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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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教育厅。

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高校党的工作,与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高教厅承担的省属高校机构编制管理职能交给省编办。

(二)划入的职能1、原高教厅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原高校工委高校党的工作职能。

2、原教育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组织评审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拟订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厅指导。

(四)转变的职能1、将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毕业会考、初中升高中考试以及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等工作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2、将组织学生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的职能交给考试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切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思路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第三条机构编制部门是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

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其工作任务和特点,坚持政府监管和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五条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党政管理的工作机构。

教学机构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

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

科研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

附属机构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的公办中小学校、医院等机构。

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由学校在限额内综合设置(详见附件1),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高校自主设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教学机构一般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二级学院和下属的系、所只能有一级作为办学实体。

(三)严格规范内设机构备案程序。

高等学校依据本标准研究提出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未予确认的学校暂缓调整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不列入高等学校机构数额。

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第七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的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制。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总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第八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分为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3.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3.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一下简称‚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依法治校能力,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凡涉及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制定、调整高等学校的办学方针、年度工作规划和学校发展规划、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制定、调整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高等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调整和商业贷款计划)。

(三)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高等学校党政机构、学术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以及学校人员聘用、收入分配、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七)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开放大学人力资源配置标准与保障措施——以广东开放大学人员编制配置为例

开放大学人力资源配置标准与保障措施——以广东开放大学人员编制配置为例

大学 的发展模式 、 管理体制 、 运行机制 、 包括人 力资 源在 内的教育 资源 配置 以及教职 工 队伍 建设都将
面 临新 的转 折和改革 。为 了保证和优化 资源配置 ,
提高办学效益 , 适应 开放大 学办学需要 的编制建 设 势在必行 。与国 内传统大学及广播 电视大 学相 比, 开放大学有 着新的办学理念 、 办学职 能、 学实际 , 办
员;董小红 (9 1 18 一) ,女 ,广东湛江人,助理研 究员;广东广播 电视大学、广东理工职 业学院。
21 02年第 3期
李丹仪 , 陈俊键 , 董小红 :开放 大学人力资源 配置标准与保 障措 施
构又是终 身教育 机构, 其人才培 养宗 旨是为全 体有 意愿、 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 高等教育 的学 习机会 有 和 自我完善、 自我提升、 自我休闲的学习机会。( ) 2 科

能包括 :1 人才 培养 。开放大 学既是大 学教育机 ()
【 基金项 目l广东广播 电视大学 “ 建设广东开放大学”专 项课题 “ 广东开放大学人 员编制方案研 究” ( F 0 8 K 10 )。 【 收稿 日期l2 1 —1 —1 01 1 5 I 作者简介 l李丹仪 (9 4 ) ,女 ,广东 丰顺 人,副教授 ;陈俊键 ( 9 2 ) ,男 ,广东怀集人 ,助理研 究 16 - 18 -
国家层面的政策规定主要是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35案以下简称规程程指出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应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国家总量控制学校自主管理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高等学校正常运行规程规定了高等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标准的主要指标辅助指标分别是生员比和生师比规定高等学校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生的折算权数同时它对高等学校内部教师和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职员等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作了相关的规定

5南华工商学院定编定岗方案

5南华工商学院定编定岗方案

南华工商学院定编定岗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职工编制管理,参照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出台的粤机编办〔2002〕87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精神,结合我院属自收自支、公有民助性质的具体情况,特将有关定岗定编办法作出如下规定:人事处实行编制总量控制和编制调节管理,在各职能部门配合下进行。

各系、各部门的编制在人事处及各职能部门核准的指标内分别制定,做到目标明确,各尽其职,人员精干,提高工作效率,促进院内人员合理配置流动。

一、全院教职工人员分工:(一)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

1.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1)专任教师:各教学部门系统担任一门课的专职教师及系、部的正副主任;(2)双肩挑教师:系统担任一门课,主要从事党政工作或教育教学辅助等工作的人员;(3)教学助理:协助具有中级(或研究生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完成批改作业、出题改卷、答疑、学生实习指导等教学工作的人员。

(4)兼职教师:校外或社会聘请来的,系统担任一门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人员。

2.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心理辅导中心、团委、招生就业办,学生党总支、学生团总支、学生工作辅导员等。

(二)科研人员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如高教研究室、学报编辑部等部门的人员。

(三)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从事实验技术、图书情报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及电化教育技术、教学秘书等人员。

如网络电教中心、图书馆、计算机室管理人员、各教学部门的教学秘书等人员。

(四)党政工作人员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如分管党政工作的院领导及在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培训处、总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中心、工会等部门中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五)后勤人员车队、电工、食堂、保安、医务室、校园卫生、打字室等部门或岗位的非管理人员。

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高等学校是国家培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传播文化知识的重要机构,其组织结构和编制标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科研质量和管理效率。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学校的机构设置应当与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定位相适应,不得存在冗员和空缺,确保教学、科研和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同时,学校的机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到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求,合理划分部门和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健全机制,确保工作的高效运转。

其次,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应当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相一致。

学校的机构设置应当紧密结合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方向,合理配置各类人员和资源,确保学校的各项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同时,学校的机构设置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求,合理设置教学、科研和管理岗位,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质量和管理效率。

再次,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应当注重内外协调和协同发展。

学校内部各部门和岗位之间应当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学校与外部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也应当密切,积极吸纳外部资源和力量,促进学校的内外协调和协同发展。

最后,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应当注重灵活性和创新性。

学校的机构设置应当注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挑战,灵活调整机构设置,创新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

同时,学校的机构设置也应当注重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激发教职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

综上所述,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标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科研质量和管理效率,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定,与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相一致,注重内外协调和协同发展,同时注重灵活性和创新性。

希望各高等学校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和要求,不断完善机构编制,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政府主办的高等学校适用本意见。

2.高等学校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 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农业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大学编制管理规定

大学编制管理规定

大学编制管理规定、定编的指导思想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科学定编,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以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定编的基本原则(一)法制化原则。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确定编制,使学校编制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统筹规划,促进发展的原则。

编制确定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教育规模,统筹考虑,科学定编,促进发展。

(三)精简高效,按需定编的原则。

要求定编程序规范化、方法定量化,对工作任务科学论证,周密分析,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定编,充分体现精简、高效,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

(四)总量控制,保证重点的原则。

根据学校实际,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紧缩非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充分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重要管理岗位的需要,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和人才支持。

对有特殊作用的关键技术岗位或学科建设与发展中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

(五)动态管理的原则。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每学年确定一次编制,保证各单位能及时有效地适应工作任务变化的需要,优化配置教师结构。

三、定编的依据(一)《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和《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

(二)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

(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第四稿,2006年)。

(四)《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2000〕59号文件)。

(五)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党〔2000〕21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

(六)《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息类型: 531411652841671646 (2005-06-01)粤机编办[2003]124号各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中小学是指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小学。

中小学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力求精简和高效;四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普通中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普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个机构。

(二)职业中学规模在20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19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职业中学可内设教导处、总务处、实训处,20个班以上的职业中学可增设1个内设机构。

(三)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学校领导3-4人;23个班以下的配备学校领导2-3人。

不完全小学(含分校、教学点)不配备学校领导,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粤府办[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0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教育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广东省教育厅合署。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管理有关省属职业技术院校的职责。

(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五)加大高等教育统筹管理力度,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完善高等学校自主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六)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30•【字号】粤府[1994]150•【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4]150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以下简称招聘干部)工作制度,保证招聘干部的素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招聘干部必须坚持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报名,经笔试、面试、考核合格,德育、智育、体育全面衡量,择优聘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定员和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招聘干部指标内,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中央驻粤事业单位招聘干部,应有国务院人事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招聘干部专项指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人事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招聘干部的人事主管部门。

省人事部门负责拟订全省招聘干部的政策、办法,组织全省性的招考工作,并负责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事部门负责拟订所辖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干部的有关实施方案、细则,并组织、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招聘干部的工作。

第二章招聘干部的对象及条件第六条招聘干部的对象:国家不包分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自费生和本单位在职的优秀工人(含合同制工人);特殊工种或岗位的可面向社会从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以及自学考试等获得大学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待业青年中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中招聘;农村基层站所需要补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从当地农民技术员、复退军人以及回乡参加生产劳动的优秀青年中招聘。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广东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

第二章人员编制第四条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

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保育员,指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

小班(3-4岁幼儿)21-25名,中班(4-5岁幼儿)26-30名,大班(5-6岁幼儿)31-35名。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一)基本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1∶10-1∶7的比例核定。

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

(二)附加编制的核定。

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1.寄宿班,每班增加1-2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90名的幼儿园,增加2-4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

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1-3名专任教师编制。

4.幼儿数超过150名或幼儿数不到150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150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2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1985年7月3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紧缩编制,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指示精神,必须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管理。

为此,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为了科学地合理地计算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可按校(院)本部、专职科学研究人员、实验实习工厂(包括农林院校农场、林场,下同)和直属单位四个部分列编。

各部分人员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一)院(校)本部教职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人员:1.教学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长期调离教学工作、担任行政领导工作或其他工作的原教学人员。

2.实验技术人员和图书资料人员,是指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在图书馆、资料室工作的图书资料人员,以及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少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如绘图、摄影、动物饲养、模型制做和仪器修配人员。

3.政治工作人员,是指学校党、团、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

4.行政管理人员,是指在学校各级职能机构及在各系的办事机构做行政、教学、科研等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

5.工勤人员,包括行政方面的技术工人、炊事员和勤杂工等。

(二)专职科学研究人员,是指在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学研究所、室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因承担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科研项目而配备的专职研究的人员(包括研究所、室的党政干部、科研辅助人员和生活后勤人员),不包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委托科研任务需要的科研人员。

广州大学实验教学与技术人员定编办法(试行)

广州大学实验教学与技术人员定编办法(试行)

广州大学实验教学与技术人员定编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其它高校实验人员定编办法,结合我校教学实验室的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实验教学与技术人员定编办法规定如下:1. 定编范围:实验教学与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学人员、设备管理与维护人员和实验室的技术工人。

在科研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研究生教学,成人教学相应的实验教学编制核定不在本办法之列。

2. 定编原则:(1)各单位实验教学与技术人员基本编制数,应与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根据所承担教学实验工作量,所管理的仪器设备总价,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等任务进行定编。

(2)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可根据编制情况配备1名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从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3)考虑学科发展需要,设一定的调节性编制数,约占编制总数的10%。

(4)为鼓励实验室开放,设置实验室开放编制,原则上每个实验室不超过2人,具体情况视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工作量大小定。

3. 定编办法:按照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总编制数不得突破学校核定的实验编制,如果按下列计算办法突破时,则各部门的编制数由核定部门按比例相应减少,报人事处审核后下达编制数。

编制数主要由下列几部分组成:(1)实验教学技术人员定编数(A)W(总工作量)A=───────────×KD(工作量定额)式中:W:教学实验总工作量,指各单位平均每学年对学生开出实验的总人时数。

K:为该项调整系数,根据各门课程实验准备时间、难易程度、每组实验人数等因素确定。

(K=0.2至2,一般情况下,语音听力K=0.2,计算机K=0.3-0.5,基础课实验K=1,专业课实验K=1.5,综合性设计性K=2)。

D:工作量定额,D=18000人时数。

按全年38周,每周4.5个工作日(半个工作日为学习、教研活动),日均上班7小时,每人指导15名学生计,38╳4.5╳7╳15=17955≈18000。

(2)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和管理人员定编数(B)仪器设备总值(不含10万以上贵重仪器设备) 万元B= ─────────────────────────────────×K1×K2180万元K1:帐、卡、物相符率;K2:完好率系数,90%以上,K2=1,80%-90%,K2=0.9,79%以下,K2=0.5。

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1.政府主办的高等学校适用本意见。

2.高等学校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3.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包括校、院(系) 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高等教育工作以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高等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农业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关于高校机构编制标准的调研编制标准的测算依据

关于高校机构编制标准的调研编制标准的测算依据

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核定工作,是大中专学校内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目前高等学校存在着教师数量不足,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教职工中专任教师比例偏低,非教学人员比例过高,教师结构性短缺的矛盾比较突出。

教师队伍不稳定等等。

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有的学校教学中心地位动摇,教学质量下滑。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标准以全日制在校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照一定的生师比(标准学生数与专任教师数之比)和编制结构比例确定。

(广东省、安徽省、山西省高等学校基本也是按照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
具体办法是,按照生师比计算出专任教师编制数,再根据专任教师编制数和编制结构比例计算出教职工编制总数。

计算公式为:专任教师编制数=全日制在校标准学生数÷生师比;教职工编制总数=专任教师编制数÷专任教师结构比例。

标准学生数按照上一学年注册全日制学生数,分别依照不同比例折算。

普通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折算标准学生的比例为1:1,硕士生为1:,博士生为1:2,留学生为1:3.
高等学校的生师比为:体育、艺术类11:1,医学类16:1,综合、师范、理工、财经政法、农林类18:1.
普通本科学校的编制结构比例为:专任教师占编制总数的65%,科研教辅人员占编制总数的15%,管理和工勤人员占编制总数的20%。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机构编制方案》已经地区机构编制成员会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机构编制方案》已经地区机构编制成员会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机构编制方案》已经地区机构编制成员会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向大家汇报的是《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机构编制方案》已经地区机构编制成员会议情况。

会上我们就该编制方案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最终形成了具体方案。

下面我将向大家详细介绍会议情况及方案的主要内容。

首先,我要感谢各位领导、专家和同事们对这个编制方案给予的关注和支持。

在成员会议上,我们牢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坚持提高办学层次,加强学院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落实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凝聚了众多专家的智慧和经验,形成了该编制方案。

接下来,我将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会议情况及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会议情况1.会议时间:我们地区机构编制成员会议于XX年XX月XX日上午召开,历时一天。

2.会议地点:会议在广东文艺职业学院举行。

3.与会人员:机构编制成员及各相关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人员。

4.会议内容:会议主要围绕《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机构编制方案》进行研究和讨论。

二、编制方案的主要内容1.目标和原则:编制方案旨在提高学院的管理水平和学术水平,满足学校发展的需要。

遵循合理性、科学性、实用性的原则,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性。

2.机构设置:根据学院现有的办学特点和需要,制定了合理的机构设置,包括教学院系、行政部门、科研机构等。

这些机构将按照职能分工进行工作,并相互配合,形成学院的整体运行机制。

3.人员编制:编制方案明确了各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和配备比例,确保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与学院需求相适应。

同时,方案还提出了招聘、评聘和职称晋升的相关政策,促进人才队伍的建设和优化。

4.预算和资金:方案对机构编制的实施所需的预算和资金进行了规划和安排,确保机构的运转和发展有足够的支持。

5.工作计划和措施:方案明确了机构编制的实施计划和措施,包括编制方案的宣传和推进,机构设置的调整和实施等,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根据会议讨论和通过的方案,我们将按照编制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机制,并广泛征集意见,确保方案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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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第三条机构编制部门是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

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其工作任务和特点,坚持政府监管和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和附属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党政管理的工作机构。

教学机构是指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机构。

教辅机构是指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辅助机构。

科研机构是指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

附属机构是指高等学校附属的公办中小学校、医院等机构。

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由学校在限额内综合设置(详见附件1),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高校自主设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教学机构一般实行校、系(院)二级管理,二级学院和下属的系、所只能有一级作为办学实体。

(三)严格规范内设机构备案程序。

高等学校依据本标准研究提出学校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未予确认的学校暂缓调整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不列入高等学校机构数额。

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
第七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和附属机构的人员编制,均为事业编制。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总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第八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分为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一)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

包括教师、党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编制。

教师,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党政管理人员,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教育技术和心理咨询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计算办法详见附件2。

(二)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中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编制。

国家级重点科研机构,每机构可核定3-6名专职科研人员编制;省级重点科研机构,每机构可核定2-5名专职科研人员编制。

第九条附属机构人员编制根据省和国家有关标准另行核定。

第十条高等学校各级领导职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校领导职数根据在校学生规模确定(详见附件1),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党政管理、教辅、专职科研机构领导职数按1-3名配备,教学机构领导职数按2-4名配备,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工作任务核定。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科研、教辅和党政管理人员等各类编制须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

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编制应占学校编制总数(不含附属机构人员编制)的80%以上。

人员编制比例不合理的学校,机构编制部门将暂缓调整其编制总额。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运作,不再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

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其占用的事业编制随减员(调出、离退休、解聘、辞职、辞退、开除、死亡等)逐步收回。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可实行编制内和编制外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部分原来由编制内人员直接从事的工作交由编制外人员承担(即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参考目录详见附件3)。

普通本科院校自主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

高职、高专院校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标准学生数×员生比×10%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详见附件2),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按在编人员经费渠道与标准拨付。

第十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普通高等学校。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粤机编办〔2002〕8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校领导职数和党政管理机构限额表
2、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计算办法
3、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参考目录
附件2:
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计算办法
一、计算公式
普通本科院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数=K×Q
高职高专院校基本教育规模人员编制数=K×Q×90%
其中:K为当年在校标准学生数
Q为员生比
二、Q(员生比)取值表
注:1、高等学校各类学生数计算为标准学生数的折算权数分别是:外国留
学生为3,博士研究生为2,硕士研究生为1.5,港澳台生为1.5,专业学位生为1.1,本、专科(高职)生为1,预科生、进修生、成人脱产生、夜大(业余)生为0.3,函授生为0.1。

2、财力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员生比。

3、高职高专院校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 K×Q×10%。

附件3:
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参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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