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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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间距控制规定(2014-3-13)
1、控制原则
(1)以控制总体规模,营造良好城市空间环境为原则。
(2)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与城市设计内容相协调,结合地块特点确定的原则。
(5)参考类似地段新建地块容积率数值确定的原则。
2、容积率控制
地块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不超过本规划确定的建筑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能实施,区内各地块可按《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规定,重新划分地块并确定指标。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科研机构、中小学、幼托、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农贸市场、大型车库、停车场、市政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7.3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本章节规定。
1、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1)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间距与其南侧建筑高度之比,不小于1:1.2,且不小于9米;别墅住宅不得小于高度的2倍,且不小于12米。当建筑方位不朝正南方向时,其间距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折减系数按《折减系数表》确定。(2)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9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7倍,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8米。
(3)多层住宅侧向间距应大于6米,低层住宅应大于4.5米。建筑山墙宽度若大于22米,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L型或U型建筑按边翼最外边计算,如该部分采用阶梯形式时(一般情况,最多二个阶梯),与北侧或东(西)侧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12米。
(5)多层居住建筑有底层商店的(或其它非居住类用房),其建筑间距原则上不得缩小。当底层设置高度小于2.2米自行车库等附属设施用房时,其间距可扣除附属设施部分的高度。
2、高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包括高层、多层、低层)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东西向面宽大于32米的点式高层建筑的日照间距,按平行布置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2)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24米。
(3)点式高层建筑的朝向为东西向的(南北向面宽小于32米),与其东(西)侧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值为18米。
(4)两幢或两幢以上并列点式高层建筑(包括品字形布置的建筑),其排列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值为20米。
3、在符合以上各项间距规定的前提的同时,低层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多层、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4、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不小于(东侧或西侧)建筑物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不小于6米。低层住宅山墙端距应大于4.0米。高层与多层居住建筑山墙端距应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不小于9米。
5、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加层或拼接,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确需加层或拼接,其拼加部位日照间距须按1:1.2计算。
6、医院病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与相邻的建筑间距的确定,除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并须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等规范外,可按《医院、学校建筑间距控制表》规定执行。
7、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根据城市设计、景观分析、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建筑保护和施工操作安全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并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除医院、休疗养院、敬老院、中、小学、幼托等)。
(1)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质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度的0.75倍,且不得小于10米。
(2)高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7.4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1、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景观分析确定的建筑物规划控制高度或规划限制高度。
2、沿主要道路(道路宽度大于或等于24米的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间距、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街)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塔式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板式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含路边绿带)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2倍,即:
H≤1.2(W+S)
(2)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板式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
H≤A(W+S)
式中W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含路边绿带),S为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
(3)沿路(街)建筑长度大于100米的板式建筑的建筑高度,应根据街景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一般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3、沿道路(包括干路、支路等)新建、改建的建筑,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以及建筑的性质、高度等条件沿道路红线后退。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包括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
4、建筑物除后退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距离要求外,尚需满足消防、防灾、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留出的空地不得建造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5、各居住生活小区以规划街区划定封闭管理围墙,不得按开发地块界线设置围墙。围墙沿街退道路红线≥0.5米,采用通透式形式。
6、一般建筑物按《建筑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表》控制执行,特殊建筑还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注:有道路绿线控制的,则按道路绿线控制后退,工业建筑一律后退道路红线5米。