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参考]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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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总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
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
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
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
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分立案例
![企业分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f4ac3bb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bd.png)
企业分立案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分立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企业分立是指原本作为一个整体的企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将其业务或资产进行分割,形成独立的新企业。
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管理效率,或者实现更好的资本运作。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企业分立的背后原因和影响。
某家电子科技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公司规模的扩大,管理层发现原有的整体经营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同时,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和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决定进行分立,将其业务分为电子产品制造和科技研发两个独立的公司。
首先,公司决定分立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公司需要更加灵活地运作,以满足不同领域的需求。
通过分立,公司可以更加专注于各自的业务领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性和市场竞争力。
其次,分立还可以提高管理效率。
原本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司,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管理层的决策和资源配置变得越来越复杂。
通过分立,可以将原本复杂的管理结构简化,提高管理效率,使各个子公司更加灵活地运作,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另外,分立还可以实现更好的资本运作。
原本整体的公司在分立后,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资本运作,吸引更多的投资,为各自的业务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同时,分立后的公司也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合作和并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业务的快速扩张。
然而,企业分立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影响。
首先,分立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成本和风险。
在分立过程中,公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业务划分、法律程序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这些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同时,分立后的公司也需要重新建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这需要一定的市场投入和时间积累。
其次,分立可能会导致原本整体的公司在某些方面的资源和能力下降。
在分立后,原本整体的公司可能会面临着人员流失、资源分散等问题,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企业新设分立的真实案例
![企业新设分立的真实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ff878a8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4d.png)
企业新设分立的真实案例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之间的分立案例也越来越多。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企业新设分立案例,详细介绍了该企业为什么分立、如何分立以及分立后的发展情况。
该企业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专门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行业环境的变化,该企业逐渐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市场竞争激烈。
随着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了汽车零部件市场,导致市场上供大于求。
价格战愈演愈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2.产品同质化严重。
由于技术门槛相对较低,这个行业中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普遍。
市场上的零部件几乎没有明显的差异化,导致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价格较低的产品。
3.生产成本上升。
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和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也不断攀升。
而企业又很难通过涨价来维持原有的利润水平,因为这样会进一步提高产品的价格,从而掉队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4.经营管理不灵活。
由于企业的规模庞大,决策链条长,导致经营管理不够灵活。
市场需求变化迅猛,企业很难及时作出反应,导致错过很多商机。
在面对这些挑战的同时,企业的高层决策者们开始认识到,如果继续在原有的发展模式下前行,企业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力。
于是,他们决定进行分立,以寻求新的发展机会。
分立的过程相对来说比较繁琐复杂,但是该企业的高层决策者们还是决定进行下去。
首先,他们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团队,负责分立的具体操作。
这个团队由各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各个具体领域的分立工作。
在分立的过程中,企业首先进行了审核评估,对整个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确定了需要分立的具体范围。
然后,他们开始制定分立方案,规划分立后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经营策略等。
同时,他们还制定了详细的分立时间表,确保分立工作的顺利进行。
分立的过程中,该企业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由于分立后需要重新建立新的供应链和销售渠道,导致企业的运营受到一定的影响。
公司分立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公司分立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f77f30f2f18583d048645929.png)
裁判观点:一、公司分立时,如财产分配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
二、公司分立时应该按协议约定进行财产分配。
对于约定了分配条件的,条件成就时进行财产分配。
而对于公司分立时未对财产分配进行约定的,财产为分立后的公司共有。
三、公司分立须经过法定程序,公司分立需先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物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程序,不具备公司分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四、对于公司分立时与债权人就债务承担作出约定的,法院在裁判时严格依照协议的约定判决;对于未约定部分的债务承担,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案例:(一)公司分立时,只要财产分配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
郑州御源置业有限公司与徐煜博、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分立纠纷【(2019)豫0122民初48号】一审中牟县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方宏田公司与乙方薛某于2009年5月13日签订《协议书》、甲方宏田公司、乙方御源公司、丙方东泰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签订《公司分立补充协议》、甲方宏田公司、乙方御源公司、丙方徐某、丁方薛某于2014年1月8日签订《协议书》均系合同签订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结合本案案情及实际情况,依据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徐煜博、宏田公司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协助原告御源公司将位于中牟县××都大街北、电力学院东侧牟国用(2013)第167号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徐某变更登记到原告御源公司名下,并协助原告御源公司办理牟国用(2013)第167号土地上约392.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故原告御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徐煜博的抗辩理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5a7fc298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9c.png)
公司分立案例某公司成立于1990年,最初是一家小型的家具制造企业。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业务的不断增加,公司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了当地家具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和困难,管理层开始考虑对公司进行分立,以实现更好的发展和管理。
首先,公司决定将家具制造业务和家具销售业务分开。
家具制造业务一直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家具销售业务则是公司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业务。
分立后,家具制造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提升,而家具销售业务则可以更加灵活地开拓市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其次,公司还决定将国内市场业务和国际市场业务分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公司开始在国际市场上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分立后,国内市场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满足国内客户的需求,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而国际市场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另外,公司还考虑将家具设计业务和家具定制业务分开。
家具设计业务是公司的创新源泉,而家具定制业务则是公司的特色服务。
分立后,家具设计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的创新和设计,提升产品的差异化竞争优势,而家具定制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口碑。
最后,公司还决定将线下渠道业务和线上渠道业务分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线上渠道业务成为了公司发展的新引擎。
分立后,线下渠道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传统渠道的管理和拓展,提升产品的覆盖率和销售效率,而线上渠道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电商平台的运营和推广,提升线上销售额和品牌曝光度。
通过以上的分立方案,公司成功地实现了业务的分立和专注,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分立后,各个业务部门可以更加专注于自身的发展和提升,提高了整体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公司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挑战,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经营。
案例讨论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案例讨论公司的分立与合并](https://img.taocdn.com/s3/m/6c642650d4d8d15abf234e32.png)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1年1月11日 上午11 时38分 21.1.11 21.1.11
追求至善凭技术开拓市场,凭管理增 创效益 ,凭服 务树立 形象。2 021年1 月11日 星期一 上午11 时38分 44秒11 :38:442 1.1.1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严格把控质量关,让生产更加有保障 。2021 年1月上 午11时 38分21 .1.1111 :38Jan uary 11, 2021
分类
分立 合并
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 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分分立立的的特特点点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依照法定 程序进行的分立是无效的;
公司分立后存续的形式可以有所变化; 依法分立的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承担民事 责任;
合并的特点
是数个公司的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 当事人之间有合并协议为前提;
案例分析一由于原某金属机电化工公司在分立时没有通知债权人而且分立的三家公司对于债务承担存在不同意见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由分立后的三家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讨论: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小组成员:葛善义 杨智辉 冉丹
主 讲:马荣华
马荣华 程旭东 崔子辰
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一.案例综述 二.法理解析 1.分立与合并的含义及分类; 2.分立与合并的特点; 3.分立与合并的程序; 4.公司分立与合并的法律后果; 5.公司分立与合并的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
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 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是一种毋需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 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它可以在不进行清算 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 权结构。
分立与合并的程序
企业分立案例
![企业分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236a760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1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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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案例
3、是否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08)175号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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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 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产,不征收原合并 各方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合并后的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合并前原企 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 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 方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分立前原企业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和发生的开发成本、 开发费用,按规定计入扣除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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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案例
1、是否缴纳流转税? 税法并未明确。但很多人理解为先投资后转让股权。 个人理解应该不缴纳。原因:企业被分立,均换取了股权, 本身未取得现金收入。但须同税务机关协调。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44号 二、企业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 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 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合并是指 原企业解散,分立出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企业分立案例
某总公司由4个股东共同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 元,每个股东出资200万元。公司由总部A和分公司B组成。 A净资产为1000万元,评估价1200万元;B资产为400万 元,评估价600万元。
新《公司法》案例
![新《公司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4f6415c24028915f804dc25a.png)
案例一: 案例一:出资形式 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 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其中: 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25万元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15万元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 请问: 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 的出资效力。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c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并决定给予张某 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 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 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d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 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 (1)根据本题要点a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 根据本题要点a所提示的内容, 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 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C委托他人出席该次 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b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指出本题要点b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c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 根据本题要点c所提示的内容,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d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d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cbc9b14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d2.png)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案例咱就说有个老王,他开了一家企业,这企业呢,业务有点杂,就像一个大杂烩。
有生产制造的部分,还有销售服务的部分,这个企业叫全能公司(这名字是我瞎起的,就为了好讲故事)。
这全能公司一年利润可不少,有个500万呢。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25%来算,得交125万的企业所得税,老王心里就有点疼啊,这么多钱交出去,肉疼。
这时候呢,老王就找了个懂税收筹划的朋友小李来帮忙。
小李就跟老王说:“哥,你这企业业务这么杂,为啥不把它分一分呢?”于是呢,老王就根据小李的建议,把全能公司分立成了制造公司和销售服务公司。
这制造公司主要负责生产产品,销售服务公司呢,就专门做销售和售后这些服务。
咱们来看看这税收上有啥变化。
制造公司这边,因为有很多设备投资啊,成本比较高,算下来一年利润是300万。
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符合条件哈),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制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就是:100×12.5%×20%+(300 100)×25%×20% = 2.5 + 10 = 12.5万。
再看销售服务公司,它利润是200万。
这销售服务公司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那它的企业所得税就是:100×12.5%×20%+(200 100)×25%×20% = 2.5+5 = 7.5万。
这么一分立,两个公司总共交的企业所得税就是12.5+7.5 = 20万。
和原来全能公司要交的125万比起来,可就少太多了,直接省了105万呢。
这还没完呢。
在增值税方面也有好处。
制造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它把产品卖给销售服务公司的时候,就相当于有了一笔销售收入,而且销售服务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假设),那在销售环节又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政策来纳税,可能会有更低的税负。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947940f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5a.png)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第一篇: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 很精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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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
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
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
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 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
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公司分立:江西省某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宏达公司、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债务纠纷案
![公司分立:江西省某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宏达公司、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债务纠纷案](https://img.taocdn.com/s3/m/ac9c7284ec3a87c24028c497.png)
公司分立:江西省某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诉宏达公司、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债务纠纷案【案情介绍】2006年1月4日,某市天宇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江西省某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压缩机公司)签订了一份10万台压缩机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1)每台压缩机的单价为500元。
合同标的总金额为5000万元;(2)履行期限为2006年年底前,买受人(天宇公司)收到出卖人(压缩机公司)货物后1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3)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总金额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压缩机公司依约如期履行了合同,而天宇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由于冰箱销路不畅而导致大量积压,仅支付了2000万元。
尔后,压缩机公司一直向天宇公司追讨,天宇公司均以种种借口拒绝。
2007年3月,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债权人得知天宇公司经营困难后都担心自己的债权受损,于是纷纷到天宇公司讨债。
天宇公司为逃避债权人追讨,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且经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将天宇公司分成三个公司:即宏达公司、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三个公司于同年3月26日签订了公司分立协议并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协议规定:(1)原天宇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优质资产由宏达公司和宏泰公司平均分配;(2)天宇公司厂房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以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向某市工商银行质押贷款)和债务由分立后的宏天公司承继。
因天宇公司欠压缩机公司3000万元货款和违约金一直未支付,2007年4月压缩机公司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三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及其利息。
宏达公司和宏泰公司辩称天宇公司分立时,宏达公司、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已签订分立协议,协议规定天宇公司的债务由宏天公司承担,而与他们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宇公司分立为宏达公司、宏泰公司和宏天公司,虽然三公司签订了分立协议并对天宇公司的财产作了相应分割且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依法通知和公告了债权人,但未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
企业分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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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案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业务不断扩大,产品线也逐渐丰富。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内部管理和运营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了一系列的内部矛盾和分歧。
在公司高层的讨论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方案,对公司进行分立,分成两家独立的公司。
一家公司专注于电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另一家则专注于市场营销和销售。
这个方案得到了大部分高层的支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最终确定了分立的方案和具体的实施计划。
首先,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分立工作组,负责制定分立的详细方案和时间表。
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法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确保分立过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公司还聘请了专业的顾问公司,协助制定分立方案和提供相关的法律、财务等支持。
其次,公司进行了全面的内部沟通和培训。
对员工进行了详细的分立方案介绍和解释,让他们充分了解分立的意义和影响。
同时,公司还对员工进行了相应的技能培训和岗位调整,以适应新公司的运营模式和需求。
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员工的恐慌和不适应感,保持员工的稳定和积极性。
随后,公司进行了相关的法律手续和财务整合。
包括对公司资产、负债、股权等的清查和划分,以及与供应商、客户等相关方的沟通和协商。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分立过程的合法合规,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和相关方的利益。
最后,公司进行了分立后的运营调整和优化。
包括重新制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优化公司的运营流程和管理制度。
同时,公司还对新公司进行了市场定位和营销策略的调整,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格局。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公司成功地完成了分立。
新的两家公司在各自的领域内迅速崭露头角,取得了良好的业绩和口碑。
分立后,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营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得到了充分释放,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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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案例总结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散成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公司的过程。
这种分立可以是战略性的,也可以是因为外部因素的推动。
以下是几个企业分立案例的总结:1.戈尔曼·萨克斯(Goldman Sachs)的分立:戈尔曼·萨克斯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
该公司在1999年进行了分立,将其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为两个独立的公司。
这一决策是为了遵守当时的美国法律,即格拉姆-勒奇-布雷利法案,该法案要求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经营。
戈尔曼·萨克斯的分立使其能够更好地发展其投资银行和证券业务,同时避免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2.雅虎(Yahoo)的分立:雅虎是一家全球知名的互联网公司,成立于1994年。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雅虎在面对激烈的竞争和业绩不佳的情况下,决定进行分立。
在2024年,雅虎将其核心互联网业务出售给美国电信公司Verizon,并更名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taba Inc.)。
这次分立的目的是为了使互联网业务能够独立发展,同时为雅虎提供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来发展其其他业务。
3.华为(Huawei)的分立:华为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电信设备制造商和信息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
在华为的发展过程中,该公司进行了多次分立。
首先,在2003年,华为将其业务分为三个独立的业务单元:运营商业务、企业业务和终端业务。
然后,在2024年,华为将其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业务分立为荣耀公司,这一决策是为了使荣耀能够更好地独立发展,并为华为集团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这些案例表明,企业分立可以为公司带来一些重要的好处。
首先,分立可以使不同的业务单元能够更好地独立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和灵活性。
其次,分立可以降低整个公司的风险,如果一个业务单元面临困难或失败,其他业务单元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
此外,分立还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和资源,以促进新的发展机会。
然而,企业分立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公司分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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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案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公司分立案例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公司分立通常是指原本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市场需求或者内部管理需要,将公司的某些业务板块或部门分立出去,独立运营。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司的灵活性和专业性,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公司分立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商业现象。
某大型跨国公司A,旗下拥有多个业务板块,包括电子产品、家居用品和服装等。
由于各个业务板块的发展方向和市场需求存在差异,公司A决定进行分立重组。
首先,公司A成立了独立的子公司B,专门负责电子产品业务。
公司A将原本在总部的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部门转移至子公司B,并派遣专业团队负责子公司B的运营管理。
这样一来,子公司B可以更加专注于电子产品领域的市场调研和产品研发,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其次,公司A将家居用品业务分立出去,成立了子公司C。
公司A将原本在总部的家居用品设计、生产和销售团队转移到子公司C,并为子公司C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这样一来,子公司C可以更加专注于家居用品市场的发展趋势和产品创新,提升产品竞争力。
最后,公司A将服装业务分立出去,成立了子公司D。
公司A将原本在总部的服装设计、生产和销售团队转移到子公司D,并为子公司D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这样一来,子公司D可以更加专注于服装市场的潮流和消费者需求,打造独特的品牌形象。
通过这样的分立重组,公司A可以更好地实现各个业务板块的专业化运营,提高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分立后的子公司B、C、D也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这种公司分立案例不仅可以促进各个业务板块的发展,还可以为整个公司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总之,公司分立案例是一个在商业领域中常见且必要的现象。
通过分立重组,公司可以更好地实现各个业务板块的专业化运营,提高市场竞争力。
因此,在适当的条件下,公司可以考虑进行分立重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实现持续发展。
企业分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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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案例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分立,以实现更好的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企业分立的案例。
某家大型制造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遇到了一些困难,由于业务范围过于庞大,导致管理不善,效率低下,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企业决定进行分立,将原有的业务进行拆分,分立成若干个独立的子公司。
首先,企业进行了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确定了各个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定位。
然后,在分立过程中,企业充分考虑了原有员工的安置和利益保障,确保分立过程中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了人员流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在分立后,各个子公司都能够更专注地进行业务拓展和产品研发,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
同时,分立后的子公司之间也可以进行合作,共享资源,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了企业整体的发展。
通过分立,企业成功解决了原有的管理混乱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实现了业务的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发展。
同时,分立后的子公司也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总的来说,这个企业分立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分立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通过分立,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业务的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发展。
因此,对于一些面临管理困难和发展瓶颈的企业来说,进行分立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发展战略。
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分立对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有着积极的作用。
当然,企业在进行分立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分立过程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对于企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公司分立案例【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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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一)发行人此次分立的目的及原则1、分立的目的:突出主营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快发展.发行人主要经营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但是发行人分立前持有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90%出资额和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78.125%出资额,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干、销售农副产品,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未从事实质经营活动;万达钢丝主要从事钢铁线材拉丝、酸洗业务。
南方泵业有限为突出主业、集中人力和财力发展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业务,决定通过分立处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
2、分立的原则:发行人按照配比原则进行分立。
发行人在处置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股权的同时,处置了与长期股权对应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以及派生分立成立的金润投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
发行人经分析,不存在与分立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债务,因此未分离相关债务.根据分离资产规模,按照分立前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比例,上述股东同比例减少对发行人的持股,同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持有金润投资。
(二)公司分立方案,包括资产、债务剥离的依据及其具体内容2007年5月16日,发行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方案》有关分立方案的内容为: 1、分立前后各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根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派生分立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并将部分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资产予以剥离。
分立存续公司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700万元减少为5,200万元,派生分立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沈金浩出资额为3,008。
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86%;沈凤祥出资额为523.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公司分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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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工作人员找到了现在负责销售此类产品的公司,向其讲明法理,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自身缺乏对法律的学习,同意接受消协的调解,最终该公司退回了孙女士的购物款6000元【案情简介】甲、乙、丙、丁、戊各方原系某公司股东。
2003年5月6日上述5股东召开公司分立股东会议,作出如下决议: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分立,分立后存续方为某公司、分出方xx公司。
存续方的股东为丁、戊,分出方的股东为甲、乙、丙。
资产、债权债务双方原则上按分立前所持有股权比例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以竞价方式决定,价高者得。
2003年6月14日,5股东各方签署了《关于某公司分立的确认函(二)》,2003年7月25日,戊作为存续方股东或受托人、甲作为分出方股东或受托人又签订了一份《关于某公司分立的确认函(四)》,约定付款的方式、比例以及违约责任。
其后,存续方某公司向分出方xx公司共支付了xxxx元。
分立后的存续方某公司与分出方xx公司于2003年11月17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分立变更登记。
2004年4月17日,甲方某公司、乙方xx公司、丙方珠海及另一公司三方签署了《合同书》一份,其中,某公司确认至2004年4月17日尚欠xx公司资产分割补偿款共计xx万元。
2004年11月8日,甲、乙、丙以丁、戊及某公司迟延支付资产分割补偿款已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丁、戊向其支付违约金xxxx元。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甲、乙、丙的起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申之春律师点评】根据民诉法的一些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司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本案中属于派生分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8月4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筠连*鑫公司分立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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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一)发行人此次分立的目的及原则1、分立的目的:突出主营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快发展。
发行人主要经营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但是发行人分立前持有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90%出资额和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78.125%出资额,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干、销售农副产品,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未从事实质经营活动;万达钢丝主要从事钢铁线材拉丝、酸洗业务。
南方泵业有限为突出主业、集中人力和财力发展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业务,决定通过分立处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
2、分立的原则:发行人按照配比原则进行分立。
发行人在处置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股权的同时,处置了与长期股权对应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以及派生分立成立的金润投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
发行人经分析,不存在与分立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债务,因此未分离相关债务。
根据分离资产规模,按照分立前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比例,上述股东同比例减少对发行人的持股,同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持有金润投资。
(二)公司分立方案,包括资产、债务剥离的依据及其具体内容20RR年5月16日,发行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方案》有关分立方案的内容为:1、分立前后各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根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派生分立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并将部分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资产予以剥离。
分立存续公司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700万元减少为5,200万元,派生分立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
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沈金浩出资额为3,008.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86%;沈凤祥出资额为523.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7%;赵祥年出资额为313.5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3%;沈国连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赵国忠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周美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马云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孙耀元出资额为4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赵才甫出资额为10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
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由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派生另设,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本结构同上。
2、分立基准日的确定以20RR年3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前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资产258,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元,所有者权益119,841,489.12元;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资产240,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元,所有者权益101,841,489.12元。
分立出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资产为18,000,000.00元,负债0.00元,所有者权益18,000,000.00元。
分立后各方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由双方交割。
3、具体分立方法(1)分立资产的确定截至20RR年3月31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3,725.94万元,由于发行人持有的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的股权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因此在此次分立中分离出去,由金润投资持有上述两项股权。
发行人分立前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7,590.08万元,主要构成为业务人员备用金、保证金、关联企业往来款以及暂借款,为了突出主营业务,按照配比原则,发行人将其他应收款中与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有关的往来款以及暂借款分离出去,金额为1,320.5万元,保留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备用金、保证金和往来款。
(2)分立负债的确定截至20RR年3月31日,发行人负债总额13,850.3万元。
其中短期借款贷款人为南方泵业有限,借款用途为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采购原材料流动资金。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等债务的产生均源自南方泵业有限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以及相应环节应付给职工的薪酬,将通过未来主营业务实现的收益予以偿还,与发行人此次分立的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的业务无关,因此根据配比原则,此次分立未剥离债务。
(3)分立人员的确定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由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和派生分立出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后妥善安置。
根据人员随着资产走的原则,按照经营需要,经协商后确定,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两名员工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由金润投资承继,金润投资支付上述员工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3、分立后,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的演变过程根据20RR年5月16日签订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协议》约定和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20RR年7月10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本结构同原公司。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金润投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4、分立方案及履行的程序20RR年12月23日,南方泵业有限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派生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主要内容为:①同意本公司派生分立为2个公司,分别为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及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
②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700万元,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沈金浩57.86%;沈凤祥10.07%;孙耀元8%;赵祥年6.03%;沈国连4.01%;赵国忠4.01%;周美华4.01%;马云华4.01%;赵才甫2%。
③分立前公司的财产分割方案:以分立基准日的公司全部资产(含实收资本)及其相应的资产负债在派生分立后的两公司分割。
④公司分立后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其余登记事项不变;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立后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公司持股比例相同。
⑤分立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派生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和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⑥分立前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由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和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妥善安置。
20RR年12月29日,南方泵业有限在报纸上刊登了《分立公告》。
20RR年5月16日,南方泵业有限制定具体分立方案。
20RR年5月16日,分立各方签订了《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协议》,该协议根据上述分立方案的内容对公司分立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根据上述分立方案及分立协议,南方泵业有限以20RR年3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分立,并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分割。
20RR年5月22日,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杭永会(20RR)65号《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拟派生分立审计报告》,对南方泵业有限截至20RR年3月31日拟派生分立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科目明细表进行了审计,认为该资产负债表及拟派生分立各相关科目明细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20RR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拟派生分立的资产状况。
20RR年6月25日,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南方泵业有限出具杭永会验(20RR)15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RR年3月31日止,南方泵业有限已减少全体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500万元,同时转入派生分立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筹)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0RR年7月10日,南方泵业有限就上述分立事项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分立方案的制定由发行人原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方案内容公平、合理,分立方案合法、有效。
同时发行人本次分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公告程序、制定了分立方案,签订了分立协议,拟分立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相关科目明细表经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履行了分立验资手续,并最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本次分立程序完备,分立过程合法、有效。
保荐机构查阅了《关于同意公司派生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协议》、杭永会(20RR)65号《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拟派生分立审计报告》、发行人和金润投资工商档案资料、分立公告、发行人分立前后财务报告,向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分立背景和过程,认为,发行人分立方案的制定由发行人原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方案内容公平、合理,分立方案合法、有效。
同时发行人本次分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公告程序、制定了分立方案,签订了分立协议,拟分立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相关科目明细表经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履行了分立验资手续,并最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本次分立程序完备,分立过程合法、有效。
5、发行人分立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根据《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RR〕1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发行人20RR年派生分立出来的金润投资与南方泵业的股权结构完全相同,南方泵业的资产也没有进行重估,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因此,分立后南方泵业和金润投资的净资产就只能以分立前南方泵业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南方泵业有限分立注入金润投资的资产、负债应以分立前其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分立基准日存续公司和金润投资所有者权益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所有者权益,且分立基准日存续公司和金润投资实收资本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实收资本。
南方泵业有限根据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下:借:实收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300万元贷:货币资金4.5万元其他应收款1,320.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475万元金润投资则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如下:借:货币资金4.5万元其他应收款1,320.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475万元贷:实收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300万元6、此次分立对发行人的影响①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分立前,发行人除从事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外,还通过股权投资控制杭州之春和万达钢丝。
分立完成后,发行人集中精力从事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管理由派生分立的金润投资负责。
同时,此次分立发行人从事主营业务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分立对主营业务未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