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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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是以虚构合同事实等为手段,诈骗合同对方钱财的一种行为。

司法实务中,对合同诈骗行为无论是定罪还是处罚,都必须要知道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是多少。

那么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5、“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一、前言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1.涉嫌合同诈骗金额在二千元其他的;2.涉嫌合同诈骗数额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造成被害人较大经济损失的;b.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c.合同诈骗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d.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1.明知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的帮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a.提供虚假合同、印章、证件、发票等欺骗手段的;b.为他人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等便利条件的;c.帮助他人转移、隐匿、销毁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d.其他帮助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情形。

2.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四、合同诈骗罪的具体适用1.虚构合同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3.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4.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诉讼程序1.公安机关对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收集、固定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及时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对合同诈骗案件,应当依法审理,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六、结论本解释旨在明确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共同犯罪认定和具体适用等问题,为依法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司法依据。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探讨[摘要]文章通过一宗疑难合同诈骗案的探讨,说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此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

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可以形成于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而且可以形成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如果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了使对方当事人债权灭失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财产性利益;非法占有目的一、案件事实2008年6月25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天空之城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建B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的位于某市解放西路的天空之城新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合同暂定价38,000,000元(含税金),B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由王某发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双方当事人还先后于2010年10月27日及2010年11月25日就天空之城新建工程分别签订了《天空之城新建工程补充协议》(两份)及《天空之城室内装修协议))(一份),合计增加价款为610,000万元,支付方式均为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王某为了达到骗取工程款的目的,在A公司施工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诱使A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整个工程,天空之城工程已于2011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与2011年12月31日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备案。

双方于2012年5月9日结算工裎总价款为42,000,000元。

王某将该项目房产全部出售,并且一房多卖。

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时,王某暗地将自己的房产和汽车变卖一空,为自己卷款潜逃做准备。

在将全部房产卖完,并将小业主的房屋维修基金都骗取到手后(王某一房多卖和维修基金共获资金300万左右),王某将公司所有资金卷走潜逃。

王某共拖欠A公司工程款合计6,927,119元。

二、案件探讨本文重点探讨王某和A公司之间的债务问题,在讨论本案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这只是一起合同纠纷理由如下:王某签订合同是没有隐瞒身份、伪造证件文件、工程项目的行为,他还按约定交付了部分工程款,他只是拖欠了A公司工程款,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二)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到刑事追究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224 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的几个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犯罪的几个认定问题

的行 为 。 笔者 认 为 ,办 案 中 正 确 认 定该 罪 应 注 意 以 下 方 面 :

种 “ 同” “ 议 ” 合 、 协 ,如 婚 姻 、收 养 、抚 养 、监 护 等 身 份 关 系 的协 议 ,不 在该 “ 同” 之 列 。 合 2虽 然 合 同诈 骗 罪之 “ 同 ” 渊 源 上 为 经 济 合 同 ,但 立 法 . 合
以 维护 赔 偿 请 求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当 表 等 按 一 定 比 例 组 成 ,不 隶 属 法 院 ,使 诉 讼 程 序 恰 能 满 足 这 一 程 序 要 求 , 机 关
可 通 二 、完 善 确 认 程 序 。 只 有 程 序 上 的 刑 事 赔 偿 程 序 公 正 、公 平 得 到 体 现 ,保 不 予 确 认 时 , 以 向 法 院提 出 诉 讼 , 过
吸 收 了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18 年7 9 5 月8日 《 于 当 外 ,还 可 能 有 利 用其 他合 同进 行 诈 骗 且 足 以 扰乱 市 场 秩 序 ,这 关 前 办 理 经 济 犯 罪 中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答 ( 行 ) 些 可利 用 的合 同 原则 上 都 属 于 合 同 诈骗 罪 之 “ 同 ” 试 》 合 。
是 为 属 于 错 拘 、错 捕 、错 判 , 国 家 就 应 当 确 认 制 度 。正 确 区 分 确 认 制 度 中 赔 偿 义 关 的 错 误 无 疑 具 有 积 极 的意 义 , 对 刑 事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这 样 把 握 更 有 利 于 务 机 关 自行 确 认 和 有 权 依 法 确 认 两 种 情 侵 权 确 认 的 一 种 审 慎 改 进 。笔 者 认 为 , 还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

合同诈骗罪界别认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签订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进行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

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需要进行界别认定。

下面将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别认定进行分析。

罪名界别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骗取数额在刑事界别的认定中,骗取数额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骗取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轻罪;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属于普通罪;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罪。

因此,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需要考虑被诈骗人的损失金额。

2. 合同的内容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合同的内容。

如果诈骗行为只是对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了某些情况,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但如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情况涉及到合同的核心内容,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进而产生财务损失,那么就涉及到合同诈骗罪。

3. 恶意程度在判定合同诈骗罪的界别时,还需要考虑骗取人的恶意程度。

被告人是否存在对被害人有恶意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是否存在串谋、胁迫等恶意手段,是判定罪名界别的重要因素。

具体案例以下是两个合同诈骗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

案例一某公司在签订一份合同时,对合同的某项条款作了虚假陈述,致使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产生了误解,随后又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导致对方产生了20万的经济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普通的合同诈骗罪”。

因为骗取数额在20万以下,但是虚假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关键内容,导致对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属于合同诈骗罪。

案例二某公司为了获得技术合作,采用虚假陈述的方式,骗取了对方公司的信任,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

随后,该公司却违反合同协议,使对方公司遭到了500万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例,可以判定为“重大的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认定的司法解释合同诈骗认定中,需要考察⾏为⼈的哪些因素呢?请看下⽂:1、⾏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约能⼒。

⾏为⼈的履约能⼒可分为完全履约能⼒、部分履约能⼒和⽆履约能⼒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1)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2)有完全履约能⼒,但⾏为⼈只履⾏⼀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的⽬的旨在毁约或避免⾃⾝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如果其部分履⾏意在诱使相对⼈继续履⾏,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有部分履约能⼒,但⾏为⼈⾃始⾄终⽆任何履约⾏为,⽽以欺骗⼿段让对⽅当事⼈单⽅履⾏合同,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4)有部分履约能⼒,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或完全未履⾏,应认定为民事欺诈⾏为;但是,如果⾏为⼈的履约⾏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在于诱使相对⼈继续履⾏合同,从⽽占有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5)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之后仍⽆此种能⼒,⽽依然蒙蔽对⽅,占有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6)签订合同时⽆履约能⼒,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具备了履约能⼒,并且有积极的履约⾏为,则⽆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有⽆诈骗⾏为。

诈骗⾏为绝⼤多数是作为,⽽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

其主要表现为⾏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从司法实践中看⾏为⼈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为,即使合同未能履⾏,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没有诈骗⾏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为也不⼀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

⼀般说来,在签订和履⾏合同过程中,⾏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但是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说明⾏为⼈⽆⾮法骗取他⼈财物的⽬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合同经常在我们的⽣活中出现,这是保护⾃⼰权益的⼀项法律⽂件。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定要注意有没有不合法的⾏为,以及诈骗的⾏为。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的相关合同诈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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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本⽂欲从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实质等⽅⾯就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作⼀初步的探讨。

第⼀个问题:“借鸡⽣蛋”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1:被告⼈徐某申请成⽴⼀公司,公司⽆任何资⾦,却虚报注册100万元。

其为筹划开办超市,即与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为购买超市设备⼜与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的“⼊店费”等。

所购设备及收取的“⼊店费”⼤部投⼊超市建设。

⾄合同履⾏期届满,当对⽅向其索要有关场地租赁费、设备货款时,徐某给以空头⽀票,并同时告诉对⽅帐上暂时⽆钱,需要等⼀定时间。

但对⽅到其允诺的时间去银⾏兑换时,仍⽆钱到帐,此后徐某便再三推诿拖延时间,拒不偿还有关款项,并以部分款物⽤于还债,最终案发。

就在徐某被羁押⼀天后,开办超市的营业执照即下发。

对被告⼈⾏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被告⼈⼀⽆资⾦、⼆⽆资产,根本⽆实际履约能⼒,其通过与他⼈签订合同获取并实际控制对⽅财物,直⾄案发时,也未能实际履⾏协议,造成对⽅当事⼈巨⼤的经济损失。

其虚构履约能⼒,骗取对⽅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种意见认为,被告⼈是在“借鸡⽣蛋”,主观上⾮法占有的⽬的不明显,且其将所获取的财物确实⽤于超市建设,被抓获时,⼤部分财物仍放在其正筹办的超市中,被告⼈也未虚构事实,在给付⽀票时,已告知对⽅帐上⽆钱。

因此,其⾏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具有⾮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以⾮法占有为⽬的”⼀直是实践中的⼀个难点,不少⽂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探讨并确⽴了⼀些界定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个⽅⾯:1.⽆履约能⼒;2.卷款潜逃;3.挥霍对⽅当事⼈财物;4.使⽤对⽅当事⼈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当事⼈财物;6、订⽴或履⾏合同时有欺诈⾏为。

合同诈骗罪刑法条文

合同诈骗罪刑法条文

合同诈骗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一、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认为无暇疵,误认为欺诈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

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之司法判定

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之司法判定
我 国刑法第 24条 中的“ 2 其他方法” 的理解和认 定, 都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关键词: 单位 ; 合同诈骗 ;  ̄ - i k 中图分类号 :936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3 (06 0 - 0 - 1 8 8 120 )3 12 5 0 5 0 0
( 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 一) 隐瞒真相的行为
行为人在合 同签订前 的骗取对方 信任 的行为 , 在实践 中的表现形式具 有多 样性和隐秘性。如邀请对方来实地参观 、 考察 , 或者先与对方履行小额合 同, 支
付小额定金 , 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 、 经济实力雄厚等假象。此类行为具有很强的
合 同 诈 骗 罪 若 干 问 题 之 司 法 判 定
李文玉
(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 广州 503 ) 1 0 4
摘要 : 合同诈骗 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 目的, 这是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 司法实践中可运用司法 推定的方法, 考虑诸方面的因素加 以正确认定。单位合 同诈骗罪中共犯形态等有关问题 的正确判定 , 以及对
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难点。我 国刑法学界对非法 占有 目的的理解存在着种种见 解, 笔者赞 同这一观点 : i E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 占有 目的应 当界定为: l 非法所有对
方当事人财物的 目的, 即以合同诈骗 的方法 , 非法 掌握 、 控制合 同对方 当事人 的
财物, 并在此基础上使用 、 收益 、 处分该财物 , 形成非法所有 的事实状态 。那么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 主观上的非法 占有 目的呢?笔者认为可采用推定
欺诈性 , 它能博得对方信任 , 使对方 陷入错误认识 , 自愿” “ 与其签订行为人所要

浅析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干问题

浅析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干问题
财 物 的数 额 或 希 望 非 法 占有 的财 物 数 额来 认 定 。 但 合 同 标 的 数 额 的
等主体 的 自然人 、 人、 法 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 、 更、 变 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 关系 的协议 。“ ”婚姻 、 收养、 监护 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 适用其他法 律 的规 定。 由于《 同法》 ” 合 的宗旨即在于维护 正常的市场秩序 , 因而 ,
属 于 合 I 骗 罪 中的 “ 同” 司诈 合 。 笔 者 认 为 界 定“ 同 ” 合 之义 , 需 要 从 这 样两 个 因素 入手 : I合 同 还 ()
大 小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 以作为量 刑情 节加以考虑。 可
( ) 二 关于 合 同诈 骗 是 货 物 的数 额 认 定 合 同诈 骗 货 物 以后 销 赃 的 , 以货 物 实 际价 值 数 额 计 算 , 是 以 是 还 销 赃 所 得 的数 额 计 算 ?笔 者 认 为 , 要 根 据 不 同 的情 况 分 别对 待 。 这 在
了 犯 罪 所 指 向 公 私 财 产 的 数 额 , 同 上 的 标 的 一 般 都 很 大 , 行 为人 合 但
中 图分 类号 : 9 36 D 2.


合 同诈骗罪中的“ 同” 合
合 同诈 骗 罪 既 然 是利 用 合 同进 行 诈 骗 的犯 罪 , 么 界 定“ 同 ” 那 合 的 内涵 与外 延 ,对 于合 同 诈骗 的 司 法 认 定 必 然 具 有 较 为 重 要 的 意 义 。 19 9 9年 3月 1 日九届 全 国人 大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5 中 合 同法 》 在 其 第 2条 规 定 了 “ 同 ” 定 义 , “ 法 所称 合 同 是 指 平 , 合 的 即 本

论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干问题

论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干问题

质所在。 是 , 但 在法益发生变动 的同时 , 办案观念却仍停 留在传统的诈骗犯罪之上 。 这可 以说是 合同诈骗犯罪 中
出现各 种疑难 问题 的关键 所在 。 为此 , 我们必须 首先 明 确合同诈 骗罪的主要法益应是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 , 其次才 是财产所有 权 , 只有 立足 于这一点 , 才可 以对本
关 键 词 : 同诈 骗 罪 法益 合 数额 合同
19 9 7年刑法将合 同诈 骗罪从普通诈 骗罪 中分 离 出 来。 作为一个 独立 的罪名予 以规 定 。 同诈 骗罪 的主要 合 法益应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 , 次要法益是财产所有 权, 只有立足于这一点 , 才可以对本罪 的非法 占有 目的、 数额 、 罪与非罪 以及此罪与彼罪进行正确的认定 。
为方式 。 在较长 的时间内都是将其作为经济合 同纠纷 予
以处理 的。 鉴于 当时特殊 的计划经 济体制 , 同诈骗 行 合 为并不 常见 。9 9年 刑法 中也并 未单 独规 定合 同诈 骗 17 罪。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合 同诈骗 的行为通 常是 按照诈 骗
罪进行 定罪 处罚 的 。9 6年 1 19 2月 1 6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审理诈骗案 件具体应 用法律 的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中规定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 , “ 构成 诈 骗罪 。 因此 。9 7年刑法颁 布之前 , 同诈骗犯罪 所 ” 19 合
2 1 年第 1 01 2期
法 治 研 究
论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千问题
舒 洪 水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 在经济领域 的诈骗 犯பைடு நூலகம்愈 演愈烈 。 行为方 式的复杂 多变使得 此类
犯 罪的认定难度进一步加大。 而我们对此类犯 罪的办案 思想仍 然桎梏 于传统 的诈骗犯 罪 , 因此难以达到有 效防治的 目的。 本文 以合 同诈骗罪为例 , 从非法 占有 目的、 数额标 准、 罪与非 罪和此 罪与彼 罪的认 定上进行 了重新 解构 , 以期更好地指导合 同诈骗犯罪的审理 , 解决 司法实践 中出现 的疑难 问题 。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虚构事实;(二)隐瞒真相;(三)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四)以虚假的财产状况或者虚构的合同标的,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五)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客体: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量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在适用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时,应当遵循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判例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同时,应注意合同诈骗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分,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

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那么认定合同诈骗罪有哪些难点呢?难点之⼀:如何理解“利⽤合同”我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四项列举了四种合同的诈骗⽅法,因实践中出现的情况难以被上述四种⽅法所穷尽,故本条第五项规定“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概括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

采取这种“堵截构成要件”,⽴法者的⽬的是要全⾯有效地惩治合同诈骗罪。

但是条款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必然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定的困惑和疑难。

“其他⽅法”具体是指哪些呢?刑法理论的探索者总结实践中的案例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教科书中列举出数种⽅法,如伪造合同骗取对⽅当事⼈及其代理⼈或者权利义务继受⼈财物的、作为债务⼈的⾏为⼈,向第三⼈隐瞒未经债权⼈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从⽽逃避债务的等等。

但这些列举同样⽆法穷尽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

那么当遇到新的情况时,如何来认定是否是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存在⼀个普遍适⽤的原则,那就是要看⾏为⼈是否“利⽤合同”进⾏诈骗。

作为合同诈骗罪的任何⽅法,都不能脱离该罪在客观上属于“利⽤合同诈骗”的本质特性去理解;反过来说,只要符合“利⽤合同诈骗”这⼀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法、⼿段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法。

合同诈骗的⾏为⼈利⽤“合同”这种对双⽅当事⼈具有约束⼒的形式,故意违背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的原则,达到⾮法占有他⼈财物的犯罪⽬的。

在此过程中,其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前造了何种假、隐瞒了何种事实真相,都不是本质的问题,都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

当然,实践中存在采取与签订、履⾏合同有关的、其他的伪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法,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难点之⼆: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的界限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是⼀个⼗分复杂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伴随着合同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现象。

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

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由于这类犯罪以合法的合同形式出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特点,又与合同纠纷、民事诈欺等交织在一起,在实践中极难认定。

因此,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针对合同诈骗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或复杂客体,理论界对此没有异议。

该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财物的种类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都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毋庸置疑的。

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不动产、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非法取得的财产、违禁品是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问题。

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包括诈骗罪在内的财产犯罪的对象问题,自古罗马法以来就是刑法理论争议的问题,但从近现代以来各国刑事立法发展情况看,将不动产纳入财产犯罪之对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

如《日本刑法》第235条之2专门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意大利刑法典》第631条将“意图占有他人不动产之全部或一部,而移动或变动境界者” 规定为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20条第2项也规定了窃占不动产罪。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盗窃、抢劫罪犯罪对象一般说来不能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而诈骗、侵占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不动产。

(注:周振想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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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作者:赵竹韵发布时间: 2002-06-19 14:54:2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之含义
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所用“合同”一词的内涵及外延是什么呢?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本罪的“合同”似应指“经济合同”,因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使用了“利用经济合同”一语。

那么修改后的刑法为什么仅用“合同”一词呢?是否有意扩大了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之范围,使之更具包容性呢?
答案应是肯定的。

笔者认为,正确界定“合同”一词,应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1)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性质来看,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必须是
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

大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合同”之列。

(2)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考虑惩治犯罪的最大需要。

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

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具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之“合同”。

(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

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的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

而在总体上,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形式、见证形式)。

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

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口头合同一般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但因为口头合同也是合同法确认的一种合法形式,如果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利用的口头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要素,且通过签订、履行口头合同过程而骗取财物的,亦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应从严把握。

二、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第(一)至(四)项明确列举了四种合同诈骗方法后,第(五)项以“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性语句作出了规定。

立法者的目的之一可能是为了适应以后经济的发展,保持该法的稳定性,但在另一方面,也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疑难。

“其他方法”究竟是哪些方法呢?笔者认为,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是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的。

实践中,常见的、与刑法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方法性质相同的大致可以归纳为这样几种: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
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

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3.诱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亦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4.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

如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皮包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等等。

实践中,要注意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有关掩盖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区别开来。

前者必须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后者则可以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之后,前者注重的是以合同形式为掩盖外衣,后者则未体现“利用合同”的客体本质特征。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如何区别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理论上普遍认为,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1)主观目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程度内,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

民事欺诈行为
有民事内容存在,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为。

(3)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或者是履行小部分而骗取大部分财物;而民事欺诈行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能够虽有可能无法完全履行,但能作各种努力。

(4)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

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

(5)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列举,笔者认为,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

因此,只有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与认定
怎样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比如说,行为人甲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但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乙蓄意骗取他人钱财,同样也是通过虚构主体的方法与他人签订合同,对此如何能从所谓“刑法规定的欺诈手段”上将两者的性质区分开来呢?显然不能。

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涉及到司法推定的问题。

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在通过推定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时候,应全面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履约实际行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等方面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
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骗签了合同,在履约期满后仍不为履约作丝毫努力,或者在有完全、大部分履约能力的条件下只作出小部分的努力,或者只是消极地等待机会履约;有的甚至是为敷衍对方当事人而假装努力履约。

对这种情况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准确率很高。

(2)在采取欺骗手段签约的起初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

(3)合同签订后,经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者其他风险投资的。

(7)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8)为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归还前次货款的,等等。

之所以说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因为主观目的的推定内含未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占有”之推定的充分证据(反证),应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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