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完整版)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1、控制原则(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
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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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4〕9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3日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丽水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丽水市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章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第五条征地区片共划分为三个区片(具体行政村详见附件1)。
区片Ⅰ: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4个行政村、紫金街道11个行政村、岩泉街道12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个行政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市林场部分、水东苗圃、农垦场。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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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控制区,是指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实施危害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区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以下统称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
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协助做好公路两侧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公路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监、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两侧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区域为公路用地。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内实施下列行为:(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三)挖砂、采石、取土;(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9日丽水市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加快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进一步规范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和使用,依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被征收土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的土地。
留用地指标可以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
第三条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留用地的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
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丽政发[2004]80号【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2.07【实施日期】2004.1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80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丽水市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规划、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评比表彰等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计划和目标,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和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莲都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规定,按照职责做好或者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市长:卢子跃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第20号);2.《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6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0〕11号);4.《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89号);5.《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03〕34号);6.《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5〕22号);7.《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
——结束——。
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2002〕20号《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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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6日丽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丽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执法职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程序正当。
第五条丽水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综合交通“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0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综合交通“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综合交通“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综合交通“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9日丽水市综合交通“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三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丽水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三五”规划》,以项目推进“5411”战略实施,以项目推进交通补短板行动,营造全市上下全力以赴推动综合交通建设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十百千”工作体系“十百千”工作体系是指市级层面设2个项目推进组,对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100个建设项目,落实1000名以上干部开展督查服务及项目推进工作。
(一)“十”——建立“1+20+32”工作机制。
——“1”:丽水市交通运输工作领导小组增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推进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市指挥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重大项目需要市级层面推进的事宜,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与市交通运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公路水运站场项目推进组(设在市交通运输局)、铁路机场项目推进组(设在市发改委)。
各项目推进组的主要职责:1.研究提出市本级及9个县(市、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推进年度目标任务;2.做好月度督查情况汇总、季度通报、年度考评工作;3.制订全市投资计划完成图、重大建设项目进展图、前期项目推进图,实行“挂图作战”;4.开展“百大项目”季度督查,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5.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地方政府和项目业主,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6.每季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指挥部;7.做好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14.9.30)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协调。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莲都区、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按照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区域特点和中心镇布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8•【字号】丽政办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船闸管理办法》(丽政令第77号)等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3〕3号)等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丽水市船闸管理办法》(丽政令第77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五)摆摊设点;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3号)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水东区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06 号)第四点(二)审核相关条款修改为:1.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 号)规定,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公安、国土、房管、民政、地税、工商、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2-03-01实施时间2002-03-01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0]6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0]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289c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90.png)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丽水市区查处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遏制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以下简称“两违”)行为,妥善查处历史遗留“两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两违”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2003年7月24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实施前发生在中心城区(详见附件)的各类“两违”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两违”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筑的规划确认和协助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林业、水利、交通、农业、公安、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两违”查处工作。
第四条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拆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等内容进行建设的;3.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工程建设的;4.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5.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长手续或办理延长手续未获批准,其临时建筑物未拆除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完整版)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完整版)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1、控制原则(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
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丽政发[2014]3号【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3【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富民强市的基础性产业。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八八战略”、“两创”总战略和市委“三市并举”战略,按照“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紧紧围绕加快丽水中心城市建设、发展城市经济、完善城市功能的工作任务,按照“企业主动、政府推动、政策驱动、市场带动”的工作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为主线,深入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调整产业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全面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实现全市建筑业总产值200亿元以上,实现利税12亿元,全市拥有一级总承包企业10家以上。
力争到2020年,建筑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实现全市建筑业总产值500亿元,比2010年翻2番以上;实现利税25亿元,占全市地税收入的13%;培育施工总产值超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5家以上,施工总产值超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20家以上,施工总产值超3亿元的建筑业企业30家以上;进一步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力争拥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1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5家以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10家以上;累计创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20项以上,累计创省级以上工法5项以上;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建筑业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在提高本市市场占有率的同时,加大力度开拓市外市场,力争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企业创优夺杯能力进一步增强,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4•【字号】丽政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六年二月十五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丽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丽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和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让人民满意政府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9月30日丽水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中心镇建成区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制定市容环境卫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明确各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丽水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含部分环境卫生内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体现绿色、生态的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2—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技术的管理,丽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丽水城市技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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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
1、控制原则
(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
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
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
(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3)多层住宅侧向间距应大于6米,低层住宅应大于4.5米。
建筑山墙宽度若大于22米,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L型或U型建筑按边翼最外边计算,如该部分采用阶梯形式时(一般情况,最多二个阶梯),与北侧或东(西)侧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12米。
(5)多层居住建筑有底层商店的(或其它非居住类用房),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
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附属设施部分的高度。
2、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的点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按平行布置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24米。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值为18米。
(4)两幢或两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其排列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值为20米。
3、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的同时,低层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4、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不小于(东侧或西侧)建筑物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不小于6米。
低层住宅山墙端距应大于4.0米。
高层与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不小于9米。
5、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确需加层或拼接,其拼加部位日照间距须按1:1.2计算。
6、医院病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并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可按《医院、学校建筑间距控制表》规定执行。
7、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并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除医院、休疗养院、敬老院、中、小学、幼托等)。
(1)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度的0.75倍,且不得小于10米。
(2)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7.4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1、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物规划控制高度或规划限制高度。
2、沿主要道路(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塔式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板式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含路边绿带)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2倍,即:
H≤1.2(W+S)
(2)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板式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
H≤A(W+S)
式中W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含路边绿带),S为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
(3)沿路(街)建筑长度大于100米的板式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根据街景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3、沿道路(包括干路、支路等)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以及建筑的性质、高度等条件沿道路红线后退。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包括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
4、建筑物除后退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距离要求外,尚需满足消防、防灾、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不得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5、各居住生活小区以规划街区划定封闭管理围墙,不得按开发地块界线设置围墙。
围墙沿街退道路红线≥0.5米,采用通透式形式。
6、一般建筑物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控制执行,特殊建筑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注:有道路绿线控制的,则按道路绿线控制后退,工业建筑一律后退道路红线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