来嫉妒,因而常常受到同时代人不该有的奚落和后代人来之过晚的尊敬。他在列举一些思想家的遭遇,揭露了暴君如何禁止出版自由后,宣称:出版自由最终是限制不了的,因为时代必然会使谬误归于消灭而使真理取得胜利是大自然本身所规定的秩序。关于反抗权,他认为:“反抗压迫,是其他一切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结果。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全体人民和每

一部分人民的最神圣义务就是起义。”关于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对于确认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作用。要用人权宣言的形式把人的神圣而不可剥夺的权利加以阐明,并把人权宣言载入宪法,使人权获得宪法的确认和保障。法律应以保障人权为己任。一切侵害人权的立法都是非正义的、暴虐的,从本质上说都不是法律或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人权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他认为,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应是一切政治团体的目的,宪法应规定,除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共和政体外不承认其他共和政体。他主张政府应以人民的意志为意志,公职人员应由选举产生,是人民的公仆,都不享有任何个人特权,都要受人民的监督。不称职者,人民有权罢免;违法者应从速从严惩处: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有权力有义务起义推翻政府。他主张宪法要规定把立法、行政、司法的职能分开执行,立法权是三权中最高的权力,同时三者又各负其责。他主张把法律监督机构划入立法机构的范围,设上诉法院以维护立法规定的形式和原则不受法院方面可能的破坏。他主张立法要有严肃、慎重、科学的态度,法律一经制定和公布就要坚决执行和遵守。他还提出了一系列革命资产阶级的司法原则,主要有:一,民主司法原则,即民主选举法官、建立陪审制度,判决须在法官、陪审员和证人三者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做出。二,法律面前平等原则。三,罪责自负原则,即反对株连。他认为,株连会迫使违犯者

的亲属包庇、保护违法者,会引起整个社会的惊恐不安,会使被株连者无辜蒙冤,失去为社会贡献力量的机会,还会导致被株连者的仇恨和反抗,以及助发不道义、不正义之风。四,注重证据和发挥法官能动性相结合的原则。五,人道主义与铁的手腕相统一的原则,即对人民的人道和对敌人实行恐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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